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晓珉
(浙江省水文局,浙江 杭州 310009)
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是水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依据。目前浙江省实施的《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1](以下简称《方案》)是2005年12月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并于2006年4月起在全省实施。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方案》在实施多年后,在某些局部地区已不能完全符合当地实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一些地区提出了重新调整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根据 《水污染防治法》[2]、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3]、《环境影响评价法》[4]等法规和浙江省政府〔2008〕667号文件[5]精神,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水利厅于2008年启动了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调整工作。
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调整工作开展至今已有5a,根据5a来的实践,对《方案》调整工作进行总结,吸取经验、分析问题,对今后的区划调整及修编工作的开展具有积极意义。
2.1.1 “三结合”原则
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三结合,是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调整工作的一大原则。
《方案》颁布以后,对浙江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个别地区区划与经济发展要求产生了矛盾,已不能完全符合当地实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追求社会、经济、环境效益三赢,是区划制定的初衷和原则,因此,解决矛盾,使区划更趋向于合理、完善,“三结合”原则正是开展功能区调整工作的主要原因。
2.1.2 符合文件规定原则
当功能区设置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发生冲突,难以兼顾时,适当调整功能区,使关系民生问题的重要工程得以顺利实施,是功能区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之一。在新颁布的《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6]施行以前,浙环发〔2008〕44号文(《关于加强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一直是功能区调整工作的关键性依据,因此,近年来省政府已经批准调整的功能区全部符合这一原则,都与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有关。
2.1.3 最小调整原则
即使因社会经济发展所需,并与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相关,而调整的功能区,在制定的调整方案上,仍应遵循最小调整原则,即:在为重大民生项目让出一条通道的情况下,功能区的调整应尽量小,以利于对水资源的保护。
2.1.4 不降低水质目标原则
功能区的调整应尽量不影响对水资源的保护,因此,即使不得已对原有功能区作出调整,调整后对水资源的保护不但不能放松,还应更加严格。具体的抓手就是水质目标管理制,以保证当地政府部门完善、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功能区水质达到目标要求。
据统计,迄至目前,浙江省已完成调整的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共计15个。其中,涉及交通工程的13个,涉及电力工程的2个;涉及饮用水源区12个,保留区3个(见表1)。
现已调整的水功能区中,绝大部分是因省级以上重点工程而调整的功能区,而其中86.7%是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工程。交通工程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能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饮用水源地周边有公路、铁路,在客观上埋下了隐患和风险。事实上,近年来因交通事故影响供水的事件已有发生。例如:2011年06月04日,杭新景高速公路建德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部分泄漏苯酚流入新安江。由于事发地新安江为杭州市重要饮用水源地上游,事故对下游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造成重大影响。事故发生后,下游桐庐境内沿线桐庐自来水厂、桐庐七里陇水厂,富阳境内沿线江北水厂、江南水厂、东梓自来水厂先后停止取水达24h以上,影响到50多万居民的生活供水。
在环境规划、区划与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矛盾的时候,根据“三结合”原则,水功能区划为特别重要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作出适当的调整,是可以理解的,但随之产生的负面因素如何加以防范和规避,却是一个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随着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和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建设,不少原有的饮用水源地现在已取消了供水功能,一些原来的水源地甚至水质已长期不符合水质标准,已不再具备成为饮用水源地的能力。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也已陆续提出调整请求,但由于政策和认识等原因的限制,目前还都没有得到论证和批准。
随着2012年新颁布的《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施行,对这一部分饮用水源区的调整已成为可能,但这些较为普遍的调整,是否仍作为单个的课题放到功能区调整项目中论证,是有待商榷的。
(1)规范、落实事故防范、应急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建设项目在做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其中包含风险防范应急措施及预案。迄今为止,凡涉及工程建设而调整的水功能区,均制定了较为规范的风险防范应急预案。但事故风险防范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时刻不能松懈的任务,工程竣工后,日常运营过程中,在各项防范措施的严格落实和执行方面最容易产生疏忽,因此,就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而言,严格落实、规范管理是最为重要的。
(2)加强备用水源地建设。目前省内水源地建设和保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对备用水源地建设的规定有所滞后,尚未形成明确的制度,在一些市、县,备用水源地建设已经走在了制度之前,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对大多数市、县而言,备用水源地建设制度有待建立。
(3)提高供水安全保证率。充分利用大型集中式供水工程,进一步集约化城镇用水的供应,提高供水安全保证率。集中式供水目前已成为浙江省城乡生活用水供应的一个普遍趋势,因为集中建设和管理的便利,供水安全有了更大的保证,供水质量有了大幅提高,因此,进一步加快城乡集中式供水建设,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的重要措施。
(4)积极寻找、营建安全系数更高的饮用水源地。在规划、建设中,通过新建、扩建水库和水库并网联供等措施,积极寻找比现有饮用水源地安全系数更高的水源地。如:湖州新建的市级饮用水源地老虎潭水库、温州扩建的市级饮用水源地珊溪水库等,都已正常运行数年,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鉴于浙江省水利、环保2部门目前已经启动了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修编工作,并计划将在2014年底前形成初步成果,建议各地应引起足够重视,及时对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更为合理的功能区优化、设置方案。希望各地市借此东风,配合省政府做好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完善工作,营造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三赢的局面。
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是水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依据,自2005年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工作从2008年开始进行,至今5a来已对15个功能区进行了调整。总结5a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①因交通运输等工程项目建设而调整的功能区存在安全隐患;②因饮用水源地迁移、废止,原饮用水源地不符合实情,当地要求调整的现在还都未作调整。针对以上2个问题,建议在规范、落实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加强备用水源地建设;加快建设大型集中式供水工程;积极寻找、营建安全系数更高的饮用水源地等4方面加以提高。鉴于目前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修编工作已经启动,建议各地应引起足够重视,及时对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更为合理的功能区优化、设置方案,使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更好地为水资源保护工作服务。
[1]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R].杭州: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修订) [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
[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2.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办函〔2008〕667号文 [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08.
[6]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R].杭州: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