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磊
摘 要:融资租赁以其对经济发展的有利影响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而中国在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国际地位提升的背景下,对于发展融资租赁是势在必行的。发展融资租赁最有力的调控手段就是税收政策,2012年8月1日起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被纳入“营改增”范围并在全国执行,这对融资租赁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从“营改增”政策的应用入手,再配合对该政策成功与不足之处的具体分析,提出融资租赁业的“营改增”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规范融资租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式、改变或取消优惠政策的建议,以便推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关键词:融资租赁业;“营改增”;问题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6-0075-02
引言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来,“营改增”已经在全国12个省市快速推进。截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伴随着“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大,营业税将被逐渐取代。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之一,被纳入“营改增”范围。“营改增”是完善现行税制的基础性举措,有效解决了双重征税的问题。在中国的税制体系中,并行着两个一般流转税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前者主要适用于制造业,后者主要适用于服务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尽管可以在税制设计上按照彼此照应、相互协调的原则来确定税负水平,但在实际运行中,两个税种一直难免税负失衡。在中国的税制下,货物缴纳增值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但有的时候很难区分一个课税对象是货物还是劳务,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营改增”实施后对全部课税对象都征收增值税,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征税。
一、“营改增”的重要性及目标
第一,融资租赁可以连接消费与交换两环节,加快资本货物流通与消费的速度,进而促进社会再生产速度的提高。同时,可以使金融手段向多样化的方向发展,进而促进金融市场融资规模增加,提高金融安全。
第二,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融资租赁业的行业定位。由于融资租赁集融资融物于一体,行业定位一直比较模糊。在增值税改革以前,中国税收制度将融资租赁一分为二,一部分经批准的企业划分为金融业,另外一部分企业划分为服务业。在增值税改革试点过程中,融资租赁的有动产租赁被定位为现代服务业,这符合其行业特征。但随着增值税改革的深入,对融资租赁行业整体定位应有更明确。
第三,有利于进一步推进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融资租赁行业正处于成长阶段,国家应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支持,这不仅有利于租赁行业的发展,同时有利于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设备更新换代,加速国家产业结构调整。
第四,有利于加强融资租赁业增值税改革与其他法规制度的适应性。为适应融资租赁业增值税改革,各方面政策法规应同步协调,如在立法方面、会计处理方面,这样不但便于企业操作,同时有利于监管部门的管理。只有健全、完善的政策法规环境,才能保证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融资租赁业“营改增”后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一)融资租赁业“营改增”后出现的问题
“营改增”虽然实行的时间不是很长,但是对于相关行业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尤其是融资租赁行业,融资租赁行业作为中国的新兴产业,在“营改增”的新政下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售后回租业务的增值税重复征收。售后回租业务是指将自己的有形动产出售,然后再向买方租回使用。这样在作为承租方的公司向租赁公司销售有形动产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使得作为承租方的公司不能给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公司在核算售后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因租赁公司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的有形动产的价款则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样会使作为承租方的公司在置办有形动产时已经缴纳过一次增值税,在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公司将对此有形动产再一次缴纳增值税,形成了增值税的重复征收。
2.出租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式混乱。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出租方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应该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根据租赁合同一次性开具,还是按照租金金额分次开具,目前做法不一。若按照租赁合同一次开具,有利于国家税收收入的早日取得,但是在时间上又与出租方租金收入的取得不匹配。若按照租金金额分次开具,那么从单笔业务来看,由于进项税额较大,又会造成出租方前期进项大于销项不需要纳税。
3.“即征即退”政策难以实施。“营改增”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了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规定,对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在财税[2012]86号出台之前,3%即征即退的分母一直是业内争论的焦点,各地具体执行的情况也很不一样。上海市3%即征即退的分母,有的按息差(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有的按租息。而北京市按照本金加上租息,以北京市的算法跟很多融资租赁企业测算税负,没有一个可以达到3%,这就意味着原来按照5%交税,现在按照17%交税不给退税,结果就是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增加。
北京祥盛宏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尤贵在,“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成立一周年研讨会”上介绍。“如果按照租息全额乘以3%计算退税基数的时候,实际税负仍然要比营业税高,除非利率水平或者获利水平非常高。”北京京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霍其慧如是说。2012年12月4日,财税[2012]86号文出台,对增值税3%即征即退的税负分母基数进行了明确,“财税[2011]111号文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中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即3%即征即退的分母不仅包括租赁利息收入,还包括了租赁本金。endprint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下称“招银租赁”)副总经理刘卫东指出,以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利差3%来测算,按86号文测算实际税负在0.7%,远低于税负超过3%才可即征即退的标准。实质也就是“营改增”前后租赁公司的流转税率从原来的利差的5%,扩大到了17%,增幅为240%,对租赁行业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民生金融租赁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汤敏指出“以不同的分母计算实际税负,差别非常大:以租金全额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0.5%;以租息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2.5%;以息差及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5%。”这也就说明,若以86号文的口径,即分母为租金全额,租赁公司的实际税负只有0.5%,远小于3%,无法达到即征即退的水平。
(二)融资租赁业“营改增”政策的完善建议
1.融资租赁业的“营改增”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售后回租业务可以实行差别征税的方式,就是对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承租方的公司向租赁公司开具零税率发票,对租息部分则按正常计征,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的公司可以抵扣。这样既解决了售后回租中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在缴纳增值税的过程中,各环节的票据能够保持连贯性。
2.规范融资租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式。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建议做到:第一,合理利用“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两个单位的填法。国内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的格式,“经营单位”处填租赁公司、“使用单位”处填承租人,租赁公司拥有租赁物所有权,只要同样规定有关税收政策只针对“使用单位”,增值税转型就不存在问题了。第二,合理利用“备注栏”倘若不改变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格式,只要充分利用“备注”栏,也能发挥同样的作用。在“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由承租人支付,并由其抵扣即可。供货人向租赁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承租人则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备注”栏抵扣增值税。
3.改变或取消优惠政策。应该做一些保护出租人资金不受损失的举措,财税[2013]106号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如果将分母按息差(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计算,就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同时应考虑对出租人超过3%的税负是否能做到及时退税而不影响出租人的资金运营,如果不能,建议可以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税率由17%降到合适水平,直接降低税负比这项优惠政策更实际,不仅节省了层层审批手续,也使出租人免去了资金流动不足的压力。
结论
文章通过分析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一是“营改增”虽然是国家调节市场的一个重要改革和举措,动机和愿景是好的,但是在初期对于融资租赁业的减税效应,并不明显,反而可能会导致增加税负的现实;二是“营改增”带来了征税方面的较大变化,但是对于其他方面的效应也相对较为复杂,其效果需要综合考量;三是当前营改增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阻碍和影响整体上营改增效果的实现,需要制定配套措施进行化解和解决,以便于这一措施更快地显现效果。
总之,“营改增”对于融资租赁业的影响是复杂的,也是长期的,仅仅通过不断时间的关注,难以达到预期目的,期盼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进一步探索和研究,深化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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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丹丹]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