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轩柏
选举法、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有人认为,除组织安排当选的代表,代表一旦调离或者迁出选区和选举单位的,虽仍在本行政区域内,实际上已很难再为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履行代表职务,其代表资格也应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笔者认为,如果人大代表仅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离或迁出,代表资格不能自行终止,如果要终止,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履行法定手续。
首先,人大代表的产生和终止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由选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其职权是法律赋予的,受法律保护。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在经济、人身、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代表履职都给予了充分保障。对代表资格的终止更是用列举的方式对七种情形加以详尽表述。代表仅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离或迁出,并不是资格终止的法定七种情形之一,因此,其代表资格不能自行终止,代表资格仍然有效。
其次,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离或迁出仍可为原选区或选举单位服务。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有人认为代表调离或迁出,虽然没有超出本行政区域,但与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联系不再紧密,实际上已很难再为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履行代表职务。毋庸置疑,代表调离或迁出原选区对该代表履职有一定影响,但不方便履职并不代表就不能履职,代表履职能力的强弱并不在于距离的远近,而在于代表的履职意识和自身素质。该代表仍也可通过走访选民、参加选民见面会、向选民述职等方式来为民履职。另外,现在通信工具很发达,群众有什么问题、建议意见也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代表反映。
第三,如果原选举单位或选民认为该代表不能继续履行职务,可根据相关法律,提出对该代表的罢免。但提出罢免案的主体必须是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而不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如果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认为该代表还可以继续行使代表职务,没人提出罢免案,或提出罢免案的选民数达不到法律的规定,这名代表就不能被罢免,其资格就不能被终止。
我国法律对终止代表资格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就是防止出现非法终止代表资格,不尊重选民权利现象的发生。作为法律实施的监督者,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而不能超越法律行权。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