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变化探析

2015-01-21 03:25孙琳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6期
关键词:会计准则探析变化

孙琳

摘 要:2014年1月,财政部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就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及其变化进行深入的探析。

关键词: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变化;探析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6-0148-02

为了提高财务报表列报的质量和信息透明度,公众能更真实、全面地了解会计信息,2014年1月,财政部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该准则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此番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有助于规范指导会计实务,进一步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趋同、等效。

一、财务报表列报准则颁布的国际背景

1997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ASC)发布了《IAS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这些年来,该准则已经历经了很多次小的修订。2006年以后,经历了两次较大变动为:2007年9月,IASB正式引入“综合收益”的概念,并在利润表中加以反映;2011年6月发布了《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生效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同时允许提前采用。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其他综合收益”问题只涉及了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方式,并未从概念上解决其他综合收益问题。

为了更好的“趋同”、等效《国际会计准则》,中国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2年,财政部基于“整合现有规定,完善准则体系,更好指导实务”的指导思想,启动了修订《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形成讨论稿;2012年5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8月形成草案;2014年1月,颁布了新修订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二、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一)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

本次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和披露。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等于“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而“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主要是在“其他综合收益”这个账户中核算。也就是说企业的“利得和损失”最终会影响所有者权益,一个是通过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从而影响所有者权益,一个是通过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账户来影响所有者权益。

那么,“其他综合收益”到底核算什么内容呢,新准则下又将“其他综合收益”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一类是“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一类是“以后会计期间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那么,“以后会计期间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 主要包括:(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2)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3)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4)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满足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所享有的份额。 接下来,我们依次地解析。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众所周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在旧准则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变动额是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中核算,而新准则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变动额计入到“其他综合收益”,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累计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举个例子,假设A公司于2014年2月5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B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20万股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每股支付价款5元;2014年6月30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110万元;2014年11月10日,A公司将上述股票对外出售,收到款项120万元存入银行(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则A公司2014年2月5日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A公司2014年6月30日的会计处理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

贷:其他综合收益 10

A公司2014年11月10日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2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10

投资收益 10

借:其他综合收益 10

贷:投资收益 10

2.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企业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对其进行分类后,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的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其他综合收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收益”。会计核算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其他综合收益

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3.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满足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所享有的份额。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如果被投资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增减变动,则投资方按照持股比例,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数的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当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能够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和其他投资变动为基础进行核算。

还有一类为“在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具体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所享有的份额。

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的核算内容,在企业财务报表中也增加了相关的列报。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在利润表中也区别了两类列示:一类是“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一类是“以后会计期间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如表1所示):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横向)增加“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纵向列示“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综合收益的具体组成部分在利润表中列示,而不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

(二)整合、完善有关规范性条款

除此之外,本次财务报表列报增加了持有待售资产、负债的列报,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以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按流动资产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作为流动负债。“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持有待售负债”顺序列示。对资产、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优化了项目顺序。综上所述,通过本次修订,修订后的内容更加的全面,列报更为具体,更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使用,同时,也体现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等效的特点。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Z].2014.

[2] 孙明.《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新旧比较与相关问题探讨[J].财会研究,2014,(4).

[责任编辑 陈凤雪]endprint

摘 要:2014年1月,财政部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就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及其变化进行深入的探析。

关键词: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变化;探析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6-0148-02

为了提高财务报表列报的质量和信息透明度,公众能更真实、全面地了解会计信息,2014年1月,财政部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该准则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此番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有助于规范指导会计实务,进一步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趋同、等效。

一、财务报表列报准则颁布的国际背景

1997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ASC)发布了《IAS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这些年来,该准则已经历经了很多次小的修订。2006年以后,经历了两次较大变动为:2007年9月,IASB正式引入“综合收益”的概念,并在利润表中加以反映;2011年6月发布了《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生效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同时允许提前采用。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其他综合收益”问题只涉及了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方式,并未从概念上解决其他综合收益问题。

为了更好的“趋同”、等效《国际会计准则》,中国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2年,财政部基于“整合现有规定,完善准则体系,更好指导实务”的指导思想,启动了修订《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形成讨论稿;2012年5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8月形成草案;2014年1月,颁布了新修订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二、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一)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

本次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和披露。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等于“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而“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主要是在“其他综合收益”这个账户中核算。也就是说企业的“利得和损失”最终会影响所有者权益,一个是通过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从而影响所有者权益,一个是通过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账户来影响所有者权益。

那么,“其他综合收益”到底核算什么内容呢,新准则下又将“其他综合收益”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一类是“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一类是“以后会计期间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那么,“以后会计期间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 主要包括:(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2)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3)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4)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满足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所享有的份额。 接下来,我们依次地解析。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众所周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在旧准则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变动额是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中核算,而新准则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变动额计入到“其他综合收益”,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累计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举个例子,假设A公司于2014年2月5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B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20万股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每股支付价款5元;2014年6月30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110万元;2014年11月10日,A公司将上述股票对外出售,收到款项120万元存入银行(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则A公司2014年2月5日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A公司2014年6月30日的会计处理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

贷:其他综合收益 10

A公司2014年11月10日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2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10

投资收益 10

借:其他综合收益 10

贷:投资收益 10

2.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企业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对其进行分类后,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的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其他综合收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收益”。会计核算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其他综合收益

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3.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满足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所享有的份额。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如果被投资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增减变动,则投资方按照持股比例,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数的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当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能够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和其他投资变动为基础进行核算。

还有一类为“在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具体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所享有的份额。

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的核算内容,在企业财务报表中也增加了相关的列报。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在利润表中也区别了两类列示:一类是“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一类是“以后会计期间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如表1所示):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横向)增加“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纵向列示“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综合收益的具体组成部分在利润表中列示,而不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

(二)整合、完善有关规范性条款

除此之外,本次财务报表列报增加了持有待售资产、负债的列报,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以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按流动资产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作为流动负债。“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持有待售负债”顺序列示。对资产、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优化了项目顺序。综上所述,通过本次修订,修订后的内容更加的全面,列报更为具体,更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使用,同时,也体现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等效的特点。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Z].2014.

[2] 孙明.《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新旧比较与相关问题探讨[J].财会研究,2014,(4).

[责任编辑 陈凤雪]endprint

摘 要:2014年1月,财政部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就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及其变化进行深入的探析。

关键词: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变化;探析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6-0148-02

为了提高财务报表列报的质量和信息透明度,公众能更真实、全面地了解会计信息,2014年1月,财政部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该准则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此番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有助于规范指导会计实务,进一步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趋同、等效。

一、财务报表列报准则颁布的国际背景

1997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ASC)发布了《IAS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这些年来,该准则已经历经了很多次小的修订。2006年以后,经历了两次较大变动为:2007年9月,IASB正式引入“综合收益”的概念,并在利润表中加以反映;2011年6月发布了《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生效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同时允许提前采用。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其他综合收益”问题只涉及了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方式,并未从概念上解决其他综合收益问题。

为了更好的“趋同”、等效《国际会计准则》,中国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2年,财政部基于“整合现有规定,完善准则体系,更好指导实务”的指导思想,启动了修订《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形成讨论稿;2012年5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8月形成草案;2014年1月,颁布了新修订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二、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一)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

本次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和披露。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等于“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而“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主要是在“其他综合收益”这个账户中核算。也就是说企业的“利得和损失”最终会影响所有者权益,一个是通过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从而影响所有者权益,一个是通过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账户来影响所有者权益。

那么,“其他综合收益”到底核算什么内容呢,新准则下又将“其他综合收益”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一类是“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一类是“以后会计期间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那么,“以后会计期间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 主要包括:(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2)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3)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4)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满足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所享有的份额。 接下来,我们依次地解析。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众所周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在旧准则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变动额是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中核算,而新准则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变动额计入到“其他综合收益”,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累计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举个例子,假设A公司于2014年2月5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B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20万股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每股支付价款5元;2014年6月30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110万元;2014年11月10日,A公司将上述股票对外出售,收到款项120万元存入银行(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则A公司2014年2月5日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A公司2014年6月30日的会计处理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

贷:其他综合收益 10

A公司2014年11月10日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2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10

投资收益 10

借:其他综合收益 10

贷:投资收益 10

2.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企业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对其进行分类后,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的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其他综合收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收益”。会计核算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其他综合收益

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3.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满足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所享有的份额。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如果被投资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增减变动,则投资方按照持股比例,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数的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当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能够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和其他投资变动为基础进行核算。

还有一类为“在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具体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所享有的份额。

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的核算内容,在企业财务报表中也增加了相关的列报。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在利润表中也区别了两类列示:一类是“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一类是“以后会计期间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如表1所示):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横向)增加“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纵向列示“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综合收益的具体组成部分在利润表中列示,而不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

(二)整合、完善有关规范性条款

除此之外,本次财务报表列报增加了持有待售资产、负债的列报,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以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按流动资产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作为流动负债。“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持有待售负债”顺序列示。对资产、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优化了项目顺序。综上所述,通过本次修订,修订后的内容更加的全面,列报更为具体,更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使用,同时,也体现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等效的特点。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Z].2014.

[2] 孙明.《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新旧比较与相关问题探讨[J].财会研究,2014,(4).

[责任编辑 陈凤雪]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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