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龙大轩 梁健
法治文化需汲取传统法律文化精华
文/龙大轩 梁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
走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既要回应和解决现实关切,也要观照传统,重新认识和了解已经远离现代社会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华法律文化曾经有过灿烂的历史,近代以来遭受了前所未有的重创,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历史往往在经过时间沉淀后可以看得更加清晰。”只有回采历史、正本清源,才能更合理有效地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提供历史的正能量。
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在两个传统的基础上开展的,一是一百年来移植引进西方法律的传统,二是华夏文明五千多年的固有传统。外来传统和固有传统有力的结合推动了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这种结合成功与否将取决于我们对固有传统的认识。这一固有传统就是源远流长、丰富多彩、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着举足轻重地位的中华法律文化。中华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的积淀,形成了丰富的精神内核,在国家、社会、个体三个层面上构成了六种具有核心代表性的法文化,这也是中华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所在。
(一)国家层面的“和合”法文化
“和合”是中国古代关于综合性、系统性、整体性思维的重要哲学概念,喻指世间万物、人间万象各有不同,却可以调和起来。但这种调和又不会使各物象改变其内在实质,仍保留其自身的不同。早在春秋时期,古人就阐明了异质事物在对立统一与结合中产生新事物并得到发展的道理,老子提出“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的命题,将“和合”视为宇宙生成、大化流行的法则。孔子又将其落实到人文层面,“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用对立统一的观点分析、看待一切事物,这正是“和合”的精华所在。
(二)国家层面的“仁义”法文化
“仁义”是儒家的重要伦理范畴,本意为仁爱与正义。孟子曾着重提出,汉儒董仲舒继承其说,将“仁义”作为道德的最高原则。宋以后由于理学家的阐发、推崇,“仁义”成为道德的代名词,常与“道德”并称为“仁义道德”。“仁”、“义”与 “礼”、“智”、“信”合称为“五常”。
(三)社会层面的“孝道”法文化
“孝”始于敬祖,孔子以人性论为基础,系统地构建了“孝”的行为规范,认为“孝”不仅仅是物质层面上的给予,更是精神层面上的礼敬。孝道思想经过儒家的发展,由家庭内部伦理上升为宗法等级伦理,获得了统治阶级的认可和提倡。“孝”与“法”本来是两种不同层次的行为规范,但古代中国法律与道德相混同,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模式消解了二者之间的差异。汉朝以后,由于国家的提倡和大力推广,“孝”进一步制度化,于是孝行由道德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孝”的基本精神成为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法律成了维护孝的工具。孝法结合的法律模式适应了古代中国社会,自然生发的伦理秩序递延为法治秩序并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社会层面的“清官”法文化
“清官”是中国话语中一个特有的概念,是中国古代社会中一种特有的现象,是一种特定的政治法律文化。清官集中体现在清廉、清明和清正三个方面。清官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颇具独特性,它集中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意识。清官更可以看作是当时的一种法律符号甚至民众的特别信仰,凝聚了中国百姓对法律人应具备的职业道德的全部想象和法律理想,甚至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象征。
(五)个体层面的“诚信”法文化
诚信是儒家学说中的一个重要道德范畴,在春秋时期业已形成。春秋以前,“诚”和“信”多用于对鬼神的虔信。后经儒家倡导,“诚”与“信”逐步摆脱宗教色彩,成为经世致用的道德规范。儒家认为,诚信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当政者的表率作用是实现社会诚信的关键。诚信是人们安身立命之本、个体道德的基石。诚信在人类的个体道德修养、人际关系的协调和社会秩序的整合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用。
(六)个体层面的“礼让”法文化
“礼”是中华文化的主要特征之一,传统社会就是礼法社会。儒家认为礼之用,和为贵。礼的用处,就是要建立“和”的社会秩序。而谦让是礼的核心,依礼而谦让,几千年传承不息,形成特殊的礼让文化。发端于传统社会的礼让文化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比如在社会风俗的美化、人生智慧的激发、人格品德的提升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在数千年的法制文明演进历史中,中华法律文化不仅以其光辉的思想价值泽被后世,还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和制度成果,其所留下的遗产和资源,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仍然具有历史借鉴价值。
(一)实践中法律与道德有机结合的历史经验
中国传统法律的最大特色就是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在长期的治国实践过程中,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积累了大量有益的历史经验,形成了独特的治理优势。首先,传统法律重视宗族关系和亲情伦理,将宗族成员中的伦理关系纳入法律关系,以法律手段强化宗法伦理关系,赋予当事人更多的伦理责任和权力。这对维护家庭内部和谐和社会秩序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其次,传统法律重视社会成员的道德联系,将邻里、师生、上下级甚至于陌生人之间的道德互助责任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手段强制社会成员履行道德责任,严格遵循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这固然有强人所难的嫌疑,但同时也增强了社会成员的互信感和安全感,展示了传统社会温情的一面。
(二)“民本”、“变法”、“大一统”思想在法治建设中的运用
中华法律文化所凝练的指导思想和思维模式,如“民本”、“变法”、“大一统”等思想,都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加以体现和落实,其具体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民本”思想由来已久,自西周以来延绵不绝。历代有为君主为了维护统治,都会推行对普通民众较为有利的法律政策,尊重民间习俗,维护民间秩序,尽量减轻人民负担,重视发展民间经济,实行惠及平民的“德政”、“仁政”,处于上升期的统治阶级更是如此,于是才会出现国富民强的“盛世”。“变法”思想能够顺应时势,与时俱进,及时进行法制改革,不断推动法制向前发展。从周公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法律观到商鞅、王安石、张居正的一次次变法运动,直到近代的戊戌变法,以及清末的法制变革,历代立法者大都能够顺应时代发展需求,积极推进变法革新。“大一统”思想一贯反对地方分裂势力,积极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定团结。早在两千多年前,《春秋》“大一统”思想就已经占据中国传统政治法律的主流地位,地方分裂势力在任何一个朝代都为法律所不容。而为了维护“大一统”局面,历朝历代都有自己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这对今日之法治建设颇有启迪。
秦律竹简
(三)法制宣传与行政执法的成功经验
中华法律文化在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有较为成功的经验。首先,十分重视法制宣传,在多数情况下,能够切实将国家法律精神有效灌输到普通民众的意识之中。尤其是地方政府面向底层民众所作出的融道德教化与法制宣传两大职能于一身的“条教”与“榜文”,就在维护地方社会秩序和法制统一方面取得了明显实效。其次,在行政执法方面也独具特色。政府机关在地方事务中所展现出来的是一种建立在与民间意识和民间秩序和谐共处基础之上的国家主义。基层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利用民间固有的秩序资源和道德力量,以一种相对圆融的方式,达到既能贯彻国法精神,又能照顾风土民情的双重目的。这对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的今天极具参考价值。
(四)古今相通、可资借鉴的法律原则
中华法律文化在其自身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很多对今天来说仍然具有较高借鉴价值的法律原则。首先,在刑事法律方面,如矜恤老幼原则、区分公罪私罪原则、重视伦理犯罪原则等,对今天的刑法原则具有很大的参考借鉴价值。其中,亲属相隐原则和矜恤老幼原则,在现有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有所体现。而另外一些原则,则是今后法制改革过程中亟须深入领会和合理采纳的。其次,在民事法律方面,也摸索出一系列古今相通的法律原则,如善良风俗原则,契约自由、协商、公信原则,尊重物权原则,认可私力救济原则等。其中许多具体规定和设计理念,仍有进一步分析、总结和深入挖掘的必要。最后,在司法方面,也形成了许多在今天仍有较强借鉴价值的法律原则,如追求中道原则、追求和谐原则、审判专业化原则、法官回避原则、法官责任原则、慎杀原则等。这些原则,在司法改革如火如荼的今天,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而也需要进行系统而深入的梳理和转化改造。
(五)可资借鉴的法律制度
中华法律文化在制度建设方面亦颇有建树,若能对其进行创造性改造,仍能在当下展示出其独特的价值。首先,在立法、行政、司法制度等方面有很多成功经验,如法典编纂与法律解释的经验摸索、国家制度的日益完备、官员贪腐的制度防治、屈法伸情的司法制度、司法文书制度、司法复核制度。其次,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立法方面,如农业生产管理方面、手工业管理方面、市场管理方面、货币管理方面、赋役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再次,可供借鉴的还有乡民自治和社会控制方式,如乡村自治组织及其功能、宗族与宗法制度及其功能、乡间宗教意识及其法律运用、乡间社会的法制宣传。最后,还有无讼观念下的民事纠纷调解制度,如官方调解与民间调解、民事纠纷调解基本原则与程序、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民事纠纷调解的功能等。
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对如何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进行了精辟论述,对通过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寄予厚望。这将极大地激发法律文化研究者积极投身于法治的现实理论与历史传统的研究热潮中,努力使中华法律文化再次焕发生命活力。
由于近代以来传统的断裂,这些中华法律文化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远离了现代人的生活。如何让现代人了解这些断裂的传统、远逝的精华,这是法律文化研究者的学术责任和现实担当。只有通过深入、客观的研究,才能讲清楚中华法律文化的内涵、价值和精华。研究是前提,但只有研究而没有推广、传播和弘扬,也就没有文化的传承。传播和弘扬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探索研究新高度,挖掘新视角
围绕提升国家软实力、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重点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文化产业发展、中国文化“走出去”,是当前文化建设的重点研究领域。要想解读博大精深的中华法律文化并抽取其精华,达到法律文化传播的最大效益,关键是要多思考如何“讲清楚”中华法律文化,特别是其精华和糟粕;思考如何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基础上,弘扬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中华法律文化精神;思考如何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如何实现中华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及如何将其与整个中华文化所体现的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进行对接研究等。这些思考要求研究者所追求的不仅仅是一般的历史叙述、理论阐释,所扮演的角色不仅仅是理论研究者,而是通过视野的提高推动法律文化研究,彰显现实人文关怀,在法律文化研究者与传播者之间实现完美的身份结合。
《吕刑》铭文拓片
(二)拓展传播空间,创新弘扬方式
法学专业教育仍然是目前传播中华法律文化的最主要方式。现代大学教育致力于培养具备优秀综合素质的人才。中国的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改革,对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已有足够重视,把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融合在一起,构建了培养中国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模式,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智力和人才保障。在法学专业教育过程中,增加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有助于学生辩证地思考历史上的中华法治文明成果,客观认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此其一也。其次是以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为代表的法律文化类讲座报告会。这些讲座报告会,为我国不断推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律文化、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这种以法学家为法律文化传播主体的模式也为一些省市乃至全国各级机关单位和企事业组织所学习和借鉴。此外,还有法律文化类图书和法律文化类影视节目,这些都是增强法律文化渗透力和感染力的有力手段。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构建和发展现代传播体系,提高传播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对发挥好新兴媒体作用、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阐释好中国特色提出了明确要求。随着社会步入新媒体时代,新媒体成为传统传播方式之外的一支生力军。新媒体可以使法律文化传播更具有针对性和目的性,提高传播质量和效率;可以增强传播的互动性、参与性;可以突破传统传播方式的局限,实现空间、时间传播的灵活性。因此,利用新传媒为法律文化传播插上移动的翅膀,这是在巩固传统传播方式基础上最应积极拓展和突破的新途径。
(三)以专业化智库为突破口,构建研究和传播战略平台
2014年10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提出:要从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国家软实力的战略高度,把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切实抓好。就目前高校状况而言,几乎每一所高校都成立了或多或少的学术科研机构,也组建了各种类型的科研团队。但总的来说,这些类型繁杂、数量众多、层次各异的科研机构、人才团队和项目设置,仍然需要进一步统筹规划,特别需要结合所在高校的优势和特色,向专业化智库转型,明确智库建设的主攻方向,力求在一些关键领域、关键环节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就中华法律文化传播而言,可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要对各种传播途径和方式,特别是多年来传播过程中的成功案例进行具体总结,以此为基础,着重对有效传播能力建设进行研究。其次,要不断整合国内研究力量和传播资源,打造高水平的研究与传播团队,建立法律文化专家库,培养和造就一批有志于从事法律文化研究和传播的后继者。最后,要开展法律文化巡回演讲,逐步形成法律文化研究机构和制作平台的品牌、规模双效应,确保研究与传播成果的持续、高效产出。
(本文作者:龙大轩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文化研究传播中心主任;梁健系广西经济干部管理学院讲师、中国法文化研究传播中心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