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是一切文明所共同珍视、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之一。把“平等”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建设的目标,说明平等是社会主义本质性的特征,实现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平等具有客观性、历史性和相对性。在人类发展历史中,平等的内涵和外延始终在不断变化。从现代意义来说,平等意味着每个公民享有同等生存权利,得到同样人格尊重,拥有同等发展机会,让所有人共享社会改革发展的成果。当然,实现平等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分析现状,脚踏实地,一步步去奋力实现。
中国自古以来就崇尚平等,历史上产生过不少有关平等的思想。有社会宏观层面的制度平等,有个人实际层面的人格平等,有生命自然层面的众生平等。儒家“天下大同”的设想、道家的“玄同”理念、墨家“兼爱非攻”的主张、法家“刑无等级”的制度,都凸显了平等的价值和意义。
儒家的平等观
首先是“性相近”的德性平等。孔子曾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就是说,人在天性上并不具有太大的差异,只是后天积习演变导致了现实的不尽相同。孔子的这一观点,得到了儒家学者的普遍认可。像亚圣孟子便进一步提出“四端说”,认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纵使是主张性恶论的荀子,也说:“性者,天之就也。”
其次是“人皆可以为尧舜”的成仁平等。成仁平等,是儒家德性平等观的核心。孟子在“四端”学说上进一步发挥,认为人人都有善之“四端”,圣人凡人是一样的、平等的。只要能像尧舜那样实践道德,扩充“四端”,普通人也可以成为如尧舜一般的圣人,即每个人不仅在道德本性上,而且在成仁机会上都是平等的。
第三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经济平等。孔子有言:“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由此可知,孔子把社会财富“不均”看作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因素,希望尽可能地缩小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孟子则抨击了苛政下的贫富分化,他说:“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此率兽而食人也。”受此影响,明末清初思想家王夫之针对当时赋役繁重和土地兼并所造成的贫富对立现象,提出了“均天下”的主张。而中国历代的农民起义,也大多打起“均贫富”“等贵贱”的旗号,像北宋年间王小波、李顺在发动起义时就说:“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清末太平天国起义领袖洪秀全也提出了“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社会蓝图。
第四是“有教无类”的教育平等。针对商周时期,官府垄断教育,只有贵族子弟才有受教育的机会,普通百姓被排除在教育之外的事实,孔子开设私学,提出“有教无类”,主张人不论出身如何,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孔子学生中有相当一部分出身于平民阶层。
最后是提出实现“大同社会”这一终极目标。在大同社会中,“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可见这是一个全民公有的平等、和谐社会。近代思想家康有为依据这一思想进行阐发,写出了著名的《大同书》。
道家的平等观
道家的平等观以“道”为根本依据。《老子》中提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庄子》中也说:“且道者,万物之所由也,庶物失之则死,得之者生。”也就是说,天地万物都是由“道”派生而来,那么它们之间就不应该存在差别,而是具有同等的存在地位。正如《庄子》所言:“以道观之,物无贵贱。”
道家还提出天人和人人之间是平等的,这是道家平等观的核心。《老子》中说:“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这是对当时“惧天贬人”的有力反驳。而庄子更是直接以“万物一齐,孰短孰长”来宣扬“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齐一”的天人平等情怀。此外,《老子》中强调“天道无亲”,即人与人在自然之天的环境下,无所谓偏私,不分贵贱。他还针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贫富不均的不平等现象,提出“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的观点,认为“人之道”应该遵循“天之道”,从而实现人与人之间经济分配的平等。
墨家的平等观
首先,“兼爱”思想是墨家平等观的集中体现。墨家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互爱互利理论,力图从根本上打破血缘亲疏、富贵等级的界限,从而赋予社会人际关系以和谐平等的新意。近代中国,从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到刘师培、章太炎,无不将“兼爱”看作现代平等思想的先声。
其次,“尚贤”“尚同”思想是墨家政治平等观的体现。墨子提出:“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举公义,辟私怨。”这是反对因血缘宗法制度所造成的政治参与的不平等,抨击因注重身份门第和“任人唯亲”造成的选官不公,是人格平等与权利平等的双重体现。
最后,作为小生产者利益的代表,墨家还提出了自己的经济平等观。《墨子》中说:“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意思是说,人在上天面前是平等的,都应该享受天赋予人的各种物质利益,而不应该出现贫富不均的状况。
法家的平等观
法家的平等思想主要通过其法律思想来体现。其中最具影响的就是主张“刑无等级”,法律面前臣民平等。《商君书》中说:“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也就是说,卿相、将军、大夫与广大的人民一样,一旦违法犯罪都将受到处罚,这改变了此前“刑不上大夫”的历史,把法律面前平等的适用范围扩展到除了君主以外的所有臣民。这在当时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古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变化,平等理念也在不断进步。比如清初思想家唐甄就一反常规,冲破世俗偏见,提出男与女、夫与妻应该是平等的。他在《潜书》中明确指出:“父母,一也”;“男女,一也。”父与母一样,男与女一样,并认为男孩子和女孩子“均是子也”,不应该贵男贱女。他还特别指出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丈夫无法替代的:“人若无妻,子孙何以出?家何以成?帑则孰寄?居则孰辅?出则孰守?”这些思想成为后世追求男女平等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