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医生医疗干涉权弱化的伦理反思

2015-01-27 08:31王彩霞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弱化行使医患

赵 楠,王彩霞

(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人文社会科学系,黑龙江 大庆 163319,1165095416@qq.com)

现代医生医疗干涉权弱化的伦理反思

赵 楠,王彩霞*

(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人文社会科学系,黑龙江 大庆 163319,1165095416@qq.com)

从医生干涉权产生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两个方面论述了医生干涉权的合理性,具体分析了医生干涉权弱化的表现及原因,并提出了改善医生干涉权的对策:明确界定医生干涉权的行使范围,培养医生职业精神,正确行使干涉权,社会需理性对待医生干涉权。

医生干涉权;弱化;伦理反思;人文关怀

在医疗关系中,医方和患方是不可分割的有机体,但不应一味地强调患者的自主权、隐私权等权利,还应从医方的角度出发,强调医生的特殊干涉权。

1 医生干涉权的合理性

1.1 医生干涉权产生的理论依据

医疗干涉权是基于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而赋予医生的一项特殊的职业权利,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希波克拉底誓言》中说:“医生要竭尽全力,采取其认为有利于病人的医疗措施,不能给病人带来痛苦与伤害。”医生的一般权利要服从于病人权利的基本要求,既尊重病人的人格尊严,又体现病人利益最大化的医学本质。然而当病人自主权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及社会公益原则冲突时,限制甚至否定病人权利而行使医生的医疗干涉权,从而维护病人的根本利益和生命健康是有其伦理依据的。[1]相关学者称此关系为特定情况下,医患双方之间的权利让渡,是医疗决定权在医患之间不断重新分配的产物,也是医生专断权与病人自主权及生命健康权博弈的结果。[2]因此,医生干涉权的伦理概念为:干涉权是基于医患之间不对称的专业关系而赋予医生的特殊权利。在医学关系中,病人所做出的选择明显会对他自己造成不可逆的重大伤害时,为了保证病人的利益,医生此时可以限制病人的权利或阻止病人的自由。[3]作为一项特殊的权利,它符合医生的职业道德,是“仁爱”的表现。

1.2 法律依据

基于生命价值原则,法律赋予医生干涉权利,这是“敬畏生命”这一伦理思想的表现。[4]对于医生干涉权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中:《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以上法规对于医生干涉权的表述虽有些模糊,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医生经专业判断及全面分析后,应当及时做出合理的医疗救助。

2 医生干涉权弱化的表现及原因

在特定情况下,医生需要限制患者的自主权,以达到完成医生对患者尽义务和对患者根本利益负责的目的,这种权利被称为“医疗干涉权”。“医疗干涉权弱化”是指因种种原因,临床中一部分医生逐渐减少了医疗干涉权的使用,或有权不会用、不敢用,甚至将此权放弃或作为推卸责任的理由而使医生干涉权形同虚设,在对某些患者的行为和自由进行适当限制的过程中,在保护患者、他人和社会重大利益的力度上渐渐降低其效力的状况。

理想的医患关系应该是平等合作、共同参与的形式,但是由于医学学科的专业性、严谨性及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使得病人将大部分医疗决策权交给了医生。同时,法律方面也对在紧急情况下医生的医疗干涉权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一权利的利用及保护并未能顺利进行,而是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情况。

2.1 医生干涉权弱化的表现

2.1.1 主观弱化。

在临床工作中,需要行使医生干涉权的情况已很常见。例如病人因过高医疗费用而放弃治疗;病人家属基于自身利益而拒绝病人继续治疗;抗生素滥用及剖宫产手术的“常规化”;病人情况危险急需采取抢救措施却无法取得家属意见;病人信仰与生命安全发生冲突等等。[5]然而,此时大部分的医生却放弃了干涉权,表现出一种不作为的、任其发展的态度。长此以往,医生干涉权形同虚设,导致医疗纠纷增多,医患矛盾日益尖锐。[6]

其次,知情同意是病人自主权的体现,但当病人的知情同意与其他医学原则相违背时,需要医生正确行使医疗干涉权来维护病人的生命健康和根本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讲,医生的特殊干涉权是对病人知情不同意的正当限制或必要补救,医生干涉权与病人知情同意权有着共同的初衷和目的,即保障病人生命权。[7]此时,医务人员的权利比义务更有价值和意义。然而,仍有一部分医生尚未了解干涉权的真正内涵,当面临道德两难的困境时,医生出于自保,选择制度第一、生命第二,将病人及其家属的签字作为事后主张免责的依据,将自身责任、病人利益弃之不顾。

2.1.2 客观弱化。

随着对病人的权利的日益重视,法律法规对病人权利的规定及保护更加全面,反而对医生干涉权的立法略显迟缓,媒体对违反病人权利的报道也越发积极。为了迎合这一趋势,部分医院的管理也开始发生转变,例如规定如果发生医疗纠纷,责任由科室独自承担;对医疗救助过程中的风险由科室独自承担等。法律规定不明、医院政策偏倚、社会大众不理解在客观上阻碍了医生干涉权的行使。

2.2 医生干涉权弱化的原因

2.2.1 个人层面。

医生的主观认识不强。从目前的医疗关系可以看出,医疗决定是医生干涉权、病人自主权及家属代理权相互作用的结果。但当处于病人权利滥用、家属决定不利于病人生命健康时,正因医生对其所拥有的特殊干涉权缺乏明确的认识,在紧急情况下,对于以上三种权利的效力等级不知该如何界定,从而无法迅速作出判断。[8]同时为了规避风险,医生也会以此为借口,“顺理成章”的按照病人及其家属意见办事,从而免于责任。

此外,个别患者道德水准和就医素质低下破坏了医患之间的和谐。遇到特殊情况,医生宁愿放弃自主医疗权而选择按规章办事,并非医生违背伦理原则,而是不愿再无辜承担医疗责任。

2.2.2 社会层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医药市场的资本化,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医患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病人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和增强,病人在医疗活动中不再像过去那样信任医生,反而时刻警惕自己的生命和健康是否会受到损害。于是,一部分患者及其家属在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情况下,盲目强调自身权利,极个别者甚至在治疗过程中对医生的意见视而不见,百般要求;稍有不满就指责医生,严重者则暴力相加。[9]

另外,在面对医患纠纷、矛盾时,社会大众容易受到传统观念、媒体舆论的影响,因而不能理智、全面的分析问题,上述种种社会因素均会导致医生干涉权的弱化。

2.2.3 法律层面。

医生干涉权的本质是保障病人利益最大化,但与患者自主权对立冲突的特点是不可否认的。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无论是医生干涉权的行使范围还是使用主体的相关规定都是模棱两可,医生干涉权很大程度上以伦理原则作为存在的基础。

其次,为了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关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我国出台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无形中使医方陷入了被动局面。[10]缺乏有序的运用准则和良好的保障机制,医生干涉权逐渐失去了客观基础和支撑。

3 改善医生干涉权的对策

3.1 明确界定医生干涉权的行使范围

知情同意是病人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病人权利有时由家属代理行使,那么病人及其家属“负责任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法律赋予病人知情同意权的初衷也是为了保障病人生命权。但如果在特殊情况下,病人及其家属因对疾病的恐惧、认知能力低下、性格扭曲或其他动机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危害到病人或他人的利益,此时医生干涉权的适时介入就是合理的。[11]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进行这样的分析不无道理,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这样的论证仍略显苍白。因此,笔者建议要加快医生干涉权的相关立法,明确行使主体及行使条件,使病人充分理解医疗机构的做法并主动配合医方的医疗行为,同时也使医生有据可依,消除顾虑,更好的专心于医疗救助。此外,可成立一个由医学、法学及伦理学专家共同组成的被社会认可、完全中立的“第三方机构”,行使监督审查职能,既保障医生权利的正常行使,也能够有效保障病人权利。[12]

3.2 培养医生职业精神,正确行使干涉权

医生干涉权具有特殊性,有时是以否定病人知情不同意为前提,在行使过程中肯定会遇到阻力,因此这就需要医生具有良好的职业精神尤其是职业良知。首先,医生干涉权的出发点和归宿应当是患者的利益,救死扶伤、消除病痛是医生的职责,对于那些具有危害性的病人及其家属的决定必须给予适当的干预,必须从患者角度出发做出正确的决策,防止危害的发生。其次,行使干涉权之前必须要有专业的医学判断,包括病人的病情、诊疗方案及预期效果等,对相关医疗信息及时做出全面评估,争取在最佳时期给予病人准确无误的诊疗。同时在压力和阻力面前,医生要有担当精神,始终将病人的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后,医生要秉承诚信原则,对病人真诚相待,同时在面对有限的医疗资源时,医生要平等、公平地分配给真正需要的病人。

以生命和健康为出发点的传统医学理念并未适应现代医学模式发展的需要。传统的教育重点倾向于技术,忽视了病人的社会化属性。基于此,医务人员要注重对病人的人文关怀,善于与病人沟通,让病人理解并认可医生的干涉权。[13]

3.3 社会需理性对待医生干涉权

由于医学的专业性、主观认知的有限性,病人在医疗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理应受到高度的关注和保护。但是,真正和谐的医患关系不仅需要医生满足病人对生命健康权的追求,也需要病人及社会对医生的理解和包容。[14]首先,患者要尽可能多的了解医学常识,与医生真诚相待,主动承担责任;此外,社会媒体应有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真实地报道医疗事件,多一些积极正面的报道,大力弘扬医学美德。

[1] 汪丽青,杨自根.论我国医疗干涉权制度的困境及完善[J].医学与法学,2011,3(4):6-9.

[2] 樊辉,平晓月,李欣欣,等.从李丽云事件看生命健康权、患者自主权和医生干涉权[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29(10):32-34.

[3] 张维帅,尹梅.论医疗干涉权与知情同意权的冲突[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3,26(5):585-587.

[4] 孙奔奔.患者知情同意权与生命健康权:冲突与抉择[J].科技信息,2013,(11):219-220.

[5] 谢青松,汤建华.患者同意权与生命健康权冲突的法律研究[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9,30(5):46-48.

[6] 陈永丰,王军芬.医生干涉权及其延伸权与风险规避[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3,26(3):308-309.

[7] 邓世洲,白文俊.从典型案例看患者知情同意权和医生特殊干涉权[J].医学与社会,2008,29 (9):41-45.

[8] 汪丽青.医疗干涉权的行使条件、法律困境及其完善[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11):42-44.

[9] 孟雅娜.医疗干涉权若干问题研究[D].镇江:江苏大学,2008.

[10] 潘林奇,池文渊.浅谈医生利益的自我保护[J].华南国防医学杂志,2004,18(2):55-57.

[11] 张雪,孙福川.生命权、知情同意权和特殊干预权的冲突及衡平[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22(2):34-35.

[12] 商游丽.试论紧急医疗干涉权行使的正当性[J].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5):14.

[13] 李琰.医疗行善与病人自主的冲突与解决——论“患者最佳利益”之实现[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9,30(5):30-32.

[14] 王彧,尹梅.关怀医生:论医学人文关怀的全面性[J].医学与哲学,2013,34(10A):35-37.

〔修回日期 2015-02-20〕

〔编 辑 吉鹏程〕

Ethical Reflection on the Weakening of Modern Doctor's Medical Interference Right

ZHAO Nan,WANG Caixia
(Faculty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Daqing Campus of Harbin Medical University,Daqing 163319,China,E-mail:1165095416@qq.com)

From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legal basis for doctor's interference right,the authors discussed the rationality of the right of doctor's interference,and analyzed the manifestations and reasons for the weakening of this right.Th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right of doctor's interference were put forward:exercisly define the right of doctor's interference,the exercise of this right depends on the good professional spirit in doctors,the society should be rational to humanistic care.

Doctor's Medical Interference Right;Weakening;Ethical Reflection;Humanistic Care

R052

A

1000-8565(2015)02-0212-03

2014-10-09〕

* 通讯作者,E-mail:wangcaixia008@sohu.com

猜你喜欢
弱化行使医患
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的国际实践及其启示
永续债的资本弱化问题探析
浅析当代藏语使用弱化问题及其对策
逾期清税情形下纳税人复议权的行使
新广告商:广告业周期性在弱化,而集中度在提升 精读
浅谈监察机关行使留置权的法定性
基于ANSYS的硬塑气囊盖板弱化研究
党员应如何行使党员权利?
一句“咱妈的病”让医患成为一家
解开医患千千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