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钟 颖(四川大学商学院 成都 610065)
电商平台作为互联网的虚拟空间,不仅能够为企业或个人提供便捷的网上交易平台,而且还可为企业提供网上商务的活动平台,确保了电商平台中各交易主体的及时与有效交流。其次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交易方式,其通过云计算、社交网络、支付宝或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顺利实现资金的流通、交付以及信息的交流,从而保障电商平台交易的顺利实现(郭菊娥等,2014)。研究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状况,对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电商互联网金融是通过外部信息或数据,结合电子商务的历史交易情况,充分运用云计算以及互联网技术,在保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电商作为担保,进而向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或消费者提供资金的借贷过程。现阶段电商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主要有P2P网贷、第三方支付以及众筹三种类型:
P2P网贷模式——即为点对点的信贷,在我国又称其为“人人贷”。指的是:利用P2P公司进而搭建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从而实现对资金的借、贷,达到双方的匹配过程,这种模式属于“个人对个人”且较为直接的信贷方式。该模式是伴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以及民间借贷的兴起发展而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借贷双方在具备资质的网站上的平台进行交易,借款人于平台中发放借贷信息,使得投资者相继进行竞价,最后向借款人放贷的一种行为。以P2P网贷模式进行借贷过程中的资金往来、资料搜集、手续及合同办理等都是在网络上实现的。
第三方支付模式—指的是具有一定资质与实力,而且信誉交易保障的非银行机构,通过利用计算机、通信等技术,进而与各大银行进行签约,最后于用户和银行支付结算体系之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现阶段较为熟悉的第三方支付主要有支付宝、汇付天下、中国银联、快钱支付、易宝支付以及财付通等;从用户积累与发展路径途径而言,可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运营方式分成:B2C、C2C电子商务网站(主要以财付通、支付宝为主)与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以快钱支付为主)。
众筹模式—项目发起人采用SNS与互联网的传播,进而发动、召集公众力量,对公众的资金进行集中的过程,进而有效为艺术家、个人或企业进行创业、开展项目或活动提供一定的资金援助的方式。该类型的模式主要适用于文化创意产业方面的融资需求,现阶段众筹的项目种类有:科学研究项目、民生工程项目、新产品的研发、新公司的创立、新商业项目的开发等。
由此可见,电商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简单结合,是在实现安全以及移动技术与网络安全技术发展基础之上,被广大用户熟悉并认可后而出现的新业务模式。
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基于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同时在受到电子商务的巨额成交量影响情况下获得迅猛发展。按照2012年我国官方发布的相关数据信息显示:2011年与2012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分别达到1.6万亿元与2.3万亿元,而且交易的总额同比涨幅分别约33%、25%,增长速度超过同期的外贸增速。2013年国内的电商发展也取得很大成就,2014年对于跨境电商而言,则迎来了发展优势与规模化的转折点,在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带动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得到急剧增长。预计到2016年国内的跨境电商总额将突破6.42万亿元,届时占外贸总额的比例约18.51%。由此可见,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国内发展十分迅猛,有效促进了国内金融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黄海龙,2013)。
国内电商互联网金融的运营过程具有很大优势:电商金融无实体店,由此利用电商平台进行交易的成本大大降低;有利于各交易主体之间进行有效沟通与交流,更好地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利用电商平台进行互联网金融的在线交易方便快捷,无时间的限定与约束;面临科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电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技术也得到不断提高,有利于促进社会科技的进步、提高经济水平;利于减少交易双方因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的损失,降低交易双方的风险,有效控制成本的同时提高金融交易的效率。
然而国内的电商互联网也面临着企业融资较为困难、交易的风险难以预测、互联网金融市场各项法规制度有待完善、市场信用体系不完善、网上用户信息或安全等突出的难题。为此需要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促进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电子商务市场巨大的成交量。按照我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4年的调查资料显示: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规模超过10.2万亿元,涨幅约29.95%。其中网络零售市场的交易规模突破18851.2亿元,涨幅近42.81%;B2B电子商务的市场交易额高达8.2万亿元,增长比例为31.22%。2013年底,国内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中小企业用户规模已经突破1900万,而网购的用户规模突破3.13亿人,同比增长了26.33%。因此电子商务市场不断增多的网络用户与巨大成交量,进一步加快了我国以电子商务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2.国内小微企业融资较为困难。国内小微企业因自身的管理经营体质有待完善、面临的违约成本较低且风险的变数较大等特点,导致企业自身进行融资出现困难,由此加大了不良信贷的形成。一方面国家给予小微企业的重视与扶持力度有限,使其难以通过股权市场得到融资;另一方面电商平台将其交易中积累的用户数据视为信用评级的核心资源,由此简化了小微企业审核放贷的过程,有效避免了风险。据我国2014年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调查信息显示:截至2013年,我国阿里金融服务的对象已经超过34.25万用户,由此电商金融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形成提供了有利条件。
3.健全的商业生态链条。当前电商平台推出的各类金融产品,能够有效为平台供应商提供自“供货—销售—融资—结算”的生态系统。其次电商平台利用现有的企业数据进行融资贷款业务,由此为小微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与创新的金融服务或产品,最终解决小微企业出现的融资困难问题。此外有效把各供应商以及电商平台发展统一结合,可更好地为顾客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与商品,促进电商互联网金融的顺利形成。
1.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也带来了技术风险问题,例如互联网中信息与资金的安全问题成为日益关注的重点问题,由于电商交易在网络中进行,当计算机系统或者是存储设备遭受为人破坏时,将导致互联网金融出现瘫痪或损失,由此影响电商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电商金融交易主体在合约到期,但不完全履行其义务导致的风险。由于电商平台中征信体系尚未完善,难以形成严格的惩戒机制,加上民间的金融平台难以介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体系系统。因此电商平台对于各借款人的偿还时间与偿还能力、贷款用途、信用水平等方面缺乏了解,进而易于出现债务追偿困难或坏账等情况。
3.法律风险。此外电商金融还面临法律风险,现阶段的金融立法、法律还未真正适应电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这对电商金融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大的限制作用;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交易主体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身份的确认等多个方面,法律规范尚属空白,当出现交易纠纷就难以辨明交易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最终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电商互联网金融的长久、顺利运行离不开四大要素的有效融入,即:
电商平台——其只能作为资金的提供方却无法作为资金的需求方;电商互联网金融的顺利与稳定运行与电商平台提供的支撑作用密切相关;电商平台借助大数据为资金的需求方提供有效的担保服务,同时还承担了资金流转的情况监管任务。
大数据——对电商平台的交易数据进行有效分类与汇总,有利于形成重要的信息数据,该信息数据包含:控制风险所应用的税务、电力及海关等方面的数据,以及包含资金需求方进行贷款申请时所填写的所有数据。
资金需求方——进行电商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过程中,对于资金需求方而言既可为产品供应商又可为第三方网店或消费者,而对于商业产业以外的小微企业而言,难以成为资金需求方的其中一员。
资金提供方——电商互联网金融中的资金提供来源广泛,主要通过大数据、电商平台自身为基础进而向银行做担保,或通过电商信贷市场途径获得资金。
1.消费者信贷。该电商金融模式是指:电商平台充分利用对消费者日常的消费数据进行全面、有效的分析,进而在此基础上给予消费者信用支付一定比例的额度,同时对其所购买的各类商品能够获得的信用额度进行购物。该模式是对顾客提供一定的资金提前垫付,再由消费者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还款的方式。
2.中小微企业贷款。一是信用贷款。该种模式贷款是指:若资金的需求方需要贷款时,通过资金需求的信用来贷款的一种形式,这种贷款方式不需要贷款方提供抵押。此外根据信用贷款的参与者可将信用贷款分成几类:
自主B2C平台:供应商信用贷款。例如对于京东商城而言,进货来源于供应商,进而充分利用网站把产品较快地向外进行销售,因供应商为B2C供货的过程当中,就已经有了大量交易信息的积累,因此,电商平台能够按照供应商交易的信用来决定是否同意其贷款的申请。
销售平台:第三方网店信用贷款。这种信用贷款的方式主要是第三方网店信用贷款。为此电商平台能够获得从日常交易中获得第三方网店的一系列交易信息,当第三方网店提出贷款申请时,电商平台就依据平时收集到的交易信息,对第三方网店的信用情况进行判断,最后根据其信用决定是否同意该贷款申请。
B2B平台:企业信用贷款。B2B电商平台利用企业的信用进行贷款,例如:企业以阿里巴巴为平台在进行产品购买、出售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交易信息,企业向阿里巴巴提出贷款需求时,阿里巴巴就通过这些交易信息判断企业的信用,并决定是否同意企业的贷款申请。
二是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指的是需要提供抵押的信贷,若资金需求方进行贷款时,可凭借抵押以及电商平台上所积累的交易信用,对资金提供方申请贷款且需电商平台充当担保方可得到贷款。
自主B2C平台:供应链贷款。供应商对自主B2C电商平台供货,商品入库之后,就能够向资金提供者申请贷款,电子商务平台以货物作为质押进而提供信用担保,资金提供者获得批准后方可放贷(梁凡敏,2014)。当约定到期之后,电商平台将结算供应商的货款,通过偿还贷款的形式来偿还资金;此外还可通过电商平台将结算货款汇至供应商,最后供应商偿还贷款。这种方式比上一种贷款的偿还方式面临的风险较小。
对于自主B2C平台中的应收账款融资,本质就是为供应商企业提供的供应链贷款,按照商业规律,当自主B2C平台的综合实力强过供应商时,其议价能力也就越强,就会延长自主B2C平台给供应商的账期,进而导致供应商面临资金压力。
第三方网店:订单贷款。在进行电商交易的这一过程当中,当顾客购买第三方商品进行付款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常货款是不直接汇入第三方卖家账户中的,而是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电商平台当中,在顾客收到货品确认无误之后电商平台再将货款汇入第三方卖家中。在这一过程中会有一定的时间段,因此导致第三方卖家的资金被占用。
对于订单贷款,其本质是第三方卖家将收到的钱提前支取,通过此方法来加速资金的周转,其指的是电商平台上卖家凭借已经发货的订单来对资金的提供方进行贷款的申请。其次电商平台用已发货的订单作为质押,进而为资金需求方提供信用担保;资金提供方为卖家提供订单的贷款并且将货款直接汇入卖家在电商平台的资金账号内。最后顾客确认收到货物无误后,电商平台给予偿还贷款。
例如:对于销售平台式的电商——天猫商城而言,自顾客付款购买货物至第三方卖家确认受到货款通常有一定的时间段,由此导致第三方卖家资金被占用。若第三方商家进行融资时,按照满足条件的已发货订单对天猫进行贷款申请,天猫则按照卖家订单并综合考虑整个店铺的经营管理情况,自动对其进行贷款的审批。其次通过阿里小微金融集团(阿里巴巴旗下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并将资金汇入卖家在天猫商城的资金账户当中;当顾客确认收货之后系统自动从货款中扣除贷款资金和贷款利息,而剩下的货款最后再汇入卖家的资金账户里。
国内电商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我国各地因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与文化的差异,导致互联网系统难以全面覆盖到全国的各区域。其次由于进行电商交易主要是依赖互联网进行,为此需要确保我国电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顺利发展,就需要提高互联网的密集程度并扩大覆盖面积。现阶段国内大部分地区未实现互联网覆盖与系统支持(特别是西部落后偏远的地区),导致国内电商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缓慢。
电商互联网金融主要以电子商务企业作为主导,进而在传统金融行业方面的专业底蕴较为缺乏;对于构建企业的信用评级系统或者是进行金融产品的研发方面,所提供的专业化服务质量不高。一方面对于金融企业而言,专业的技术与管理人才严重不足,难以在金融产品的研发、金融衍生品与电子商务的配套理财产品方面进行突破创新,另一方面对顾客的个性化金融需求方面难以获得突破。
国内电商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很多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仍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以便更好地促进电商互联网金融的顺利发展。例如电商金融的监管以及立法滞后:当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企业法人的身份注册登记时,未获得相应的金融许可,加上我国法律在这方面也未进行明确的规定,一旦这些贷款公司出现纠纷,难以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对于金融企业的网上交易而言,交易过程中的电子合同与签名的法律效力难以维护,加上网上的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等因素,也会影响国内电商金融行业的顺利发展(郭喜才,2014)。
电商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系统安全问题突出,电商金融的虚拟性特点,使得信息之间的传递、交易结算、货款支付等过程都是利用虚拟的电子信息服务完成的,一旦系统受到攻击时导致客户的信息与资料外泄,难以保障账户资金的安全。网络的虚拟性导致难以对用户身份、信用评价等方面进行辨别,加大了交易的风险。
其次对于电子商务的交易而言,双方交易主体的电子合同并非纸质合同,加上交易主体的不易确定性,使得电子合同存在风险,一旦出现纠纷或问题就难以解决,自身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为了有效提高企业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竞争能力,积极打造特色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电商金融企业应积极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一方面收集客户的意见与兴趣,结合市场的实际需求,打造特色的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另一方面积极建立企业自身的金融服务体系,设立有效的信用评级体系,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王琴等,2013)。
电商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不断引进高素质的人才,提高企业的创新与研发能力,确保金融服务质量水平的提高。一方面通过大力引进优秀人才,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激励机制,鼓励员工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与专业技能;另一方面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从而全面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与市场竞争力。再者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结合市场需求,制定个性化、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或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有助于全面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促进电商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市场建立良好口碑并取得长久发展。
首先,进一步完善当前国内电商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立金融企业的分层监管体系;加强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业自律,金融企业也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对现有体系进行完善。通过安全技术有效防护移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安全问题,使用无线加密技术、入侵检测或防火墙技术,对移动终端的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同时提高网络内容的可靠性与真实性,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确保交易信息与账户资金的安全。
其次,健全现有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制度或体系,把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用信息纳入银行的征信系统,并进行信用等级评级。金融企业也应勇于进行技术与管理上的突破与创新,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进而将经营链条更快地延伸至消费者并满足其实际需求,使自身的综合竞争能力得到有效提高。积极与其他的电商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业务合作,有效整合企业现有资源优势,不断提高自身的防控风险能力,促进自身企业的长久发展。
综上所述,电商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创造能力,积极开展合作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打破传统金融行业的壁垒,不断优化企业的金融产业结构,从而促进我国电商金融行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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