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修军 刘清华
2013年11月6日,时年75岁的江苏省阜宁县孙老太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大理6日游活动。据孙老太陈述,旅游途中,在昆明一宾馆门前等车前往机场时,“由于门前坡较陡,路面较滑,打了个趔趄,摔倒受伤”。
老人提供的三名证人证明,孙老太突然摔倒后,因大家急于上汽车,没有来得及采取救护措施,然后到机场用轮椅将她抬上飞机,到盐城机场后又上汽车,到阜宁后由儿子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孙老太为腰一椎骨折,鉴定构成10级残疾。孙老太产生的医疗费除公费医疗报销外,要求旅行社赔偿33520元。
法庭认为,老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救助和处置措施。孙老太在不慎摔伤后,旅行社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在飞机到达盐城后,仍让孙老太乘坐汽车到阜宁,到达阜宁后也未将孙老太送往医院救治。游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的义务,对孙老太的损害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旅行社为成员购买旅行意外险,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故判决旅游公司赔偿孙老太的损失人民币23000元。
(唐修军 刘清华)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