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时期转运司和盐业间关系的分析

2015-01-21 03:47张致和谢建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6期
关键词:盐业

张致和 谢建

摘 要:转运司在两宋时期国家经济财政体系中拥有重要地位,对于稳定一方、均衡财税拥有重要意义。两宋时期是中国盐业发展的辉煌时期,盐利丰厚,盐业运销体系渐趋完整。那么两宋时期转运司与盐业之间形成了怎样独特的关系,对之进行探讨。

关键词:两宋时期;转运司;盐业

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6-0309-02

一、两宋时期转运司的职能

转运司始设于唐朝中后期,是为了处理由于政治权利不稳定而产生的一系列复杂繁重的地方财务问题。五代时期基本上是承袭唐制,宋朝立国之初,为筹集军用物资、军饷,催收地方税务,转运司作为中央政府的钦差特使,是临时派往地方工作的,多因事而设,事罢亦罢,并非法定的制度。宋太宗时期,转运使作为路级官员从而确定并延续下来,转运司的设立从此成为一项制度。

中国史学界、经济学界对于宋代转运使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高聪明先生就曾指出“转运司是地方财政的代表和主管”,“是地方财政主管单位”。包伟民先生也曾指出“转运司是宋代介于中央与州军之间的一个财政机构”。转运司是作为国家中央财政体系中的一部分而存在还是作为地方财政体系而存在,史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学者们观点不一,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转运司是宋代中央与地方州军间的连接中转、管理沟通的监司机构,是宋代中央统治者分割地方财务大权和巩固中央集权的统治工具。

二、两宋时期转运司对盐业利润的运用

1.足岁入支。转运司作为地方和中央政府间财政的监司机构,向上应足朝廷岁入之赋税,向下需足地方岁出之钱银,而两相满足,需要的是充足的财赋,丰厚的盐利无疑是可以满足的。

北宋时期,东南地区多食淮盐,东南诸路以“转般法”,将食盐由运粮船载回本路之后,再由转运司分而售之,从而将食盐转为钱饷,以充所需经费,禁榷盐制建立之后,转运司无疑完全掌握了东南诸路食盐的控制权,盐利尽归于转运司。拥有了巨大的盐利之后,转运司不再因为难以支付朝廷严格要求的赋税而头痛不已了,从而“运盐昔主于漕计,以助岁给”。然而过去由运销食盐而产生的盐利支付的地方州军经费,转运司无以支拨,以至于再敛他税,“州县横敛起矣!”① 转运司拆东墙补西墙的无奈做法,也正反映出来宋代转运司是中央政府将地方榷盐之利完全合理合法并稳固地“国有化”的工具。

南宋初年,四川黎州转运司无充足资金以足地方岁支,地方专卖制度和交通等等原因又使得当地黑盐难以外销,转运司只得用盐折支岁计开支。史料记载“元准本路转运司递年科降钱引四万道应副支遣,后来节次止以蒲州黑盐一千七百九十担零对折上件钱引四万道,今本州自备柴茅脚钱每年计一万两千余贯,前去般运归州,科与民间,纳钱应副岁计支遣……凡百用度,并以黑盐准折”,②可见食盐作为利润最为丰厚的国家专控商品,利用盐及盐利成为了转运司上应下调的重要手段。

2.应急需用。史料记载,宋廷南渡之后,朝廷给予广西路的岁赐断绝,至绍兴年间,“漕计大窘,无以备边”,广西路“销兵以自足”③的状态出现严重危机,广西路转运司行盐法或行官卖,或行钞法,但中央政府对于广西路40万缗盐利税收并不减少,转运使毫无办法,只得疲于奔波以足急需支用。

3.均济财赋。史料记载,宋仁宗时期,京西路赋税较少,开支浩大,转运使财政困难,不得不向朝廷请求将安州割隶京西路,从而将安州税赋转于京西路,但由于食盐专卖区的改变,安州人民“人情厌苦不安”,④宋朝廷又不得不于庆历元年再将安州割隶回本路。从这一史料不难看出,食盐是转运司进行均济财赋的重要影响因素,同时也是包括转运使在内的财政官员制定经济决策的决定因素之一。

三、总结与分析

统察这三方面,应急需用和均济财赋两方面是个别地区在特殊时期才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足岁入支是每个路级地方转运司都应在每个工作年头完成的工作任务,因而足岁入支方面最可以体现转运司与盐业间的关系。从上文可以了解,盐利在宋代地方税收之中占有重要比重,可以说是转运司足岁入、足岁支的“中坚力量”。转运司与州军出现对盐利所有权的竞争过程中,转运司以其更高的地位和更大的职权,战胜州军并几乎完全“霸占”了地方盐利,之后转运司与盐利出现了某种“合作关系”,盐利仰仗转运司的权威,严格准时准额地被征收,转运司依靠盐利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而可怜的州军只得再敛征其他税额,这可能是有宋一朝人民群众税收项目繁杂、税收负担沉重的原因之一。

完成足岁入支工作的另一方式,也是无奈的一种方式就是直接用未“进化”为盐利钱币状态的盐来兑折岁入、岁支的钱额。这一现象看似不值得称道,但是这可以反映出转运司对于盐及盐利的几乎绝对的依赖状态。

纵观有宋一朝,转运司的设立、运行与发展,无不与盐息息相关,盐作为利润丰厚的国控商品,无疑是一国经济命脉,自宋立国之初,政权渐稳,盐的生产运销逐步掌握于中央政府之手,转运司无疑是重要的帮手和推动力,从某种程度上讲,食盐与转运司是共生而并存的,是相互作用且相互牵制的。

参考文献:

[1] 张致和.中世纪吕讷堡地区与两宋时期中国盐业体系的比较分析及启示[J].经营管理者,2013,(1):46.

[2] 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0-21.

[3] 徐吉军.南宋临安工商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90-296.

[4] 朱治国.北宋榷盐制度下国家与盐商关系探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6.

[5] 元·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6] 宋·赵汝愚.诸臣奏议[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7] 宋·周去非.岭外代答[M].北京:中华书局,1999.

[责任编辑 魏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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