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政府绩效管理在我国历经20多年的发展,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提出了政府绩效管理需要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发展目标。论文围绕三个方面对我国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研究的主要成果做了系统描述:我国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法制化现状、法制化内容体系、法制化路径,以及国外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未来研究趋势。
关键词: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立法现状;立法内容;立法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4-0127-02
政府绩效管理是20世纪70年代初,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西方国家大规模引入新的政府管理方式。在我国随着政府报告中提出“抓紧研究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标志着我国的政府绩效管理以制度化的方式开始嵌入传统的政府管理中。我国学者对“绩效管理及评估”的研究已有20多年,产生了丰硕的研究成果。随着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实践中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需求,以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研究成为政府绩效管理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对我国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研究文献进行综述,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一、国内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研究概述
“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是政府绩效管理研究深化和细化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以中国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和中国博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为文献来源,将检索时间段限定为2004—2014年,以“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和“政府绩效评估法制化”为主题检索词,分析文献发现其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立法现状研究;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内容体系研究;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路径研究;国外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研究,以下将对这五个方面进行评述。
二、国内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研究主题
1.我国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首先,研究人员普遍认为避免我国政府绩效评估流于形式化,成为昙花一现的政治运动,政府绩效管理及评估需要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发展。薄贵利[1]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大多数通过政府文件规范,弱点是权威性不高、规范化不够、稳定性不强,随着政府绩效评估的发展需要法制化完善,如此才能通过政府绩效评估发现问题和修改完善,使得绩效评估不流于形式。其次,关于我国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可行性研究,笔者[2]提出新公共管理提供理论支撑,《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政府工作报告》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部委和地方政府法制化提供实践经验三个方面分析,认为国务院制定统一的政府绩效行政法规的可行性。杨秋军[3]的硕士论文中对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可行性进行论述,提出中央政府的支持和推动提供了立法动力;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实践提供了立法实践基础;现有的政府绩效管理规范性文件提供立法依据和参考;国外政府绩效管理立法为我国立法提供了经验,行政问责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相关制度支持。
2.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立法现状研究
目前,我国有关政府绩效管理的专门中央立法还没有,只有地方人大及政府出台的地方立法,如《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等,学者们对相关地方立法内容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建议。陈岩[4]将我国不同层次法律中关于政府绩效管理的规定进行分析,包括宪法、公务员法、国务院及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指出现有政府绩效管理立法虽有一些零散的、笼统的规定,缺乏高层次的专门立法。单国俊[5]对《哈尔滨政府绩效管理条例》的立法模式与定位进行介绍,提出创新地提出绩效计划、绩效诊断分析和反馈、绩效监督,以及绩效问责制度,并且在扩大公众参与的基础上,实现了绩效评估结果使用的多元化。
3.我国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内容体系
从政府绩效管理体系角度,潘小娟[6]等提出法制化内容体系主要包括:一是绩效管理主体和客体,主体是指组织实施政府绩效管理活动的人或机构,客体是指绩效管理行为;二是绩效管理的内容和指标体系;三是绩效评估方法和程序;四是绩效评估结果的使用;五是绩效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申诉救济。从系统论角度,石富覃[7]提出绩效评价的技术系统、操作系统和监管系统等“三大系统”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既规范绩效评价行为的行业法,又成为规范绩效评价管理的监管法。
4.我国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路径
关于我國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的路径,学者们提出了人大立法和政府制定规章两种主要路径,这两种路径最终目标都是全国人大统一制定政府绩效管理的法律,实际反映了学者们对目前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实践成熟度的不同判断。
大多数学者提出人大立法路径,单国俊[8]指出人民主权的性质决定了政府绩效管理的立法必须由权力机关而非行政机关来制定,因为权力机关制定法律“体现公众意志”,“符合公众利益”,也“增强绩效管理法规的权威性和可信赖性”。胡税根[9]提出法制化应遵循从上到下的立法路径,即首先在国家层面制定一部政府绩效管理和评估的基本法,之后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绩效管理进行详细的规范。但是,常有有[10]认为目前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统一适用于全国的法律的条件还不具备,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应先由省级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规范政府绩效管理。
5.关于国外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研究
国内学者对于国外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研究,主要是介绍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政府绩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经验和特点,并提出对我国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的启示。
林鸿潮[11]指出美国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简称GPRA)作为美国政府绩效管理的基本法律,全面规定了实施政府绩效管理的目的、内容、责任及其实施进程,具有规范效力的统一性、推行实施的渐进性、管理评价方面的分权以及内容的灵活性等特征,认为政府绩效评估立法是解决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困境的一个根本途径。何文盛[12]将GPRA与GPRAMA(《政府绩效与结果修正法案》)从颁布背景、政府绩效管理内容、报告形式、项目管理和法案实施效果五个方面比较两者异同,指出GPRAMA的主要目标与宗旨与GPRA没有根本性的差异,GPRAMA是对GRPA的进一步修正完善。袁娟[13]对比美、日政府绩效评估法律提出两国的共同点:立法目的都注重公民导向和结果运用;评估主体为政府部门;评估方式以自评为主;具体操作都重视计划;评估目标都要求可量化;评估结果需提交报告给国会;都强调对专门人才的培养;注重跨部门统筹协调。范柏乃[14]提出借鉴韩国经验将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应与行政改革结合起来,提高公民对绩效评估的参与度,将绩效评估要与管理模式相适应。
三、结论:可能的研究趋势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研究目前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一是大多数是从管理学和政治学角度,论述关于我国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内容体系,缺乏从行政法学角度构建内容体系;二是对现有的我国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内容体系的构建,多是提出笼统的法制化框架,对于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哪些内容可以法律化,哪些内容是不可法律化的研究没有;针对我国现有的大量政府绩效管理相关规范文件也没有进行实证分析研究,提出切合实际的法制化意见。
对于未来可能的研究趋势,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一是中国语境下的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构建。目前学术界多从政府绩效管理系统理论内容出发,或者只借鉴美国《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的框架构建,缺少从法律责任与权利角度思考我国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的理论基础,应充分考虑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立法目的基础上,结合现有制度构建内容体系。二是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立法实践效果研究。目前我国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政府绩效管理专门立法,但是已经有多个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如《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等。对于这些地方立法实践,学者们研究多集中于内容体系分析,对于立法后的实践效果研究很少见。对于地方绩效管理立法实践的效果研究,将为完善我国政府绩效管理体系提供重要理论支撑,也为进一步全国性立法提供经验支持。三是研究方法多样化。相对于国外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多种类的研究方法,国内研究大多使用规范研究方法,还尚未充分使用内容分析、比较研究、案例分析、定量分析等多样化的研究方法。
参考文献:
[1]薄贵利.建立和推行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制度[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3):44-47.
[2]冉敏.中国政府绩效评估法制化立法宗旨和立法原则研究[J].青海社会科学,2012(3):91-95
[3]杨秋军.政府绩效管理立法研究[D].北京:中国中央党校,2013.
[4]陈岩.政府绩效管理面临的法律困境与道路探索[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2):17-19.
[5]单国俊.政府绩效管理地方立法探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0(3):29-31.
[6]潘小娟.关于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立法的思考[J].理论探讨,2009(4):7-10
[7]石富覃,包国憲.我国政府绩效评价监管法制体系建设问题研究[J].甘肃省社会科学,2011(3):109-112.
[8]单国俊.政府绩效管理地方立法探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0(3):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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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袁娟,沙磊.美国和日本政府绩效评估相关法律比较研究[J].行政与法,2009(10):39-42.
[14]范柏乃,程宏伟,张莉.韩国政府绩效评估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公共管理学报,2006(2):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