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凯
(商丘学院 商学院,河南 商丘 476113)
信用评级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金融市场上一个重要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它是由专门的经济、法律和财务专家组成的对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信用进行等级评定的组织。国际上公认的最具权威性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只有3家,分别是美国标准·普尔公司、穆迪投资服务公司和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我国第一家信用评级机构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诞生在1988年,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约束,这一市场一直处于比较混沌的状态。
国内评级机构已经诞生了20多年,但是由于监管法律的真空,没有统一的规范来整合国内信用评级市场,令这一市场在夹缝中求生存。同时,国内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另一大阻力就是尚未建立起话语权。现在,我国规模较大的全国性评级机构有大公国际、中诚信、联合资信、上海新世纪4家。但自2006年起,美国评级机构就开始了对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全面渗控。同年,穆迪收购中诚信49%的股权并接管了经营权,同时约定7年后持股51%,实现绝对控股;2007年,惠誉收购了联合资信49%的股权并接管经营权;2008年标普也与上海新世纪开始了战略合作,双方在培训、联合研究项目以及分享信用评级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可以说,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几乎控制了中国2/3的信用评级市场。由于国际评级机构的控制,国内评级机构话语权严重缺失。
信用评级业的发展与金融市场成熟度紧密相关,中国金融市场本身尚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这使信用评级在短时间内难以充分发挥其专业区分金融产品信用质量差异的功能,影响了其公信力的建立。同时,信用评级行业和信用评级机构本身的发展也处于初期,评级质量的提高需要时间,评级结果的检验也需要时间。当前中国信用评级业不是简单的个别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不强,而是整体行业的公信力不强。
业务特色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为竞争优势,信用评级业同样如此。例如,在美国,穆迪、标准普尔的业务集中在资本市场中的债项评级,Lace金融服务公司专长于金融机构评级,这种差异化竞争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各个评级机构的核心竞争力[1]。而中国的评级机构则是“通用型”的,不管什么评级业务,传统的或者新推出的,几乎所有的评级机构都表示愿意,并且能够承接该项业务,这种情况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中国评级机构缺乏真正的拳头产品和核心竞争力,也就是没有真正经得起市场考验的某种产品的评级方法。在实务中,甚至出现过将信贷企业评级指标体系略加修改后即用来评价债券、短期融资券的情况,不同评级产品之间的差异化被抹杀,这显然不利于评级机构的长远发展,更不利于评级机构市场声誉的建立。
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虽然涉及到信用评级行业运营的相关问题,但整体性差,针对性不强。国内至今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专门针对信用评级机构的,造成无法可依。
我国资信评估的对象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缺乏对评级机构统一监管的部门。此外,信用评级业务资格认定存在问题,导致建立新的评级机构或已有的评级机构改组时因设立或改组审批制度不明确,在工商注册时遇到较大困难。
一方面评级机构较多;另一方面,信用评级行业可供评级品种少、业务量小、业务稳定性差的问题比较突出,使许多信用评级公司只能靠非主营业务支撑。目前,投资者对评级的需求严重不足,主要原因是市场化改革不到位,监管机构使用评级结果才刚刚开始。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评级机构还不是真正意义的独立法人,大都直接或间接依附于某级政府机构或属于事业单位,在开展信用评级过程中受到行政干预较多,缺乏客观独立性。
国内信用评级没有形成市场主要缘于国内没有使用信用评级产品的习惯。
一方面是信用评级在国内还算是较为新鲜的事物,大部分人甚至根本不知道有信用评级公司,还有许多人不了解其作用和意义。另一方面,还存在一些客观的因素。资信评级市场是依赖于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如金融产品的创新。而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完善,特别是债券市场发展滞后。未来随着发债主体、发债种类的增多,自然会增加资信评级市场的需求,这将使市场不断增长。因此,需要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才能给资信评级市场提供更多、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不仅如此,“行政压力”和“利益输送”也令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缺少了公正、公开、透明,特别是诚信。很多机构都没有做实际性、市场化的工作,片面地根据政治力量作为信用评级打分的评判标准[2]。其实,信用评级机构应该走的路,是放开信用评级机构的设立门槛,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通过实践检验,一旦不够公正就被社会淘汰,但现在行政化太强,所以市场化还比较困难。
不公正、造假及受利益集团所控制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伤害最大。在国内的信用评级市场,有一股不良之风,即花钱买评级,如果需要信用评级,如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和可转债等,只要花一笔较为昂贵的费用,就可以获得较高的评级。
通过买卖评级是没法发展下去的,其中的原因既有行政压力,也有利益输送。而国外信用评级机构面临的道德风险与外部压力,我们一应俱全。
信用评级机构最需要的就是公正客观,评级机构的核心就是公正,如果丧失了公正就会破产倒闭。
关于评级方法和标准,每个评级机构都有属于自己的一套模型体系。从本质上讲,这套评级模型体系应该算是各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但目前,国内市场不同机构却给出雷同的评级结果,且相似重合度极高,造成国内同质化评级现象较为严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来自多方面的。
目前,评级过程更像是走过场、走程序。评级更像是发行人的一种诉求,因为发债就需要有评级机构给予信誉评级。因此,发行人仅仅需要一个高级别的评级结果就可以顺利发债,这导致了评级市场向发行人需求方向倾斜。
这种偏向发行人需求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目前国内资信评级市场的真实状况。这种更多依赖买方市场需求的评级,客观地讲不能称为第三方评级,因此失去了原有公平、公正的味道,这也正说明我国资信评级行业的不成熟[3]。
目前,国内资信评级行业在法律方面还存在真空,相关条例还没有出台,加上人民银行认为资信评级是特殊行业,工商局对其注册开放程度还不是很高[4]。目前,市场上主要有的几家,如大公国际、中诚信,还有联合资信,都是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此外,行政力量对该行业束缚较大,导致一些评级成为走程序甚至是自说自话。如银行发债方面的评级,是在银行内部进行。内部评级一般只能作为内部参考,外部使用则完全是另一回事。但就是这种现象,导致了评级的混乱,市场需求的不旺盛直接影响了该行业的发展。
除了制度、市场需求、法律和一些行业本身的问题外,还有两点特别值得关注。第一,目前,国内的资信评级业务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人们对这个行业究竟该如何运行、管理和监督到目前还没有一个完整的框架。因此,可以说,国内的资信评级仍处于一个有行无业的状态。第二,国内资信评级的标准还没有建立起来,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评级所运用的模型等各方面层次还有待提高。
结合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认可经验,以及现阶段我国内地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情况,应在以下4个方面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机构的认可制度,推动信用评级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信用评级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在信用评级行业的法律方面,我国内地还没有单独的法规,相关的法律文件只是散见于《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贷款通则》等[5]。另外,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上市规则中也有涉及信用评级的规章。因此, 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法律法规,在信用评级机构资格认定、日常管理、市场退出、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做出统一规定。
通过规范的信用评级认可和管理制度,逐步培养一批国内具有较高公信力的信用评级机构。1975 年,美国证券监管局开始实施NRSRO认可制度,首先认可了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3家机构,这对后来这 3家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成为全球性信用评级机构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6]。因此 在目前信用评级业务国际竞争和合作逐步加深的情况下,通过建立符合我国内地实际的、规范的、科学的信用评级机构认可制度,对于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这是美国次贷危机给国人最重要启迪之一 。国家有关部门要从财力、人力资源上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扶持大公等民族评级机构的加快发展和崛起,增强中国在国际评级市场中的话语权 。
从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的现状看,中国评级业的发展任重道远。但由于信用评级关系到国家安全和金融稳定。因此,中国应当从国家战略的高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评级体系,逐步减少对国外评级机构的依赖,走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首先,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尽快实现统一监管,积极扶持本土信用机构提升国际竞争力,做大做强,使中国信用评级机构有能力参与国际金融活动,争取应有的国际话语权。其次,各级评级公司在借鉴国外评级机构先进经验和技术的同时,要有一定的创新,不能一味盲。另外,针对目前外资信用评级机构兼并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现状,我国政府应该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外资机构的持股比例和业务范围进行限制,禁止外资信用评级机构涉足关系到国家安全的经济领域,以此来捍卫我国的金融主权和国家安全,避免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悲剧在我国重现。
伴随着我国评级市场外部法律环境日益完善,评级市场需求不断扩大,评级机构应抓住发展机遇,不断改革,迅速提升评级服务水平。
[1]冯琦.国内外信用评级业发展对比分析[J].中国流通经济,2013(6).
[2]郑良芳.信用评级权失控严重威胁国家经济金融安全[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0(4).
[3]陆军.信用评级市场结构与金融市场风险[J].金融论坛,2012(1).
[4]聂飞舟.信用评级行业竞争和规制:美国的经验和启示[J].证券市场导报,2011(3).
[5]孙亦军,信用评级与中国的金融安全[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9).
[6]朱兴勤.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功能异化及对中国的启示[J].中州大学学报,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