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国外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借鉴

2015-01-03 19:33田金花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佳木斯154007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18期
关键词:经营者指令权益

■ 田金花(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 黑龙江佳木斯 154007)

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在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安全权方面的法律制度不足

我国在保护消费者安全方面的法律不足,主要表现:大多数网民对于网上交易活动中经营者的商誉、付款方式是否安全、个人信息是否遭泄露或者是担心受到病毒、黑客的攻击而盗走账上的资金等方面存在担忧。2013年9月根据《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相关调查表明,自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底,这一年半时间对国内的约236000名网民进行调查,结果表明:网民中影响网民在网上购物的因素中,32.86%的网民选择了交易活动中“安全性”得不到保障。2012年国际行销监督网络(IMSN)对全世界700多个网站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有75.25%的网站还没有建立个人隐私权保护对策;另外对于网上浏览者而言,45.83%的潜在消费者因担心个人的隐私遭泄密而放弃了网上购物。

(二)在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的法律制度不足

消费者知情权指的是消费者在进行产品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时,对产品进行了解并掌握商品的具体、真实情况的权利。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未对经营者信息披露的方式与程度进行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此外还缺少对于经营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方面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这一章中,仅仅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了: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从而误导消费者等这一方面的法律责任,但对违反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还未出台,这便对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消费者的退货与求偿权及举证十分困难

当前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由于电子商务借助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加上网络的远程性与虚拟性,使得消费者的退换货权、求偿权以及举证十分困难。部分网络经营者采用网络格式合同得出限制进而剥夺消费者的退换货权,例如合同中仅用小小的字体在不起眼的地方标注“售出商品概不退换”或“无论商品有何瑕疵,消费者只能请求修理,不能退货”、“所有商品须直接退还至制造商”等强制性规定。为此很多消费者未注意到或只能被动接受,加上网上活动的交易大部分为跨区域进行的,所以一旦出现纠纷,可能出现国内甚至是国际司法管辖权出现相互冲突,最终消费者的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黄杰毅,2013)。

另外,交易模式下因各消费者和经营者借助电子支付系统进行货款的支付,同时另一方通过邮寄等方式进行产品的交付,这就导致产品的销售商未开具相关产品的收款凭证,一旦出现消费者纠纷案件,会导致消费者维权难以得到保障。部分经营者为了逃避追查责任,都会使用电子技术手段将侵权的证据毁灭;加上网上交易的消费权益纠纷案中的司法诉讼程序比较复杂,在等待过程中消费者因时间、精力有限,诉讼时间的漫长导致他们得不偿失,最后只能是不了了之,使得求偿权与举证难以得到实现。

国外电子商务下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制度

(一)欧盟

欧盟所制定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相关制度,可满足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的特点,同时所制定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主要关系到电子商务提供者的身份信息、履行能力、确认其地理位置以及个人信息、隐私权、支付的可靠性、远程合同的履行或者是欺诈救济等方面的内容。另外欧盟在1997年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的《关于远距离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规定:消费者在规定期限内享有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此外,1998年发表了《欧盟隐私保护指令》(即《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指令》),并且在2000年1月正式公布《电子签章指令》,并对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同年5月制定《内部市场电子商务信息社会服务法律观点指令》,有效地对信息披露、电子合同效力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二)美国

美国政府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消费者的保护政策不仅是政府制定保护的措施,同时还需要商业组织、私人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等各社会团体的共同努力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其次委员会制定对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主要是借助委员会命令或发布法院禁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法规,积极为消费者寻求有效的救济,并将违法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获取的资金返还至消费者。此外联邦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用于保护消费者;对于违反在线交易的商家提起诉讼;定期举办各种社会调查及研讨会,促进行业社会及行业自律的健康发展,真正落实各项法规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

(三)在线信息披露制度法律方面的规定

1.欧盟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规定。欧盟在《电子商务指令》三十八第二条第六项中明确规定:对于通讯商务性质应给予明确辨认;应将被代表商业通讯的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及促销的性质进行明确。欧盟法律还相继颁布了《远程合同指令》与《远程金融服务指令》以及《价格提示指令》、《电子商务指令》等法律条款。其中《远程合同指令》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主要表现在:在合同的订立前需要对销售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各信息的真实准确;使得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货物的特征、成本、价格、有效期限与税收等信息,进而在签订合同时能保持相对的优势地位。

《价格提示指令》主要是对产品价格的计算方式和价格提示的语言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即经营者对销售者出售的任何产品均需要提示出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单价,同时还应该让消费者可以对产品进行评价,在消费者对比同类产品的基础上获得知情权并进行产品的自由选择与购买。此外《电子商务指令》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除法律要求的其他信息以外,销售者应在消费者下订单前至少将以下信息进行明示:缔结合同所应遵守的技术与步骤;对于消费者下订单前还需确认并更正输入错误的技术方法,合同需要通过持久的存储媒介、书面等易于消费者理解的方式将各项规定明确并提前告知消费者。

2.美国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规定。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第八条规定:若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交易时,法律就要求一方以书面的形式对另一方提供有关的信息,并且接收者以电子方式提供的信息才可进行保存。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还明确了在线披露的相关内容:委员会禁止网上交易的服务声称“免费”的行为,除非是经营者披露的信息能够被认可的或可退出的方式,这就可使消费者避免了费用或减少了承担的义务。另外还要求经营者进行注册程序过程中,应将消费者所要承担的信息及义务进行披露,主要包括:使用费、会费、被认可或退出方式等内容。这就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国外电子商务下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提高当前电子商务立法的条款并完善相关消费者保护法规

积极吸取国外优秀的经验与教训,制定符合国内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切实为电子交易活动中的消费者提供法律保障;规范电子交易市场与各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协调各执法部门之间(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通信管理局、广播电视局以及法院)的协调与合作(王丽芳,2012)。针对当前电子商务立法条款进行补充、完善、修改,各部门从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结合实际情况出发,各部门共同监督网络各经营者的交易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与资格认证制度

相关部门应明确电子商务的市场与资格认证制度,对于网站的准入资格以及市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化,使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其次还需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督与管理行为,并对经营者产品的技术标准、人员配备情况、经营项目以及设备容量等方面认真审查。由此有助于把握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并提高其可信度,避免经营者出现逃避责任现象,确保消费者更放心地与各经营者进行公平交易,提高消费者的自身权益。

(三)规范国内电子商务信息的披露制度

积极借鉴国外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当前电子商务信息的披露制度;有效保障消费者对各经营者的住所、名称、联系方法及电子信箱等信息享有知情权。其次经营者应对商品提供有关的信息,还需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与全面性,禁止出现虚假陈述等不利于消费者权益或欺诈等行为。信息的披露制度还应明确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的规定,从而确保网络经营者的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四)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誉评价制度

对所有参与电子商务交易企业的身份进行认证,并且积极建立有关企业的信誉评价制度、信用档案,以便较快地记载企业的诚信记录与信息。大力培育并发展认证中心,记录、评测参与电子商务的各经营企业的信用与其的履约能力,有助于消费者做出合理的消费决策。例如广东于2003年2月1日起,实施电子商务法规,即《广东电子交易条例》,条例设专章规定“认证机构”,同时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之后北京、上海等地也相继开展电子商务认证,进而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五)积极建立有效的在线投诉中心切实解决消费争端

消协应积极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合作,共同建立有效的在线投诉中心,切实解决各消费争端,投诉中心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受理网上购物的各个消费者投诉纠纷。受理中心在接到投诉之后可将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后,可交由被投诉的经营者的所在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进行受理,由此提高解决消费争端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最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处理意见、结果通过网上的投诉中心进一步反馈至消费者,进一步保护各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购物的满意度。

(六)健全电子商务的赔付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健全电子商务赔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的立法应在数字化商品的退货或换货等问题的处理上,从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发,立法应明确对商品的退换进行明确的规定(牟莹,2013)。其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机构,可对网络经营的各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销售额,提取一定比重的电子商务储备金,积极建立专项资金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一方面当作企业赔付给消费者损失的保证金;另一方面还可用于企业在日常的管理经营过程中,对出现侵权消费者权益或违约等情况时用于赔偿的方式之一。

此外还可通过网络银行方式先行赔付制度,即网络银行先承担消费者赔付的希望,由于网络银行可充分掌握电子商务各个经营者的信誉情况,为此当电子商务的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商品,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可先通过网络银行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进而银行再向各个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损失的追索,对于逃避赔偿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通过降低其银行信誉等方式进行处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益不受损失。

综上,本文通过介绍电子商务环境下国外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而从我国当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出发提出了完善的对策。在充分借鉴国外消费者保护法律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中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各项法律与制度,确保真正促进国内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1.黄杰毅.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策略研究.河北法学,2013(10)

2.王丽芳.论信息不对称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商业时代,2012(3)

3.牟莹.浅析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中国法学,2013(4)

猜你喜欢
经营者指令权益
明清珠江三角洲基塘区的田场与经营者
意外伤害与权益保护
《经营者》征稿启事
漫话权益
ARINC661显控指令快速验证方法
LED照明产品欧盟ErP指令要求解读
广场舞“健身权益”与“休息权益”保障研究
做一名聪明的集团医院经营者
坐标系旋转指令数控编程应用
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薪酬激励模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