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大葫芦”画个“小瓢”如何?

2015-01-03 09:04■刘亭/文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5年17期
关键词:农地使用权所有权

■刘 亭/文

依“大葫芦”画个“小瓢”如何?

■刘亭/文

吴敬琏关于农地改革的演讲报道,在网上一时间铺天盖地,也引起了我极大的兴趣。吴是国师级专家,对高层决策的影响力很大,所以想听听他是怎么说的。

总算找到了一篇吴老先生演讲的全文记录稿,但申明“未经本人审阅”。权且相信之吧,若本人有所澄清,当以正式认可的为准。

他从去年11月两办的文件(《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讲起,谈了自己对文中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命题的理解。但看来看去,倒觉得他讲的哪是什么“三权”,根本就是“两权”:一是最终所有权,一是承包经营权。前者类似历史上“江南地带”人们所说的“田地权”,后者则被叫作“田面权”。或者套用马克思的经济学,田地权是取得绝对地租的权利,田面权则是取得其它地租的权利。而绝对地租是“从所有权垄断所取得的收入”,其它地租则是“用经营垄断所取得的收入”。

请注意,老人家先是申明,“三权分置”是他认可的“解决争议达到共识的一种方式”。然后,再慢慢地将其归于两权的。我理解他的本意是,“两权”和“三权”是相通的,但或许比“三权”更直白、更透底。农民承包的是什么嘛?不就是农地最终所有权当中抽离出来、并加以活化的那一块经营权吗?国家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法》,也是把承包经营连在一起说的。

再动心思将承包和经营分开来,用意大概是想表明农民是“二地主”。在集体这个“大地主”,实际上已将土地的最终所有权虚置起来,且把经营和收益等切实的产权交给农民以后,让“二地主”也感到,即便是流转给他人种了,你还可能以“永久不变”的承包权,得到一笔固定的收入。

这样折腾有必要吗?我好像是摇头的。因为这样做,不利于集中体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比例另当别论,但事实上“奶酪”一分为二了)。除非必要,权益的分配方应当是越简、越少,越好。好比说历来所说的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者关系,现在既然国家对于农业的“皇粮国税”都全部免除了,那剩下的,其实就是集体和个人(农户)的关系了。

吴老先生曾说到,“田地权(所有权)是存在的,它是集体的,它的收入是用来给集体所有者(也就是村委会)给全村的居民处理一些公共的支出”。这些“支出”,大约就是过去讲的“村提留”。现在有没有了?或者规范了一定要上交多少比例,似乎都是一笔糊涂账。村里唯一可以抓住的,往往是还没有分到农户的土地权益,譬如城郊农民的被征迁后10%的村留用地上的物业利润。但是话说回来,坚持这个看似虚拟的集体土地最终所有权,还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的共和国,还需要这一条法律底线,以维护意识形态的纯洁性,以及必要时的“共赴国难”。

至于承包经营权,本来就应当是给农民的,否则就没有什么农村改革这一说了。最终所有权虚置归集体,不到万不得已之时不改口;将承包经营权坐实给个人,由此真正调动使用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这就是邓小平的“第二次土改”,也是其“摸论”和“猫论”的最佳组合。

但是,我们还有一个人的城市化任务。如果既要保护农民的利益,又要顺势应时地促成农民向市民的转移转化,那不客气地说,就要想方设法割断其与土地的固定联系。这件事,强迫命令不行、无偿剥夺更不行,唯一可走的路子,就是让农民在“利益赎买”的制度框架下,自主地作出是否将其“垄断”在手的承包经营权,以合理的价格在规范的要素市场上转让出去。成交了,就意味着他终于选定了进城和市民化;不成交,那他还是照样生活在农村,当他的老农民,谁也无权侵犯他的既有权利。

当然,今后或会出现一大批既不从事农业,又不在农村居住,仅仅是依靠过往农民身份坐拥得到的那一份承包经营权,以此收收“租子”便可活得很滋润的所谓“农民”。这也是个体的决策权利,容不得说三道四的,只要他愿意以“坐收渔利”的方式维持他的生活(城里人也有靠出租房产过上好日子的)。没有如此总体上基于“赎买”原则的多样化选择,城市化或许就是一个充满了不平、愤懑甚至是血腥的过程。作为国家来说,在自身已有错误(人为阻滞“人的城市化”进程)的基础上,如今还有这样一个可望和平进行的转圜空间可资利用,是当下执政者的福分,也是全社会完全可以接受的转型和进步成本。

话头扯到这里,我的观点已经呼之欲出了。其实,真没有必要把个农地改革搞得如此各路各色、再叠床架屋的。就学学上个世纪末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经验,如何将“铁板一块”的城镇国有土地一分为二,然后把最终所有权归于国家,把使用权归于个人或公司、机构等主体,再让使用权尽管入市交易、流转,从而搞活资源的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城镇居民也发了一通财,最后国家就坐收它的土地占用税、房产交易税之类,以体现其最终所有权即可。

天下之大,但理儿都是相通的,逻辑也应当是一致的。我总是在纳闷,堂堂国家所有土地上盖的房屋,都可以归为私人产权上市交易,也从没有人说它违法之类。怎么到了公有程度更低(如果有的话)的集体土地,反而这也不行、那也不行,就是不能“私有化”后进入市场进行合法交易?

就依城市国有土地制度“两权分离”,“所有权征税,使用权入市”改革的“大葫芦”,画一个农村集体土地改革的“小瓢”,切实打通农地承包经营权或其他使用权(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自愿、依法、有偿”的流转,那又如何?

成文于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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