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 涛,陈艳红
(1.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2.《安阳广播电视报》编辑部,河南 安阳 455000)
正确引导舆论是我国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政治要求。所谓正确引导舆论,是要求新闻媒体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凝聚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正能量”[1]。从广泛的社会学视角来看,正确引导舆论是指新闻报道向受众传递真实的信息,引导受众认识事实真相并对之做出理性判断,进而探寻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方法,保护公众利益,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为了正确引导舆论,党和政府要求新闻宣传工作坚持党性原则和“三贴近”原则,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新闻媒体积累了确保新闻真实、客观、公正的经验,但是在实践中,舆论引导失误事件时有发生,很多失误是由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为政不善且破坏正常的新闻传播与社会沟通引起的。不可否认,部分媒体与记者职业素养不足,新闻报道缺少基本规范的约束也是主要原因。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那么靠什么来维持新闻脆弱的生命呢?核实是维持新闻生命的血液。因此要靠核实,严格的核实,一丝不苟的核实。”[2]该原则就要求记者对任何材料保持质疑态度,深入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对事实链条进行不断的追问,并寻找更多的消息来源进行互证。但是在现实中,一些媒体记者作风懒散,背弃了这个准则。他们热衷于在网上搜材料、打电话问情况,有的记者虽然到了现场,却是听什么记什么,别人说什么写什么,不作基本的思考。2013年6月,河南郑州某工地用挖掘机破坏了万余只崖沙燕的家园,千余只燕子死于铁臂之下。两家报社记者前去采访,施工队长说这是村民“为了保护孩子”拦住一辆挖掘机做的。果真是这样吗?当事人是谁?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面对上述问题,记者却没有努力进行追问。
新闻报道是对新闻事件的忠实记录,新闻记者应当是新闻事件的理性观察者,不应当在采制新闻的过程中存在先入为主的立场与倾向。但是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集聚期,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乱象使记者本人也处于心理焦虑状态,同时他们往往以“媒体是政府的批评者、是对抗强者的英雄”自居,将之作为正确的倾向和立场,在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偏见和成见。笔者曾经遇到一位主管新闻出版工作的领导,他原来当乡镇干部的时候,与农民产生了工作上的矛盾。记者采访时根本不问乡镇干部有何难处,而是直接站到了他们的对立面。新闻媒体本来是社会的“减压阀”,但是以这种心态传递偏见,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成为社会矛盾的“点火器”。
当今中国,不仅集中数百年的社会发展特征,而且这些特征处于急剧的变化之中,社会运行非常复杂,要有科学的分析和专业的知识才能洞察问题所在,才能对社会问题条分缕析,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但是受知识与方法所限,有些记者依然停留在“媒青天”的简单思维模式中,只能对社会矛盾作简单展示,对社会情绪作强化反应,对价值理念作简单呐喊。2011年10月,浙江湖州织里镇发生业主抗税事件,原因在于业主听说当地镇政府要增加收税数额,非常不满。事件发生之后,各地媒体非常关注,但是只关注暴力本身,没有从法律角度分析并告知业主:对税收不满,可以聘请律师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运用法律维护权益。这样的新闻报道模式,只是激化了对立情绪,却于中国的法制化建设没有裨益。
美国记者弗里德曼说:“要成为有道德的记者,你必须永葆仁慈之心。”[3]这种“仁慈之心”,要求记者将心比心,做到理解人、关怀人、尊重人。但是在新闻实践中,抢新闻的压力、追求卖点的欲望扭曲了部分记者与媒体的平常心,把他人视为完成任务的道具,使新闻报道漠视了人的生命。2011年10月,深圳宝安区联防队员杨喜利打砸居民杨武农物并强奸了其妻子,在其妻近乎精神失常、蜷缩在床的情况下,大批记者围着她强行进行采访;2013年6月芦山地震发生后,一位102岁的老人被成功救援,媒体记者围追采访了一整天。如果我们的记者连基本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都做不到,还能指望他传递健康的价值观吗?
2009年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行为,不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新闻报道发泄私愤,不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向采访报道对象提出工作以外的要求。”但是面对生存压力,新闻媒体需要争取更多资金,新闻记者希望增加收入,常常陷入与采访对象的利益关系之中。利益关系事必影响新闻报道对事实的选择与呈现。如2013年9月发生的陈永洲事件,固然有许多值得讨论的地方,但陈本人也承认收受了他人钱财,造成新闻失实。新闻报道扭曲了事实,必然会给社会传递假象,误导人们的决策,损害人们的利益,进而影响社会的发展。
新闻传递的是信息,真实的信息可以消除人们认识上不确定性的因素,从而让人们认识事实真相,做出有效决策。但是因某些记者作风的懒散、利益的纠葛、知识的欠缺,使许多新闻报道揭示不了真相,反而会使事件显得更加扑朔迷离。例如,广东某报2011年报道了“三全”水饺微生物超标问题,可笑的是:工商部门说是某批次产品微生物超标,报道就说是某批次产品微生物超标;工商部门说可以到官方网站上查询,报道就说可以到网站查询。记者为什么不亲自查询一下是哪个批次不合格呢?其懒惰如此。四川汶川地震过后,很多媒体报道了青蛙集体迁徒、自然水温变化等现象,并将之作为地震征兆妄加猜测。事实上这些现象与地震的发生没有必然的联系,记者不具备预测地震的专业知识,却擅自定论引发了受众的恐慌。还有媒体记者为了使事实与自己的观点相适应,或者使之与自己的利益一致,有意扭曲事实编造假新闻。有些媒体为房地产商制造议题助其销售,收取公关费用并对企业的竞争对手进行批评打压。有些记者拿了红包而为某种产品鼓吹,吃了采访对象的饭而对其进行溢美等等。这些新闻误导受众的判断,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在一个努力保持客观公正的行业中,偏见——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都是不允许的。”[4]但是新闻媒体与记者心态的失衡,导致偏见与成见时常出现,从而使人们分不清谁是谁非。特别是面对社会舆论中处于道德劣势的群体,新闻记者特别容易站在道德的高度进行严厉批评。如2010年甘肃省某团委干部马某被同学举报考试作弊,最终演绎成警方跨省追捕的闹剧。许多记者聚集在甘肃进行报道,却很少有记者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采制文本。即使在甘肃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出示试卷证明马某并没有作弊的情况下,还有记者借用采访对象的话要求对马某进行测谎核实。但是举报者如何掌握绝对保密的公务员考试的作弊情况,证据是什么,却没有记者产生疑问。目前党群干群关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固然有部分官员为政不善的原因,新闻报道中的预设立场也起到了添油加醋的负面作用。
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是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守护人,前提是它需要不受政治经济利益的羁绊。但是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面对商业的压力和增加收入的欲望,会自主或不自主地牵涉进具体的利益格局之中。这种牵涉使得新闻报道成为维护部分团体利益的工具,从而在解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分析经济社会发展运行、呼吁具体改革措施的出台与落实的过程中,有意地选择有利于利益关系人的意见。例如面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借助专家的言论反映房地产商的利益需求;在社会政策改革的过程中,借助各种数据,证明部门利益的需要;在股市汇市波动的过程中,披露有利于大庄家的信息等等。这些做法,误导普通公众依照错误的信息和意见进行决策,进而损害他们的利益。
知识和方法素养的不足,使得中国有部分记者只能对会议新闻、社会事件等作简单报道,较少能够进行深度的思考和专业的调查,采制出来的新闻文本不能给公众以思想和方法上的启蒙,不能给社会增添和谐发展稳定的正能量。比如在民主与宪政的讨论中,新闻报道不是帮助公众认识“普适价值”的产生与演变历史(如告诉人们民主在19世纪还是个贬义词),不是帮助公众分析“普适价值”的适用条件以及在中国所需的特别努力,而是用抽象的概念激发公众的过高期望与非理性情感。如今中国社会中存在着过多模糊不清、莫衷一是的思潮,它们没有立足于中国经验,却在公众中广泛传播,而新闻报道无力透视它们,无力解读它们。
许多记者因为心态失衡或者被职业需要掩盖了平常心,使得新闻报道缺少了社会需要的温情。对于违反了社会道德或触犯法律者,往往是口诛笔伐,不留任何尊重,如“我爸是李刚”事件发生后,媒体记者对其进行了严厉的人身攻击;在雷政富不雅视频曝光后,媒体将其描绘成猛兽,引用网友的话称雷政富“把历史上的各种难看、猥琐、丑陋熔于一炉”。对于处于弱势且具有卖点的群体,则“疯狂消费”,如对深圳联防队员强奸的女性进行暴力采访,对雷政富的母亲进行过度骚扰。从官员阶层到普通民众,在他们犯错之后,基本上都受到过媒体记者的人格俯视。这些都是不合适的,因为它使社会各个阶层的非理性情绪得到了强化释放,而减弱了理性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最终,它将每个人都变成了被污辱与被损害的对象,都感到更委屈,于是在矛盾纠结中变得越来越狠。
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在总结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中建议“建立一个新的独立机构,每年评估和报告新闻界的表现”[5]。西方主要国家逐渐组建了由公众代表、媒体从业者、专家学者组成的新闻评议会等自律机构,负责制订报道规范,惩戒不良媒体与记者,对新闻传播引发的诉讼进行调解和仲裁。2002年,郑保卫教授提出在我国建立新闻评议会的设想,主张通过独立的机构对新闻媒体进行监督。随着媒体实力的增强和新闻报道失范行为的增加,重提建立新闻评议会十分必要。新闻评议会可以设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名下,由人大代表、媒体记者、新闻学者和社会各界遴选的代表组成,职责是监督当地媒体新闻报道引导舆论和公共服务的质量,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评估报告。对于失范严重、不履行职责者,取消其采制传播新闻的权利。通过评议与监督,推动新闻媒体及记者切实将新闻采制与政治经济分离,遵守新闻报道规范,改进新闻报道质量。
通过新闻评议会,配合其他监管机构,在督促新闻媒体严格自律的基础上,推动新闻媒体制定严格的新闻报道规范。新闻报道失范行为的大量出现,与新闻媒体质量控制体系的失灵有很大关系。因此,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与新闻评议机构应当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制定严格的新闻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新闻报道不低于媒体可接受的门槛。如今世界主要媒体均制定了详细的《新闻报道手册》,我国东南沿海主要媒体也进行了相关的尝试,但是多数媒体没有严格的新闻报道规范,对新闻质量进行评议时,除了给记者打分外,还缺乏相应的质量考评体系。新闻媒体的宏观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制定详细的报道手册,强化对新闻记者的监督,使之不能偷懒,不能收不义之财,不能有明显的偏见,不能违背基本的人性。
如前所述,假如新闻记者专业素养较差,他就不愿配合党和政府工作,因为那样他会受到更多规则的约束,需要拒绝送上门的利益。他的作风不足以支持他分清真伪,他的阅历不足以支持他分辨是非,他的学识不足以支持他了解局势。他的水准,只能让他与网友比直抒胸意、快意恩仇,从而让人们变得好勇斗狠,只能与普通人一样指点一下江山,引导人们信口开河。[6]目前,很多媒体和高校已经非常注意对新闻记者进行专业素养的培训,如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等都有这样的研究意向,但是还需要有更多的力量投入到这项宏大工程中去。
目前新闻报道中出现的舆论引导失误事件,许多并非由新闻宣传管理体制引发,而是由于新闻媒体与新闻记者在处理新闻报道时违背了正当的行为方式,特别是违背了应当遵守的职业准则引起的。面对利益诱惑、受到价值取向和工作作风的制约,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在新闻采编过程中出现了知识及道德素养不足以满足实践要求的不良状况,新闻报道缺少了核实,表达了偏见,飘浮于表象,陷入了冷漠,在新闻传播中混淆了视听、颠倒了是非、搅乱了利害,进而强化了社会对立,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了减少由新闻报道失范造成的舆论引导失误,成立公共性的新闻评议机构,通过仲裁机制强化对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监督,新闻媒体自身严格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都是必要的。当然,加强对新闻记者的教育和培训,从而逐步完成新闻记者队伍的"排毒"工作,是解决该问题的基础。
[1]刘云山.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努力把宣传思想工作做得更好[N].光明日报,2013-08-21(1).
[2]张宸.不应背弃的新闻法则:核实原则[J].新闻与写作,2004(7).
[3][美]塞缪尔·G·弗里德曼.媒体的真相:致年轻记者[M].梁岩,王星桥,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7:10.
[4][美]伊丽莎白·威纳斯-格罗斯.最佳编辑要领[M].郭瑞,郭铭,吴海芒,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
[5][美]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M].展江,王征,王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60.
[6]祝华新.记者立身之本是客观+均衡[EB/OL].(2015-05-07)[2015-05-10]http://nanfangdushibao.zizhuxue.com/A_5428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