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由“袭警”引发的命案

2015-01-17 21:19那五
华声 2015年10期
关键词:李二绞刑罪人

那五

“袭警”是一个现代的法律概念,清朝在新政之前,并没有建立近代警察编制,自然也没有“袭警”的说法。这里的“袭警”一词,只是借用而已。如果要仿照“袭警”造一个恰切的词,不妨叫“袭役”——因为当时履行类似警察职能的公职人员,叫做“捕役”,也就是我们在古装电视剧中常常看到的捕快。

今天我们就来说一桩发生在清朝嘉庆二年、由“袭警”引发的人命案。案件的当事人叫邵本,是县衙一名负责缉拿盗贼的捕役。

话说某日,县衙接报:盗贼李二等人盗窃了平民的马资、衣物。县令便命捕役邵本率领同事邵殿立、赵来法查缉李二一伙。

邵本很快侦查到李二等人下落,立马乘夜前往缉拿。到达李二与同伙段二的藏身之所时,已是三更时分。捕役邵殿立与赵来法上前叩门,段二不知是捕役,出来开门探看,即被邵殿立当场拿获。邵本则马上冲进屋,想捉住李二。在邵本进屋后的短短几分钟时间内,屋内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成了一个谜。等到赵来法冲入房间时,发现李二已被邵本的铁枪扎中腹部,倒地不起。三日后,李二殒命。

一起寻寻常常的盗窃案,现在却演变成人命大案。邵本也从一名捕快变成了杀人嫌犯,接受调查与审讯。

法庭审讯的重点,放在盗贼李二在邵本冲入房间之后是否有“持械拒捕”、“袭警”的情节上。因为按照《大清律例》,“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杀之勿论;若已就拘执及罪人不拒捕而杀,各以斗杀论。”意思是说,捕役当场杀死手持武器拒捕的逃犯,属于履行职务,不必坐罪;如果逃犯已被拘执,或者没有拒捕的举动,捕役杀死他,则要论罪,按“斗杀罪”论处。只有一种情况下捕役不可杀死犯人:犯人无力(已被拘执)或无意拒捕的时候。因此,“邵本杀李二”案的审讯重点,就是认定李二有没有拒捕。如果李二有拒捕之举,则捕役邵本当场扎他一枪,属于正当履行职务,无罪;如果李二没有拒捕,邵本杀他,就犯了“斗杀罪”。依清律,斗杀致人死亡,要判绞刑。

邵本的口供说:在他冲进房间时,李二闻声惊起,操起一把刀子,“欲行拒捕”。邵本担心被他砍伤,情急之下,才用所带铁枪扎了他肚子。如此说来,捕役邵本动枪,显然属于正当履行职务了。

但是且慢。法官很快发现了一个疑点:“邵本等商同往拿窃贼时,已三更。李二等业已睡宿。邵本进屋时,必然昏黑,何以见及李二拾刀?拒捕情节已未确凿。”换言之,捕役邵本有可能撒谎。

审讯到最后,法庭因为无法排除邵本撒谎的疑点,便按“罪人不拒捕而擅杀以斗杀论”的律例,判处邵本绞刑。

案子经巡抚复审后,上报到中央刑部。刑部在复核时,又认为原来的判决太草率,捕役邵本并无杀死李二的动机,如果李二没有持械拒捕,邵本似乎没有理由要置李二于死地。如果邵本的动枪属于正当履行职务,却被判了绞刑,岂不是含冤而死?原判決“仅称李二闻拿惊起,欲行拾刀拒捕,遽将邵本依罪人不拒捕而擅杀以斗杀论律,拟以绞候”,案情未明,拟罪失当:“声叙未为明晰,罪名生死攸关”。

因此,刑部将案件驳回重审,“令该抚遵照指驳情节,推究确情,按律妥拟”。

邵本杀李二究竟是不是“罪人不拒捕而擅杀”,案子最后的审判结果又如何,限于史料记载没有下文,我们现在也就不得而知了。这宗未知结果的公案告诉我们:现场监控视频有多么重要。如果那时候有视频资料,马上就可以水落石出。当然,这里说的视频资料是指未经剪辑的原始图像记录。

摘编自“有难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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