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明
摘要:资源型城市[1]如何转变以往依靠透支环境和能源的粗放发展模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节约,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走低碳化的经济发展道路是明智之选。文章以湖南省资源型城市为例展开研究,在对当前绿色信贷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探究商业银行如何做到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统一,如何更好的促进产业转型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资源型城市;绿色信贷;产业转型
一、资源型城市发展绿色信贷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资源型城市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湖南省共有14个资源型城市,2013年国务院根据资源保障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差异,将资源型城市划分为成长型、成熟型、衰退型和再生型四种类型,其中湖南省的成熟型城市为衡阳市、郴州市、邵阳市、娄底市、浏阳市、临湘市、宁乡县、桃江县、花垣县;衰退型城市为常宁市、耒阳市、资兴市、冷水江市、涟源市。到2020年,要基本完成对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任务,资源富集地区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格局基本形成,建立健全开发秩序约束、产品价格形成、资源开发补偿、利益分配共享、接续替代产业扶持等有利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以冷水江市为例,矿产资源富集,是湖南省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基地,享有“世界锑都”、“江南煤海”、“金属之乡”、“硅石宝库”等美誉,工业企业密度在湖南省各县市中最高。但是经过多年的开采,同我国其他地区一样,长期以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直强调GDP的增长,粗放式“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的发展模式,使得这种GDP增长的质量不高,对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破坏了生态平衡,这种局面亟需扭转。
金融后危机的时代背景下,世界各国纷纷加快经济战略性调整,走低碳化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我国传统的粗放式经济发展亟需转变,资源城城市的经济转型更是刻不容缓。资源型城市应积极探索可持续性的低碳化发展道路,只有趋动资源向节约型、高效型产业特别是少污染、高产出的高、新技术产业转移,才能将“资源型”经济转变为“低碳”化经济,保持地区长期可持续的发展。
(二)实施绿色信贷促进产业转型的可行性
作为资源型城市,要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结构的高级化和多元化,实现产业转型,就必须培育出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发展低碳化是资源型城市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资源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和可持续发展的内生要求和必然选择。为了遏制国内高污染、高耗
能产业的进一步扩张,早在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人民
银行、银监局共同提出了一项全新的信贷政策—绿色信贷。不同于传统信贷模式,“绿色信贷”引导资金和贷款从破坏、污染环境的项目中抽离,并流入符合环保的企业和项目,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和绿色产业融资,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促进经济低碳化发展。绿色信贷可实现金融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之间关系的正确处理,对于湖南省资源型城市而言,实施绿色信贷是促进产业转型的有效路径选择,在当前的政策支持和低碳发展背景下,该路径也是具有很强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
1实施绿色信贷是商业银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首先,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服务于实体经济,具有一般性企业的特征,更具有公众性的特征,其产业特征要求在发展过程中应尽量保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贡献的和谐统一。其次,商业银行在对公众和社会提供金融工具和服务的同时,在资源调配和控制上也有着独特功能,在金融后危机的时代背景下,经济发展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对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绿色信贷正是基于此背景而产生,要求商业银行为企业以及相关机构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来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力度,实现社会福利的增加。
2实施绿色信贷顺应国际银行业赤道原则的要求
赤道原则是国际银行业开展绿色金融、履行社会责任的统一规则,截止目前为止,全球大部分的银行、进出口信贷机构、以及保险公司都已宣布采纳赤道原则,各银行基于赤道原则下的绿色项目融资额已经占到全球总融资额的85%。国内商业银行在开展绿色信贷的过程中,要参与到国际性融资项目中不断与国际接轨,主动且严格遵循赤道原则要求,及时建立和完善绿色信贷机制。 3绿色信贷有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两高一剩”(即指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行业的调控力度不断加大,但高耗能产业的发展增速却没有显著下降。因为,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对“两高一剩”行业的快速发展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有必要引入绿色信贷来对“两高一剩”行业的快速扩张加以控制。因此,绿色信贷通过对环保企业和传统粗放式发展企业实施差异化信贷策略,引导资金流向环保企业,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资源型城市发展绿色信贷促进经济发展低碳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资源型城市通过绿色信贷的实施来推动经济“低碳化”发展,一方面加强了与银行的合作和创新,为银行业支持资源经济转型提供了机遇,但这又是一个长期渐进过程,另一方面又对银行业如何适应变化提出了现实挑战。
(一)银行业对绿色信贷存在认识误区
目前,国内各银行机构和地方法人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还比较淡薄,对环境风险以及社会责任等问题重视不够、认识不足,普遍认为绿色信贷是一种公益性活动或政策响应活动,而非核心商业元素。银行只是被动的审查对项目的环评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只从行政上或者是形式上看是否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而未从更广的范围主动去审查。生态文明建设应成为所有经济体的共有理念,缺乏环境责任意识的企业在新形势下将更难以获得消费者的尊重和欢迎。
(二)银行业的逐利性导致的必然选择
由于资源型城市区域经济具有“大工业、弱三产、小农业”的特点,在一些地方政府的保护和市场刚性需求的影响之下,部分理论上应该被控制的“两高一剩”行业仍然具有较强的获利能力,甚至是银行的优质客户,银行对这类企业实施信贷限制一方面使得企业盈利能力下降,长期来看有利于促进这类企业的发展方式转型,但另一方面对这类获利能力强的企业实施信贷限制也会对银行的近期盈利带来相当大的损失。因此,并不是所有银行都能做到经济目标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和谐,部分银行为了追求更高的盈利水平和市场地位,反而将那些被其他银行所限制的企业变为自身的优质客户,因此,绿色信贷难以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是银行业的逐利性导致的必然选择。
(三)银行支持短期化与推动经济发展低碳化长期性存在一定差异
资源性产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投入和技术改造投资,时间周期较长。在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行为日益短期化的背景下,企业获取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难度加大,难以对产业链上各个环节予以完善,加上资源型城市目前尚未出台绿色信贷实施后针对企业潜在风险予以弥补的财政贴息、税收减免等补偿性政策,只强调商业银行“输血”而忽略“造血”,会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业机构缺乏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容易导致金融机构在支持低碳化的商业信贷资金缺位。
(四)银行环境风险管理能力较弱
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强化需依赖于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当前资源型城市的银行机构对环境政策和相关环境保护措施的把握程度较低,缺乏具备环境专业知识的人才、各银行机构和政府机构更是没有从组织、知识储备、运行措施等方面对环境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构建。同时,应进一步增强绿色信贷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各类银行机构应将监管当局指导性、原则性的信贷政策予以分解,详细具体为银行内部的绿色信贷实施流程和指导规则。
(五)信息沟通机制及其有效性有待完善
银行系统在推行绿色信贷过程中过度依赖于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污染环境企业的判定也多是盯住环保部门披露的一小部分污染程度较大的企业,但环保部门在对企业污染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并不能具体到产业内的每一个企业,若银行只依赖于环保部门将降低其绿色信贷实施过程中的“绿色程度”,一方面,企业发展的动态性和对环境污染的治理程度是动态的,在某一个时点上属于黑名单上严重污染性的企业,在另一个时点有可能在加强治理的过程之后
变成先进的环保企业。另一方面,更多的企业对环境污染的行为存在,但又不至于登上黑名单,环保部门对处于这一灰色地带的企业不能给予绝对化的信贷建议,而到底贷与不贷,以及具体详细的贷款条款都应由银行机构自行决策。
(六)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信贷投向集中度偏高
在资源型城市的资源型经济结构中,煤炭、电力、化工等产业对经济增长的支撑度为89%左右,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各支撑性产业的金融支持主要依靠银行的信贷资金,股票市场融资、产业投资基金融资、债券融资、以及其他开发性金融支持的力度则较弱。单一性的经济结构决定了资源型城市银行机构的信贷投放资金主要集中于采矿业、制造业、水电供应企业等,不合理的贷款行业结构和集中度过高等问题都不利于资源型城市经济的整体发展和信贷风险的防范。
三、多策并举发展绿色信贷促进经济发展低碳化
(一)提高认识,把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提升到战略层面
银行机构承担起环境和社会责任有利于业务活动的开展和可持续发展。在资源型城市中,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更应成为银行机构的核心价值导向和经营理念,加强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管层环境意识,从而将环境意识嵌入企业文化之中。积极熟悉并采纳赤道原则等国际性的规则和惯例,吸收先进银行在处理环境风险方面的先进经验,逐步建立起适应区域经济实际发展情况的“绿色信贷”体系。其次,在企业方面,应使企业充分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不仅面临处罚,更会对其生产经营和社会声誉等带来负面影响,甚至给银行融资带来风险隐患。企业应从长远利益出发,切实认识到低碳化发展、可持续发展是其长期稳定发展并保持竞争力的前提。
(二)建立和完善银行“绿色信贷”机制基本框架,不断提高环境风险管理能力
首先,银行机构可将经济发展低碳化作为评判分支机构经营绩效的标准。其次,在组织架构上,可参照兴业银行,引进专业人才,成立涵盖法律合规部、信贷审批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的绿色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各分支机构应用赤道原则。同时,结合资源型城市区域经济实际,推出适用赤道原则的绿色信贷审核标准和程序,建立高效、实用以及可比性和可操作性强、以合理控制风险为核心的、具备一定独立性的评估标准和利率定价机制。最后,建立完善绿色信贷三查制度。贷前调查要与客户充分沟通,向客户传达赤道原则的要求,并根据分类结果建立行动计划,并在合同中明确客户所承诺的事项;要定期走访企业,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建立对环保企业标识、项目投资建设、生产、消费和污染物排放全程跟踪的数据档案库。
(三)制定并按照符合资源型城市特点的信贷政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方面加大对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传统产业节能减排、延长产业链条、提高附加价值。要结合资源型城市实际加大企业节能减排的信贷扶持力度,支持产业结构升级,支持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项目。另一方面支持资源型城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转型和调整,确保银行业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发展。加大对当地具有比较优势的新兴产业、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县域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努力构建特色和优势经济新格局。一是依托资源型城市独特地理条件,加大对低碳环保、循环产业及企业的支持力度;二是以倾力打造现代特色农业基地为目标,大力支持发展现代农业,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扩大现有特色产业基地规模;三是支持商贸、运输、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的整合提升,倾力打造中国阳光生态旅游度假区。
(四)按照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努力降低信贷风险
地方银行业机构一是要高度关注经济金融形势、态势和趋势,自觉服从宏观调控,主动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对信贷总量予以控制,合理把握贷款投放节奏。二是充分借助信贷手段,推进节能减排,严格风险控制。严控新增贷款投向“两高一剩”行业、企业和项目,特别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制定严格的低碳指标。三是应坚持有保有压、扶优限劣的信贷政策,做好精细选择、统筹兼顾工作,不断优化信贷结构,降低贷款集中度。
(五)发挥监管部门的政策指导作用,完善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激励与约束机制
监管部门一是要将银行市场准入与绿色信贷的开展情况有机结合,对于实施绿色信贷较好的银行在市场准入上予以政策倾斜。二是要引导和督促银行机构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建立起金融支持环保的激励约束机制,丰富征信系统内的环保信息,将银行机构是否落实了环保政策法规、对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的控制情况等纳入监督考察范围,解决金融机构绿色信贷实施动力不足的问题。三是推动辖内银行业机构加强与先进股份制银行的交流与合作,把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和最佳实践引入基层银行业机构,编制环境风险管理手册。
(六)政府部门努力营造有利于绿色信贷的制度环境
环保等政府部门应加强协调和监管,一是从技术上加大对环境、技术方面的评估,并及时发布企业环境检查、违法等相关信息,缓解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社会和环境方面风险的判断和管理。二是环保部门要提高环境的监管水平,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惩处力度,营造良好环境保护的政策和监管环境。三是要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加强银行业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满足其对贷款客户的管理需求,帮助银行业机构及时了解企业污染治理情况,做好贷款风险防范预案,最大限度地控制信贷风险。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3〕45号文件
[2] 薛成容,中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研究——基于兴业银行采纳赤道原则的案例分析[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