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15-01-21 03:55孔祥斐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5期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隐私权

孔祥斐

摘 要:信息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一方面,为人们提供、查找、传递信息带来方便,使人们生活和交往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信息的复杂性,使得个人隐私和个人生活空间受到严重威胁和挑战。信息时代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294-02

一、网络隐私权的界定

隐私权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1890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布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此文一经发表就在学界引起了广泛关注,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此后百余年里,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利的重要内容逐渐得到各国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目前,国内学者对隐私权的定义表述各不相同。王立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1]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的安宁与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

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3]。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4]网络隐私主要包括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与私人空间,其中尤以个人信息最为重要。网络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包括知情权、选择权、控制权、安全请求权。

二、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具体表现

(一)网络运营服务者的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商们要求用户注册其网站时应先填写注册表格,从而获得用户信息或者通过建立网站向用户提供信息,并使用具有跟踪记录功能cookies工具定时跟踪用户在网上所进行的操作、自动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从而建立庞大的资料库,并以此牟利。另外,有些网络服务商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对网站上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采取放纵态度任其扩散,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屏蔽或删除,对公民身心造成极大伤害。

(二)个人的侵权行为

黑客(Hacker)未经授权侵入他人系统获取资料或打扰公民网络生活安宁,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个人数据,或者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计算机系统;公民个人缺乏隐私权的法律意识,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公开、宣扬、传播、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

(三)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提供商的侵权行为

有些软件和硬件提供商在其开发的产品上做技术上的“处理”,使其便于跟踪收集用户隐私,这些互联网跟踪工具的普遍应用,使网络用户的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时时刻刻都有可能处于被窥探中,严重破坏了用户个人网络生活的安宁和秩序。

(四)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

随着网络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信息的追求愈加狂热,其中蕴含着巨大的商机。由此涌现了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此类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浏览和定时跟踪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进行窥探业务,并将收集道德信息建成数据库,只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获取他想得知的他人信息,致使网络用户随时面临信息失窃的危险。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和不足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受历史、传统文化及经济发展等多方面的因素制约,至今我国仍没有关于保护隐私权的专门立法,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也只是散见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中。

1.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宪法)38、39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在《民法通则》中,没有直接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将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方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体现在该解释的第1条和第3条的相关规定。

3.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如《刑法》第245、252、253条对非法侵犯公民人身、住宅、通信的行为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包含着对隐私权的保护。

4.诉讼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5条都规定,“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关于证据、资料,《民事诉讼法》第66 条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5.隐私权的其他法律保护

诸如我国的《律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涉及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6.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保护

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endprint

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开始重视对隐私的保护,特别是司法解释将其作为一项人格利益加以保护,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而一些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的颁布,表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开始呈现出独立化和特别化的趋势,制定旨在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权的单行法律法规指日可待。

(二)我国隐私权立法存在的不足

1.在我国隐私权保护采取的是间接保护原则

迄今为止,我国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仅在司法实践中将隐私权归于名誉权中加以保护或作为一般人格利益的内容之一。而且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条款比较零散,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一些重要的部门法,尤其是民法,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这影响到了隐私保护的系统性与完备性,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从一开始就缺乏深厚的法律基础。

2.我国现有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层次上较低,而且对网络隐私的保护只局限于概括性地规定

对网络隐私权的范围和内容无明文规定,且多用一些抽象的词和原则性规定使得法律条文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利于受害人权利的保护。

3.立法滞后于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无法可依

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使得个人隐私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仅限于相当狭隘的领域,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出现。现存立法无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及时有效的规范。

我国现阶段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成型的法律保护制度和体系,仅在一些法律规定中有所涉及。且法条十分概括,缺乏可执行性。如果没有正确的立法指导原则和系统完整的法律规范调整,我国互联网中各种矛盾冲突就不能解决,公民享受自由安宁的网络生活的权利也得不到保障,更谈不上促进网络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因此,我国应尽快确立明确的立法原则,建立系统完整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5]。

四、网络隐私保护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网络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

首先,在《宪法》中明确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侵害;在《民法通则》中将隐私权明确规定为民法中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并对隐私权的主客体、内容、范围、特征以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侵权责任等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在刑法中增加“侵犯隐私权”的罪名;在行政法中明确国家公务人员履职过程中收集、处理、公开公民个人数据的程序、权限、责任;完善诉讼法,保证网络法律法规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

其次,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律法规,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或《个人数据保护法》等,通过立法,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储存、处理和利用、披露过程中涉及的隐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收集个人数据的依据、对数据收集程序的规定、数据的处理、利用及其安全检查、公民对信息数据的权利、侵权救济及刑事责任等。

(二)应加强网络监管,推进行业自律

设立专门的网络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网络用户及服务商进行调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规定网络服务商、网络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禁止通过网络散布、传播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不良的信息。鼓励各网络服务商制定保护用户隐私的自律声明或规章,张贴在其网站上,推进网络隐私达标认证体制的建立,促进行业自身发展。

(三)提高网络隐私保护的技术防范措施

服务商有责任、义务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护其系统中的隐私信息。加大信息安全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为用户提供隐私权保护的技术支持。

结语

我国的互联网产业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但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及网络商业化的增强,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不容回避。面对当今存在的个人数据被非法搜集、滥用、交易等现象,不仅要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同时必须提高公民个人法律意识,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管,加大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网络隐私权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为信息产业的发展开拓出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使信息资源得以充分利用,最终会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7.

[2]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21 .

[3] 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J].人民检察,2000,(8).

[4] 殷丽娟.专家谈履行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N].检察日报,1999-05-26.

[5] 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J].人民检察,2000,(2).

[责任编辑 李 可]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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