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大众汽车技术专家 徐小平
关于制定《职务发明条例》的建议
◎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大众汽车技术专家 徐小平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两院院士大会上强调“人是科技创新最关键的因素,创新的事业呼唤创新的人才”。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提到“要把发挥人的创造力作为推动科技创新的核心,人是科技创新最关键的因素。必须充分尊重人才、保障人才权益、最大限度激发人的创造活力”;在给两院院士做经济形式报告时李克强总理进一步指出“不能只给科技人员荣誉的‘面子’,而不给他们收入增加的‘里子’”。因此,要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培育有利于科技人才创新的环境,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人才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职务发明制度是调整职务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合理分享职务发明收益的法律制度,直接影响了科技人才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已经有职务发明的规定,但由于规定的过于原则,实践中还存在突出问题,导致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保障,因此有必要完善立法,保护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充分激发研发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为此,我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制定职务技术成果条例,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职务发明人权益,提高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
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发明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落实,这是由于法律规定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主要有以下原因:
1.目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则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甚至对奖励报酬等基本制度未作规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虽然相对比较全面,但对发明人署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权利落实的有关程序未作规定,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2.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缺乏监督管理,现实中单位忽视和侵害发明人的现象时有发生,挫伤了发明人的积极性。由于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属于单位,发明人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发明人权利的实现很大程度上要靠单位的自觉。然而,许多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不当划分权利归属(例如,规定发明人在单位期间完成的所有发明均归单位),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仅规定发明人的义务而不规定其权利,不依法支付奖励和报酬,侵害发明人署名权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大大挫伤了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建议将《职务发明条例》的制定工作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优先计划,推进立法进程,保障法规尽快出台。
2.建议在《职务发明条例》中明确规定发明人的署名权,并对侵犯发明人署名权的行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3.建议《职务发明条例》明确建立健全职务发明管理制度的义务,合理确定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对职务发明人奖酬,保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4.建议行政机关加强对职务发明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管,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法律规定,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5.对职务发明人获得的奖励和报酬,建议国家给予税收减免或者优惠,激励职务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