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拖拉机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2015-01-21 15:03农机办函20143号
中国农机化年鉴 2015年0期
关键词:主管部门机型拖拉机

农机办函〔2014〕3号



关于新拖拉机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农机办函〔2014〕3号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你委《关于对新拖拉机注册登记检验收费工作的请示》(辽农函〔2014〕5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初次申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现行法规和规章已明确规定,拖拉机在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明确规定了有关收费标准。

三、《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属于经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拖拉机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拖拉机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此规定明确提出“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型仅限于“经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拖拉机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拖拉机机型”。

因此,对未经认定的拖拉机机型,在新拖拉机注册登记时实施安全技术检验并按规定收取检验费是符合现行规定的。同时,建议你省参照有关省份的做法,将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等农机监理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免费安全监理。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件

猜你喜欢
主管部门机型拖拉机
拖拉机内燃电传动系统
飞上天的“拖拉机”
国内主流机型客舱声品质表现分析
《安徽园林》通过省主管部门年审
不可小觑的4K机型,着重亮丽的色彩还原 光峰A300
我国环境立法的演变
红色拖拉机
渐趋成熟的旗舰机型 艾洛维V10
红色拖拉机
新《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