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蜂业协会聘请法律顾问帮助蜂农维权

2015-01-24 08:45郑火青施金虎
中国蜂业 2015年1期
关键词:业协会蜂农警示牌

郑火青施金虎

(1浙江大学动物科学学院;2浙江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

浙江省蜂业协会聘请法律顾问帮助蜂农维权

郑火青1施金虎2

(1浙江大学动物科学学院;2浙江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

养蜂业可说是农业领域涉及法律纠纷最多的行业。蜜蜂不像畜禽可以圈养,养蜂生产活动要依赖工蜂外出采集。蜜蜂出于防卫的原因,有时会蜇刺路人、牲畜等,对遭蜇者造成伤害,引起一些纠纷乃至官司。对于一些老、弱、病、幼群体及特殊的过敏体质人群,一只蜜蜂蜇刺可能就会引起严重的过敏反应或(和)激发原有疾病的症状,造成严重伤害甚至生命危险。即使没有造成严重伤害,一些不法分子仍然趁机敲诈勒索,而蜂农往往因为身处异地他乡,只能忍气吞声,赔偿了事。此外,转地放蜂时,蜂农也经常因为场地原因受到地痞流氓的敲诈勒索;长途运输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等等都涉及法律纠纷。

为帮助蜂农维护合法权益,2013年12月,经浙江省蜂业协会八届四次理事会商议,决定聘请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洪华根律师为协会法律顾问。当时正值浙江省蜂业协会2013年度学术研讨会召开,刚从美国留学回国的郑火青博士结合国外蜂场情况和我国法律条文,倡议在蜂场设置蜂场警示牌,并向参会代表展示刚订制的一块警示牌,得到积极响应。洪律师当场从法律角度对蜂场警示牌的设置给予充分肯定,并做出解释。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动物侵权的,其责任承担的主体为该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但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可以分别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但根据《民诉意见》第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对减免责任事由由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承担举证责任。

通俗的讲,蜂场警示牌一方面是提醒路人注意安全,减少事故发生,另一方面是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可以作为维护蜂农权益的一项证据。蜂场警示牌起到告知的作用,在告知之后,有人进入蜂场被蜇说明对方存在重大过失,蜂农应当减轻责任。关于减轻程度,各地司法判例有所不同。2014年,浙江省蜜蜂产业协会安排专项资金,订制了首批5000张印有“附近有蜂场,请注意安全”的蜂场警示牌。目前已通过各级蜂业协会和合作社向金华、兰溪、永康、长兴、绍兴等地蜂农发放近2000张,受到蜂农的普遍欢迎。

洪律师热心于养蜂业,一年来,多次为协会会员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为了解案件情况,多次深入基层与蜂农同吃同住,与蜂农朋友建立了深厚感情。2014年度学术研讨会上,他作了题为《蜂农在我心中,我将一如既往》的报告,回顾总结了他一年来的工作,深受与会代表肯定。为进一步发挥作用,协会邀请洪律师担任第九届理事会理事,并得到会员代表大会全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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