改革开放以来群团组织研究述评

2015-01-29 21:58胡献忠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群团团组织共青团

胡献忠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北京 海淀 100089)

改革开放以来群团组织研究述评

胡献忠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北京 海淀 100089)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学术界对群团组织的研究从兴起到热络,研究领域相对集中在人民团体概念的界定、群团组织属性和功能的辨析、中共与群团组织历史阶段性关系的研判、群团组织发展存在问题的揭示、群团组织改革与转型的探讨,提出许多新观点、新思维和新经验。但也存在纵向整合不够、总体性研究略显不足等问题。期待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和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群团组织研究将取得更多有价值的成果。

群团组织;群团工作;研究综述

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植根于人民,在革命与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密切联系群众、组织动员群众的两条根本性路径:一是通过政党自身网络直接联系与组织广大民众,二是在外围建立群团组织以整合各阶层群众。从源头上看,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共第一个决议》开篇就说,“本党的基本任务是成立产业工会”。[1]1921年11月,陈独秀签发的中央局通告指出,“全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必须在明年七月以前超过二千团员”,“各区必须有直接管理的工会一个以上”,“议决以全力组织全国铁道工会”,“青年团及女界联合会改造宣言及章程日内即寄上,望依新章从速进行”。[2]自此,中国共产党已将群团组织视为宣传动员广大民众的斗争工具,以革命思维和解放逻辑组建和发展这些组织。

在革命年代和建设年代,关于群团组织的研究大多是由业内人士从现实工作角度展开的。改革开放后,学术界开始较多地关注群团组织的理论研究。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 (以下简称“1989年中央12号文件”)后,研究逐渐升温。进入21世纪,群团组织研究比较活跃,但相对于政治学其他重要领域,还是略显冷清。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2015年中央4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此项研究将会再次热络起来。现有研究成果大概分为四类:一是群团研究专著。主要有邬梦兆著《改革开放与群团工作》 (1992)、谢勇主编《新时期党的群团工作理论研究》(1992)、袁纯清主编《人民群众团体论》 (1993)、褚松燕著《在国家和社会之间:中国政治社会团体功能研究》 (2014)。二是政治学论著中有关群团组织的论述。王惠岩主编《政治学原理》第十章第三节、王浦劬等著《政治学基础》第四篇第三章、杨光斌主编《政治学导论》第八章第二节。三是相关研究论文。检索中国知网,篇名含“人民团体”的179条,“群众团体”120条,“群团组织”214条,“群团工作”120条,以上篇目中有价值的学术论文仅占1/10左右。另外,关于工会、共青团、妇联各自的专项研究更多一些。四是地方志中有关群团工作的资料记载。例如《湖南省志·党派群团志》、《广州市志·政党群团志》等。

一、群团组织的概念

(一)新中国成立前后

一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法律法规在总称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组织时多用“人民团体”。例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194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1949)、《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刘少奇,195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关于政协的性质和任务》 (毛泽东,1954)、中共八大章程(1956)等。二是用“群众组织”,如《农民协会组织通则》(1950)、《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1955)、《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刘少奇,1962)等。三是用“群众团体”,如工会法(1950)、《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度财政收支划分的决定》(1951)、《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 (1953)、《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1955)等。四是用“人民群众团体”,如《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1950)、《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51)等。

(二)改革开放以来党政重要文献、法律法规及相关章程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称谓情况

1.人民团体。使用“人民团体”的有180多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的决议》(198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江泽民,2001)、中共十六大报告(200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200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2006)、中共十七大报告(2007)、中共十八大报告(201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2015),近年来政府工作报告、全国青联章程(1990年始)等。

2.群众团体。使用“群众团体”的有60多份。中共十三大报告(1987)、《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 (1990)、中共十五大报告(199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2000)、《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 (习近平,2005)、全国妇联章程等。

3.群众组织。使用“群众组织”的有60多份。1989年中央12号文件、《为把党建设成更加坚强的工人阶级先锋队而斗争》 (江泽民,1989)、中共十四大报告(199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在改革和建设中的战斗力的意见》(1992)、《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全国劳动模范座谈会上讲话》 (江泽民,200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共青团章程等。

4.群团组织。使用“群团组织”的不到10份。《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胡锦涛,2003)、《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 (习近平,2005)、《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3)、2015年中央4号文件等。

在这些文献中,当专指参加政治协商会议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时多使用“人民团体”,当泛指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时常使用“群众团体”等。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一般使用“人民团体”。有些文件交替使用其中两个概念,《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在提到工青妇等时其后缀为“人民团体”;当提普遍要求时,用“群团组织”。《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是将“群众团体”与“群团组织”并用的。相对而言,“人民团体”的政治色彩浓一些,“群众团体”、“群团组织”、“群众组织”的社会性凸显一些。

总的来说,这些概念稍有区别而没有严格界分,只是在不同语境中有所选择而已。若非要细化概念外延之大小,不妨以一公式来表示:

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群团组织≤群众组织

在这组概念中,学术界对“人民团体”的界定较多,但尚未达成共识。比较一致的认识是,人民团体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社会组织,是由中国共产党指导组建或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经费,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的群众组织。其具体范围,从狭义上说,一般指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群众团体。从广义上说,主要包括两类社会团体:一是参加人民政协的8家社会团体,即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群众组织,包括全国总工会、中国共青团、全国妇联、中国科协、中国侨联、全国台联、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二是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14家社会团体,包括中国文联、中国作协、新闻工作者协会、对外友协、外交学会、贸促会、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红十字总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教社。研究认为,群团组织作为群众性社会团体组织的简称,其外延可以更大些,社会性更强些。故本文使用“群团组织”的概念来总领各类相关研究。

二、群团组织的属性和功能

建国以来,党的重要文献对群团组织属性和功能有比较明确的论述。1951年,刘少奇在第一次全国组织会议报告中指出:“党所领导的人民群众的团体,例如: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工会、农民协会、合作社、妇女联合会、文化工作者的团体等,都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也是党向人民群众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场所”。[3]1982年,中共十二大报告指出,必须大大加强党在工会中的工作,使工会成为联结党和工人群众的强大纽带。党要进一步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支持它按照青年的特点进行工作,使它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真正成为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妇联应当成为代表妇女利益,保护和教育妇女,保护和教育儿童的有权威的群众团体。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指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历来是党和政府联系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这一表述为此后历次党代会报告所沿袭并有所拓展。1989年,中央12号文件指出,工会、共青团、妇联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先进青年、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2015年,中央4号文件指出,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一)桥梁纽带论

党的重要文献通常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称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青妇等在各自文件中使用频率也很高。不论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对此项功能基本上达成了广泛共识。在杨光斌看来,作为党和政府机关联系群众、教育群众、团结群众的“杠杆”“纽带”和“桥梁”,工青妇组织的发展具有久远的历史。中共诞生后所进行的革命活动与这些组织有着紧密的联系,它们因在革命中的特殊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后都确立了自己恰当的位置,并延续至今。[4]还有研究者认为,作为桥梁和纽带,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在各个时期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者、贯彻者,是特定阶层群众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是党带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协助者、监督者。[5]

(二)政治社团论

尽管学术界对政治社团的定义有所差别,但很多研究者都倾向于将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工商联、侨联等群团组织视为政治社团。王惠岩等认为,政治社团是那些不同于政党和国家政权机关、有组织地参与、影响政治决策形成过程的利益群体,工青妇等作为政治社团具有组织、参政、民主监督、教育等功能。[6]王浦劬将政治社团定义为:按照特定的利益集合在一起,有组织地参与、影响政府政策制定、变动和执行过程的社会团体。他认为工青妇等在政治生活中主要有象征性功能、意识形态性功能、沟通性功能、工具性功能、经济性功能以及政治社会化功能等。这些功能既是政治社团成员表现为社会形式的需求的复杂性,同时也说明了政治社团存在的基本原因。[7]在褚松燕看来,政治社会团体是指其利益代表地位获得了国家认可,承担一定公共职能,并制度化地参与到公共事务管理中的社会团体,其范围包括8家参与政协的社团和14家免于注册的社团。[8]梁丽萍将工会、共青团、青联、妇联、工商联等政治社团分为经济型、政治型、社会型三类,并认为它们在政治社会运行中具有组织、参政议政、政府助手、民主监督、教育等独特功能。[9]

(三)社会职能论

1988年,宋德福在共青团十二大报告中提出,共青团应具有三种主要的社会职能:团结、教育和引导青年建功立业,组织青年参与民主政治建设,代表和维护青年利益。显然,这里的社会功能是广义取向。1989年中央12号文件下发后,袁纯清等在对有关群团组织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论述时沿用“社会职能”概念,他们认为人民群众团体的社会职能是群团活动的基本方向、范围,它包括组织、参与、联结、教育、维护和代表、调节等六项职能。[10]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为数不少的学者认为,群团组织应当尽力走出行政化窠臼,更多地体现或回归社会职能。这里的社会职能是与政治职能相对而言的狭义概念。

(四)双重角色论

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桥梁纽带的现实地位,决定其必然具有双重身份。林尚立指出,工会、妇联和共青团三大组织,实际上既是社会团体,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外围团体。其中,共青团具有准政党性。[11]有研究者认为,群众团体既是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群众团体,又是在党和政府直接领导下成立的组织;既要按各自章程规定开展活动,要代表和维护所代表的那部分群众的利益,又在不同程度上承担了党政有关部门的某些职能,所以具有双重角色和双重功能。[12]还有学者通过对共青团章程的分析,指出其具有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13]

(五)利益代表论

代表和维护所联系群众的合法利益,是党赋予群团组织的基本职能。尤其是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其核心职能就在于维权。离开了对其所联系群体具体利益的代表和维护,就失去了存在的政治价值和社会价值。郭道晖认为,工会、青联、妇联等既有政治社会团体在执政党领导下受国家直接资助、带有半官方性质的团体,过去其活动的独立性较少,很难说是独立的利益集团,但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它们开始注意谋求本身利益的相对独立性,但它们在充分表述其所代表的群体利益诉求和积极维护群众的权益上,还有不少窒碍。[14]

(六)党政附属论

实事求是地讲,中国共产党在全国取得执政地位后,群团组织逐渐改变了站在外围为党工作的成立初衷和制度设计,与党政靠得越来越紧密了。2006年8月中组部、人事部发文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使用行政编制或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孙关宏、胡雨春认为,工会、共青团等政治社团在一定意义上是党政机关的附属组织,其政治功能在于传达、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联系、组织、动员民众的作用。[15]王长江在分析政党与利益集团关系时指出,我国虽建有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但在很长一个时期它们并无表达不同利益的功能。[16]俞可平认为,群众团体或人民团体是中国现存体制下特定的政治概念。这些组织具有很强的政治和行政色彩,像行政机关一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其领导机关与各级政府机构同设,由国家给予正式编制,并且通常承担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从其职能和性质来看,它们更像是政府组织,而不是非政府组织。[17]

(七)垄断地位论

有研究者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具有形成主体的政治性、组织群众的广泛性、带有一定的政治任务、差异化制度安排等特征。差异化是指与其他社团的不同,包括把人民团体作为国家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广泛的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人民团体的资源做出保障,免予登记,赋予垄断地位等。通过这种制度化安排,将特定的人民团体整合到政治体系中。[18]

三、中国共产党与群团组织关系的历史阶段性特征

在革命年代和建设年代,党的领袖高度重视群团组织建设和群团工作,以高超的领导艺术和辩证思维处理党与群团的关系。冯小敏对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陈云等关于群团工作的论述进行了梳理,论证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群团工作观点和理论。诸如强调对真正的群众工作人才和群众领袖的培养;尊重群众团体的独立性;尤其要讲求正确的方法,不能以领导党的方式来领导群众等。[19]林尚立从“党建国家,党建社会”的逻辑切入,指出中共依靠自身组织网络来应对复杂社会体系、整合各派政治力量的过程中,从而形成了一个富有活力的“轴心——外围”政治体系。[20]袁纯清把中共与人民群众团体的关系分为四个层面,即中共是人民群众团体的领导者,党对人民群众团体主要是政治领导,坚持党领导下的独立自主的原则,人民群众团体是党的重要依靠力量。[21]

(一)民主革命时期,中共与群团组织同舟共济

这个时期,中共力量比较弱小,组织群众成为“党的基本任务”,因此,党着力组建各类群团,“不拘任何形式创造非党的工农组织”,并在斗争实践中形成共生型领导关系。张文标、戴莉萍对中央苏区工会、农会、共青团、妇代会、少年先锋队等群团建设的主要做法进行了分析,指出建设群团是中共动员群众的主要方式,也是反对国民党军事“围剿”的需要。[22]何友良认为,广泛组织民众参与的社会团体,将分散的农民组织成强大的革命主体性力量,是中共领导农村革命的制度性要求。在党的文件中“柱石”、“枢纽”、“骨干”、“靠手”、“助力”、“支柱”等词汇被加诸各社团,足见苏区党政组织对社团的明确期待及其在苏区的分量。[23]还有研究者梳理了抗战时期中共的社团管理政策,认为中国共产党为了最大限度地发动和组织民众,采取各种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根据地工会、青救会、妇救会等群团的发展,在尊重群团独立性的同时,加强党对群团的领导和管理。[24]

(二)新中国成立后,中共领导群团组织

虽然作为执政党的中共仍强调群团组织在业务、组织等方面的独立性,随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行,群团组织的自主空间被逐渐压缩,最终与党形成隶属型领导关系。杨光斌认为,从1949年到1978年,政治性社团发展的选择性很强,只有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有较大的发展,其他则难以发育,根本原因在于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高度统一的政治与经济体制。[25]有学者分析认为,由于和平时期离开群众便不能存在的直观性不那么明显了,加之执政党具有组织动员人财物的强大能力和权力,使得一些干部误以为群众力量和群众工作似乎不那么重要了,群团组织难免不被附属化、形式化。[26]不少学者从建国初期工会职能之争以牺牲工会相对独立地位而收场的结局,总结中共执政后处理与群团组织的历史教训。

(三)改革开放后,中共与群团组织和谐发展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开始重构,党与群团的关系也在不断调整。朱庆跃将这种关系调整分为三个阶段:1978—1992年,由政党主宰型向政党主导型转变;1992—2002年,政党主导型关系由原来的行政型向法规型转变;2002年之后,确定法规型政党——群团关系的发展方向。[27]林尚立认为,随着单位制的松散,工青妇等外围组织所联系和服务的对象不再完全依属于单位组织,执政党要把这些对象积聚在自己周围,就需要有效开发工青妇组织,完善其应有的功能,发挥其中介性作用。[28]很多学者指出,面对改革开放出现的社会形态多样化、碎片化、流动化和陌生化,需要深化区域化党建,依靠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架构起多元治理主体之间沟通与协商的中介与桥梁,同时确定党在公共体系中的枢纽性地位。[29]

四、群团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官办色彩浓,代表维护民意不够

施雪华等认为,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机构经费、活动主要方式等,实质上都是党政机构的一部分。在利益表达上,偏重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总体利益,而维护和代表组织所属群众的具体利益显得不够有力、不够经常、不够深入。[30]有研究者认为,由于群团组织是在党和政府直接领导下成立的组织,并承担着某些行政职能,导致群团组织的民间性社会性特点不突出,官办色彩太浓厚。受“官本位”的影响,群团组织在反映民众呼声,争取群众利益方面往往不尽人意。[31]还有研究者指出,多数政治社团重视协助党和政府的工作,轻维护和增进其所代表的群体利益;重参与党和国家的各项决策的贯彻与落实,轻能动地影响党和国家作出反映自己群体利益要求的各项决策。[32]

(二)覆盖面萎缩,凝聚力下降

研究者普遍认为,群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强、工作有效覆盖面不够,是长期困扰群团发展的两大难题,尤其基层组织“空壳化”、“空转”现象比较严重。李强认为,工会、青年团、妇联这些传统社会组织很多官气比较重,动力不强,仍然固守在原来的单位体制框架内,没有积极拓展、积极进取的精神。[33]有研究者认为,改革开放后民间组织发展迅速,为公民表达意见、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舞台,部分地代替了工会、青年组织、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桥梁功能。有业内人士研究指出,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群团组织设置不合理,有被弱化边缘化倾向;基层群团干部偏少,一些机关单位和改革重组企业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与其他科室归并到一起。[34]有研究者以共青团为例,指出团组织边缘化现象主要发生在社会转型以及单位制衰微后生成和转型的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领域里,其实质即意味着共青团整合青年的能力在下降。[35]

(三)官僚作风严重,工作方式简单化

很多业内人士认为,群团组织的运作方式行政色彩浓厚,缺乏灵活性;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依靠行政拨款;工作理念陈旧,缺乏活力。[36]有研究者基于调研指出,一些工会干部喜欢坐在办公室里“发号施令”,而很少下车间到基层,在职工群众中摸真实情况,关注职工的喜怒哀乐,尤其是不了解职工真实的甘苦忧愁。[37]还有研究者指出,相当一部分团干部从“家门”到“校门”再到“机关门”,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缺乏对普通青年的深厚感情,缺乏对政治、社会及人生的领悟,做青年“官”的心态不同程度地存在着。[38]

综上所述,这些问题有其深刻的政治原因和社会原因,褚松燕通过大量的一手数据分析认为,政治社会团体的属性配置受制于转变缓慢的国家——社会关系战略理念,体制性嵌入,造成政治社团地位的依附性和作用的边缘化;机制匮乏,造成政治社团服务的主动性不强;党和政府自上而下的结构性赋权改革探索,在加强政治社团社会属性方面的功效并不明朗。[39]有研究者通过对现实工作的分析,指出一些地方党政尤其是个别基层领导对群团组织的性质和地位认识不够,对群团工作研究不够深入、缺乏有效指导,工作支持乏力,存在重经济工作轻群团工作倾向。一些地方党组织在引导群团组织发挥作用方面重视不够,没有把群团事业发展纳入总体发展规划,在考虑各项工作时,把群团作为一支重要力量纳入总体考虑的自觉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增强。[40]不少研究者认为,集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于一身的双重代理,使群团组织陷入角色冲突中难以自拔,现实中代表和服务所联系群众的各种不力,又印证了这种角色冲突。还有研究者以具体群团为例,指出目前中国工会要处理的核心问题,不是与雇主或资本的关系,而是与党和政府的关系。[41]妇联的官办性之所长期存在,是一种路径依赖。既有相关利益集团的阻挠,也有女性自主结社意识淡漠、主体性观念缺失以及政府主导一切的思想影响。[42]

五、群团组织的改革与转型

(一)推动群团组织去“行政化”“机关化”

很多研究者认为,官办社会组织的存在,是我国国家和社会不分的表征,“二政府”现象和社会自组织的不发达都是其连带弊端,因此,有必要保留行政职能的官办社会团体,应直接设立政府机构;不属于行政职权范围的官办社会团体,则应剪断其行政纽带,[43]必须实现与党政部门的物理分离和组织运作的去行政化。[44]还有研究者指出,要重塑人民团体的社会属性,去除人民团体的行政化趋向,以发挥人民团体协商的主导性和积极性。人民团体不应成为国家机关,而应成为民意表达机构,应借鉴业主委员会的做法,对人民团体进行改革。[45]

(二)保持群团组织功能的均衡发展

褚松燕指出,政治社会团体作为中国政治的一个重要主体,需要保持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之间的均衡,即在全面梳理和定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础上,采取以社会属性的功能为主、政治属性的功能为辅的改革思路对政治社会团体的功能发展进行调整。[46]有研究者认为,群团组织未来发展需要同时“向上看”和“向下看”,寻找党和政府需求与其所代表的群众需求的最佳结合点,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依照法律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加强社会服务职能,强化维权职能。[47]还有研究者以共青团为例,论述改革开放后群团组织开始从凸显政治功能到兼顾社会功能,在实际中应该通过社会功能的开发来实现其政治功能。[48]

(三)扩大群团组织独立工作的自主裁量权

有研究者认为,群团组织是由党领导的,但它不是党委或政府的一个附属组织,更不是一级党政组织。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他们应当有自己的声音、主张和态度。党政组织对他们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要大胆放手让他们进行工作,不应当什么事都经过党政组织点头、更不应当由党组织把他们的具体工作管起来。[49]有研究者以工会为例,指出中国的工会必须经历一个脱胎换骨的转型,才能更好地维护工人阶级的权益。只有在解决“御用工会”、“裙带工会”、“牌子工会”的问题后,才有可能承当起在“三方机制”(政府、企业、工会) 解决劳资关系中应当扮演的角色,否则,工会组织的覆盖率再高也是无济于事。[50]

(四)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

2015年中央4号文件的最大亮点,就是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有研究者对这一道路进行了政治学解读,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的初步形成,凸显了执政党与群团组织“轴心——外围”模式的巩固与加强,体现了群团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是党的群团组织自身应对社会变革的必然选择。[51]一些研究者和业内人士早些时候也对中国特色工会发展道路、中国特色妇女发展道路等问题进行了相关论述。[52]

(五)打造枢纽型组织,推进党群工作一体化

有研究者以广东的实践为例,指出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宏观背景下,党和政府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转变为名副其实的“枢纽型”社会组织。[53]有研究者围绕上海群团组织枢纽性功能展开研究,介绍了构建党群工作一体化的工作经验。[54]有研究者基于苏南地区的基层党建实践,论述了“党群工作一体化”,即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基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建设的发展背景与实践意义。[55]还有研究者认为,群团组织应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协商民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民间社团中应成为领军人。

六、深化群团组织研究的重点

(一)群团组织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由于研究者的学科背景不同、研究方向不同、切入角度不同、认识层次不同,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仍然缺乏有力的文献支持。第一,已有文献比较关注不同历史时期中共外围组织的功能发挥,缺乏从历史到现实的纵向整合,总体性研究略显不足。第二,大部分文献研究的立足点在群团组织本身,对党建群团、党用群团的逻辑关注较少,对群团发展对党自身建设和功能开发的影响研究不够。第三,缺乏对工会、共青团、妇联作为中共最主要、最稳定外围组织的功能与机制配置的动态分析。

(二)群团组织研究的新课题

随着2015年中央4号文件和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群团组织研究将会重新引起学术界更多的关注。尤其是文件提出要加强群团工作学科建设,其研究列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由此可以看出,群团组织研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笔者认为:第一,要进一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的实现路径。中央文件只规定了几个大的方向性原则,而现实中的群团组织发展,面临很多不可回避的挑战,群团发展道路应该怎么走,体制机制需要哪些改革?亟待深入研究。第二,要进一步厘清群团组织的基本职能以及对执政党功能开发的影响。群团组织发展到今天,官办色彩相当浓厚,有的已经失去了成立初衷,尤其是与执政党的互动关系已受很大局限,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梳理。第三,加强整体性综合性研究。从历史到现实,从彼阶段到此阶段,贯穿其中的根本性宗旨在什么环境下可能会发生变异,群团组织回归社会的障碍在哪里?这些都是新的研究课题。

[1][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4、47-48.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146.

[4][25]杨光斌主编.政治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67、167.

[5]刘玉栋、魏爱军.群众团体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和职能[J].理论探索,19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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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万泳延

D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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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994(2015)05-0144-07

2015-08-21

胡献忠(1972-),男,河南浚县人,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社会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中国政治与青年工作,公共政策与青年发展,社会变革与青年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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