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实施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规范化水平,示范带动各区域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根据财政项目支出管理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农业部下达的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立项申请、组织实施、验收考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项目实施的基本原则是:
(一)部省共建。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编制项目年度可研报告和发展规划,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投入;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县(市、区)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实施项目,并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二)因地制宜。依据全国主要农作物优势区域布局和发展规划,优先推进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积极推进油菜、棉花、甘蔗等大宗经济作物主要环节生产机械化,大力推进同一田块连茬作物的主要环节生产机械化。
(三)机艺融合。农机、农艺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开展技术攻关、项目指导和人员培训。
(四)多元参与。鼓励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农机生产企业和科研、教育等部门参与项目实施,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形成共同推进的良好格局。
第四条 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是:以提高主要产区、重点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生产水平为重点,促进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探索完善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模式,推动项目区成为农业机械化科技综合集成的应用基地、管理服务机制的创新基地和现代化农业的示范基地,引领各区域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总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组织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有关专家开展项目立项审查、技术指导、宣传培训和项目实施情况检查、总结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项目规划、申报、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并组织农机推广站等相关单位开展项目技术指导、培训宣传、机具选型与技术创新等工作。
第七条 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进程和各区域优势农产品特色,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公布项目名额数量。
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据农业部印发的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县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县应选择列入《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优势品种生产大县。
(二)项目县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在省内居领先地位,具有集中连片、适合机械化作业的耕地条件,农田基础设施较好。
(三)项目县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能承担示范任务、集土地规模经营和农机作业服务于一体的农机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
(四)项目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农业机械化工作重视,农业机械化管理、技术推广等机构健全,有良好的培训教学设施和较强的技术推广队伍。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选择项目申报单位。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结合本省区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选择具有一定工作基础和实施条件的县(市、区)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近三年发生农业机械化财政项目违法违规案件的,不得作为申报单位。
(二)确定示范片。按项目指南要求,选择土地集中连片、农作制度具有区域代表性、机械化作业水平较高的区域为示范片。示范片地点及规模应明确落实到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县和示范片位置分布要在农业区划图上进行标注。
(三)编制申报书。主要包括项目任务计划(项目任务来由、年度目标与预期效益、项目内容及金额、时间进度、涉及的相关单位及事项)、项目单位情况、人员分工、其他相关材料、申请资金经济分类明细表等。
(四)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向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工作通过纸质文件和农业财政项目管理系统同时申报,逾期未报送的取消申报资格。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初审通过后,由省级主管部门以财字或计财字文件且通过农业财政项目管理系统打印形成,向农业部报送推荐材料并负责督促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逾期未报送的,农业部将从各地申报的备选项目中选定。
第十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对各省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后予以公布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指南规定的内容、规模、经济指标、时间进度、经费使用等各项要求,编制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将项目任务的承担主体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项目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并组织县、乡农机推广机构参加示范片的试验示范和相关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包括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创建和经济作物生产机械化技术示范等内容。
(一)建设一定规模的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片。适合本地实际,采用比较成熟的机械化生产模式,集中连片、示范推广,引导带动全县农作物生产机械化水平提高。
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创建项目县的连片示范面积不少于2万亩,示范片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超过98%,机械植保、烘干等能力满足生产需要;经济作物生产机械化技术示范项目县的连片示范面积不少于1万亩,示范片农作物主要环节的机械化水平超过80%。
(二)形成一整套可推广的机械化生产模式。在总结示范经验的基础上,从工艺流程、技术要点、作业规范、机具选配、服务方式等方面进行研究,形成适合全县推广的机械化生产模式,示范带动周边同类地区同类作物生产机械化水平的提高。
(三)发展壮大若干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作业补贴、培训指导等方式,引导农机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示范片的农机作业任务。具体承担示范片作业任务的农业经营主体不宜分散,每个项目县支持的数量不超过5个。
第十四条 各有关地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加大项目的组织和指导,成立领导小组、技术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包括项目组内部及其他有关部门)、预算执行和管理工作,技术小组主要负责项目的方案制订,技术指导、模式总结等工作。项目人员配备不仅要考虑专业、年龄、职称等方面因素,还应统筹考虑农业、经济等行业结构。
第十五条 项目示范片要在显著位置设立标示牌,标明项目名称、示范目标、主要技术模式、项目起止时间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要注意区别一年一熟作物和一年两熟作物机械化生产在工艺路线、技术模式等方面的不同。实施过程中鼓励开展技术模式的创新研究和对比试验,总结形成可推广的技术模式。有关成果要在相关省部级期刊上发表,并作为项目考核验收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比试验要做好原始记录,采集的数据应真实、可靠,要反映不同技术模式实施后的真实效果。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应总结适合本地区机械化作业的机具配备方案,包括机具品牌、型号、数量等,并要综合考虑任务量,充分发挥机具的性能,以取得最大综合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针对基层农机推广人员、农机手和种植大户举办机械化技术培训班,组织编写培训教材,采用集中授课、模拟操作、理论测试和实践考核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确保培训效果。
第二十条 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组织有关农业机械化专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指导,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印技术明白纸等技术资料,组织技术人员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辅导农民和大户应用先进适用机械化技术。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制作展版、召开现场会等形式,积极宣传展示项目实施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二条 实施情况报送
(一)各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二)每年年底,各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汇总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统计表、年度支出决算明细表及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三)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网络等方式集中展示各地的实施方案和工作动态(工作图片、技术文件、工作成果、总结报告等),以便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实时掌握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项目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预算,加强资金管理,坚决杜绝设立“小金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性。项目实施年度经费预算须年底前执行完成,不得结转。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县试验示范形成的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图表、图片、声像资料等,要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应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结验收工作应坚持严肃认真、科学求实、简便易行的原则,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公正准确的评价。项目验收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一般采取会议形式。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总站组织开展项目总结验收工作,包括项目县自查、省级审核、督导组抽查、部级验收等环节。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考核指标等相关数据进行统计核实,并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同时将总结验收材料报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项目的总结验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附表1)。
(二)项目工作总结。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机具配备及应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工作措施落实情况、项目在本地的辐射推广情况、今后发展预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三)项目技术总结。包括主要技术工作内容及要求、技术路线、技术应用对比试验和技术创新、技术规范和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模式、项目效益分析、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四)项目经费支出经济分类明细表(附表2)。
(五)项目资金支出决算报告。详细说明各项支出标准、具体用途、经济性质等。
(六)项目实施效果用户证明。包括实施规模、技术应用所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情况。
(七)专家评价意见。由项目实施指导专家根据项目实施一年来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字数要求在500字以内。
(八)经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批复的项目任务书或实施方案(复印件)。
以上项目验收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有关项目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等材料,应当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公开发布。
第二十九条 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各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逐一审核认定,提出审核意见,并按要求报送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第三十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组织有关专家,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等形式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含经费支出原始台账)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指导。抽查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根据各实施单位的验收申请,依据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批复的项目申报书或实施方案,组织专家成立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验收委员会专家对各项目实施单位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听取各项目实施单位工作的总结汇报,结合项目抽查情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审,填写项目考核验收评价表。验收委员会依据专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
第三十二条 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公布验收结果,对验收优秀、合格的颁发相应证书;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项目验收申请表(略) 2.项目经费支出经济分类明细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