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一萍 董连荣
(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65)
过敏性紫癜是一种常见的血管变态反应性疾病,因机体对某些致敏物质产生变态反映,导致毛细血管脆性及通透性增加,血液外渗,产生紫癜、黏膜及某些器官出血[1]。本病多见于儿童和青少年,约50%的患者伴有腹痛,30%~50%的患者致肾炎和肾病综合征,部分患者伴有关节肿痛,严重威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2]。蒙医认为过敏性紫癜是属“六基症”之一“血症”范畴的疾病,是血协日热性疾病,是机体对细菌、病毒感染,食物、药物过敏及昆虫咬伤,预防接种等某些致敏物质产生变态反应性疾病[3]。临床上依据蒙医三根七素理论分为琪素协日偏盛型、巴达干赫依偏盛型、协日乌素偏盛型。临床护理依据临床分型,应用蒙医护理方案,从生活起居、饮食护理、情志护理、证候施护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护理后取得了很好的护理效果。
1.1 一般资料:住院380 例患者中,男性206 例、女性174例,年龄3 ~42 岁,其中琪素协日偏盛型116 例,巴达干赫依偏盛型136 例,协日乌素偏盛型128 例。住院时间为5 ~32d。临床表现:皮肤紫斑、重者可出现水泡,腹胀,腹痛,便血,血尿、蛋白尿,皮肤黏膜水肿,关节肿胀疼痛等症状。
1.2 治疗方法:以清血热、止血、锁脉窍、调理三根、生精降浊,达机体之平衡治愈疾病。辨证选择口服蒙药:八味止血红花散,十三味牛黄丸,九味牛黄丸,十三味红花丸,十三味乌兰汤,三红汤,希拉汤等。
2.1 常见症状/证候施护
2.1.1 皮肤紫癜:观察皮肤紫斑情况,注意保持皮肤清洁,穿宽松棉质内衣,及时修剪指甲,以免抓伤皮肤;皮肤有破溃时,遵医嘱可用爱尔碘消毒后蒙药嘎木珠尔外敷于破溃处,可生肌及预防感染。
2.1.2 腹痛:评估患者腹痛的性质,观察有无伴随症状,根据消化道出血情况应选择软食、半流食或禁食,症状较轻者给予米粥、白萝卜汤、新鲜蔬菜汤及发面馒头等,便血严重合并腹痛难忍者暂禁食,经静脉供给营养并详细记录大便性质及次数;便秘、腹胀者遵医嘱可用蒙药阿木日六味散进行尼如哈疗法。
2.1.3 关节肿痛:观察关节肿痛情况,将受累关节置于舒适位,制动或减少活动量,遵医嘱可用蒙药消肿九味散与白醋混合,贴敷于关节肿痛处,利于消肿,减轻疼痛,蒙药贴敷每日2 次,30 ~60min/次,3 ~5d 为宜。
2.1.4 血尿、蛋白尿:急性期严格卧床休息,观察患者尿色、量,恢复期可适当活动,遵医嘱选用蒙药,溶解后置于医用纱布,贴敷在相应穴位处。
2.2 健康指导
2.2.1 生活起居:易居住在光线柔和、空气清新、凉爽的居室,避免花粉、油漆等刺激,早晚增加衣服,避免受凉、受潮,不到人群集中的场所,以免感染。
2.2.2 饮食护理:饮食以清淡、多维生素易消化为主。忌辛辣、锐、海鲜类、菌类以及动物内脏、头、蹄等为原则。
琪素协日偏盛型:饮食宜给予富于营养、性凉、易消化之食物,如大米饭、大米粥、小米粥等;新鲜蔬菜,如菠菜、白菜、苦菜等;忌辛辣、锐、煎炸、油腻等不易消化之食物;并切忌变质的食物、鱼、虾、蟹、牛奶、蛋类等容易致敏的食物。
巴达干赫依偏盛型:宜给予味微酸、微咸,性平或偏温的甘、甜、酸、涩性能之食物,并以质软、少渣、易消化、少量多餐为原则。如精细米面制作的粥、软面条,蔬菜有番茄、芋头、南瓜等。忌食辛辣、变质或不易消化之肉类、脂肪、牛羊奶、蛋类、油腻及沉重、寒性食物;如肥肉、荞麦、浓茶、煎炸等食品;蔬菜类有芹菜、韭菜、豆芽、葱头、榨菜、生萝卜、青豆等含有粗纤维多的菜。
协日乌素偏盛型:饮食宜易消化之温和软食为主,如新鲜谷类、新鲜蔬菜白萝卜、胡萝卜、菜花、菠菜以及新鲜果类。忌食辛辣、锐、变质等辛热之品。如动物内脏、头蹄肉、肥肉、过于油腻之食品;忌用烟、酒。
2.2.3 情志护理:向患者讲解疾病情况,使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组织病友之间进行养病经验的交流,向患者介绍已缓解的典型病例,并指导家属多陪伴患者,给予物质和精神的支持,使患者心情舒畅,积极配合治疗,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针对过敏性紫癜患者的分型及临床症状,依据过敏性紫癜蒙医护理方案进行临床护理后,380 例患者中未出现院内感染;患者皮肤紫癜3 ~7d 面积缩小,颜色变浅,甚至消失,未出现新的出血点;腹痛患者通过饮食指导结合治疗后1 ~3d 腹痛好转;关节肿痛3 ~5d 消退;血尿、蛋白尿等症状缓解。通过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患者对护理的依从性100%,患者对护理的满意度98%,因此过敏性紫癜蒙医护理方案对过敏性紫癜患者有显著的护理疗效,即减少疾病并发症,降低复发率,缩短住院时间,有效提高治疗疗效,值得临床上推广使用。
[1]陆再莹,钟南山.内科学[M].第7 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
[2]杭盖巴特尔.蒙药紫斑灵治疗过敏性紫癜260 例临床报告[J].中国民族医药杂志,2004,10.
[3]斯琴.蒙医学对过敏性紫癜的认识与研究进展[J].中国古民族医药杂志,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