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振明
摘要: 通过调查衡水市污水处理费运营模式,从衡水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适应衡水的污水处理费征缴运营模式,更好的破解污水处理费收费难题,助力衡水经济发展。
关键词: 污水处理费;征收监管;运营模式
衡水市位于河北省的中南部,属子牙河水系。由于气候干旱,地下水超采严重,形成巨大漏斗区,属于严重缺水的重灾区。衡水市处于滏阳河、滹沱河流域中下游地区,随着上游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骤然增加,造成下游水污染日趋严重。为此,我市1998年底开始投资兴建第一座日处理污水1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同时开始探索污水处理费收费运营模式。
一、衡水市市区现行的污水处理费征费运营模式调查
(一)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衡水市于1999年组建了隶属于衡水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稽征大队,开始在衡水市市区范围内征收污水处理费。但举步维艰,收效甚微。污水处理费收支状况严重失衡,入不敷出,而我市财政补贴能力有限,致使建成的市污水处理厂处于搁置休眠状态。
(二)起草发布收费办法。2005年,衡水市市委、市政府在国家和我省尚未出台相关污水处理费征费法规的情况下,经过多方调研,大胆探索,抱着用理论联系实际,用理论指导实践,用实践检验理论的科学态度,审时度势的率先起草发布了《衡水市市区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我们依据《办法》开展收费,也把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反馈到制定《办法》的政府法制部门,以便到期后修订完善。该办法现已成为我国各地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的可借鉴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成立收费机构。2005年,我市依据《衡水市市区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城市污水处理费专门征收管理机构——衡水市污水处理费稽征所。我所的成立,创新了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模式。[KG(005mm]
一是收费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前是污水处理厂自己收费自己支配,收费手段单一,对于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户,污水处理厂没有相应的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执行力度不够,造成少交、漏交、不交的现象非常严重,收缴的污水处理费远远不够运营成本。成立污水处理费稽征所以后,统一由我所行使收费权,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使衡水市的污水处理费征收额连年创新高,不仅满足了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还有力的支持了衡水市的城市管网设施建设。[KG)]
二是监督管理权。很大一部分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是由自来水公司、节水办等单位随水费或水资源费一并代征代收。以前没有明确收费的主体部门,都是由自来水公司、节水办的上级单位和财政部门监管,而上级单位只让代收污水处理费,而不核拨费用,还有污水处理费宣传不到位,和用户解释不到位,造成群众不明白,不理解,认为这是搭车收费,乱收费,造成了自来水公司搭人、搭钱、搭功夫,还干活不落好,严重影响了自来水公司自身的水费收取,职工费力不讨好,怨声载道,收费积极性不高,这就造成了收费不到位,监管难到位的现象。《衡水市市区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里明确了由衡水市污水处理费稽征所负责衡水市区的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工作。这也赋予了我所对污水处理费收费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我所依据规定,积极跑办,落实了代收手续费问题,积极帮助自来水公司收费系统升级改造,这样就理顺了和代收单位的关系,简化了收费程序,方便了群众缴费,也加强了收缴监管力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是强化宣传,树立环保理念。成立了专门的收费机构,职能与原污水处理企业分离,增加了职工收费压力,增长了职工的收费热情和积极性,人人争当宣传卫士,让“谁污染,谁付费”的意识深入人心,让市民普遍建立起人人都是污染者,人人都应承担缴费的责任和义务的观念。
四是全市统一谋划,统一管理。现在,衡水市区正在建设第二座和第三座城市污水处理厂,由一个部门单位统一监管收费,收费额全部上缴财政专款专户,再由财政部门分配到几家污水处理企业共同使用,避免了各个污水处理厂的职能重叠,收费范围界定不清,多头收费,浪费人力、物力等资源浪费现象。
二、衡水市市区现行的污水处理费运营模式暴露的问题研究及建议
(一)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国家对环保产业的重视,尤其是对各省市的污水处理行业加强了监督监管,继衡水市政府2005年发布了《衡水市市区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以后,2008年,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联合印发了《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2013年,国务院颁布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三规定了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而《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是城市污水处理费为经营性收费,由污水处理企业自管自用。《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暂行办法》规定的是暂定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这就暴露出了《条例》与《办法》打架的问题。应尽快完善征缴污水处理费的规章办法。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老法服从新法等原则,河北省和我市应尽快修订《办法》,使污水处理费的征费标准统一,征费依据统一。以有利于开展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工作。
(二)污水管网建设严重滞后。我们的收费依据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污水处理费。而我市排水管网设施还不完善,一些偏远地区还没有建设排水管网设施,还有一些地区尚未形成排水网络全覆盖,这就给我们的收费征缴带来了麻烦和困扰。一是急需加快推进城市污水管网设施建设。把城市管网向城市边缘地带延伸,形成排水管网无缝隙全覆盖。二是促进中水回收利用。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可行政策和使用中水的价格优惠政策,必要时可以强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同步铺设中水回用管道,充分的、合理的利用中水。既有利于城市环境建设和节约水资源,又极大地促进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增收的征费资金又能很快的投入新的城市排水管网设施建设,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模式及收费性质。各地污水处理费收费运营模式和收费性质存有差异,有的是由自来水公司、节水办、市政排水部门代收,有的是由污水处理企业自收自用,还有的成立专门机构监管征收,收费性质也分为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两种。我们认为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各地污水处理费征管部门应加强沟通与交流,总结各地的成功经验,可以通过组织研讨会,现场会的形式搜寻适合当地发展的污水处理费运营模式,避免盲目的行政干预“一刀切”。
四)健全污水处理费的使用体制。经济的快速发展,致使我们的城市都在建设第二座、第三座,甚至更多的污水处理厂,现行的模式都是由污水处理企业向财政部门申报运行费用,然后由财政部门核拨运行费用。企业想多要,财政想少给,就会形成矛盾,也容易滋生权钱交易腐败现象。一是需要逐步健全污水处理费的使用机制,根据污水处理企业运行状况,制定考核目标,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使用。二是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政府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将其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
五)优化污水处理费的价格调控机制。一是优先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二是本着“谁污染,谁付费,多污染,多付费”,的原则,着手开始探索污水处理费阶梯价格机制。待水费实行阶梯水价时一并执行。三是建议向未达标排放企业收取超标排污费的同时,加倍收取该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四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了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我们要合理的、有效的行使处罚权,保证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征缴。
六)职能整合,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我市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费征收是两个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暴露出了两部门工作不同步,排水部门负责排水许可,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排水监督管理,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职能相对单一,排水单位只管发证,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只管收费,造成了两部门协调不到位,步调不一致,管理脱节,信息资源浪费现象。需要整合职能,资源共享。国务院颁布的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我们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尝试排水与污水两部门的职能整合,信息共享,资源共享。避免造成监管空白和资源浪费。以便于更好、更准确把握、执行条例政策,更有效的行使法规赋予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