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司法文化中的潜意识培养

2015-01-19 02:30王运声
中国法治文化 2015年2期
关键词:潜意识法官当事人

文/王运声

注重司法文化中的潜意识培养

文/王运声

在现实中,各级法院领导在组织开展法院文化建设活动中,往往偏重法院文化的外在载体,也就是物质文化的外在表意形式的建设。建一流的法庭,在法庭内设置古今中外的法律文化元素,如法律故事、法律的经典楹联和俗语、象征法律威严公正的独角兽和大鼎、古代大法学家和法治思想家的壁画和雕塑、本级法院的司法要求和规范的经典话语;还有庄严高耸的大楼和法院大楼内外的法律元素的融合,如诗句画面和提示语,接待大厅法院工作人员的导引和诉讼指南的纸质展示或者视频媒体的反复播送,设立上网查阅法院受理案件流程、立案须知和审判管理流程等设施,使群众及时、准确了解法院当日的重要审判活动的公示,法院对外开放的群众接待日和声势浩大的集市接待、假日接待、院长接待以及近似自由市场的大接访制度,法官的文明用语和亲切和蔼的音容笑貌,如此等等,都已经成为各级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做法,哪些值得提倡,哪些应予否定,我们这里暂不做分析研究。但可以肯定的是,推出以上种种举措的出发点都是好的。

应当肯定,人民法院的对外接待工作已经大有改观,但是也必须承认仍并非十全十美。笔者建议院长们可以对自己所任职的下级法院搞一次微服私访,真实感受一下法院工作人员不太得体的那一面。在对诉讼当事人和当事人亲属的接待方面,法官有时还是存在着不近人情的问题。法院对当事人一律采取拒绝接待的方式,未必是严格执法的题中之意,也不一定都有利于公开公正地审判案件。应该承认,在历史上确有极少数案件存在错判或者量刑不当、采信证据不准的问题,有对法律事实理解偏差和适用法律偏差的问题,当事人蒙受冤屈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果我们的法官能放下架子,耐心倾听一下当事人的诉说,听听当事人家属的解释,可能就会有效地防止错案冤案的发生。

一些政法大学的学生被分配到法院工作后,常常会抱怨案件太多,有时一个上午就要开两三个庭,法官忙于应付,哪有时间去倾听当事人的诉说?因此法官也很难从案卷以外去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这是客观事实。法官任务压头的问题由来已久,笔者也很体谅法官的无奈。但是作为人民的法院、人民的法官,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时时刻刻都要发扬我党的光荣传统,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多接触一些群众,也许有的案件处理就迎刃而解了。几年前,笔者受组织委派到江苏南京栖霞区法院进行专题考察,那里的法官经常进社区了解社情民意,把当地农民转市民引发的拆迁、补偿等大量纠纷案件处理得井井有条,使矛盾烟消云散,社区平平安安。如果栖霞的法官坚持坐堂审案,数百起拆迁纠纷案件能够处理得如此完美吗?

笔者从事政法工作三十多年,受到传统的司法教育比较多,因此觉得老办法不能全部丢掉,可以扬弃,但不可以抛弃。

2008年,人民法院出版社组织拍摄了电视连续剧 《苍天》(原名《马叔的故事》),讲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马锡五新中国成立前在解放区司法为民的故事。当时拍摄这部戏时,反对的人不少,他们认为马锡五的审判方式已经不适合当代法治的现状了,拍摄这样的电视连续剧意义不大。然而创作人员经过冷静思考,反复斟酌,认为马锡五的故事很有现实意义,经与中央电视台共同探讨,得到了电视专家的认同。于是,剧组班子坚持把电视剧拍了出来。这部电视连续剧最后定名为《苍天》,被中央电视台列为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的法治献礼片。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各级法院收看并讨论《苍天》,反思我们在执法中脱离群众的现象,在法官中引起很大震动。笔者认为,法官马锡五心中涌动的浓浓的群众情感,是新时期所有法官依然要继承和弘扬的精神。

各级法院领导注重法院文化物质形态的建设并没有错,因为精神文化表意必须通过物质文化来得以张扬。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强化法院精神文化的建设。精神形态方面的文化建设,理应是法院法治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是文化建设的核心。

如何推进法院文化精神层面的建设,既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认识问题。如果我们的法院领导在认识上解决了问题,在方法上就能够充分发挥创造力和想象力,从而造就“千帆竞发,高招频出”的可喜局面。

应该承认,精神文化的推进是有一定难度的,特别是其不会在短期内产生明显的收效,还有待较长时间的检验。文化既然是个实践过程,就必须结合法院工作实践才能产生现实的效益。如果法院领导采取的举措对了,那当然会硕果累累。

法治文化既然这么重要,那么如何培育和造就法治文化就成为了一个很有研究价值的问题。笔者从实践中感觉到,司法人员的个体潜意识对培育和造就法治文化具有特殊意义。

何为司法个体的潜意识?是指当司法人员个体在接触到案件的最初阶段,大脑对案件及其当事人的第一反应,继而由这个第一反应产生的工作思路和思维方式的初始动议。潜意识与司法人员的个体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思想品质、文化素养和工作经验有着直接关联,是司法个体的思维模式的再现,这种思维模式往往是经过数年甚至数十年的积累、消化和沉淀,才得以形成的一种个体独特模式,也是司法个体鲜明个性的外在表现。

司法个体的潜意识往往又能够对某一案件的审理起到巨大的导向作用。而这就要看司法个体在面对案件当事人时产生的第一思维是“积极思维”还是“消极思维”。在刑事案件中积极思维如同无罪推定思维,消极思维如同有罪推定思维,在两种潜意识引导下的案件审理、判断,其结果可能部分不同或者完全不同。积极思维必然决定着司法个体从受理案件开始,一切思考都从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推进;消极思维则反之,一切思考都从不利于当事人的方向推进。依据这个推断,笔者认为,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遇到什么样的预审官、检察官和法官,其结果可能会有程序上和实质上的差异。这是因为司法人员也是人,也逃离不了人的思维固化模式对事物认知的局限性。由此可得出结论:司法人员素养的提高和积极思维潜意识的培育,对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特殊意义,尤其是对于自由裁量权较大的法官更是如此。用直白一点儿的语言表达,就是要培养法官和法院管理人员、辅助人员良好的第一反应的正确定位,这个第一反应即是我们上面所说的司法个体的潜意识。

由于司法个体潜意识的差异,必然会引发如下问题:司法人员接手一个具体案件时第一反应是什么?怎样评估这个案件?审理案件要选择什么路径?首先要解决案件中的哪些主要矛盾?本案的核心证据和基本事实是什么?等等。而司法人员对上述问题的认知和策略,对案件的正确审理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如何强化法官的积极思维潜意识,是案件审理质量高低、司法公平公正的关键所在。我们常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表述:因为对法官个人人格的信任与尊重,因此他的审判结果往往容易被外界认为是公正公平的。而如对法官的人格、人品不信任,则往往会产生其所办案件难以公平公正的感觉。而外界对法官的信任与否,往往就是从法官的言谈、做派、工作方式方法、说话的口气、对当事人的态度而感知出来的。也就是说,法官的积极或者消极的潜意识,是通过其言行举止表现出来的。

在中国比较注重人情世故的社会风气下,法官审理案件时难免会遇到领导和同事打招呼,亲属、同学、朋友说情的情况,而法官的大脑皮层接收到这些信息后做出什么样的第一反应很重要。因为这个第一反应往往就决定着今后审判案件的基本走向,对案件判决意见的形成举足轻重。

又比如,当事人在法院接待大厅里大喊大叫,气势汹汹,口出狂言,接待法官的第一反应是什么?马上制服他,动用法警驱赶他,把他赶出法院大门了事?还是先细心观察,而后对症下药说服教育他,使其自动放弃无理取闹?前者是消极思维潜意识的表现,这种潜意识里隐藏着“敢于到法院大厅闹事的人不可能是好人”的判断,因此会毫不客气地把他赶出去;后者是积极思维潜意识的表现,认为闹事的人可能有一定原因,或者确实受到了不公正的司法处置,或有冤情,应该了解清楚后,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平息事端。接待人员的第一反应,对当事人的闹事事件能否平和解决有直接影响。

打一个浅显的比方:同事张三在你面前说李四在办公室大谈你的失败之处,你听到以后通过自己潜意识的大脑运转和思考以后,可以做出如下第一反应:一是息事宁人。认为这是客观事实,李四说说并无大碍,失败的事迟早会被大家知道的,没什么了不起。二是风起云涌。认为这小子竟敢在我背后捅刀子,看我怎么收拾你!三是平和冷静。他是这么说的吗?我了解了解再说吧。这三种第一反应的形成就是个人潜意识在接收到外来信息后,经过大脑这台高度敏感的“计算机”运算以后产生出来的结果,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人的下意识的作用。

有的法官一年能够办理几百、上千件案件,其审判结果都能够让当事人感到满意,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他的潜意识在起重要的作用。人的潜意识会作用形成人的惯性思维方式,或者叫习惯思维方式。这种方式不是哪个领导可以指挥设定的,也不是父母遗传的,而是个人思想意识接收到各种信息后,经过加工梳理而形成的一种个人应急判断处理事务的习惯机制,或称个人本位定性。

有一位重庆的女大学生,觉得妈妈对她管得过宽,事事都要为她做主,跟妈妈闹得很僵,结果导致她放弃了工作,在家吃闲饭。别人问她为什么不去工作,她说,感觉单位的同事都是另类,自己难以与他们合群。其实问题就出在这个女孩子的自我潜意识上,在她看来,任何人都与自己有敌对情绪,甚至连妈妈也是敌人,对于自己周边的任何事,她全部用黑色、灰色的情绪去看待、去认识、去评价。这种不健康的潜意识导致她产生了不正确的第一反应,那她怎么能够不在社会和家庭中处处碰壁?而如果一个人面对现实世界时总是习惯用美好、善良、上进的心态去体验、去交流,那么很多本来的负面信息也能够被其运用已经形成惯性的思维模式处理得十分完美。因此,有一颗平常心,有一个宽广的胸怀,有积极向上的发展的眼光,考虑外来的信息时重视从积极意义上去分析论证和处置,这样的人做人做事往往会很成功。

不同的潜意识会使人做出不同的第一反应,产生不同的处置效果,这就是笔者认为的法院文化精神层面建设的重要之处。其实,世间事物的好与坏、发展与退步、圆满与失败,都可以通过人的潜意识状况来找到答案,因此我们也可以通过对积极思维潜意识等正能量的培养来改变自己的现状和命运。这既是法院文化的重点,也是法院文化的难点。

人的潜意识能否培育和改变?能否通过法院文化建设来实现法院的法官和广大工作人员潜意识的健康发展?答案是肯定的。人的潜意识有遗传的因素,但绝不完全是先天的。良好潜意识的形成更多地归结于后天个人的学习、思考、认知以及固化。

那么怎样培养人的潜意识呢?笔者认为即要引导其读书,多读书,读好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在最高法院工作期间,提出要把法官从饭桌上和牌桌上引导到书桌上来。笔者很赞同他的观点。在我国中南、西南、华东地区,玩麻将、打扑克牌是许多人每日的“功课”。麻将、扑克既然能够传承几百年、上千年,自然有它积极的一面,但是沉迷其中就会影响工作、生活和身心健康。随着电子化时代的到来,玩游戏也如同吸毒一般,使相当数量的青少年不能自拔,耽误成长。但我们的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绝对不可以陷入其中而不能自拔。而弥补个人精神生活空虚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多读书、读好书。

书本是作者花费巨大精力,费心劳神创造出来的精神产物,是对人类文化的梳理,是对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读书可以让我们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用较短的时间吸取较大的精神能量,是一种获取正能量的最经济、最便捷的方法。通过读书审视自我的潜意识,梳理自己千百个第一反应带来的成功与失败,修正自己的思维方式,调整自己的心态,久而久之就能够逐步地增加潜意识中正能量的比重,提高自己处理日常事务的成功率和完美率。这也是自我成功过程中不可小视的重要环节。

有的人活了一辈子,总结出来的结论都是别人的不对,认为自己是生不逢时,运气不好。其实不然,导致这样消极思维大于积极思维的原因就是自我的潜意识出了问题。如果这类人不能够及时调整和修补自己的潜意识状态,消除个体不良的思维定式,其将难以完成自己应该承担的职责。

我有一位好朋友,很有才华,但是每次轮到他应该晋升时总会遇到莫名其妙的阻力。一气之下,他打报告要求转业,准备脱下军装回地方工作。就在他离开部队的前一天晚上,两位同事约他共进晚餐。席间,他们诚恳地说:“老弟,你知道为什么每次提拔你都会有人出来反对吗?老实告诉你,因为你犯了一个小小的错误。你过于显露锋芒,把你的才华和能力毫无保留地展示出来,引起了人家对你的嫉妒和防备。我们俩与你共事多年,了解你的才华,知道你是个人才,看到你离开部队觉得很可惜。作为老同志我们给你一个忠告,建议你将‘锋芒毕露’改为‘锋芒半露’,将来必成大器。”没想到,这从“毕露”到“半露”的一字之改,真的成全了这位高智商朋友的命运,他最后的确严守“锋芒半露”这一原则,在事业和仕途上都是一帆风顺。但是,我们中又有多少人能够遇到真诚的朋友能给予我们点拨和教诲呢?作为掌管生杀大权的法官,如果在其茫然或者不太理智的情况下,能有一位智者点拨他,启动正能量的潜意识去引导他正确审判案件,相信他的公正公平概率会保持在很高的水平上。因此,笔者个人认为,研究人的潜意识很有现实意义。

人的潜意识的培养还要借助实践的力量,融入实践,在实践中磨炼,在实践中把握。只有通过许许多多的实践历练,才能够真正培育出自己具有正能量的潜意识。因此,及时总结实践经验,积累正确的第一意识的形成经验,就能够在从事司法工作中比较接近法治文化的精神实质和合理内涵,就能够在实践中培养和形成更多处理复杂事态的良好潜意识。只有这样,法官在审视诉讼案件时,才能够凭借良好的潜意识,作出更多合理的判断,从而对案件作出合理判决。而这种良性审判结果一旦离开法治文化精神内涵的支撑,将是无法实现的。笔者以为,这个判断是有足够的事实支撑的。

(本文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秘书长)

猜你喜欢
潜意识法官当事人
我不喜欢你
法官如此裁判
法官如此裁判
猴子当法官
什么是当事人质证?
第一眼看到什么动物,测试你潜意识下的心理状态
做“德法兼修”的好法官
什么是赞扬激励法?
Modeling some long-term implications of CO2fertilization for global forests and forest industries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