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入宪的价值:主体和目标

2015-01-06 01:34陈华荣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宪法权利主体

陈华荣

●专题研究 Special Lecture

体育入宪的价值:主体和目标

陈华荣1,2

体育入宪反映出各种主体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宪法是为了谁的利益而制定。纵观142年的体育入宪史,从主旨、条文的变化,可以大致看出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对体育的不同价值追求。体育是为人类发展服务的,人的自由是体育的核心,夺标与健康属于人类发展的工具和结果范畴。体育是追求和实现人的尊严的重要方式,宪法保障人的体育权利和自由。体育本身的价值追求可以在自由、尊严和人权等中间桥梁中,寻找到更接近人本身的价值。体育是人们用身体不断探索极限、尝试超越的过程,这也是人的自由发展的一种表现。将体育写入宪法,恰是政治社会环境下,对人类用身体和意志不断突破自我、超越自我的价值认可。我国宪法对开展体育活动有明确规定,对国家管理体育事务也作了制度安排,然而,关于体育入宪的价值取向、目标等仍缺乏深入的认识。研究建议依据我国宪法,切实保障人的体育权利和自由。

体育;宪法;价值;自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和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和推进依宪治国;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笔者以为,欲推进依宪治国纵深发展,不仅要从事实和规范层面落实宪法规定,更重要的是从价值层面理解和认识宪法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意义。其实,宪法既反映事实关系,也反映价值关系,宪法既是对社会民主事实的确认,对国家政治生活的规范,也是对人类政治理想的指引[1]。

我国宪法对开展体育活动有明确规定,对国家机构管理体育事务也作了制度安排,然而,关于体育入宪的价值取向、目标等仍缺乏深入的认识。为了更进一步了解体育入宪对我国社会发展、体育普及带来的影响,本文拟对体育入宪的价值主体和目标做一剖析。

1 宪法价值与体育入宪

庞德曾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和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2]研究体育入宪问题,自然不能回避其价值问题,也不能忽略宪法价值。宪法价值是指宪法本身及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满足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需要或实现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目标的内在规定性。持抽象观念的学者认为,宪法价值,应该是社会公众对宪法矛盾运动效应产生的观念形态的预期需求[3]。通俗的讲,宪法价值在于反映政治正义的一般准则,体现人们对宪法调整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预期效果,它通过宪法的实施而发生与主体价值准则相一致的效应[4]。因此,宪法价值的主体性是认识宪法价值的出发点。

至于宪法价值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学界有较大的争议。几乎每一个宪法学者在研究宪法价值时都要按自己的思维对宪法价值做各种分类,如有学者将宪法价值分为国家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每一类价值又可细分为若干种价值,包括安全、民主、人权、秩序、自由和正当程序等[5]。必须指出的是,关于宪法价值内容的讨论,不能抛开宪法价值目标而论,不能脱离人的权利与自由,不应完全作形而上的空想。法律权利特别是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实质上是对个人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体性地位的肯定。虽然任何权利的行使都要伴随着一定义务的履行,而且权利的行使还必须遵循法律所设定的界限。但这种限制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剥夺人的自由,而是为了实现更大范围的自由,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就是个人自由的不断扩展过程。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制度包括宪法制度必然是对社会历史规律性的确认和维护,因而也就必然地包含着主体的自由理念。“正是为了实现自由,我们才做了法律的仆人”。从这个层面说,把人的自由排除在宪法价值之外是很难证成的。

体育入宪的历程正是体育权利不断得到重视和保护的过程。1874年《瑞士宪法》(本文所引用的各国宪法条文均由笔者根据各国宪法官方版本译出,未标注颁布时间的均为各国现行宪法)在修正时写入体育条款,在宪法层面确立了强制开展学校体育的制度,给国家保障体育发展设定了义务,这是人类政治社会发展史上“体育”首次写入国家宪法,该条款虽几经修改,但在现行《瑞士宪法》中仍保留其主要内容[6]。根据笔者前期的研究,截至目前,全球187个成文宪法国家中,74国宪法写入了体育条款,其中41部宪法在公民权利章节写入体育条款,这说明全球至少有1/5的国家认为体育应视为一项权利,而在那些宪法已写入体育条款的国家中,超过半数国家认为体育应作为权利对待[7]。从时间维度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战和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苏东剧变这两大历史事件是体育入宪的重要时间节点,据此列表对各国现行宪法写入体育条款的时间段进行梳理可以清晰的看出,“二战”后,体育写入宪法的实践得到蓬勃发展,尤其是1990年至今,是体育条款写入宪法最为密集和最为活跃的时期(见表1)。

表1 体育条款入宪历史分期表

需要注意的是,对体育入宪作国别分析时,发现发达国家在该方面的数据十分不理想。根据联合国发达国家指数报告的统计,联合国成员国共192个,其中147个发展中国家,45个发达国家。英国、加拿大、新西兰、以色列这4个发达国家为不成文宪法国家,自然谈不上宪法体育条款。在41个有成文宪法的发达国家中,9个国家的宪法写入了体育条款,占22%,超过1/5,这远低于187个成文宪法国家中有74个国家写入体育条款,占39.6%的比例。仅从数量而言,发展中国家写入体育条款的宪法数量要7倍于发达国家。这种差距是如何形成的,其内在的原因何在,是值得深思的。笔者以为主要原因如下:(1)各发达国家宪法制定时间早且稳定,在宪法制定时,体育入宪还未得到广泛认同,后来又极少修改宪法;(2)早期宪法更重视“政治性权利”入宪,对包括体育在内的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较少关注;(3)部分发达国家将体育作为社会福利、国民追求幸福的权利来保障,而未明确将体育单独入宪;(4)本研究没有将《里斯本条约》中的体育条款计为欧盟成员国的宪法性规范,实际上,该条约作为欧盟宪法性文件对其成员国有约束力,比如,《意大利宪法》第117条第1款载明: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权依据宪法规定并受欧盟立法和国际义务约束。并在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和地区对体育事务具有立法权。因此,上述数据并不能全面真实的反映发达国家宪法对体育的保障情况[8]。

140多年的体育入宪史,有力地说明了各国逐渐关注体育,关注体育宪法保障的态度,也清晰的勾勒出体育条款增加入宪的趋势。然而,仅仅从规范层面认识体育入宪是远远不够的,笔者更关注从终极层面如何认识体育入宪的价值。由于,宪法价值主体和内涵呈现多元性和多层次性特征,因此,我们只有牢牢抓住价值主体和目标,才能更准确的把握体育入宪的内涵和意义。

2 体育入宪的价值主体

体育入宪的价值主体是指体育写入宪法是为了谁的利益,反映谁的价值需求和价值取向。纵观142年的体育入宪史,从主旨、条文的变化,可以大致看出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对体育的不同价值追求。当然,这种区分不是绝对的,也很难截然分开,尤其是个人在体育这一身体活动中的不可替代性,其他主体的价值追求也很难回避每个生命个体的价值,而社会和国家的价值趋同也使得两者的分歧越来越小。本文仅是为了尽可能全面的呈现各个主体在体育入宪时对体育的价值追求,而尝试从4个不同侧面探讨体育入宪的价值问题。

宪法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一纸政治契约,随着社会的发展,宪法也写入了公民重要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内容。不经意间,国家已将其对体育的价值诉求映射到宪法之中。瑞士联邦1874年宪法第一章总则第27条第5款规定:第1项:联邦有权制定关于青年从事体操和体育的规定。联邦有权通过立法规定学校强制性教授体操和体育课。联邦法规在学校里的执行由各州负责。第2项:联邦鼓励成年人从事体操和体育。第3项:联邦开设一所体操和体育学校。第4项:在拟订实施法规时,应咨询各州以及有关组织的意见。除却第4项的规定,可以看出瑞士联邦关于体育的宪法规定都是强制性的。(1)确立联邦有权制定青年从事体操和体育的立法,这是对当时欧洲室内体育盛行的一种时代回应,也是在工业经济下,国民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的政治决策。(2)确立强制学校体育制度,使得国民接受体育教育成为一种义务,同时学校开设体育课程也成为义务,更重要的是国家保障体育教育也成为义务,体育教育的第一性义务(法律义务)和第二性义务(国家责任)之间的关系逐渐清晰。正因为出于这样一种逻辑,又规定联邦开设体操和体育大学,从教育资源上确保政府对体育的投入。(3)宪法还规定了瑞士联邦和各州在体育立法上的权限划分。从这部最早写入体育内容的宪法来看,国家无疑成为体育入宪的价值主体。无论是体育写入宪法的目的,还是条文对体育的具体规范都可以看出,国家把体育作为提升国民身体素质、振兴国家的重要手段。这一传统在瑞士得到了保留并有所发展,在现行《瑞士宪法》第三编联邦、行政区和市第二章权力第三节教育、研究和文化第68条[体育]规定:联邦促进体育发展,尤其是体育教育;联邦主办一所体育学校;联邦可对青年体育立法,得要求学校内进行强制性体育教育。可见,《瑞士宪法》的体育条款是从约束国家权力、设定国家义务的角度所作的规定,从根本上说这种规定是有利于公民体育权利实现和保障的。类似的实践比如《西班牙宪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公共当局应培养健康教育,身体教育和体育,同时,他们应提供足够的休闲设施。然而,国家作为体育入宪的价值主体极易走向另一个极端——国家中心论。如《朝鲜宪法》第55条规定:国家实行体育大众化和生活化,使全体人民为从事劳动和献身国防做好准备,并根据我国国情和现代体育技术发展趋势发展体育技术。这是典型的为了国家发展体育,为了国家利益将体育写入宪法的例证。《希腊宪法》则在确认国家保障体育发展的同时强化国家对体育的控制,该法第16条第9款规定:体育应受到国家最高级别的保护和监管。国家应依法资助和控制任何类型体育俱乐部的协会。法律应根据各协会的目标决定资助的分配。另外,意大利、马其顿、克罗地亚、巴拉圭、巴西、委内瑞拉等数十个国家的宪法中还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在体育立法和管理事务上的划分。

社会虽然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范畴,但是在部分国家宪法中,明确了社会与体育的关系,比如《叙利亚宪法》第23条规定:体育教育是建立社会的基础。国家鼓励体育教育,塑造身体、心理和道德都强壮的一代。此处体育成为社会的价值诉求,这是值得注意的立法动向,也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全球逐渐掀起的一种体育立法的思潮。一方面,体育作为社会文化权利的组成部分,直接确认社会对体育的认知和追求,并肯定发展体育中社会的价值主体地位,有一定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体育的价值亦须从社会的角度来考量。那么如何揣摩社会对体育的公共认知?仅仅以社会中介组织的诉求抑或是社会团体的表达,是否能够获知社会对体育价值的公约数?基于上述的考量,各国宪法单独规定社会对体育需求的并不多,往往伴随国家的责任而做出规定。比如《佛得角宪法》第71条第3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应鼓励和支持创建以追求文化艺术、休闲、体育和教育等目的的青年组织。

关于家庭与体育,各国宪法中,特别是1937年《爱尔兰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国家承认儿童主要和天然的教育者是家庭,将确保尊重家长不可剥夺的权利和义务,尊重家长根据他们自己的方式为其子女提供宗教和德育、智育、体育及社会教育。这部宪法关于体育的规定,很显然,非常尊重家庭在体育中的地位和作用,重视家庭对儿童体育的价值追求,这虽然几乎成为遗忘的历史,却真实的向我们留下了曾经的历史痕迹。也许,有时候我们也不得不回顾保育制度与体育制度之间的千丝万缕联系。

关于体育的个人价值取向,在二战以后,呈现非常明显的趋势。现在全球已经有41个国家在宪法中或者将体育写入宪法的基本权利、自由章节,或者明确规定人人享有体育权利。也就是说在全球写有体育的74部宪法中,超过半数认为体育是人的一项权利,写入体育是为了保障人的权利。最具代表性的是葡萄牙宪法和古巴宪法,都较早明文确立了人人享有体育权利,并给予了具体的措施保障。《葡萄牙宪法》第79条规定:人人享有体育权利。国家有义务联合学校、体育协会和团体,促进、刺激、指导和支持开展和传播体育,也有义务阻止体育暴力。需要注意的是,新的体育入宪方式,并不会截然的将上述主体分离,而是尝试作一种有机的互动式合作。比如《委内瑞拉宪法》在规定了中央与地方在发展体育事务上的不同权限时,在第111条规定:所有人都有体育和娱乐的权利,这些活动有利于提高个人和集体的生活质量。从而确立了以人为本的体育权利发展和保障观。《莫桑比克宪法》的模式更具有代表意义。该宪法第93条第1款:公民享有体育教育和体育的权利;第2款:国家应通过教育和体育机构,促进体育教育和体育的开展与传播。第123条第4款:国家和社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创建追求文化、艺术、娱乐、体育和教育为目的的青年组织。国家、社会和个人这三种体育的主体都在该宪法中提到了,更重要的是,个人的体育权利得到明确的规定,而国家和社会成为保障体育发展的义务主体。

3 体育入宪的价值追求

体育入宪的价值,从形式层面看,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均从各自角度提出体育入宪的价值追求。国家希冀体育入宪有效提升国民体质,壮大国力;社会希望通过体育入宪增加社会在各层面的话语权和参与度;家庭指望通过宪法确认家庭在儿童和青少年的体育教育上,保留不可剥夺的权利;个人则试图通过宪法确认体育为每个人的法定权利,并要求国家、社会提供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措施保障。但是,上述主体的具体价值诉求均敷于表面,我们仍应进一步从内容层面来认识体育入宪的终极价值。体育入宪的价值,离不开宪法价值单独而论,同时,由于体育特殊性和体育条款的针对性,体育入宪的价值目标又反映出宪法价值的多元性和包容性。正义、平等、自由、民主、法治、秩序、尊严和人权等基本宪法价值,可以按其受益主体再归纳为两类价值,即群体性价值和个体性价值,正义、民主和秩序等纳入群体性价值序列,自由、尊严和人权等归为个体性价值。前者更多是政治性价值,后者更多是社会性价值。对于体育这项社会活动而言,主要应从社会性价值方面来认识体育入宪的价值目标,当然,这不否定体育在促进平等、融合秩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体育是为人的发展服务的,人的自由是体育的核心,体育最高的价值标准是自由;夺标与健康属于人类发展的工具和结果范畴,更应重视体育过程的自由;体育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根源是人类普遍的文化追求——自由[9]。拓展人类自由是体育发展的首要目的和主要手段。换言之,自由是体育本质最高层次的实现,是构成体育本质的另一重要元素。这种自由最显著的表现在于:体育操练的过程是一个从意志操作到自由观照的过程[10]。而相关研究也指出,世界历史昭示我们,哪里有自由,哪里就有体育;体育的规模和发达的程度与自由意识的水平、辐射范围和实现程度成正比[11]。各国宪法充分认识到体育的自由价值,如《伊拉克宪法》第二编权利和自由第一章第二节经济、社会和文化自由第36条规定:每个伊拉克人均享有实践体育的权利,国家应鼓励和关注这些活动,并应提供相应的条件。《阿尔巴尼亚宪法》第二编基本人权和自由第59条规定:国家在宪法权力内,为了发挥个人的原创力,有权力也有责任发展体育和娱乐活动。对于宪政秩序而言,人既非一个孤立的、能从其历史局限性中完全摆脱出来的个体;也非一个所谓现代“群众”中的、已经丧失其本质内涵的一粒分子。他更多地需要被理解为一个拥有人格尊严的社会人:他有着不能让渡役使的自身价值,他能够自由地发展其人格;与此同时,他又是群体中的一个成员[12]。人的尊严表征着人是主体、目的,而非工具、手段,拥有不可侵犯与不可剥夺的尊严,是法律主体概念得以成立的基础。就现代社会而言,法律的根本目的即在于保障人的尊严的实现,人的精神性存在的特质,决定了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为人们的根本追求[13]。人的尊严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关注,是因为人是法律的主体,而人的尊严受到体育的重视,是因为体育的主体依赖性和社会性使人的尊严得到尊重和提升。现代残奥会、特奥会的连续举办,是体育尊重人的尊严的最佳范例。《奥林匹克宪章》也将奥林匹克的宗旨定义为“使体育运动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以促进建立一个维护人的尊严的和平社会。”人的尊严不仅体现在人的思想,也体现在人的身体本身。平等的对待所有社会成员是对人的尊严的最基本维护,也是增强主体自信心,增加社会交往的前提,这一点,体育具有无限的空间。宪法保障人的体育权利和自由,则是追求实现人的尊严的重要方式。比如,《安哥拉宪法》第35条第7款规定:国家应与家庭和社会合作,促进青年人格的和谐全面发展,为青年人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创造条件。鼓励青年参加经济、文化、艺术、娱乐、体育、环境、科学、教育、爱国和国际青年交流活动。

体育是不是一项人权可能会受到部分人的质疑,但是体育追求实现和保障人权却是一个普遍性的事实。在体育中,人的基本自由、平等参与、不受歧视等基本人权受到特别重视,尤其是奥林匹克运动中的自由、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为运动员提供了平等参与的机会,拓宽了人权概念的范畴[14]。儿童、妇女、老人、难民等特殊弱势群体被赋予特殊的资格平等参与体育。体育的社会作用为人的发展、团结、和平以及环境保护等第三代人权的推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通过宪法将体育纳入人权保护,也将提升体育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性,提升体育在政策决定中的地位,这样的实践正在世界各国得到推广,比如《吉尔吉斯坦宪法》第二编个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第二章人权与自由第45条第5款规定:国家为体育事业和体育发展创造条件。《克罗地亚宪法》第三章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护第68条[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第5款规定:国家应促进和协助体育教育与体育运动的发展。《墨西哥政治宪法》第一编第一章个人权利第18条第2款规定:监狱系统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教育、卫生、体育等同一性培训手段,实现服刑者重返社会和矫正的目的。《委内瑞拉宪法》第三编义务、人权和保障第111条规定:所有人都有体育和娱乐的权利,这些活动有利于提高个人和集体的生活质量。国家有责任将体育和娱乐纳入教育和公共健康政策,并为其发展保障资源。体育教育和体育在青少年的整个教育中发挥基本作用。各级公立和私立教育均有义务指导体育活动,也可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免责条款得在法律中规定。国家保证全面关注运动员不受任何歧视,支持高水平竞技体育,依法评估和规制公共与私人领域的体育组织。国家对国内促进体育发展,资助体育活动、计划和项目的人员、机构和团体,给予奖励和激励。

4 我国体育入宪进程及其价值分析

返观我国体育入宪的情况,在1949年之前,各部宪法均未明确写入体育条款。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首次明确规定了体育内容。《共同纲领》第五章文化教育政策第48条规定: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我国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写有体育条款,尤其是1978年宪法,将体育上升到公民的一项自由对待,显示了一定的进步性。现行1982年宪法在总纲和国家机构章节都写入了体育条款,规定了国家发展体育的责任,确立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管理体育事务的职责。应当说,从宪法角度对体育的制度设计和权力配置已经初步完成,需要改进的是在理念提升和保障措施上。即,是否将体育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对待。

我们通常所说的我国现行宪法体育条款,主要是指该法第一章总纲第21条第2款: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从该条款的语法结构来看,国家是该句子的主语,体育事业、体育活动、人民体质构成一组合成宾语。从语义分析来看,增强人民体质是发展体育的目的,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是主要措施和手段,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则是对义务主体和义务内容的设置。如果这个解释成立,那么发展体育的义务主体、义务内容和国家职权设置就是明确的,继而推出公民享有体育权利的逻辑是顺理成章的,然而,现实远没有如此理想。由于,该条文写在总纲章节,一般认为总纲章节的条文是宣示性条款并不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因此,国家发展体育事业,是义务还是权能从该宪法条文找不到明确的答案。

从条文的价值主体和取向来看,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该条文的价值主体是什么,价值内容是什么,价值目标又在哪里?这些问题的答案同样是模糊的。如果从句子的主语确定该条款的价值主体是国家,那么这样一种设定显然与当今体育入宪的价值主体普遍认识不相符。如果认为宪法是国家颁布实施的,价值主体当然是国家的角度来认识,看似合理,实则忽视了宪法的本质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是各种社会、政治力量的平衡。前面的论证已经充分说明,体育入宪的价值主体不宜也不能是单一的,尤其是在国家这一政治组织之外,公民个体和社会整体的主体性不应被忽视。从价值内容来看,我国宪法体育条款较重视开展体育活动和提升人民体质的过程性内容,而缺乏对体育内在价值的挖掘。如果把增强人民体质作为国家发展体育的目标,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再问一句:增强了人民体质是为了什么?是为了提升国防能力吗?是为了促进社会肌体的健康吗?是为了增进公民的福祉吗?那么体育中的自由呢?没有答案,但是我们期待和需要一个明确的答案!

近年来,我国人权状况不断提升,国家保障人权的条款明确写入宪法,作为现代人权重要组成部分的体育权利,也完全具备写入宪法和得到具体保障的资格。因此,在适当的时候,可以考虑在公民权利章节承认体育作为人的基本权利。采取的形式,可以是专门写入一条规定体育权利,也可以是将原来总纲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调整到公民权利章节作为独立的一条。更为重要的是,给予体育权利具体的保障,在场地设施、活动时间、平等参与、行业自治、对外交往、社会融合、税收优惠、政策倾斜等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使体育入宪真正成为增进人民福祉的社会进步表达。

5 结 语

体育是发展每个个体人格的一项权利,是社会发展和人际交往的重要方式,是人类文明进程的产物。体育的社会重要性和独特性使其荣登宪法殿堂,然而对体育价值的表达和认识仍是远远不够的。自由、尊严和人权这些宪法基本价值是体育入宪所追求的,却又不得不指出,体育入宪的价值追求既反映上述三者,又超越三者本身。人们组成各类团体和组织,其终极目的在于促进人自身人格的完善和自由的发展,在于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道德的不断完善。而体育在人的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体育本身的价值追求似乎可以在自由、尊严和人权等中间桥梁中,寻找到更接近人本身的价值。笔者初以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可担体育入宪的终极价值,但这似无法区分教育与体育在入宪价值上有何异同。这使得笔者陷入沉思。现代体育与教育不再是简单的隶属关系而是既交叉又分离的独立体系。作为教育的因子,人的自由发展是体育对自由追求的应有之义。可是,体育对自由的追求不拘于全面,更倾向于超越。自由是人类对必然的认识和不断探索,体育正是人们用身体不断探索极限、尝试超越的过程,这也是人的自由发展的一种表现。将体育写入宪法,也恰是政治社会环境下,对人类用身体和意志不断突破自我、超越自我的价值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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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ue of Sport Write Into Constitution:Subject and Objective

CHEN Huarong1,2
(1.Kenneth Wang School of Law,Soochow University,Suzhou 215006,China;2.Dept.of Politics and Law,Yuncheng University, Yuncheng 044000,China)

Sport write into constitution to reflect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the subjects,but also reflects the Constitution is enacted for whose benefit. Throughout 142 years history of sport wrote into the constitution,we could generally be seen from the provisions and objects,the value of the pursuit of the state,society,families and individuals are different.The value of sports into the constitution,due to the relevance of the special nature of sport and sports terms,the goals should be distinguished from the constitutional values overall.Sports services for human development,human freedom is the core of the sport,the outright and health belongs to human development tools and results,emphasis should be given the freedom of the physical education process. Constitutional guarantees sports rights and freedoms of the people,sports is an important way to the pursuit of the realization of the dignity of the human person.Sport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human development,the value of the sport seems to be include freedom,dignity and human rights,and should also looking closer to the value of the person's himself.

sport;constitution;value;freedom

G 80-05

A

1005-0000(2015)03-216-05

10.13297/j.cnki.issn1005-0000.2015.03.007

2014-11-18;

2015-03-24;录用日期:2015-03-25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3YJC890005);山西省高校人文社科一般项目(项目编号:2012270)

陈华荣(1981-),男,浙江乐清人,博士后,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体育法学。

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2.运城学院政法系,山西运城0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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