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不必对经济增速放缓过分担心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表示,经济的超高速增长是“非常态”的,是不能持久的,不必对目前经济增速放缓过分担心。
厉以宁指出应当正确理解“新常态”,经济的超高速增长是“非常态”的,是不能持久的,这是一个规律。一方面,做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如果是为了速度而超高速增长,这是对中国经济不利的。另一方面,过高的增长率带来五个方面的不利:资源消耗过快,生态恶化,低效率,产能过剩,最重要的是错过了结构调整的最佳时期。应把硬性的增长指标改成弹性的预测值。现在中央已经在一些地方进行试点,先试验这个路,如果成功了,对我们经济增长和调结构是非常有好处的。
对于中国经济增长率下降的问题,厉以宁认为,经济增长下降有许多原因。此外,我国实际的GDP比统计公布的要高,而且年年如此。中国当前金融改革主要有三个目标:一是宏观目标,二是微观目标,三是结构性目标。从宏观角度来看,金融业、银行业应走向市场化,利率市场化是重要方面,但不等于利率自由放任。微观目标即银行作为一个微观单位,应该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社会效益。从结构性目标来看,金融改革应把重点从虚拟行业转到实体经济中。在结构方面应分为大、中、小银行,分别以大、中、小企业作为服务对象。
胡晓炼:人民币已成为第七大储备货币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晓炼表示,国外一些央行或货币当局已经或者准备将人民币纳入其外汇储备,人民币已成为第七大储备货币。
在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政策导向上,要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的。人民币跨境使用起步于贸易结算,进而扩展到直接投资、融资,对证券投资领域等未实现完全可兑换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应审慎、分步推进,并适度采取准入,应额度等风险管控措施。这保证了跨境人民币业务主要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的作用。
胡晓炼指出,跨境人民币业务快速发展和人民币国际化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是市场需求。在我国日益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企业规避风险、降低成本的迫切需要激发了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投资结算的强烈需求。同时,需要金融机构提供更贴身、更能满足企业需要的人民币各项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尤其是中资银行充分发挥人民币负债业务体量大、人民币客户资源丰富、人民币资金清算便利等优势,积极拓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同时提高自身的金融服务和国际化经营水平。外资银行充分发挥境外机构多、业务能力强、产品创新经验丰富等强项,积极参与人民币业务并作为自身新的业务增长点,扩大了盈利提升的空间。
吴敬琏:市场起决定作用有五项要求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解决好市场起决定作用还是政府起决定作用的问题。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这当中有五个概念非常重要。
一是统一。过去由于政府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而政府依靠条条块块进行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切断了市场和经济之间的联系。二是开放。要建立所有主体平等对待、平等获取生产要素、一体开放的市场。三是竞争。这是市场的灵魂,有序的市场就是把体系建立在规则、法制的基础上。五是市场体系。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对市场的理解往往局限在商品市场,而资本市场等不对所有主体开放,这就要围绕要求,进行各项改革。这五项要求切中中国当前经济体制时弊,要围绕上述要求推进改革,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
潘功胜:加强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当发挥好政府部门的作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潘功胜指出,要推动政务信用信息的公开,尤其是负面信息的公开。政府政务信息尤其是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尽快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与信用信息共享。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中的信用记录,结合电子政务信息建设,建立完善本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规范、系统地采集信用记录,为信息交换和共享打好基础。实现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有两种方式:一是建立一个统一的系统,纳入各个信息系统的信息;二是在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系统间的互联与共享。在法律层面,要研究制定全国性法律,如《社会信用促进法》、《信用信息保护法》等,在国家立法层面指导信用促进行为;在部门规章层面,制定规范各部门信用信息归集、公开与应用的有关制度、办法。加强征信业监管。作为征信业的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要全面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完善管理的配套措施,建立清晰的、符合市场实际的监管规则,以个人征信机构的管理为重点,开展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加强征信机构作业过程的监管,督促征信机构和从业人员提高服务质量。
吴晓灵:两债市应统一行为、监管规则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谈到债券市场的统一时表示,正在修改中的《证券法》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其中包括债券市场,将会对场外债券市场的统一监管提供法理基础。
《证券法》将会对场外债券市场的统一监管提供法理基础。但吴晓灵认为,统一监管、统一行为规则并不意味着不可以有多个场外债券市场。多个场外债券市场不是当前发展场外债券市场的焦点问题。
对于如何解决才能使债券市场更健康地发展,吴晓灵表示,一是要让债券登记托管互联互通。二是由于两个市场投资者不同,不同风格的市场可以同时存在,但要让两个债券市场有统一的行为规则和监管规则。三是让企业能够自主选择交易场所。四是给企业发债的自主权,取消发债的审批制度,统一发债制度。目前在银行间市场发债可以实行注册制,审批制依然存在于交易所市场。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