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社1月7日文章,原题:中国鼓励环保社会组织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1月6日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给予社会组织更多权力,以对那些违反环保法的组织或个人提起诉讼。这被看做北京等大城市治理环境污染的新举措。
《解释》对社会组织的地域活动范围没有做限制,也就是说社会组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起诉任何违法企业或个人。
具备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不过独立环保人士能否从新规定中获益还不明确。
最高法表示这部《解释》于1月7日起施行,它的制定也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制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突出问题”。
彭博新闻社1月7日文章,原题:中国支持非政府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最高法在官网上宣布,将在相关规定框架内尽量减轻非营利环保组织的诉讼费用负担。案件胜诉时原告为该案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解释》规定环保社会组织可跨行政区域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社会组织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由其依法处理。▲
(聂晶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