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理论界定

2015-01-09 11:35刘大勇欧阳琦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2期
关键词:契约精神原始凭证公司法

刘大勇 欧阳琦

摘 要: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基础性法则即企业或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范围或对象采取列举式的规定方式。对于股东查阅范围是否包括会计原始凭证,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争议。就此,从现代企业制度的目的、原始凭证的性质、契约精神、防止管理权滥用四个角度论述,认为应该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原始凭证。

关键词:公司法;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精神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2-0201-0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日益庞大化、复杂化、专业化。而绝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一方面是企业的复杂化,另一方面是股东的边缘化,导致在现代信息社会中,作为企业、公司出资人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必然导致其权利无法得到切实保护。为了保障股东实现其出资时的预期利益,减弱这种弱势地位可能带来的利益受损,各国法律都赋予了股东对出资企业、公司相关信息与资料的知情权,而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作为股东知情权中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处于股东知情权的核心。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范围或对象采取列举式的规定方式。其第34 条第1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与之相对应还规定了公司的相关义务,第16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一、关于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可查与否的理论争议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会计账簿本身的查阅,学者们的意见基本一致。学者们的争论焦点在于股东是否可以对会计原始凭证进行查阅。对于《公司法》的规定,学界关于股东可查阅账簿的范围理论可归纳为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

(一)狭义说

狭义说对《公司法》的规定作字面狭义的理解,认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是三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我国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的范围限定为会计账簿,所列举的可查阅项目没有涉及会计凭证之类的原始凭证,并且,在列举时,没有给扩张解释或广义理解留有余地。因此,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对象只能是会计账簿,而不应该扩展到会计凭证。有学者从“查账”与“审计”文义的区别入手,认定股东查账权的范围应仅限于查阅公司账簿,而不应包括采取检查原始凭证等方式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内容[1]。还有学者通过对会计实务的角度与公司立法的意图的角度进行分析,从字面的解释入手,认为会计账簿的概念无法将会计凭证的概念包容进去[2]。

(二)广义说

持广义说的学者则认为,为了保护股东的知情权,为其提供充分、真实、全面的公司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使法律在社会变迁与经济发展中同步,应当对《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做扩张性解释,即股东查阅的范围不仅包括会计账簿,也应该包括制作会计账簿的原始凭证,如会计原始凭证、发票、传票、合同书、纳税申报书、电传、书信、电话记录、电文等[3]。“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疑问时,应允许其延伸查阅作为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相对于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而言,会计原始凭证造假难度较大……这对于有效地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实质意义[4]。“基于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考虑,我们认为股东查阅范围有必要包括原始凭证”[5]。亦有学者持谨慎态度支持,认为“从实现查阅权的目的出发,应该有条件的允许股东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即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要能说明查阅目的正当,即可允许其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一方面,一些经营者往往会伪造或销毁原始凭证,从而虚构会计账簿中的数据。如果我们不允许股东查阅原始会计凭证,股东就不可能真正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原始会计凭证往往涉及公司商业秘密,若任由股东查阅,可能出现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况。”[6]“尽管审判实践中存在支持或否定查阅会计原始凭证请求的两种不同做法,但有一点我们可以确定的是,会计凭证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反映是最直接的,也是最真实的,其所包括的公司经营秘密和经营信息,原始的会计凭证种类繁多,数量庞大。因此,决定了股东要求查阅时应设定更严格的要求”。[7]

近年来,一些司法实践对于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理解也应合了理论界广义与狭义的理解矛盾。例如,2005年7月,湖南省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判决要求被告公司将2001年改制至今的会计账簿及其原始凭证供原告股东查阅[8] 。但是,2006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在一份判决中明确指出会计凭证不属于股东可查阅账簿的范围:“公司的会计账簿足以细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第2款只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故要求查阅原始凭证、发票存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院依据。”[9]

矛盾的焦点在于,如果过于限制股东的知情权,将有可能严重地影响股东权益,进而打击股东设立新企业的出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现代公司经营管理机制的形成,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建设和社会诚信的建设。如果扩张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则很容易造成公司商业秘密、科研秘密与企业发展战略的泄露,给自己的竞争对手以可乘之机,最终也会因公司的利益受损而给股东带来伤害。所以,我们应该在正视矛盾的基础之上,通过制度设计来扬长避短。

二、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范围和对象应该包括原始凭证

笔者认为,对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范围和对象应该采用广义的解释方式,只要是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在不涉及商业与科技研发秘密的基础上,都可以成为查阅权行使的范围与对象。域外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作为现代企业制度鼻祖之一的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判例采用的即是广义界定:“至于股东可查阅的范围,在美国法上也相当广泛,不仅包括记录和文件,还允许股东查阅‘记录、账簿、收据、凭证、账单和其他一切证明公司财务状况的文件,甚至公司章程、总经理通信等”。[10]endprint

1.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目的

现代企业制度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的是最大化股东的利益。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其根本目的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为了能证实自己的利益或权益没有被损害或可能被损害,就需要查阅大量的资料。而查阅大量的与会计账簿的制定有关的资料就成为保证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

2.原始凭证的性质,是会计账簿得以成立的证据

根据公司、企业可查阅资料所记载内容的可公开程度,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无条件公开,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告、公司出资人等作为一个公司成立和运行必须要公开的资料;第二个层次为有条件公开,如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会计账簿等;第三层次为限制公开,主要指原始会计凭证,当然也应该包括一些可能影响股东利益的公司决策性资料,如决策人员的通信、内部的邮件等。上述三个层次的查阅内容的重要程度依次增强,证据的属性也依次增强。而第三个层次,则完全是会计账簿所记载内容的原始资料,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也是会计账簿记录内容得以存在的“证据”。而这些“证据”,中小股东,甚至是大股东,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很难接触。股东在合理怀疑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却不可以查阅原始凭证,于理不合。另外,从管理层与股东对原始资料与凭证了解所处的地位来看,管理层或公司无疑处于控制地位,因此,对于这样的情况,应该学习行政法律当中关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即在股东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查阅会计账簿时,如合理怀疑账簿的真实性,应该由公司的管理方用原始凭证来证明。

3.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符合契约精神

公司是契约精神的产物之一,契约精神存在四个重要内容: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而契约信守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精神,也是契约从习惯上升为现代市场经济核心精神价值的伦理基础。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和“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是契约精神在法律上的绝对体现。当契约上升为契约精神以后,人们订立契约缘于彼此的信任,只有带着契约信守精神的相互信任在社会中成为一种精神上与实践上的主流时,契约的价值才真正得到实现。市场经济得以存在的基础之一,是在缔约者内心之中存在契约守信精神,缔约双方基于守信,在订约时不欺诈、不隐瞒真实情况、不恶意缔约,履行契约时完全履行,同时应尽必要的善良管理、照顾、保管等附随义务。现代企业与公司作为有效的契约组织,是各种生产要素投入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组织系统。生产要素投入者或为组织的发起者,或为组织的参与者,或为组织出资人,在契约精神的指引下,将公司的管理与运作赋予管理者来经营,其本质目的无法脱离利益扩张这一企业运行目的。而企业或公司的财务信息尤其是涉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生产要素的运行状况等制作会计信息依据的原始凭证(如会计原始凭证、原始发票、合同文书、资金划转、纳税申报表、进出口凭证等)对于保障股东权益的证明作用尤为重要。因此,如股东有合理的怀疑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或其他合理的目的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原始凭证时,作为契约精神的产物的企业与公司应本着契约精神,允许股东查阅。

4.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是对企业管理权滥用的有效制约

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刚刚起步,尽管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实施有一定的时间了,但是社会与公民的原有习俗具有顽固性,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又受一个国家、地区的文化、风俗、习惯、政治、经济制度的制约。我国的企业管理实践中还大量存在着与契约精神及诚信原则相悖情况,如公司内部一般会有两个账簿,一个真、一个假。从近年来上市公司频繁造假即可见一斑。我们经过严格审核的上市公司都存在这样的情况,更何况中小企业、公司了。

如果法律与司法实践只允许查阅会计账簿,却不允许查阅作为会计账簿内容证据的原始凭证,从会计理论来说,则无任何意义。税务部门、审计部门查账的流程是从账面发现疑点开始,然后查阅原始凭证,最后才能找出真相。而对于股东来说,如不能查阅原始凭证,就不可能制约企业管理层的管理权,而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滥用。

鉴于上述论述,笔者以为,在司法实践当中应该支持查询当事人查阅原始凭证的请求。对于公司法当中的规定可不必修改,采用扩张解释和对原始凭证的性质认定为是会计账簿的“证明”或“证据”即可解决。

参考文献:

[1] 陈群峰.股东查账权若干问题探讨[J].法学杂志,2007,(6):152-153.

[2] 杨路.股东知情权案件若干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07,(4):11.

[3] 刘向林.股东账簿查阅权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分析[J].集团经济研究,2006,(210).

[4] 孙晓洁.浅议股东查账权[J].中国农业会计,2007,(2):10.

[5] 李建伟.公司诉讼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305.

[6] 谢星洁.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行使[J].法制博览,2012,(7):93-94 .

[7] 高丽霞.股东查阅权纠纷的司法裁量[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84-86 .

[8] 颜家文,易慧,罗齐索.湘首例股东知情权案宣判股东盘账属合理[EB/OL].http://www.cnstock.com/stock315/2006-12/15/contentl

722786.htm

[9] 严剑漪.投资人被拒查账簿英国股东讨要知情权[EB/OL].人民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13

[10] 蒋晓彤.中美公司法上的股东查阅权比较[J].南方论刊,2010,(7):24.

[责任编辑 杜 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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