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章连标 孙健虎
近年,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航空市场需求与日俱增,我国也被视为世界上最具潜力的飞机租赁市场。为推动我国飞机租赁业加快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批复了一系列文件,意在推动我国飞机租赁业的发展,打造飞机租赁产业集群,使我国成为全球飞机租赁企业的重要聚集地。与此同时,作为中国开放程度最高的经济功能区域,东疆保税港区在税收、外汇、融资、法律等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政策优势。因此,在此大环境下,综合东疆保税港区飞机租赁产业配套政策优势,集离岸金融业务、产业投资基金业务等业务创新优势,探索我国东疆保税港区飞机租赁的创新模式已势在必行。
东疆保税港区位于天津港东北部,为浅海滩涂围海造陆形成的半岛式港区,是滨海新区开放的重要标志区,也是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12月,天津市委、市政府根据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总体要求,提出了在天津滨海新区中辟建保税港区,递交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东疆保税港区的请示》。2006年5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推动天津滨海新区进一步扩大开放,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在其后的七年里,国家各部门先后发布《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随着各项政策的不断完善,东疆保税港区已建设成为一个高度开放、政策宽松、服务高效航空租赁聚集地与创新平台。截至2013年12月,东疆共注册租赁公司559家,累计注册资本金134亿元人民币,各类租赁公司累计完成租赁飞机281架,9台飞机发动机,租赁资产总额达152亿美元,形成以工银、国银、民生、ALC等行业领军企业为代表的航空租赁板块,飞机租赁产业聚集效应初步显现。
(一)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扶持可以说是对于租赁行业经营者最直接和见效最快的扶持政策。2011年5月,国务院批复《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方案》明确将在东疆进行航空租赁业务纳入国家计划,优先安排外债指标,对于载重25吨以上的大飞机租赁业务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2013年底,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飞机租赁业务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颁布《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务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暂定五年内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除此之外,东疆保税港区在其他纳税环节还有着自己独特的税费优势,比如航空公司与东疆保税港区内单机公司开展航空租赁业务时,无需支付预提税。此外,对所征收的25%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可返还其中40%,即实际税率为15%。据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初步估算,通过东疆保税港区引进飞机,直接租赁税负成本约节省租金全额8%-10%,转租赁税务成本约节省租金全额的7%-9%。
(二)外汇管理政策 我国是外汇管制国家,对航空公司和租赁公司在用汇方面都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但是近几年随着东疆保税港区外汇管理政策逐步放开,航空公司和租赁公司在飞机引进时用汇结汇方面得到了有力的政策支撑。2006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天津滨海新区外汇管理政策的批复》,批准天津提高滨海新区试点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至100%等措施,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等纳入外汇账户管理系统,外汇管理政策逐步放开。2010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实现进口付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监管的转变。2012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改革试点范围的批复》正式下发,同意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改革试点,试点企业资本金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意愿结汇。东疆保税港区成为了全国首个试行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的保税监管区域。资本金结汇管理是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资本金意愿结汇制是对资本金支付结汇制进行的外汇管理改革创新,为企业提供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政策空间,同时加强了外汇监管部门对人民币支付的真实性审核和结汇资金的流向监控。
(三)融资政策 纵观国际上发达飞机租赁市场,都有着完善的资本市场做支撑,而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不发达,融资渠道单一已成为影响我国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最大屏障。但是,随着东疆保税港区一系列融资政策的发布实施及先试先行,东疆保税港区在飞机融资方面有着国内其他地区无可比拟的优势。2006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明确“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2009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批复《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为飞机租赁业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金融环境。2011年5月,国务院批复《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方案》明确指出要推进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航运金融试点。在严格控制风险、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已经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机构,积极开展离岸银行业务。允许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有离岸业务需求的企业开设离岸账户,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试点。支持商业银行对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筹资需求,在商业原则基础上提供人民币融资便利。借助金融政策的强大支持,融资租赁保险业务、租赁保理业务、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业务、租赁信托业务、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租赁资产借外债业务等多种融资渠道应运而生,而东疆保税港区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更是形成了一个离岸的外币资金与人民币资金自由市场,有效地推进人民币市场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拓宽人民币流入和流出渠道,资本市场逐步发展成熟,极大地扩宽了东疆保税港区飞机租赁企业的融资筹资渠道。
(四)法律支撑 2011年11月,天津市政府《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实施。这两个文件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予以登记公示,否则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文件中所列机构范围内的善意第三人;文件所列各机构在办理动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对所涉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进行查询,否则产生纠纷时法院可推定其行为属于非善意。租赁公司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权属登记,租赁公司权益得到更好地保护。凭借东疆保税港区在税收、外汇、融资、法律等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政策优势,探索我国东疆保税港区飞机租赁的创新模式已势在必行。
(一)东疆经营性杠杆租赁主要参与人 所谓东疆经营性杠杆租赁,即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登记注册的租赁公司,以杠杆租赁的形式,由投资人投资飞机购买价款的20%-30%,出租人以飞机作抵押并将有关权益转让给贷款人借贷获得其余部分的贷款,两部分资金共同组成飞机购买价款引进全新飞机,然后将该飞机以经营租赁的方式租赁给航空公司,租期为8-10年,出租人以航空公司每期租金及期末该飞机在二手交易市场上的出售价格偿还投资人和贷款人的本金及利息,还本付息后剩余部分作为红利调回该出租人的母公司即飞机租赁公司。租赁主要参与人有以下种类。(1)出租人。出租人是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V),这家公司在东疆保税港区登记注册,是从事飞机租赁的某家租赁公司而设立的单机公司。其经济利益来自收取交易中介费及享受某些税务优惠,然后通过压低租金的方式将部分经济利益转移给承租人,而经济利益的其余部分将作为红利调回飞机租赁公司。(2)贷款人。在我国,飞机租赁的贷款人通常由大型银行直接充当,大型银行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飞机价值70%-80%的不可追索贷款,目前我国国内大型银行海外分行有着巨额的外汇储备而找不到有效的投资机会,急需广阔的资金运作市场;保险公司也有着巨额的保险金以追求更高的投资回报率。随着我国东疆保税港区离岸金融业务的逐步开放,这些资本金通过东疆离岸金融中心提供中长期资金的借贷及辛迪加贷款等以达到其减税避税追求高额回报率的目的。(3)投资人。在杠杆租赁中投资20%-30%。由于租赁飞机的价值较高,即使对于20%-30%的投资也往往不是由一家独立出资,而是由多方合作投资,以分散投资风险。投资人的经济利益不仅在于按期收取租金,而且由于飞机设置了抵押,所以即便承租人违约投资人也可以从对飞机的销售中收回投资,而更重要的利益在于投资人可以分享对飞机全额计提的折旧减扣及贷款利息减扣。这使得投资人达到了减税和延迟付税的目的。在我国,租赁信托、租赁基金、租赁保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已经有了一定的起步,但是大部分业务仅仅涉及到设备租赁等已经发展相对成熟的租赁业务,目前极少涉及到飞机租赁业务,东疆保税港区飞机租赁政策的巨大优势与离岸金融市场的先试先行正为双方的合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4)承租人。承租人即国内航空公司,通过经营租赁引进飞机,并按期交付租金直至租赁期满。(5)飞机制造商。飞机制造商收取购买飞机的价款,交付飞机,并提供飞机的售后支援。
(二)结构性融资安排(1)东疆经营性杠杆租赁模式中的结构性融资。东疆经营性杠杆租赁模式中的结构性融资包括贷款和投资两部分,贷款部分主要由离岸银行贷款和保险公司融资贷款组成辛迪加贷款,占融资比例的70%-80%;投资部分是由信托公司、投资公司、离岸证券公司、离岸基金公司等通过各自业务投资参与组成投资人,构成资金池,进行投资,占融资比例的20%-30%。东疆经营性杠杆租赁的结构性融资安排在融资成本与风险方面较我国现行的租赁模式具有比较优势,这是因为结构性融资利用财务杠杆原理组成购机款,一方面可与其他杠杆租赁模式一样,充分享受杠杆租赁带来的折旧及其他减税免税待遇,大大减少出租人的租赁成本;另一方面东疆经营性杠杆租赁的结构性融资安排又突破了我国各租赁模式仅通过国内银行贷款进行融资安排的局限性,充分利用东疆保税港区政策优势,将租赁信托、资产证券化、基金投资以及离岸金融等业务灵活安排进此结构性融资,在降低了租赁的融资成本同时,分散其经营风险。(2)东疆经营性杠杆租赁模式中投资与贷款的比例问题。通常,租赁公司通过杠杆租赁以求达到避税与减税的目的,而杠杆租赁给出租人带来最大税务优惠的是投资部分,其次才是贷款部分。投资与贷款的比例对租金的高低起到了决定作用。一般而言,投资比例越小,贷款比例越高,则租金越低。因此,对出租人而言,投资比例越小越好。但是,在另一方面,每项租机交易在其他条件确定以后,都有一个最佳的贷款与投资比例。按照这个比例投资,在租金保持一定的条件下,出租人此时可获得最高的投资收益率,超过或低于这个比例,出租人的投资收益率都会降低。在我国民航业多年的租赁工作中,所获得的最低投资比例是12%,最高投资比为36%,一般都在20-30%左右。在东疆经营性杠杆租赁具体操作实施过程中,投资与贷款的比例需根据出租人、承租人、投资人以及贷款人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三)基本业务流程 东疆经营性杠杆租赁模式交易结构图如图1所示:
图1 东疆经营性杠杆租赁模式交易结构图
(1)由经营飞机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SPV),然后由该家特殊目的公司进行飞机与发动机选型。在飞机选型方面,主要考虑的是飞机的通用性、经济因素、技术因素、成本因素、飞机的残值风险及可获得飞机的时间等因素,而发动机选型方面,应更侧重发动机的使用成本(小时维护比)及发动机可靠性两个方面。
(2)该特殊目的公司筹集飞机购机款,购机款主要包括贷款和投资人股权投资两部分。
(3)该特殊目的公司将筹集到的购机资金交付给飞机制造商,飞机制造商在收到购机贷款后将飞机交付承租人使用。此时,承租人与特殊目的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即生效。
(4)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按期向特殊目的公司交纳租金,特殊目的公司将租金分成两部分A+B,一部分租金A用于偿还投资人的股本投资,另一部分租金B用于偿还贷款。
(5)租期结束后,承租人退还飞机。
(6)该特殊目的公司将该飞机通过二手飞机交易市场出售,出售费用为C+D+E三部分,费用C用于偿还投资人扣除租金A剩余本息,费用D用于偿还贷款人扣除租金B后剩余本息,费用E作为该次租赁红利调回飞机租赁公司。
(四)资产管理与期末处理(1)资产管理。从客观上讲,相对于飞机25年的使用寿命来说,8-10年的租期也可以确保飞机有着一个较高的资产保值率。但是从主观上来说,对于租赁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比从事融资租赁面临着更大的租赁期满时飞机的残值风险及再销售风险,租期内航空公司对飞机的维护、保养以及对飞机资料的保存、记录及其完整性等水平,都将直接影响其将飞机重新投入市场所面临的残值风险程度,因此出租人有权对其租出的飞机及资料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在期末返还时其价值保持在一个较高的状态。(2)期末处理。飞机租赁涉及资金较多,飞机残值同样价值不菲,租赁期满,飞机返还出租人后,相对还有10-15年的使用寿命,如果在运营期间飞机得到妥善的维护和管理,在租赁期结束时,飞机价值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飞机残值一般会等于或超过原值的50%,因此具有很好的二手市场。这部分利益对于租赁业务参与的各方都是重大的。分享飞机残值利益是租赁协议中涉及的重要条款,是大部分交易参与人非常重视的利益板块。特殊目的公司通过二手市场将其出售,所得资金除去一部分用来还本付息之外,其他部分作为该次租赁红利调回其母公司即飞机租赁公司。
(一)微观分析(1)航空公司经济效益。对于航空公司而言,经营性杠杆租赁为其增加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通过经营性杠杆租赁,航空公司不需要一次支付巨额购机资金,只需按期支付租金就可以使用飞机,较大程度地缓解了航空公司资金需求,而且经营租赁是做表外处理,不计入航空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有利于改变航空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时,相对于融资租赁较长的审批时间,经营性租赁有利于航空公司快速取得飞机使用权,以迅速补充运力需求。航空公司与东疆保税港区内单机公司开展航空租赁业务,其支付租金时无需支付预提税,这为航空公司节省了一笔巨额的费用支出。(2)投资人的经济效益。对于投资者而言,飞机租赁为其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品种和投资领域。在飞机租赁业务中,投资者只需投资租赁设备购置款项的20%-30%的金额,即可在法律上拥有该设备的完整所有权,享有如同对设备100%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投资者可获得因折旧所带来的延迟纳税或是投资抵税等优惠,部分租金收入用于偿付投资者的投资。租赁期满时飞机一般还留有一定的市场价值,通过二手飞机交易市场将其出售,部分出售费用用于偿还投资人扣除租金部分剩余本息。(3)贷款人的经济效益。在杠杆租赁交易中,飞机购置款项的70%-80%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无追索权贷款解决,出租人以租赁飞机作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作担保,按不可追索贷款要求,租金主要用于偿还贷款的本息。同时由于飞机是通用的交通工具,变现能力强,即便出现拖欠租金支付问题也可以立即收回飞机进行再销售。(4)出租人的经济效益。对出租人而言,在东疆保税港区内单机公司开展航空租赁业务,在税收方面,所征收的25%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可返还其中40%,实际所得税率为税率15%,这亦是东疆保税港区在营改增之后出租人所享受的最大的税收优势。在融资方面,出租人可利用东疆保税港区金融、法律政策优势,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迅速发展其航空租赁业务。
(二)宏观分析(1)东疆经营性杠杆租赁提高了天津乃至北方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东疆经营性杠杆租赁结合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特点,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各金融机构的专业分工进一步细化,在一个东疆经营性杠杆租赁交易结构中,有很多参与方,它涉及到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理公司、特殊目的载体SPV等多个当事人,而且东疆经营性杠杆租赁是一种较为稳定的投资方式,且通过租赁公司这个载体,飞机租赁业务可吸收股东的投资,或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采取借贷、拆借、发债、上市等融资手段拉动银行贷款,吸收社会资金,从而促进了整个社会投资。在这个体系中的每个机构在行使自己的功能时都具有专业化分工的优势,从而带来整体效率的提高,使资金流流向投资的成本降低,大大提高了天津乃至整个北方地区金融体系的效率。(2)东疆经营性杠杆租赁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东疆经营性杠杆租赁在投资者与借款者租赁公司之间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通过杠杆租赁进行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自己的飞机资产,以资产的要求权为抵押,一方面使租赁公司可以直接进入金融市场,大大降低了筹资成本。另一方面,也扩大了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增加了金融市场的资金来源。优化了租赁业及金融业资源配置,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3)东疆经营性杠杆租赁实现了规模经济。在东疆经营性杠杆租赁过程中,不同的机构可以从事自己最擅长的领域和业务,因此,可以实现规模经济,从而提高了整个租赁业与金融业经济的运行效率。飞机租赁公司可以专门从事发起飞机租赁业务,他们的优势在于他们在飞机引进与租赁方面积累的技术与经验。以投资银行、证券发行商、租赁保理等为代表的投资人人作为SPV的投资人,通过各自渠道投资飞机租赁业务,由于不同机构专营与自己的“强项”,因而可以在成本增加很少的情况下扩大经营规模,实现规模经济。(4)东疆经营性杠杆租赁推动二手飞机交易市场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租赁业的发展。纵观世界租赁界,成熟的租赁市场与完备的二手交易市场密不可分,所以经营性杠杆租赁飞机设备租赁期满,在二手飞机交易市场出售,可以极大程度的推动我国二手交易市场建设,而完备的二手交易市场又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租赁市场的成熟,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飞机租赁乃至整个租赁业的发展。
(一)加大租赁产业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 飞机租赁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策扶持,因此政府应通过设定更多特殊优惠条件,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并通过一系列的规范、保障性措施以推动东疆经营性杠杆租赁的发展,为其规范运作、有效经营和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1)调整出租人中长期经营租赁税负,鼓励国内租赁企业开展东疆经营性杠杆租赁。一般经营租赁的飞机其通用性都比较强,出租人通过大批量引进飞机以降低引进成本,租期内赚取利差,租约到期后依靠再次租赁或者出售飞机的残值来收回成本,获取利润。因此,合理减轻中长期经营租赁的税收,调整中长期经营租赁的计税额,公平对待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税负,对我国飞机租赁业的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建议当租期为五年以上(或租赁期限等于或大于飞机使用年限30%),或租金支付额大于租赁物购置成本50%时,视为中长期经营性租赁,给予诸如东疆经营性杠杆租赁等中长期经营租赁免征残值出售环节增值税、给予东疆保税港区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进一步返还优惠政策,对进行诸如东疆经营性杠杆租赁等中长期经营性租赁的出租人,加大企业所得税返还力度,使其降至与爱尔兰香侬地区及新加坡地区企业所得税相同水平,以推动中长期经营性杠杆租赁的发展。(2)明确投资抵免政策,扩大投资税收抵免范围。国外飞机租赁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几乎无一例外的在飞机租赁业的大发展时期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投资抵免政策,事实证明这一政策对航空租赁业的发展产生的积极影响也是最为显著的。尽管目前我国国内已存在关于大型设备投资抵免的具体规定,但此类政策的适用范围仍显狭窄,对于飞机等大型设备租赁并不适用。因此,政府部门可考虑制定政策,对采用经营性杠杆租赁的租赁公司,都可在事先核定的范围内进行税收抵免,比如可以根据国内国际已有实践,明确给予国内承租人通过租赁引进飞机时享受一定比例(10%-20%)的投资抵免政策。(3)明确经营性租赁加速折旧政策。加速折旧政策在飞机租赁中起着重要的避税作用,但我国尚未颁布加速折旧的具体办法,为更好地促进飞机租赁业的发展,相关部门可共同协商,制定投资企业对飞机进行加速折旧的具体实施办法。建议东疆保税港区参照区内已有的公务机递延纳税保税租赁模式的实践经验,明确经营性租赁加速折旧政策,对以经营性租赁的方式引进的飞机,由出租人计提折旧,出租人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计提折旧的方式,具体的计提方法可以是通过缩短法定折旧年限,也可是规定允许采用的加速折旧方式,通过加速折旧的实施所带来的延迟纳税的好处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分享。(4)完善租赁准备金及亏损处理政策。欧美等租赁业发达国家普遍允许租赁企业根据自己的应收租金拖欠情况,提取足额呆账准备金,并对准备金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如美国,出租人可自行提取呆账准备金,一旦发生损失,实际损失部分予以免税。建议东疆保税港区借鉴美国经验,采用试点先试先行政策,允许在保税区内注册的飞机租赁企业根据应收租金的拖欠情况,提取足额呆账准备金,并对准备金予以税收优惠,以降低租赁企业风险范畴。
(二)组建综合性大型国有飞机租赁公司 目前在我国飞机租赁市场上,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都被外资租赁公司所占据,内资飞机租赁企业发展极不合理。我国内资航空租赁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以工银租赁、国银租赁为代表的银行系飞机租赁企业和以海航资本、奇龙租赁为代表的产业系飞机租赁企业。银行系飞机租赁企业依托母公司强大的金融实力,有充足的资金保障,但该类公司专业性不够,缺乏民用航空器维修等方面知识,其投资飞机租赁业纯粹是出于拓展投资渠道改善资产结构的需要,在飞机租赁业发展的初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后期发展对专业性要求越来越高,民航知识专业背景的缺乏必将制约银行系飞机租赁企业的发展。相比之下,产业系航空租赁企业虽然具有民航背景,但是资金的缺乏又是其发展的瓶颈。因此,有必要组建具有航空制造企业、航空公司及金融机构综合背景的大型国有租赁企业。建议由发改委、民航局等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协调,在市场导向下,由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工银租赁、国银租赁、中航材、中航工业等企业牵头,集飞机制造业、国内金融业、航空租赁业合资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组建2-3家产融结合、专业化、国际化的飞机租赁公司,其资产规模庞大,实力雄厚,具有航空业、金融业和制造业背景的支持,加大国内银行系租赁公司与产业系租赁公司的合作力度,以保证租赁方式齐全,租赁交易结构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融资渠道多,具备发达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立足国内飞机租赁市场,积极扩展亚太地区及欧美地区飞机租赁业务,形成完整的飞机租赁市场。
(三)积极发展二手飞机交易市场等飞机租赁专业服务机构,完善东疆保税港区配套服务,构建完整飞机租赁产业链 在国际租赁市场中,经营性租赁的发展与其发达的二手交易市场密不可分,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发展。因此,建议在东疆保税港区成立专门的二手飞机市场等飞机租赁专业服务机构,完善配套服务。这是因为在东疆经营性杠杆租赁中,除了租赁机构和投资机构的参与外,关键的一点就是需要飞机再处理等方面的支持,包括对于飞机资产的处置、对飞机的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因此,发达的二手飞机交易市场,不仅是东疆保税港区配套服务的重要组成,也是我国经营租赁走向成熟的又一体现。完整的飞机租赁产业链不仅涉及金融业与航空制造业及飞机再销售环节,还涉及到与诸如租赁保险、信用评级、客户服务、信息平台、航空运营、维修改装等与之相关的各种专业服务。做为我国飞机租赁产业的集散地,东疆保税港区飞机租赁业的发展将会带动诸多租赁衍生产品的交易,在东疆保税港区积极发展诸如此类的飞机租赁专业服务机构,有利于推动飞机租赁分工专业化,促进我国飞机租赁产业全产业链的整体发展,具有产业延伸的效应。
(四)加大金融风险管理力度,降低经营风险 由于东疆经营性杠杆租赁所涉及交易金额巨大,融资渠道涉及租赁信托、租赁债券、租赁基金、离岸银行业务等多种融资渠道,而且资金流动的持续时间长,因此为了减少飞机租赁的参与者在融资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必须加强金融风险管理。建议航空公司利用东疆保税港区利于本身金融优势,通过运用各种金融工具,特别是各类衍生金融工具及其组合,对其预期收入结构以及债务结构进行调整,力求使未来现金流入与未来现金流出的币种、期限相匹配,有效防范因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所带来的利率、汇率等金融风险,并努力将融资成本和避险成本控制在适当范围内,从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1]李鲁阳:《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的研究和借鉴》,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版。
[2]高圣平、钱晓晨:《中国融资租赁现状与发展战略》,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
[3]汤国俊:《民用飞机融资租赁发展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4]周灵基:《飞机经营性租赁的属性及黄金规则》,《中国民用航空》2009年第2期。
[5]李鑫、朱岳明:《对经营租赁引入飞机的深入探析》,《中国民用航空》2007年第9期。
[6]姜仲勤:《融资租赁在中国的问题与解答》,当代中国出版社201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