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洪刚,仲 旭,张雪芳
(1.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河北 秦皇岛 066004;2.邢台市桥东区建设银行 国际业务部,河北 邢台 054001)
自定义转账功能在增值税中应用的必要性探讨
曹洪刚1,仲旭1,张雪芳2
(1.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河北 秦皇岛 066004;
2.邢台市桥东区建设银行 国际业务部,河北 邢台 054001)
指出了学者已发表的有关自定义转账功能在增值税中应用的两篇文章的错误,并结合新准则中增值税月末与缴纳时会计核算的变化提出新的观点,即期末自定义转账功能对于增值税来说没有应用的必要。
自定义转账;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学者有关期末自定义转账功能在增值税中的应用,见诸文字的有以下两种观点。
1.1观点一
任少波,廖建英在《“用友”总账系统自定义转账功能的四种用法》(边疆经济与文化,2007.09)一文中提到了自定义转账功能在税费计算中运用的两种情况。
(1)当企业需转出应交未交增值税时,定义如下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QM(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月)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JG()
(2)当企业需转出多交增值税时,定义如下凭证。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QM(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月)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JG()
1.2观点二
陈维龙在《用友ERP软件总账系统期末转账公式定义解析》(财会月刊,2011.08中旬)一文中提到结转未交增值税应进行如下公式定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QM(增值税销项税额,月)-QM(增值税进项税额,月)+QM(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月))-QM(增值税已交税金,月)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CE()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存在问题。
2.1批判观点一
按照该作者的观点,到底采用哪一种情况需要先比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大小,即“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进大于销,余额在借方,符合第二种情况,按照上述第二种情况定义的分录生成凭证;反之,如果销大于进,余额在贷方,符合第一种情况,按照上述第一种情况定义的分录生成凭证。可见,按照这一思路,总账系统期末自定义转账凭证设置中,必须提前设置好这两笔结转到未交增值税的凭证,期末到底选择两个中的哪一个来自动生成凭证还需操作者自己判断。笔者认为,如果需要人为地比较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大小,即判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的方向(记账后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账簿中可知其余额方向),进行二选一的操作,则失去了财务软件在机制凭证制作上的便捷性,也容易出现人为的选择错误。
需要提及的是,该作者忽视了旧准则的一级科目 “应交税金”在新准则中已改为“应交税费”。另外,该观点中两笔凭证的金额公式都定义为“QM(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也是不严密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为负债类科目,默认余额在贷方,公式“QM(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意即取该科目的本月期末贷方余额,如果该科目本月余额在贷方,自然金额为正,按第一种情况制作的凭证金额为正。但如果该科目本月余额在借方,则公式“QM(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的金额为负,按第二种情况制作的凭证其金额就是负数,错误就此产生。严密起见,第一种情况的金额公式可改为 “QM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贷)”,第二种情况的金额公式可改为“QM(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借)”。
2.2批判观点二
贷方金额公式CE()函数为借贷平衡差额,即取凭证的借贷方差额数,而观点二中的凭证是一借一贷,显然如果使用JG()函数更符合作者的思路。
凭证中的借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为三级科目,但准则中对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只设置了专栏,而不是三级明细科目,改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更为合适。
如上文所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为负债类科目,默认余额在贷方,凭证借方金额公式“QM(增值税销项税额,月)-QM(增值税进项税额,月)+QM(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月))-QM(增值税已交税金,月)”显然并不严密。
以上两种观点既然都有错误,对于期末自定义转账功能在增值税中的应用,笔者认为,在新准则出台后,期末自定义转账功能用在增值税中已经完全没有必要。理解这一观点,必须清楚新准则对于增值税规定的变化。
3.1增值税下各明细栏目设置的变化
旧准则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栏目;新准则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 “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栏目对增值税进行核算,明细科目相比原来有所减少。因此,观点一、观点二中涉及的“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已经不存在。
3.2增值税月末与缴纳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旧准则将增值税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应交增值税;另一部分为未交增值税。月末要将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中。在缴纳时,区分是缴纳本月的增值税还是其他期的增值税。本月缴纳本月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月尚未缴纳或多交的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中:若为应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若为多交的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本月缴纳上期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而在新的准则体系下,不再包括未交增值税部分,即每月的明细科目借贷方余额可不结平,不用如旧准则那样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余额转入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因此,观点一、观点二的结转分录没有存在的必要。
另外,新准则在缴纳时也不再区分是本期还是上期的增值税,一律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中核算,即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正是因为凭证中借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的金额,既可以包括本期应交的也可以包括上期应交的增值税,交多交少不确定,而期末自定义转账功能在定义金额公式时是不允许这种不确定的,所以,期末自定义转账功能对于增值税来说自然没有应用的必要了。
主要参考文献
[1]任少波,廖建英.“用友”总账系统自定义转账功能的四种用法[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7(9):36-37.
[2]陈维龙.用友ERP软件总账系统期末转账公式定义解析[J].财会月刊,2011(8):91-92.
[3]程珊珊.用友总账系统期末结转处理的技巧[J].财会月刊,2011(9):77-78.
10.3969/j.issn.1673-0194.2015.21.029
F234.4
A
1673-0194(2015)21-0061-02
2015-06-18
2014-2015年度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2015GJJG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