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东洋 刘新秀 李景清
◆鉴定天地
法医类司法鉴定之重复鉴定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石东洋 刘新秀 李景清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司法证据的一种袁在审判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遥近年来袁随着法医类司法鉴定案件总数的逐年增加袁重复鉴定率也一直居高不下遥文章根据某法院五年间的案件受理情况袁分析法医类司法鉴定之重复鉴定的原因袁并就减少重复鉴定提出相关建议遥
法医类司法鉴定;重复鉴定;建议
某法院2007年至2012年共受理各类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等案件1178件;其中法医类司法鉴定案件690件,占该院技术科收案总数的58.6%(表1)。
(一)重新鉴定率居高不下
2007年至2012年的法医类司法鉴定中,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44件,经办案法官或技术科审核审查后驳回重新鉴定申请13件,受理重新鉴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案件31件;并且随着法医类司法鉴定案件总数的逐年增加,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数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重新鉴定率一直居高不下(表2)遥
(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增多
随着交通肇事案件、医疗纠纷案件和雇佣关系案件的增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据统计,申请重新鉴定的44例案件中多为交通事故、医患纠纷、故意伤害、雇佣关系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表3)。
(三)鉴定机构未严格对照标准袁随意解释鉴定条款
表1 2007~2012年间法医类司法鉴定案件统计表
当前所应用的伤残评定标准,由于缺乏统一的条文释义,鉴定人可能随意对鉴定条款进行解释,片面强调保护伤者的利益,偏离了司法鉴定公正、中立的立场,对方当事人尤其是保险公司意见很大,常常提出重新鉴定。法官面临两难的境地,一旦重新鉴定改变原鉴定意见的话,原告伤者又难以接受,很可能要求第三次鉴定,因此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时有发生。经过对近年来驳回申请的13件重新鉴定的案件进行分类,主要是当事人理解标准错误、鉴定人乱出咨询意见、当事人相互猜疑对方与鉴定机构有利害关系、恶意申请等方面。在驳回申请的13件重新鉴定案件中,理解标准错误的有4件,乱出咨询意见的有3件,相互猜疑的有3件,恶意申请的2件,其他1件。
表2 2007~2012年间法医类司法鉴定重新鉴定案件统计表
表3 2007~2012年间法医类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案件的分类统计
表4 21件重新鉴定案件的问题类型统计
(四)鉴定机构水平较低
对近年的31件重新鉴定案件,经技术科审查审核或经法庭质证后发现问题(或改变鉴定意见)的达21件,按照存在问题的类型分类主要有:引用标准错误(或理解案由错误)、引用条文错误、超范围鉴定、打印错误等几个方面(表4)遥
从上表可以看出,鉴定案件适用条文错误和适用标准错误近60%;其次是打印错误,当然主要还是由于鉴定机构校对人员的责任心问题;再次是超范围鉴定,这受鉴定人员法律知识、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经分析认为,法医类司法鉴定出现重复鉴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工作本身局限性的原因,又与当前司法鉴定体制不完善有密切关系。
(一)法医鉴定技术方面的原因
笔者认为,同一鉴定项目,有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鉴定意见,这与鉴定人、鉴定资料、鉴定技术方法及设备等非稳定性客观因素有关。
1.鉴定人水平和经验的差异。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通过一系列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严密的科学活动后产生的结果。不同的鉴定人在科学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有的差异很大,把同一问题交由不同的鉴定人,很可能会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鉴定意见。
2.鉴定资料的质量和数量。
它直接影响甚至决定鉴定意见的正确与否。鉴定资料的发现和提取往往会受到鉴定人的思维取向、保存环境、使用工具及设备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鉴定过程中发挥不同的作用,直接关系到鉴定人对鉴定对象的认识、对特征的认识,进而左右最终的鉴定意见。
3.鉴定技术和方法的不同。
实践证明,对于同一鉴定客体,由于鉴定人所采用的方法不同,对客体特殊本质的认识深度和广度也有很大的差别,因而决定着鉴定意见的科学程度,也决定着鉴定意见的准确程度。
(二)鉴定立法滞后尧法规使用混乱袁监督机制缺失是造成重复鉴定的主要原因
1.缺少统一的鉴定标准,现行标准在使用上不规范。
目前,伤残鉴定的依据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作叶工伤标准》)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以下简作叶交残标准》两个标准,对于同一损伤根据不同的标准评定出的伤残等级结果相差较大。对于故意伤害行为所造成的伤残没有专门的鉴定标准,而且这种情况下是适用《工伤标准》还是《交残标准》没有明确规定,鉴定机构自行其是,“钻空子”现象比比皆是。对误工、治疗时间和护理情况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具体说法,对于同样的伤害,不同机构所出具的结论大相径庭,给当事人带来疑虑,给法官造成困惑,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2.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鉴定质量无法保证。
许多司法鉴定机构临时拼凑人员,除了少量公检法退休法医外,大部分都是兼职医生和其他人员,基本上没有法医专业工作的经验,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仅不能真实地反映被鉴定人的伤残情况,而且与审判要求相差甚远,也不能很好地回答法官和当事人的疑问,增加了重复鉴定的几率。
3.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职业道德欠缺,受利益驱使不负责任地出具鉴定意见书。
有的当事人为取得对已有利的诉讼结果,往往对多家鉴定机构进行咨询,从中挑选能达到自己满意的机构进行委托。有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多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直到拿到自己满意的鉴定意见为止,形成无休止的恶性竞争。有的鉴定机构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当事人有求必应,乱解释、乱承诺、乱出咨询意见,完全背离了司法公正的要求,助长了重复鉴定现象的发生。
4.鉴定机构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
作为审批和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对社会鉴定机构的监管流于形式,仅限于证照的发放和每年一次的培训。因为缺少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判断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正确,对出具错误意见的鉴定机构无从处罚,在业务上的监督可以说至今仍是空白。
(一)明确重新鉴定的启动主体和条件
引起诉讼过程中重复鉴定泛滥的深层次原因是制度不完善。我国诉讼法虽然对重新鉴定的情形有相应规定,但尚无具体标准和限制性规定,大多通过当事人申请而由办案法官自由裁量,重新鉴定一旦启动,就可能因鉴定意见不同而导致无休止的重复鉴定。重新鉴定的启动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亟待规范。此外,还应尽快建立司法鉴定的统一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让司法鉴定行为有章可循。
(二)强化鉴定人出庭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出现争议时,鉴定人必须根据法官要求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保证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审查的前提和基础。建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只要涉及鉴定事项,鉴定人都应当根据法庭的要求出庭,而不能只在对鉴定意见有争议时才出庭。鉴定人应当在法庭上陈述自己做出鉴定意见的依据、方法和过程,回答法官和当事人所提出的有关问题,以保证法官和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认可,尽量避免重复鉴定。
(三)加强监督管理袁完善体制建设
最高法院赋予法院司法技术人员技术审核的职能和权力,司法技术人员可以经法官申请提出是否重新鉴定的建议。法院司法技术人员已经失去了鉴定权,对社会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进行评判没有法律依据,技术审核只是权益之计,不能有效解决重复鉴定的问题。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法院对社会鉴定机构的监督审核权,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批和管理,由法院负责对鉴定质量进行审核,监督鉴定人出庭质证,从根本上解决重复鉴定问题。
(四)设立终局鉴定机构袁实行两鉴终鉴制
目前,在我国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中尚无中立的、权威的终局鉴定机构。因此建议:社会鉴定机构管理部门按鉴定机构的规模、鉴定设备配备、鉴定技术人员的多少和技术职称等进行分级,实行三级制——一级鉴定机构可复核二级鉴定机构的鉴定,二级鉴定机构可复核三级鉴定机构的鉴定,三级鉴定机构为初级鉴定机构;诉讼程序中的对外委托鉴定,实行两鉴终鉴制,解决多头鉴定问题,提高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信率。
(责任编辑:魏洋)
Analysis and Suggestions of Repeated Identification in Forensic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Shi Dongyang Liu Xinxiu Li Jingqing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conclusion,as a kind of judicial evidence,plays a decisive role in the process of trial.In recent years,with the increasing of forensic cases year by year,repeated identification rate has always been high.According to case acceptance situation of a court in recent five years,this paper analyzed the reasons of repeated identification in forensic judicial authentication,and put forward some related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forensic judicial authentication;repeated identification;suggestion
石东洋袁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法官袁主要研究方向为审判理论与裁判方法遥刘新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法官袁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遥李景清袁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科员袁主要研究方向为司法技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