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志 跃
(安阳师范学院 历史与文博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2)
明代祠堂祭祖数及其位次考论
王 志 跃
(安阳师范学院 历史与文博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2)
明代祠堂祭祖数总体可分为四代及其以内、五代、五代以上三种情况。祭祀四代及四代以内的理论依据除《家礼》以外,还有古制及今制,但在实施中人们多遵《家礼》;祭祀五代及五代以上的理论依据为程颐的始先祖之论及多祖论等,实施中,祭祀五代多以“高、曾、祖、考+始祖”的模式出现,祭祀五代以上则因缘情制礼、以义起礼及萃聚人心等而没有固定规律。明代祠堂祭祖位次有尚右、昭穆、尚中之制及其他方式。《家礼》提倡的尚右之制有所推行,昭穆之制、尚中之制及其他方式,尤其是后二者,则在社会上得到了相当广泛的实施,甚至还可能是祠堂祭祖位次实施的主流。
明代;祠堂;祭祖数;位次
明代是中国祠堂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阶段,其祠堂数量、形式及规模均别具特色。关于明代祠堂,前人多有研究①,但有关明代祠堂祭祖数及其位次的研究却相对较少②。如果不明白祠堂所祭祖先数及如何摆放,就无法使得祠堂合理(礼)正常地运转,故祠堂祭祖数与其位次研究极富价值。常建华曾说:“祠祭祖先在礼制上的关键问题是所祭祖先的世代和神主的摆放位置。”[1]121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明代祠堂祭祖数及其位次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以期弥补遗珠之憾。
明代祠堂祭祀祖先的数目,有据《家礼》所确定的支庶地位而祭祀一至四代不等,也有因宗族壮大的实际情况或其他因素而祭祀五代甚至五代以上者。此外,明代祠堂祭祀除了祭祀直系祖先外还祭祀旁系亲属。下面我们就从理论与实施两方面分四种情况对明代祠堂祭祖数进行梳理。
(一)祭祀四代及四代以下
1.祭祀一代。祭祀一代,自古已然,宋儒朱熹即说:“古者士庶止祭考妣。”[2]卷9,121而在明代祭祀一代祖先,通常是由该家的支庶地位决定的。如辽东名儒贺钦便因是支子,“四时祭祀止于考妣”[3]卷7,695。
2.祭祀二代。明代礼典规定:“庶人无祠堂,唯以二代神主置于居室之中间,或以他室奉之,其主式与品官同而无椟。”[4]卷6,172不过,人们祭祀二代却多遵依《家礼》,如安福潘多吉、江西罗京等就是如此[5]卷13,594。
3.祭祀三代。祭祀三代,宋已出现,司马光《书仪》就记载了祭祀三代的仪节[6]卷10,521-523。时至明代,行唐知县胡秉中奏请祭祀三代,并得到了朱元璋的允准[7]卷1,170。明初祭祀三代的规定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清初学者毛奇龄即言:“明初礼官用行唐县知县胡秉中议,许庶人祭及三代。今俗祭祝词尚有称三代尊亲者。”[8]卷1,748
需要说明的是,洪武时期对于庶民祭祀三代还是四代,太祖的态度时有所变。如无锡处士华悰韡说:“祠堂神主世次,初焉钦遵祭礼,庶民祭三代,故自曾祖考妣、祖考妣、考妣,及弟妹之无后者附焉。近年钦颁‘教民榜’内祀先祝文云:‘告于高曾祖考之灵’,则是庶民亦许祭四代矣。”[9]卷1,272就反映了这一情况。
4.祭祀四代。祭祀四代的依据为程颐所言:“自天子至于庶人,五服未尝有异,皆至高祖,服既如是,祭祀亦须如是。其疏数之节未有可考,但其理必如此。”[10]卷15,167后该主张为《家礼》吸纳。明人在实施时也多遵循《家礼》,如安福刘球家“祠祀四代”[11]卷1,371,其制度、礼仪即悉遵朱子所定。又,德兴舒氏祠堂“所祭世数之远近”,也“一惟朱子之是遵也”[12]卷30,613。甚至有的人恪守《家礼》祭祖数的规定,一旦有人违背,即便名门望族也要进行谴责,这从诸如“义门郑氏祀五世,僭矣”[13]卷5,283之类的言论中就可看出。
(二)祭祀五代
祭祀五代,通常指“高、曾、祖、考+始祖”的模式,朱熹初亦赞成,后认为有僭越之嫌而不再施行[14]卷87,2257-2258。但《家礼》仍保留有冬至祭始祖的礼文,从而为后人祭始祖留下了口实。《万一楼集》所载“冬至祭初祖,《朱子家礼》有明文矣”[15]卷40,505-506,便是明证。
元代采用“高、曾、祖、考+始祖”模式较有影响者为义门郑氏。据载,“义门郑氏(祠堂之法)以中位始祖为上,高、曾、祖、考左右分次之”[16]卷7,419。至明中期,丘浚在礼典中对该模式进行了肯定③,他的祖先排位类似义门郑氏,即“中设先祖考妣位于中堂,自先祖而下考左妣右,分为两列”[17]卷7,591。关于先祖,丘浚说:“高祖之父为五世祖,推而上之为六世、七世,随所知而书之。或以始迁之祖,或以起家之祖,在高祖以前者一人为先祖。”[17]卷7,591即他将始迁祖与起家祖定位为先祖,而在丘浚看来起家祖指起家为官的祖先,也就是初有封爵者,即他所说的始祖[17]卷1,457。又,丘浚此主张乃针对《家礼》祭四代无法满足现实需要而提出。因此,我们认为丘浚的祭祖模式为“高、曾、祖、考+始祖”。而这一模式伴随着嘉靖十五年诏允庶民可以祭祀始祖,遂变得日益合法化。
事实上,除《家礼仪节》及嘉靖诏令的文本肯定以外,在实施中明代其实早已有“高、曾、祖、考+始祖”的祭祖模式。如成化时兖山汪氏家祠,“其中专奉(始祖)越国公,高、曾、祖、祢左右序列于上”[18]卷16,284。随着官方对此模式的逐步支持,嘉靖间刑部郎中叶良佩家祠、万历间儒官郭彦家祠等均采用了“高、曾、祖、考+始祖”的模式④。此外,江苏无锡邵氏、浙江黄岩王氏等也以该模式祭祖⑤。由此台湾学者何淑宜认为,明代不少宗族均以始祖与四代合祭的方式来建祠立主[19]207。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家族虽采用该模式祭祖,但有的是以义起礼,如儒官郭彦家;有的是商量的结果,如刑部郎中叶良佩家。并且他们均未明确指出是参照义门郑氏做法、《家礼仪节》规定或嘉靖时允祀始祖的政令等而来。由此可见,明代宗族在祭祖上具有很大的自主性。
(三)祭祀五代以上
宋儒程颐不仅有以五服为断士庶祭四代的言论,也有一些祭多祖的言论,比如他说:“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季秋祭祢”[20]卷18,240;“祭先之礼,不可得而推者,无可奈何;其可知者,无远近多少,须当尽祭之。祖又岂可不报?又岂可厌多?盖根本在彼,虽远,岂得无报?”[20]卷17,180。这一方面反映了程颐祭祖论的前后矛盾,但另一方面却为后世祭祀四亲之外的始祖及先祖等提供了理论依据。
而现实中祭祀五代以上的祖先则主要出于以下因素:一是缘情制礼。如万历间儒者方学渐即从人情的角度出发,所建族祠,冬至祭始祖,清明则楮书其余先祖神位,祭毕焚之。至于四代则祭于寝[21]卷6,515。二是以义起礼。如永嘉王叔果家祠,在祭祀始祖与四亲之后,认为远祖亦不宜废祭,遂“请以义起”,另建宗祠“奉始基祖万十一府君,而以三世祖樵云翁及通政溪桥翁配”[22]卷1,560。三是为了萃聚人心。正德时大臣林俊即言:“近世江南旧族,联谱数十世……非举得祭始祖与唐制三品以下得举禘祫之文,则无以维系族属。故始祖之祀,义之不可以已者也。”[23]卷12,131
但无论祭祀多少代,只要不危及明王朝的统治,朝廷通常不加干涉。正如明代学者吕柟所说:“今天下闾阎庶民,多画神主于轴,其谱牒可考之家,虽十世祖皆祀之矣,未闻有禁也。”[24]卷1,315这也是明代祭祀祖先数及其形式呈现多样化的主要原因。
值得关注的是,祠堂所祭一代未必是父,如吉水邹氏之祠所祭一代为始祖[25]卷4,277。所祭二代也未必是祖、父,如永新尹氏祠堂,所祭即为十二、十三世祖先[1]138,余者依此类推。
关于祠堂的旁亲诸祖,无论宋儒还是明代学者,均无进行相对系统的探讨,故不拟专节论述。但旁亲诸祖在祠堂受祭与否,却也直接影响其后人参与祭祀的心情与积极性。对此,《罗司勋集》载道:
今人有岁时之会,独其长子、长孙在,而众子、众孙不与焉。其心未必能喜而饮食,是故祭及其长,遗其庶,非所以宴乐祖考之心也,且众子孙顾视自家祖考不得与享于庙,人情岂得妥然?又非所以体悉群族之义也。[26]卷8下,505
综上,明代祠祭四代及四代以内的理论依据,除《家礼》外,还有古制及今制,但实施中则多依《家礼》。祭祀五代,经丘浚的礼典化及嘉靖允祀始祖政令的肯定,变得日益合法化,在实施中多以“高、曾、祖、考+始祖”的模式出现;祭祀五代以上,除了程颐的祭祖论外,人情、恩义及萃聚人心也是其出现的主要原因。又,据罗虞臣之言可知,旁亲诸祖在祠堂中的地位亦不容小觑。
祭祖位次的安排并非易事,明代义乌陈氏就曾慨叹:“堂不难于作,难者,神主之位次,欲其当乎义,而不失乎礼也,若之何?”[27]卷32,255尤其明代大量出现的五代及五代以上的祭祖情况,对祠堂祭祖位次的设计者来说,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因《家礼》对神主位次的安排仅限于四代。那么,明人祠堂祭祖位次究竟是如何摆放的呢?现试析如下。
(一)尚右之制
此为《家礼》规定,且有古礼为依据:“户既偏东,则室最深隐,故西南隅谓之奥,西北隅谓之屋漏……此古寝庙之制也。寝庙以室为主,以奥为尊,故神居于奥,坐则东向,祭则西向,以从事,此古神位之制也。”[26]卷8下,487而明人祭祖也确有遵《家礼》尚右之制者,《万一楼集》即载:“曾见几大家列祖先神主,皆以西为尊,询之,云此《朱文公家礼》,神道尚右也。”[15]卷48,583
同时,明儒对《家礼》尚右之制还另有阐发,如关于尚右之制的依据,沭阳县典史周铸“尝疑朱子《家礼》四龛‘以西为上’之说循习唐制,非古礼也”[28]卷83,468。关于尚右之制的起始时间,国子祭酒周洪谟则认为自汉明帝才有尚右之说[29]卷4,112。关于尚右之制的作用,国子祭酒周洪谟认为,“后世南面之位既非东向之制,而其位次尚循乎以西为上之辙,则废昭穆之礼矣”[29]卷4,112,即认为尚右之制对古代昭穆制度是一种破坏。但朱熹可能也已虑及于此,弘治时隐士鲍宁即认为朱熹在定尚右之制时,“尝欲定议复昭穆之制而未成”[30]卷84,234。
(二)昭穆之制
昭穆之制是古代的宗庙制度,其在祭祖位次上主张:以中为尊,父曰昭,子曰穆;昭居左,穆居右。因为《家礼》尚右制度破坏了左昭右穆的昭穆之制,所以,明代便有人提出了恢复古代昭穆之制的想法。国子祭酒周洪谟说:“惟我太祖高皇帝太庙之制,允合先王左昭右穆之义。宜令一品至九品,止立一庙,但以高卑广狭为杀。神主则高祖居左,曾祖居右,祖居次左,考居次右,于礼为当。”[31]卷45,846
然而,在祠堂中以左昭右穆的方式排列祖先却有相当难度,比如明代学者黄佐就曾说:“魏校祠堂说必叙昭穆,则难行矣。吾无取焉。”[13]卷5,283但此并不代表实践中没人遵行该制,明后期武康籍儒官姚允恭家祠,便“祭用昭穆”[32]卷7,626。不过,就明代家族祠堂祖先摆放的总体情况来看,采用昭穆之制者确属少数。
(三)尚中之制
尚中之制是明代中后期极为盛行的祠堂祭祖方式,其表现形式是尚中而尊左。综合所见,明代尚中之制的形成与发展主要有以下因素:
一是以今制否认尚右之制。王阳明即认为,“今祠堂之制既异于古,而又无太祖东向之统,则西上之说诚有所未安”[33]卷6,165。
二是从人道角度否认尚左。明初,“命百官礼仪俱尚左”[31]卷66,108,据此,明代学者湛若水认为,事生如事死,“人道尚左,则神道亦皆尚左,人神一理也。尚右之说,无所据”[34]卷11,643。
三是继承元代以来的旧制。元代已有尚中之制,尤为著名的是浦江郑氏。史载,其“(祠堂之法)以中位始祖为上,高、曾、祖、考左右分次之”[16]卷7,419。浦江郑氏对祖先位次的设计对后世影响甚大,以致大儒王阳明家祠堂祖先位次也依其而设:“曾见浦江郑氏之祭四代考妣,皆异席。高考妣南向,曾、祖、祢考皆西向,妣皆东向。各依世次,稍退半席。其于男女之列、尊卑之等,两得其宜。今吾家亦如此。”[33]卷6,165
四是明代礼典及政令的倡导。先是“国初,用行唐知县胡秉中言,许庶人祭三代,曾祖居中,祖左祢右。士大夫祭四代,当从时制,高、曾居中,祖左,祢右,可也”[35]卷8,738-739。至明中期丘浚在《家礼仪节》中进一步肯定了尚中之制,其位次安排为:“中设先祖考妣位于中堂,自先祖而下考左妣右,分为两列。”[17]卷7,591万历《明会典》载:“今品官士庶祭祀,遵用时制,奉高祖居中东第一龛,曾祖而下则以次而列云。”[36]卷95,540明儒张世伟解释为:“阅《大明会典》,则士庶家祀仍刻《家礼》所载尚右之图,后镌一语云‘遵时制,则高祖居中之左(东)’,与秉中图若合符节。”[37]卷14,413可见,万历《明会典》也赞成尚中之制。
五是民间习俗。以中为尊的祖先排列方式在明代民间事实上早已风行,这从明初礼部主事刘球根据自己的观察向大学士杨士奇请教的问题,即“今世以中为尚,以左为尊,故祠堂神位之列,皆尚中而尊左”[38]卷15,607可以看出。
应当指出的是,浦江郑氏的祖先位次与明代盛行的尚中之制有所区别。为便于说明问题,特将二者图示如下(见图1、图2):
考祖考曾祖考高祖考义门第一世祖义门第一世祖妣高祖妣曾祖妣祖妣考妣
图1 浦江郑氏祠堂祖先位次示意图
祖考妣高祖考妣始祖考妣曾祖考妣先考妣
图2 明代祠堂祭祀盛行的尚中之制示意图
对比可知:前者高、曾、祖、考及其妣男女分列,而后者则是高、曾、祖、考及其妣在一起;前者高、曾、祖、考在始祖同一边,而后者高、曾、祖、考则分居两旁。
关于尚中之制的实施,原因不一:有出于情者,如明儒贺钦家祠,“初从《家礼》以西为上,后谓文公拘于时制,祖开元之礼,于人情未安,乃更以中为尊焉”[3]卷1,630。有出于联族者,如江西万衣考虑到“居郡城者,又皆各祖其祖,人人散漫,此无他,礼有所未备,无以联属其心耳”[39]136。遂于祠堂中祀始祖,高曾祖考左右分列。也有出于习俗者,如礼部主事刘球家祠祖先位次,即狃于时而尚中。
(四)其他方式
除了上述祠堂祭祖位次以外,民间还有其他更为多样的祭祖方式。如江西永新刘氏,“欲作祠堂之时,整齐同作一大龛,龛中悬一轴,轴上书云,本宗刘氏门中三代考妣”[35]卷8,738。显然,刘氏祠采用了书写而不是木主的方式祭祖,对三代考妣也未明确是按尚右、昭穆还是尚中之制进行书写,以致黄瑜生气地批评道:“不从朱子,而国朝礼制亦不之考,谓之何哉?”[35]卷8,739又,福建黄巷黄氏,“祠一堂五室,中祀致政,为黄巷再迁之祖,始祖也;左念七,右朝奉,先祖也;又左系佳信之派,大宗也;又右亦系佳住之派,小宗也。祀寓不迁,详所承也;以神版易神主,远僭也;系寓别宗,详所继也;兼取祫食于祖无主之义,以揆礼也”[23]卷12,131。就总的情况来看,以中为尊,兼顾大小宗。但所设始祖、先祖等,则是尚右、尚中等制所未涵盖的。而福建方氏祠堂“中祀高祖建谦府君,为不祧之主,所谓小宗也……中稍后设总牌,书祧主,上至大宗祠所祀之祖。左祀曾祖兄弟,右祀祖兄弟,又左、又右列祀父之兄弟”[40]卷5,125。中稍后设总牌,明显与尚右、尚中等制不合,但却兼顾了直系及旁亲诸祖。
综上,明代祠堂祖先位次有尚右、昭穆、尚中之制及其他方式,其中,尚右之制既循《家礼》,又有古制为依据,并得到了相当的实施。不过,明人对《家礼》尚右之制的依据、作用等却另有阐发。昭穆之制虽属古礼,但明代却有部分人提倡与实施。尚中之制的出现是明代时制、民间习俗、元代旧制等共同作用的结果,该制的实施有出于情、出于联宗等因素。其他方式则是明代宗族面对本族族大难统等实际而作出的选择,其形式多样、种类繁多,但却可能正是明代社会祠堂摆设方法较为真实的反映⑥。
注 释:
①参见常建华《明代徽州宗祠的特点》,《南开学报》2003年第5期;陈瑞《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祠堂的控制功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1期;罗艳春《祠堂与宗族社会》,《史林》2004年第5期;等等。
②参见常建华《明代宗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22页;何淑宜《香火:江南士人与元明时期祭祖传统的建构》,台北稻乡出版社2009年版,第203-233页、第239-249页;梁勇《明代的〈家礼〉研究》,新加坡国立大学中文系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161-165页;等等。因关注角度不同,虽然已有研究成果未对明代祠堂祭祖数及其位次进行专题研究,但他们的成果对本文启发良多。
③丘浚在《文公家礼仪节》中的主要祭祖主张,后被其另一部著作《大学衍义补》吸收,并被孝宗下令刊布。因此,丘浚祭五代的论断具有了礼典的性质。详参何淑宜的《香火:江南士人与元明时期祭祖传统的建构》,台北稻乡出版社2009年版,第199-200页。
④分见夏鍭《夏赤城先生文集》卷17《太平叶氏祠堂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第394页;胡直《衡庐精舍藏稿》续稿卷8《云塘郭公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741页。
⑤分见邵宝《容春堂后集》卷3《冉泾邵氏族谱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249页;王铃《宁溪王氏大宗祠堂碑记》卷5《金石》,载陈钟英等《黄岩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影印光绪三年刊本,1975年,第52-53页。
⑥常建华对明代福建兴化府族祠的祖先龛位有相当深入的讨论,就其讨论来看,虽地点仅兴化府一地,但其情况已林林总总,无有规律。若扩大至整个国家,则其情况之复杂,不难想见。详见其《明代宗族研究》,第126-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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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圆圆】
2015-06-09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礼制变迁及其现代价值研究”(编号:12&ZD134);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礼制下移视域下的明代《朱子家礼》研究”(编号:2014-GH-445)。
王志跃(1977—),男,河南洛阳人,讲师、博士后,主要从事宋明礼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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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3600(2015)10-005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