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双喜 杨栋松
摘 要: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应与检察机关特点、发展需求相适应,需要科学有效的措施,并及时为案件侦破提供科学有效的视听资料证据,是提高检察业务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为此,本文主要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概况、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概况;问题;改进建议;办案硬件设施;证明效力
伴随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遵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各地检察机关需在自侦案件中对同步录音录像广泛应用。作为法定诉讼证据视听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工作中,在搜查、扣押、讯问等侦查活动中得到大量运用,对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及规范执法行为能够提供有利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实行,对同步录音录像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规定,如取证实施主体、程序等,以此为同步录音录像取证进行法律依据的提供。
1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概况
上个世纪70年代,视听资料证据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实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我國刑事诉讼立法就对视听资料证据进行相关规定。但司法活动过程中,办案人员因自问、自记收集证据的行为的长期存在,致使翻供现象频发。为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能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对侦查讯问活动加以规范,以此确保执法、办案效率的全面提升。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颁布,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机关的全面实施,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中,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每次讯问时,需连续对讯问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伴随社会经济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记录媒介已从磁带、胶带逐渐改变为硬盘与光盘。相比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此规定存在一定差异,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存在2种形式,其一为“可以”,“可以”录音、录像讯问过程;其二“应当”对重大犯罪案件,如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等,“应当”录音、录像讯问过程。这就要求必须确保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的严谨性、客观性、全面性。该方式不仅能够将犯罪嫌疑人陈述客观、真实记录下来,更能实现讯问过程再现,对提升诉讼效率、规范执法行为至关重要。
2 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办案硬件设施配套不合理,无法满足同步录音录像需求。部分检察机关摄像、录制设备配置存在滞后性,无法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需求进行充分满足。现有摄像、录制设备还属于传统工作流程见证而采取的固定设备,镜头、角度设置属于固定状况,与高标准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存在极大的差距。因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配置不合理将降低摄像、录制的效果。
2、“全程”概念不具全面性。遵循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需做到全程录制,但检察业务开展中,往往存在“全程”概念全面性不足现象。笔者认为,录音录像“全程”是指一次讯问的所有过程,以此确定录制起始时间,也就是在犯罪嫌疑人步入讯问室后开始录制,在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笔录签字确认签字后,停止录制。建立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可最大限度地避免讯问过程中产生刑讯逼供现象。但讯问不属于孤立过程,为达到讯问作用,办案人员需在讯问开始前做好准备工作,以此为讯问工作的效率提升提供可靠保障。
3、证明效力不足。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虽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法律地位进行了确立,但没有明确规定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明效力,以此大量学者、专家给出了不同建议。有人认为“按照原始证据优先原则,在司法诉讼过程中,需对讯问、讯问笔录原件进行出示,特殊情况下,不能以录音录像的形式对讯问、讯问笔录出示进行替代”。但具体司法实例证明,与传统讯问笔录相比,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更好的发展前景。但单纯讯问笔录问题较多,如下:
第一,按照案件材料侦查人员极可能出现主观判断,并延伸到讯问环节,在讯问笔录制作中,往往会在文字中呈现,因此讯问笔录无法做到全面客观性;
第二,因讯问人员与记录人员职责不同,2人思维方式也存在诸多不同,其讯问笔录内容可能与讯问人员思路、讯问计划存在极大的不同,进而对办案效率造成极大的影响。
3 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中的改进建议
1、合理配置办案硬件设施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是确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软硬件建设标准的标志,属于强制性规范。在整个讯问过程中,要求严格遵循高检察院规定建设系统,将大量新技术运用于检察事业。数字化、网络化与智能化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发展的方向,硬件设施配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着检察业务的质量。因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通过高新科技方式的合理运行及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可满足侦查实践工作要求。
2、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质
现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过程中,因组织机构不合理,检察机关人员不足等问题的大量存在,导致检察职能弱化。为满足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需求,必须对相关工作人员素质加以重视,进行复合型人才培养。在此基础上,要求检察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录音录像技术、全面了解设备信息,并具有较高专业素养与道德品质。在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时,通过全面分析录音录像信息,可对检察业务开展需求加以满足。
3、对“全程”进行重新定义
“全程”为一次讯问的全过程,在司法活动开展中将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发展起到制约作用。因外部监督职能的缺乏,检察机关自办案件时往往产生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为确保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需对“全程”进行重新定义,将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覆盖整个审查过程,如进入检察机关办案工作范围但没有步入讯问室阶段、步入讯问室到讯问全过程阶段、签字、确认讯问笔录阶段。
4、提高证明效力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仅要对检察机关讯问工作整个过程进行客观记录,还需全面记录讯问室内的所有情况,如讯问语言、方法、动作、表情等,以此对讯问场景进行真实再现,与传统讯问笔录相比,同步录音录像更具说服力。在充分体现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的同时,需有效提高其证明效力,以此在司法实践中将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以此对讯问笔录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符问题进行有效处理。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检察事业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通过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及与检察机关相关业务的充分结合,可为检察机关案件侦破提供科学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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