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敬琏:关于农村土地改革的主题演讲
问题一,怎么来理解三权分置。三权分置是不是解决争议达到共识的一种方式,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的。我觉得从传统的理论来说,是完全可以解释这三个权的分置,实际上是合适我们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是能够衔接的。这里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正所谓三权分置,所有权就是我们传统上讲的田地权,经营权就是我们传统的土地所有制度里讲的田面权。这两个权都是独立存在的,但是承包权不太好说,在我看来可能是经营权的一部分,但是也有解释这是所有权的一部分,这个跟传统的架构、理念,到底定在什么地方,不是太清楚。如果是这样的话很清楚,田地权(所有权)是存在的,它是集体的,它的收入是用来给集体所有者(也就是村委会)给全村的居民处理一些公共的支出。田面权是一个独立的权利,是可以抵押、出租、买卖这么一个权利,这样的话,历史可以衔接,跟过去主张要把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的观点也是可以衔接的。
问题二,有序流转。最近一些文件里讲了6种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其他)。这些方式我认为只要它是一个独立的产权形式,所有的产权的功能都应该有。这里有一个问题,怎么做到有序?我们这里有很多实践的经验,可以来交流,现在正在做第一步就是确权,确权以后有了产权的证书,它就进入流转的过程了。最近发生的事情,资本进入了,进入过两天又退出了,结果土地就撂荒了,这就是我们流转市场没有把它建立一个有序的流转市场。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我们要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这个市场体系里当然包括土地市场,特别是现在我们要突出的就是怎么能够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经营权流转市场,这是我们面临的问题。
问题三,经营方式。1998年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有个决定,它有一段话说,家庭经营方式是最适合农业的经营方式,家庭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于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
在基本的论据好像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我们工商资本应该做什么?金融资本可以进入农业,工商资本可以做什么?我觉得可以做的事情还很多,能不能够把专业合作社的方式比较全面地恢复,现在已经做了一些了,为什么立了一个“专业合作社法”,就是因为要发展这一类的流通领域的合作、金融的合作、供销的合作等等。我们的工商资本能不能介入?如何介入?都是值得我们深入地来进行讨论的。
(本文系吴敬琏5月17日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2015第四届中国国际农商高峰论坛”上的发言,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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