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5-01-22 21:19陈默
2014年35期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政府

陈默

摘要:政府是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主体,政府的一项重要的职责就是正确认识和应对这些突发公共事件,然而我国政府在处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各个环节上依然存在不足之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培养政府及其他社会成员主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健全和完善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法律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关键词: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

一、 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分析

(一)应急管理各参与主体的职责界定模糊。应急管理主体多样化是指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应急管理的主体由单一的政府向政府、企业、媒体、公民等多元化主体转化的过程。我国政府部门受长期以来形成的办事机制的影响,再加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模式不成熟,对此类紧急情况的处理,政府仍然摆脱不了官僚主义的束缚,导致资源浪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相互推诿、效率低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要做到综合协调,首先要明确有关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应对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主体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配合协调,提供必要的支持,相互协调运作。其次,综合协调各种保障力量,包括人力、物力、财力、信息、技术等,形成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应急信息指挥系统、救援信息队伍系统、物资储备系统等,以便各类行政资源得到更好地整合。最后,实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力量行动的协调一致,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动机制。

(二)法律体系距实际要求仍相对滞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还离不开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有关制度相配套,才能更好的发挥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法规体系应有的作用。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体系方面已经具有一定的基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已有一些关于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规范还不够统一。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还存在以下问题:许多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法律不具有的可操作性,表现在内容上较抽象,缺乏具体相配套的实施办法,尤其是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遵循什么样的程序严重不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上执行不到位,主要体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

(三)信息管理体系不完善。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存在的种类很多,然而各省、市、自治区都有灾情信息。我国管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部门都在各自内部建立起信息网络系统,如水利局、地震局、气象局、国土资源部等。信息交流在有些部门之间已经开展,在部分城市和地区也已经建立起统一的灾害数据库,实现在公共危机事件在发生前有预警机制来应对,发生中有应对机制来处理,公共危机发生后有善后机制来恢复。然而我国领土广阔,人口众多,东西南北跨度比较大,信息不能及时传递或者传递过程中有信息失真的现象,这对于国家制定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政策以及进行相关的管理来说都是一个大的阻力,因此,我国信息管理系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二、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对策分析

(一)构建良性激励机制。广大社会民众的生活与突发公共事件密切相关,隐瞒突发公共事件真相的行为,最终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当今社会政府组织,在遇到公共危机事件的时候,会不自觉的尽量隐瞒事实真相,害怕公共事件的发生会影响到自己的仕途发展,因此,由于突发公共事件存在着很多弊端,因此要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在日常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应充分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采取科学民主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方式,日常生活中就要建立公共危机事件预警机制,尤其是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领域,在事前就制定好公共危机预警机制,建立公共危机领导处理小组,事后要建立善后处理机制,及时恢复社会公共秩序,避免长时间的影响人们的公共生活,并加以事后总结完善,以制定正确的政策,建立合理的突发公共事件治理结构。

(二)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组织系统建立。完整的危机管理体系还不能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各部门间协同运作相互配合,还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危机应急对策。一方面,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体系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各部门所需管理的范围。就政府各部门所属的职能而言,在实际情况中,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十分模糊,所以规定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有利于政府开展高校的治理。另一方面,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体系必须制定长远的战略规划和长期预算,使它具有对未来的防御和预测功能,形成未来可供选择的方案,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出解决策略。

(三)以法律理性规制危机管理。要切实落实法律在公共危机预防、处理、善后中的理性作用,把危机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日常生活中,政府部门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地方法规,尤其是医疗卫生、公共安全、基础教育等密切关乎人民生活的重大隐忧领域,这些领域一旦发生公共危机事件,就会造成不可预计的损失,甚至会存在遗留问题。政府部门要协调各部门探索建立完善的公共危机应对预案,结合中央或上级部门下达的指导精神,最终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危机事件应对法律系统,切实做到事前有预防,事中有处理、事后有善后。

(四)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服务体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社会大众急切需要的就是了解公共危机真相和危机信息,需要政府部门兑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建立和完善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的信息服务系统。在网络化、信息化的现代社会,政府部门的阳光政务,信息透明化,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成为预防和处理公共危机事件的重要手段。我国已进入经济新常态的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大数据时代的已然覆盖全社会,数据信息传递的特点推动政府部门必须实现政务信息公开化,隐瞒不报只会失去人民拥护,丢掉乌纱帽。“网上政府”要逐步实现政府系统全覆盖,将网络信息化纳入政府部门未来的发展规划之中,在政府内部建立电子政府系统,在政府和公众之间建立一个相互沟通和交流的桥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服务体系。切实保证事件发生时,公众能及时了解,政府部门能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及时与公众沟通交流,切实保证公众的知情权,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进一步缓解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矛盾和信任危机。

(五)减少政府部门对媒体的干涉和管制、切实发挥媒体的正能量。传统纸媒和现代媒体在公共危机事件预防、处理、善后阶段中发挥着重要的正能量,首先,媒体可以在公共危机事件发生之前进行信息预测。其次,媒体可以在公共危机事件发生中及时通报危机事件发展新动态,让公众及时了解公共危机信息,切实减少危机发生过程中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最后,媒体在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呼吁公众参与到公共危机善后恢复当中,改变单一的政府帮扶受灾地区的传统模式,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公共秩序。在公共危机处理结束后,政府部门一定要借助媒体来进行公共危机总结,引以为戒,避免公共危机事件“余震”的发生。还要学习西方媒体先进的沟通传递技术手段,优化政府部门危机处理体系,建立完善公共危机事件新闻发言人制度,树立政府部门的良好形象和威信。(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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