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金晖
摘要: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否具有必要性在学术界存在着长期的讨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推行困难重重,究其主要原因,除了各国体制和认识的不同外,其背后隐藏着复杂的国际关系和国际利益博弈。次贷危机的发生给各国重新认识国际金融监管提供了一个良机,使得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发现“独善其身”是不现实的。时过境迁,金融危机已经过去了7年之久。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球一体化的加快,金融监管和金融监管合作这一问题却又越来越显得重要起来。金融危机发生7年后,2014年9月末天津举行的第十八届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上各国的监管机构纷纷以一种回顾的目光重新研究后巴塞尔协议下的金融监管改革和监管合作。因此,作者认为有必要在此时机对国际金融的监管合作进行研究,从理论和实践上确定国际监管合作的必要性,从思想高度上确立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从而预防和避免金融危机的再度发生。
关键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必要性
一、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定义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政府或一国代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各项监督和管制,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和市场退出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和过程”。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行为做出规范和管制,弥补市场失灵,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以达到降低系统风险的目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则是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在全球和局域两个层面,通过建立专门的国际监管组织、发布国际金融监管法律文件进行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旨在防止国际性金融危机爆发,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国际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必要性及原因
20世纪30年代以前,自由经济盛行。在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中,市场机制是一种“自然秩序”,不应该人为干预。古典经济学家斯密提出的“真实票据理论”认为,看不见的手能够在货币信用领域发挥作用。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打破了市场万能的神话,金融管制引入了金融理论。随着市场失灵理论和信息技术学的发展,提示了金融市场严重的负外部性、金融体系的公共产品特性、金融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和信息的不完备性,金融监管理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推动了金融监管理论转向了协调金融安全与效率。赫尔曼、穆尔多克、斯蒂格利茨等经济学家在对东亚经济的分析中指出,现实中不仅瓦尔拉斯均衡难以实现,而且更重要的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性、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金融自由化不仅没有带来高收益,反而使银行的不良资产上升。赫尔曼等人的金融约束理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适当干预是必要的,需要通过金融监管克服信息的不对称引起的市场失灵。
三、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理论基础
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强制金融监管存在的依据,而且论证了金融监管是具有内生性的,是金融体系的必然产物,有不可替代性。也阐明了,无论是否发生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都必然存在于金融体系中。金融监管不在社会资源的浪费,而是金融体系本应该有的一个部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执行难度大,除了各国政府各自追求本国利润最大化之外,另一个原因就是其理论基础不够完善。本文在终结已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理论基础。
1、国家管辖权理论
传统的国家单独监管来源于国家管辖权理论,具体来看是基于国家管辖权中的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而产生的。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是指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充分的和排他的管辖权,它以领土为划分管辖权的标准,东道国主要以此标准作为监管的理论基础;属人管辖权(Nationality Jurisdiction)是指国家有权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或物均具有管辖权,它以国籍为划分管辖权的标准,母国主要以此标准作为监管的理论基础。因划分标准不同,东道国与母国之间难免会产生冲突,引发监管重叠或监管缺位,同时,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业务增多,资金在国家间的流转更为频繁,无论是属地管辖还是属人管辖都难以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做出全面的监管,因此,国家管辖权理论已无法涵盖全面的金融活动,只有加强全球合作才能达到全面、统一监管的目的。
2、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理论基础在于国际合作原则。国际合作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实现各自的或者共同的利益而在政策和行动上的相互协调行为。[3]。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基本原则,1974年《国际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10条对于各国国际合作的权力作了明确规定:“各国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的经济、财政金融以及货币等重要问题的国际决策过程;特别是有权通过相应的国际组织,并遵守这些组织的现行规章或逐步改善中的规章,参加这种决策过程,并且平等地分享由此带来的各种效益。一尽管世界各国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但经济全球化的加深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密不可分,一国独善其身已不可能,全球合作原则就是通过不同类型国家间的合作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实现更为普遍的繁荣和世界人民的共同幸福.以巴塞尔系列协议为例,早期的巴塞尔协议如1983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责任的划分,后期的巴塞尔协议以《巴塞尔协议Ⅲ》为代表,主要通过规定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标准在国际范围内建立广泛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体系。
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现实需求
1、金融全球化的背景
金融全球化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以及其业务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市场特别是国际证券市场的一体化,金融创新的全球一体化,以及金融立法和交易与金融惯例趋向一致。全球金融一体化一方面提高了资本配置效率和金融市场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增大了金融业的风险,使得国际金融的不稳定性更加突出,金融体系的脆落性进一步加深。全球金融体系有两种系统风险:一是子系统失灵风险,即各国的金融系统的风险;二是崩溃风险,即全球金融系统发生崩溃造成的风险。并且,子系统之间的风险往往会相会传播,与崩溃风险有一种互为因果关系。这就造成了一国金融体系很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加剧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如国际金融市场上流动的巨额投资资金,会直接冲击国内金融市场,扰乱国内金融秩序。在此过程中出现的利率和汇率不断频繁波动、金融风险跨国传递渠道扩大等现象,导致了国际金融的不稳定性,加深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3]
资本流动的全球化会使世界各国金融市场随时受到冲击,为了避免资本迅速流动造成的金融危机,不仅要求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密切注意境内金融活动,还需要各国中央银行加强对国际游资的监控即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各国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已经使得跨国交易大幅度增长,并相应提高了为这些跨国交易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再加上新型金融机构不断进入国际金融市场,整个金融体系更加复杂,其结果是对冲击做出的金融调整可能变得更大、更不可预测,这也需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考虑到国际货币体系还不是很成熟,国际金融活动的不确定性变得更大,没有国际间的监管合作是不可行的。
2、 国际金融创新的发展
2007年开始的金融危机反映的是内生性金融创新过度,由于过度迷信技术创新,导致金融资产规模过度膨胀,脱离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以规避金融监管为前提的金融工具的创新,增加了各国政府实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难度,同时为国际投机者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兴风作浪提供了机会,各国当局稍有不慎,就会遭到投机资本的冲击,进而引发全球性的金融动荡。13年以来爆发的互联网金融更是以其低门槛借助网络迅速扩展开来。全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杨再平表示:“撇开第三方支付、P2P等新兴互联网机构不谈,仅仅是网上银行一项,开户身份的识别、开户信息的管理等蕴含的风险都对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但是我们的监管还没能及时跟上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副局长王宗智认为:一些新的金融参与者大多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导致新兴互联网业务受到网络和其他相关技术的潜在威胁。加之在这样的风险上,在各国金融业实际运行中存在金融发展进程的严重不对称问题:发达国家金融体系相对成熟,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所带来的好处;而发展中国家由于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监管机制不成熟,很容易成为游资攻击的对象.因此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是不可忽视的,对金融基础建设还不够完善的发展中国家更加需要国际监管合作的力量弥补自身的不足。
3、国际金融风险的扩散特性
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金融危机的根源是一样的,即是一种信心危机。它可以通过经济周期的波动进行传播,常见的是一国在经济衰退时出现的资金周转不足,银行难以应付的情况下,从国外抽回短期贷款,从而引起其他国家发生企业支付困难,货币市场紧张,或者在一国经济衰退时造成产品滞销、利润率下降、股票市场价格下跌,特别是企业破产、倒闭的情况下,无力偿还到期国外债务,使得国外债权人和股票持有人受到损失,从而引起其他国家发生债权人破产乃至金融危机。当一国由资本过剩或严重短缺时,国内利率将有较大幅波动,于是引起国际资本的波动。在世界通货膨胀率高于国内通货膨胀率的情况下,世界货币充裕,国内货币供给不足,这样就会导致资本的流入,从而使国际收支产生盈余。一国为了避免国际资本的流入过多造成的不利影响,将扩大货币供给量,扩大信用,使得国内通货膨胀率提高,并使得世界通货膨胀率与之相适应。如果一国通货事实上已经供给过度,那么人们就会普遍地预测到它的正是贬值。在即将贬值之前,国际金融界已经预料到其实际贬值,便竞相抛出该国货币使该国货币发生危机,并使它的正式贬值提前到来。这可能造成很大的金融市场混乱,从而对与这个国家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内金融造成重大影响。
五、小结
从本质上看,国际金融监管是通过建立制度化的国际监管合作关系,就金融监管合作的理念、原则和方式达成共识和做出承诺,从而形成有力而又具有一致性的跨国、跨地区甚至全球的监管合作机制,以共同预警、监控和防范金融风险,由此促进国际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金融风险的跨境传播速度和广度明显加快,任何一个国家都难以在全球性金融风险事件中独善其身。当前跨国银行“大而不倒”的问题任然存在,在未来更应该共同推动危机管理和风险处置的国际合作机制,有效防范国别性、区域性和国际性金融危机卷土重来。正如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所说:“世界经济金融的大舞台,只有各国协同一致,才能奏出经济复苏的美好交响曲。”
参考文献:
[1] 白钦先、张荔:《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2] 何志鹏:《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16页.
[3] 弗朗索瓦·沙奈.金融全球化[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2.
[4] 卞志村 金融自由化条件下的金融监管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 第5期 P30-3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