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适度经营规模的文献评述与理论思考

2015-01-12 10:07陈秧分孙炜琳薛桂霞
中国土地科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经营规模单产最大化

陈秧分,孙炜琳,薛桂霞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北京100081)

粮食适度经营规模的文献评述与理论思考

陈秧分,孙炜琳,薛桂霞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北京100081)

研究目的:探索粮食适度经营规模的确定思路与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重点。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定性分析法,边际分析法。研究结果:(1)粮食单产、农民收入、机会成本以及可流转耕地资源、投资与经营能力等约束条件是确定粮食适度规模最为常见的评价标准与测算视角;(2)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是经营主体确定适度经营规模的基本依据,从收入而非单产视角设计适度规模经营的控制标准更具可行性;(3)政府近期可将粮食单产列为适度经营规模的引导标准并据此设置补偿方法,远期来看有助于降低经营主体边际成本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领域才是政府适度规模经营工作的重点所在。研究结论:适度规模经营的核心是通过各类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达到最优产出,其中经营主体的最优目标为实现利润最大化,政府出于粮食安全考虑更倾向于产量最大化,两者差异构成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工作的逻辑起点与调控重点。

土地管理;粮食生产;规模经营;适度规模;文献评述;边际分析

1 引言

中国农业长期实行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农业生产较强的不确定性、较弱的资产专用性、较高的监督与管理成本、较低的产品需求弹性与要素流动性、更为明显的完全竞争市场等特征,赋予了小规模家庭经营现实的合理性[1]。土地规模经营通过“小块变大块”消除田埂,可以增加种植面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还能通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地产出率和资源配置效率[2]。在农户生计日益多样化、农业生产技术不断进步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逐步普及的背景下,兼具家庭经营与规模经济优势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日益受到关注并逐渐取得共识。早在1987年中央即在江苏无锡等地开展了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试验,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明确要求“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引导和规范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学界则围绕粮食生产规模与效率[1,3-4]、粮食适度经营规模[5-6]等相关领域开展了大量研究,研究发现适度规模经营目标和评价标准关系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但适度规模经营应该遵循何种标准、各种标准如何取舍等方面“远未取得一致意见”,“迄今还含混不清”[7],土地经营权流转背景下农用地保护政策与措施等相关领域仍是当前土地科学研究的重点所在[8]。鉴于国际上主要关注农业经营规模与农业生产效率的关系,较少直接涉及适度经营规模[9],本文将立足于国内文献,在界定适度规模经营内涵的基础上,尝试述评粮食适度经营规模的主要测评标准,探寻粮食适度经营规模的确定思路与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重点,以期为当前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工作提供参考。

2 适度规模经营的内涵

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研究组指出,发展规模经营要从中国基本国情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律出发,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为目标,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发展[10]。陆一香认为适度规模是指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能使投入的诸种生产要素相互协调、组合较佳且能充分利用,以取得最大效益的农业经营规模[11]。王贵宸认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下,能够合理而充分地发挥生产要素的作用,并取得最佳效益的土地经营规模[12]。许庆认为适度规模经营来源于规模经济,指既有条件下适度扩大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使土地、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配置趋向合理,以达到最佳经营效益的活动[13]。吕晨光认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通过各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确定生产投入和成本间的最优或次优关系,从而使平均成本最小,达到最佳或次佳效益[14]。综上,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实现可支配的土地、资本、劳动等各类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进而获取最优产出的粮食生产行为,包括目标、主体、约束条件、途径等核心指标,其中,主体(经营者)、约束条件(一定的农业发展阶段、现有技术水平、可支配的生产要素)、途径(增加要素尤其是土地的投入)基本取得共识,适度规模经营的目标即最优产出则相对模糊、存在分岐——经营主体以利润最大化为行为目标,政府从保障粮食安全、提高土地利用率角度更倾向于产量最大化。

3 适度经营规模的确定标准与测评结果

3.1 产出标准

粮食生产需要一定的要素投入尤其是耕地资源作为保障。中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事关农民增收与粮食安全大局,因此,不少学者以资源稀缺作为基本前提,以产出效率最大化作为“最优产出”的测评标准。根据关注对象差异,产出标准可进一步细分为土地产出最大化与综合效率最大化。其中,土地产出最大化仅考虑土地要素的最优化利用,例如,郑少锋认为土地规模经营要保证国家的宏观社会经济利益,使土地生产率有所提高,至少不能下降[15]。综合效率最大化标准则认为土地产出率只强调土地要素的投入效率,不能综合全面地反映整个农业生产过程,且其他因素诸如投入结构的变动、土地与其他要素的相互替代都会影响土地产出率的大小[16],因此,宜采用全要素生产率、技术效率等指标来开展定量测算。

3.2 收入标准

农户是农业生产的行为决策主体,收入最大化是农户确定经营方向和经营规模的首要依据,因此,适度规模经营应以农民增收为导向[17]。在此背景下,不少学者以农户理性作为基本前提,以盈利最大化或收入均等化作为“最优产出”的量化标准。其中,盈利最大化指农户以农业(和非农)收益最大化为目标来确定土地经营规模,例如,张丽丽构建了农户家庭利润最大化模型,基于豫、鲁、冀三省的小麦调查数据,确定在当前技术条件下可以实现收益最大化的户均经营规模[18]。收入均等化是指为了保障农业生产队伍的基本稳定,农民经营耕地获得的农业收入水平应达到或高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可细分为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等、与外出务工收入相等、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相等,例如,钱克明认为“适度规模”应能保障农户种粮年收入不低于其机会成本,并区分当前条件、用足“黄箱”政策、城乡统筹等三种情景测算了中国南方、北方地区的适度规模[19]。

3.3 其他标准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少学者尝试从约束条件出发来研究粮食生产的适度规模,较为典型的测算方法包括劳均负担耕地法与农业劳动需求反推法,其中,劳均负担耕地法从农户的投资与经营能力出发,将现有技术条件下每个劳力所能经营的最大土地规模视为适度规模。例如,钱克明将现有机械化水平和技术条件下毋须长期雇佣劳动力、主要依靠农户家庭劳动力就能耕种的最大耕地面积定义为适度规模的最大值[20];再如,吴沛良认为资金投入是粮食种植户生产要素的短板所在,据此测算了江苏省专业农户从事粮食生产的规模上限[17]。农业劳动需求反推法从区域可耕地资源出发,强调中国农业的经营规模取决于农业劳动力转移程度[21],并将现有农业劳动力劳均经营耕地面积界定为适度经营规模[19,22]。

此外,有学者认为收入、产出等指标均较为重要,也比较有综合性,但还没有“重要”、“综合”到足以取代所有其他指标的地步,且部分指标之间还呈现反向变化特征[23],应采用综合指标来测算土地适度经营规模。例如,周诚认为现阶段中国人多地少,一方面要扩大经营单位的土地规模,使农业劳动力得到充分利用,并能获得不低于甚至适当高于当地乡镇企业劳动力的平均收入水平,另一方面,使耕地逐步集中到种田能手手中,以保持和提高单产、保障农产品总产量[24];再如,万宝瑞认为,在南北不同的条件下,应采用投资效益、土地生产率、土壤肥力等多种经济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并据此测算了中国南方、北方不同情境下的粮食适度经营规模[25]。

3.4 测评结果

从测评结果看,不同测评标准甚至同一测评标准、同一测算方法所得的研究结论均存在显著差异(表1)。这种差异体现了农业生产的内在规律性,作为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结合的复杂过程,农业生产实践受到耕地资源禀赋、地形、区位、气候等自然因素以及劳动力转移程度、技术水平、土地制度、农户可支配收入等社会经济因素的综合影响,尽管在总体上呈现经济越发达、生产技术越进步、资源越丰富、劳动力转移程度越高、土地要素越密集,适度经营规模越大的规律,但不同的适度经营规模目标与差异化的约束条件决定不同区域、不同时点、不同作物、不同经营主体的适度经营规模并不一致,表明适度经营规模是一个合理区间,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甄选合适的测评标准与测算方法,进而确定合理的经营规模。

表1 基于不同标准的适度经营规模主要测评结果Tab.1 Main result of optimum management scale of farmland based on different evaluation criteria

4 适度经营规模思考

4.1 主体行为、粮食单产与经营规模

克服农地小规模经营的弊端构成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逻辑起点[13]。中国人多地少,在耕地资源持续减少、粮食供求紧平衡的严峻背景下,稳定并持续提高粮食单产水平无疑是政府关注的重点与焦点。《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等相关文件均提到了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根据生产理论,在技术以及劳动等其他生产要素一定的前提下,耕地产出符合要素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即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耕地规模与粮食单产存在理论上的负向关系。来自全国大样本的农户调研数据也基本证实了两者呈现负相关[41]。需要说明的是,一方面,耕地规模与粮食单产的负相关关系建立在技术以及劳动等其他生产要素一定的前提下,实际上,较大规模农户采纳农业生产技术的意愿与能力更为强烈,农户也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利益共同体等方式解决劳动短缺、监督等问题。经营规模仅是影响粮食单产的因素之一,两者并非简单的负相关关系[7]。在机制健全的前提下,粮食单产与经营规模扩大可以做到并行不悖[42],例如,作者在浙江省嘉兴市调研时即发现,该市越秀区2013年共有种粮大户780户,其中20—99亩、100—249亩、250—499亩、500—999亩、1000亩以上各有大户425个、274个、57个、17个、7个,晚稻的平均单产分别为614 kg/亩、648 kg/亩、635 kg/亩、627 kg/亩、596 kg/亩,尽管单产与规模确实存在倒U型曲线关系,但1000亩以内大户的单产水平差距较小,250—499亩、500—999亩的粮食单产水平甚至大于20—99亩的单产水平[43]。如果考虑农户兼业,随着土地规模扩大,土地产出率反而会有所增加[3];另一方面,适度规模经营最终要由经营主体来实现,作为理性的经济主体,经营主体确定经营规模的首要依据通常是收入最大化而非单产最大化,因此,粮食单产可作为政府衡量规模经营效益的监测指标,但不宜列为决定经营规模的控制标准。

4.2 农户兼业、机会成本与经营规模

2012年中国城镇化率达52.6%,农业经营收入占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仅为26.6%①数据来源为《2013中国统计年鉴》。。随着农户生计的持续分化,妇女、中老年人日益成为中国粮食种植主体。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农地向种植能手集中、解决谁来务农的问题构成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另一个逻辑起点,这也是很多学者尝试从收入视角来测度适度经营规模的主要原因,包括农业部新近出台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即提出对“两个相当于”的经营主体给予重点扶持(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10—15倍的)。从经营主体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确定经营规模,保障了经营主体的种粮积极性,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仍然存在的问题是收入相当只是经营主体专业种粮的基础前提,收入最大化对应的经营规模通常才是实际的经营规模,即市场决定的实际经营规模通常会大于收入相当的“适度”经营规模。由此,从收入标准来调控适度经营规模具有较强的合理性,但仍需进一步的细化、完善。

4.3 适度规模的确定标准与实现途径

从既有文献看,粮食单产与农民收入(机会成本)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工作的两项核心目标,同时也是当前确定适度经营规模最为主要的两项评判标准。其他目标或标准包括综合效率最大化以及劳均耕地负担、农业剩余劳动力等约束标准。经营主体是理性的,通常也是最有效率的,可以认为经营主体收入最大化决策同时也实现了要素投入的最优化。作为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互结合的过程,农业主体的经营行为确实受到耕地总面积、耕地破碎度、区位等自然因素以及劳动力转移程度、技术水平、产权安排、市场价格等社会经济因素的综合影响,在市场机制健全的前提下,经营主体可以主动适应可流转耕地资源、投资与经营能力等各类约束条件,因此,适度规模经营工作仍宜从粮食单产、农民收入(机会成本)这两项标准加以考虑。

图1反映粮食价格、生产技术以及劳动等其他生产要素一定条件下粮食生产者的土地投入、粮食产量及其与成本收益的相关关系。Q、P、L、MPL、APL、MC、AC、AVC、MR、AR分别为粮食产量、粮食价格、耕地经营规模、边际产量、平均产量、边际成本、平均成本、平均可变成本、边际收益、平均收益,假定土地租金为w,TC、TVC、TAC分别代表总成本、总可变成本、总平均成本,则有MC =dTC/d Q = d (TVC( Q )+TFC )/ dQ =d (wL( Q )+TFC )/dQ =w,w MPLAVC =TVC/ q =AP ,即MC与MPL、AVC与APL存在一一对应的反向关系。根据生产理论,粮食生产者利润最大化时MC = MR,此时生产者经营规模为L0,粮食产量为Q0,总利润为P0P1BA,粮食单产为APL0,而粮食单产水平最大对应的耕地规模为L*,单产为APL*,L0大于L*,APL0则小于APL*。如果用粮食单产衡量宏观的社会经济效益,用粮食利润衡量微观主体的经济利益,则微观主体效用最大化对应的经营规模通常会大于社会总体效用最大化的经营规模。

图1 粮食生产者土地投入、粮食产量与成本收益的相关关系Fig.1 Relationship among land input, grain yield, and cost-beneft of peasants

为了实现兼顾土地单产与农民增收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基于粮食生产者土地投入、粮食产量与成本收益关系的分析可得出或再次验证如下结论:(1)生产者以收入最大化作为行为目标,从收入而非单产视角设计适度规模经营的控制标准更符合市场规律。(2)政府提出对“两个相当于”的经营主体给予重点扶持,其实质是比较经营主体二三次产业收入与P0P1BA的大小,如果P0P1BA不小于二三次产业收入,则毋须补贴,否则可参照收入差距给予补贴,这有助于培育专业的粮食种植主体,但仍未根本解决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生产主体与政府决策者行为目标不一致的问题,建议后续逐步过渡到允许经营主体根据市场规律(即收入最大化)决定经营规模,并用粮食单产作为适度经营规模的引导标准。(3)如果经营主体的边际成本曲线MC与边际收益曲线MR相交点位于平均成本曲线MC之上,种粮是有利可图的,为了保障粮食的单产水平,一方面,政府可以将当地常态下粮食单产最大对应的耕地规模列为适度经营规模的引导标准(即图1(b)中的L*),对经营规模为L*的经营主体给予P0P1BA—P0P*B*A*的补贴,对经营规模大于L*且小于L0规模的经营主体,则按比例扣减后给予一定的补贴;另一方面,鉴于生产者确定经营规模的首要依据为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且边际成本与边际产品存在一一对应的负相关关系,因此,有助于减低粮食生产边际成本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劳动力市场建设等政策措施均有助于提高粮食单产,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4)如果经营主体的边际成本曲线MC与边际收益曲线MR相交点位于平均成本曲线MC之下,经营主体种粮是亏损的,政府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途径减少粮食生产成本,将是该类区域粮食规模化经营的优先重点。

5 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探讨了粮食适度经营规模的确定思路与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重点,主要结论与政策启示如下:第一,粮食生产既是微观农户生计来源,同时又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核心环节。稳定并提高粮食单产水平与促进农民增收构成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逻辑起点,粮食单产、利润最大化、机会成本以及劳均耕地负担、农业剩余劳动力等约束条件成为当前政府与学界确定适度经营规模的主要思路。由于经营主体决定经营规模的首要依据是利润最大化,而非单产最大化,且中国农业生产者众多,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终究要靠经营主体来实现,因此,从收入而非单产视角设计适度规模经营的控制标准更具可行性。第二,微观主体利润最大化对应的经营规模通常会大于耕地单产最大化对应的经营规模,在土地资源约束条件下,如果政府为了保障粮食产出而将当地常态下粮食单产最大对应的耕地规模列为适度经营规模的引导标准,政府需要设置相应的补偿方法,通过保障经营主体收益使得政府旨在提高粮食单产的调控行为落到实处。第三,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决定经营规模,且降低粮食生产的边际成本会对应提高要素投入的边际产出(即粮食产出),因此,从长远来看,政府宜将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重点转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劳动力市场建设等公共领域,通过降低粮食生产的边际成本来提高粮食单产、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第四,不同目标与不同约束条件下的粮食适度经营规模存在显著差异。作为理性的经营主体,生产者会主动适应可流转耕地资源、投资与经营能力等约束条件,因此,政府宜在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加快推进土地确权等相关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土地市场,逐步减少行政干预,有序推进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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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仲济香)

Literature Comment and Theoretical Study on the Optimum Management Scale of Farmland

CHEN Yang-fen, SUN Wei-lin, XUE Gui-xia
(Institute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and Development, Chinese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Beijing 100081, China)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explore how to determine the optimum land management scale and promot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for achieving the proper scale. Methods employed are documentary data analysis, qualitative analysis, and marginal analysis.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factors such as grain yield, farmers’income (opportunity cost), available farmland resource, and investment and management capacity, are the main evaluation criteria in calculating the optimum land management scale. Since the equilibrium condition of personal land management is marginal cost equals to marginal revenue, which is irrelevant to both grain yields and opportunity cost, it thus will be more feasible to take farmers’ income as an evaluation criteria rather than grain yield. Recently, government can utilize guidance, specifically, grain yield and its corresponding compensation tools to achieve the proper scale of farmland management. In long run, fields that may reduce the marginal cost of farmland management, including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and agriculturalsocialized service, are the prior attentions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pay.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core role of scale management is to achieve the optimal output by optimizing the allocation of production factors, income maximization for producers and production maximization for government, the inconsistence of which turns to be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and the focus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land management; grain production; scale management of farmland; proper scale management; literature comment; marginal analysis

F301.2

A

1001-8158(2015)05-0008-08

10.13708/j.cnki.cn11-2640.2015.05.002

2015-01-16

2015-04-2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41471115,41101165);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ASTIP-IAED-2015-06,ASTIP-IAED-2015-07)。

陈秧分(1983-),男,湖南湘乡人,副研究员,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户生计、农业政策与农地管理。E-mail: chenyangfen@caas.cn

孙炜琳(1976-),女,山东莱阳人,副研究员,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政策、资源经济与环境经济。E-mail: sunweilin@ca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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