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旗 王冬冬 余梁 肖劭琛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因其具有参与广泛、成本低廉、支付便捷、信息对称等优势而获得快速发展。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各种风险隐患日益凸显,迫切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引导。本文在分析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发展 监管 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1、融资类。从运作模式看,主要有三种:一是P2P模式,指有闲置资金且具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企业与个人,通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牵线搭桥,采取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借贷给其他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或个人。世界第一家P2P信贷公司Zopa于2005年在英国成立,随后美国、德国、日本、巴西等相继成立P2P信贷公司。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信贷公司拍拍贷成立,截止2012年底,全国P2P信贷公司总共超过300家,最具典型代表的P2P公司有拍拍贷、宜信、红岭创投、齐放等。二是众筹模式,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公众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主要做法是筹资者借助网站平台向公众展示其创意,争取获得投资者的关注和支持,并预购其中感兴趣的项目或产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完成项目。全球最早的众筹网站平台是美国的Kickstarter,通过网上平台为设计、音乐、电影、游戏等领域的创意项目融资。我国第一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 成立于2011 年5 月,截至2013年7月,共上线项目700多个,总筹集资金近1000万元。目前国内众筹网站不过十余家,如点名时间、追梦网、天使汇、众筹网、淘梦网等。三是信息服务模式,指互联网平台企业主要为以银行、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等为代表的资金出借方和社会各类资金需求方提供网络沟通平台,促成双方信息对接和达成资金融通意向,互联网企业仅对贷款需求方进行部分或初级审核,不经手资金,贷款的风险评估与把控完全由资金出借方完成,如易贷网、同城贷等。
2、理财类。即金融机构或互联网企业依托自身优质的客户资源或品牌资源,通过搭建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理财类金融产品的销售,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证券、保险、基金的买卖等。互联网金融理财销售中最典型的是支付宝公司推出余额理财服务“余额宝”,有效解决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保证金不能计息的问题,且因其买卖理财产品起点金额低、操作简单、收益较高等特点获得迅猛发展,截至11月14日,余额宝规模突破1000亿元,用户数近3000万户,引致其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纷纷推出“活期宝”、“收益宝”、“现金宝”、“微信理财”、“百发理财”等互联网金融理财类产品。
3、支付类。即第三方支付模式,是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利用互联网、移动电话、数字电视等载体,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目前我国获得央行颁发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达250家,市场份额大的有支付宝、银联在线、快钱、汇付天下、易宝和环讯等。在产品应用上,主要用于网络购物、航空旅行订票、酒店订付、电信缴费、电子商务交易等领域,其收入来源主要是为客户提供服务赚取手续费和第三方支付系统沉淀资金的利息等。在服务内容上,第三方支付企业服务内容简单,同质化程度较高,主要通过相关市场服务吸引不同需求的用户体现其差异化交易,形成较强的用户粘性,如支付宝凭借淘宝网的电商购物平台实施差异化战略,财付通主要依托腾讯旗下庞大的消费用户群形成支付进入壁垒。
(二)风险控制
当前互联网金融公司主要建立了四道防线:
1、客户信息认证。各互联网金融公司均对客户特别是借款者进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根据客户的真实身份、学历收入、银行存款、动产及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信用评级,同时辅以其他技术方式或第三方系统确认客户的真实性。如拍拍网借助“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NCIIS)”实施较为权威的身份认证,阿里巴巴建立了一套涵盖30万家企业和最长达6年的信用记录数据库与信用评价体系。以此通过对客户特别是借款者的真实信息、还款能力、信用历史和借款用途等进行严格的审核与评估,甚至有的公司还采取网上认证与网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地规避借款者的违约风险。
2、小额度、短期限。为分散客户投资风险,互联网金融公司建立了客户资金投资管理制度,要求客户将全部出借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客户对象,提供小额度贷款,投资期短,且借款人根据借款金额、期限和约定利率,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逐月向放款人还本付息,最大程度防范资金风险。
3、风险保证金。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设立风险保证基金、引入外部保险公司担保或从利息收入中计提一定百分比的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对无抵押贷款的坏账或技术风险导致的资金损失进行赔偿。特别是P2P信贷公司大多数建立了风险保证金制度,当纳入本金保障体系借款标的借款人逾期后,本金保障将向理财者垫付本金,同时该笔借款未来的本息、罚息等收益权,将归网站所有。
4、“黑名单”制度。为建立违约信贷的惩罚机制,不仅各互联网公司建立内部“黑名单”制度,将借款违约者的“不良信用记录”列入个人信用评级体系的黑名单,而且还成立了互联网金融联盟“黑名单”制度。如陆金所网站平台牵头成立网络贷联盟,联合搭建逾期借款黑名单系统,在其成员企业间运行,共享逾期借款人信息,并酝酿将网贷“黑名单”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
(三)发展情况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其服务范围已涵盖信贷融资、支付结算、金融理财等金融业务,对传统金融业务形成直接冲击。
一是第三方支付业务实现有效突破。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产品和业务创新,已替代了部分银行的支付结算中间业务。据互联网研究机构艾瑞咨询统计,2012 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整体交易规模达12.9万亿元,同比增长54.2%。其中,第三方支付线下收单市场交易总规模8.9万亿元,同比增长49.3%;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业务交易规模3.66万亿元,同比增长66.0%;中国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1511.4亿元,同比增长89.2%。
二是P2P信贷业务发展迅速。据艾瑞咨询统计,截至2012年底,中国P2P贷款公司近300家,同比增长39.3%;放贷规模228.6亿元,同比增长271.4%。尽管P2P贷款行业风险逐渐显现,但随着政府监管的不断加强以及制度的不断完善,行业联盟与自律组织的建立,预计未来将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三是众筹融资发展相对缓慢。尽管国外众筹融资创新思路受到大众追捧,但受多重因素限制,其在国内发展相对缓慢。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众筹融资存在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风险;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较为薄弱,一些好的项目、创意容易被抄袭、山寨,项目或创意的拥有者不太敢把项目放到网上展示;国内信用环境较差,违约成本较低等。以上因素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众筹融资在中国的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规范缺失,制度约束滞后。一是法律规范缺失。目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是基于传统金融模式制定的,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除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涉及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管理外,尚无专门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规范。此外,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缺乏清晰的合法与非法边界区分,互联网金融存在制度性风险隐患。二是行业自律制度缺失。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极为松散,第三方支付机构、个人网上理财机构均未制订行业自律公约,缺乏行业约束机制。
(二)业务边界模糊,监管存在空白。目前除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央行发放牌照外,其他互联网金融公司没有设立门槛,只需拿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并在工信部门备案即可。互联网金融公司事前无准入规范与审批,事中无他律监督,事后无规范退出机制,实际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
(三)潜藏风险隐患,客户资金安全性不高。
1.业务风险。在融资类领域,P2P贷款平台在借贷关系中主要起联系、介绍作用,借款人履约基本靠自律。在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只能依靠P2P贷款平台通过公布“黑名单”、电话催收、降低借款人信用等级等软措施。目前尽管一些贷款平台出台了担保性措施,但当风险超出承担能力时,贷款人的利益还是得不到保障,且贷款平台提供担保本身就突破了中介的政策边界。在支付服务领域,围绕资金清算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可能给支付公司和客户带来风险。第三方支付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资金交易,支付公司和客户不见面,交易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同时,网上交易用途得不到有效监督,给犯罪分子洗钱、诈骗、利用信用卡套现以可乘之机。在理财服务领域,合作商户违约的风险不容忽视。
2.技术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网上支付系统、业务系统都是由支付企业自行开发,除经央行发放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了技术安全检测认证外,其他互联网金融公司系统的安全性未经权威部门认证或鉴定,存在较大的技术风险隐患。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信息收集和储存、信用审核、资金清算、风险管理等关键环节主要依托其网络平台,更增大了平台的脆弱性。
3.道德风险。互联网金融公司经营金融服务,控制数量较大的资金,容易成为不法分子非法敛财、诈骗的工具。如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贷借款标募集资金用于自己生产经营,采取庞氏骗局模式借新贷还旧贷;有些P2P平台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导致部分借款人以多个虚假借款人名义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等市场。有些网络贷款平台将自己的账户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转账的周转账户,平台的经营者可以控制账户内的滞留资金。近年来已有淘金贷、蚂蚁贷、众贷邦、优易网等P2P网站相继关闭,经营者跑路,投资者遭受损失。此外,互联网金融公司还可能发展成非法集资平台,如当前比较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帐户,产生资金池。
第三方支付机构虽然与商业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商业银行对平台账户中的资金运用没有监督义务,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沉淀资金挪作他用,甚至据为己有,客户就会遭受损失。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建议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市场的合理需求而自然出现的金融新模式, 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应坚持“宜疏不宜堵”的方针,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
(一)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约束,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一是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修订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反洗钱法等,将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规制范围,明确从业企业的监管部门、经营边界、业务规则、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新趋势,推动建立公平交易环境,防范强迫交易、高利贷行为,保护民间借贷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启动《民间借贷法》、《支付结算法》立法,推动互联网金融步入“有法可依”的法制化轨道。二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电子签名、证书等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规。三是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如支付、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出台或优化相关制度,启动相应国家标准的制定。四是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行业标准与监督规范等,夯实行业规范管理和发展基础;制定行业统一的信用管理规范,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系统,开辟用户投诉和信息反馈渠道。
(二)建立协调机制,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一是构建横向联合的综合监管体系。一方面,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及监管职责;另一方面,建立监管横向协调合作机制,实现金融监管、工商行政、信息安全管理、税务稽查、公安等多部门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二是加强门槛准入管理。完善除第三方支付以外的其他形式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管理,按业务风险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注册资本、组织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业务设施、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作出强制性规定。三是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资金托管机制,严格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融资中介、理财中介的沉淀资金须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由其实施控制。四是将互联网信贷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范畴,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信息披露内容应涵盖公司概况、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务情况、年度财务报表等信息。
(三)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一是严格公司治理。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二是完善内控机制。按照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完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严格岗位职责和权力制衡,有效控制内部操作风险。三是加强风险管理。完善风险防范行为规范,成立内部风险管理部门,审慎审查业务运营风险。同时加强应用层面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增强系统的稳定性;强化用户身份认证、资金清算、信息储存和传输过程的保障措施,确保用户的资金和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