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人民银行系统职业年金制度的探析与思考

2015-01-02 14:02邬娟晖
金融与经济 2015年11期
关键词:年金人民银行养老保险

■邬娟晖

一、概述

退休年金制度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首先出现在西欧的一些工业化国家,是国家根据不同的经济保障目标,通过各种经济保障方式的有机结合和补充而形成的老年经济保障制度。退休年金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构成 “三个支柱”式养老保险体系,它是由单位建立、国家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予以鼓励支持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强调与就业相关联和提供补充退休收入保障。在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作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补充,退休年金制度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由企业或行业举办,政府对补充保险不承担最终责任;二是是一种年金计划,为加入者提供的是长期津贴,用于保障退休后适当的生活水平;三是这种计划的职能是补充性质的,是对公共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而不是替代。

我国从1986年开始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1991年形成了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建立了基本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一些省市和行业不同程度的开展了补充养老保险工作。据介绍,原铁道部等十一个实行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部门和系统也不同程度地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人总行人事司、会计司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人民银行系统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是人民银行和职工个人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发展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再次提上日程。

二、建立人民银行系统职业年金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是集聚人才,增强凝聚力和竞争力的需要。市场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谁掌握了人才谁就拥有未来。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肩负着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重任,人才至关重要,因此,加快改革步伐,健全保障机制,加大激励措施是当前减少人才流失的关键,其中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就是一项十分有效的措施。

(二)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缓解各种矛盾。

首先,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能够缓解人民银行系统离退休人员收入与在职员工收入的矛盾,是落实离退休人员共享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在基本养老保险为员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的基础上,它在于发挥提高员工保障水平的作用。职业年金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之间,实际上是“基础+补充”的组合,其目的是员工退休后的收入能与在职时的收入,以及与在职员工的的收入之间建立一种合理的平衡关系。其次,职业年金制度可以缓冲人民银行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下放地方管理后,养老保险待遇的降低。按照养老保险社会化原则,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逐步实现社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之一。目前,人民银行养老金替代率水平为80%左右,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为58.5%。人民银行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下放地方后,离退休职工待遇将明显下降。在行业统筹下放的过程中,虽然可采取5年过渡等措施以减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下降的影响,通过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养老保险待遇下降,则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措施。

(三)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是减轻养老保险远期财务风险,为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创造条件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在不断提高社会成员基本保障水平的同时,也要防范远期社会保险基金风险,控制基本保障水平的过快增长。我国目前面临社会保障基金严重不足和老龄化高峰的双重压力,人民银行系统作为国家体系中的一个单元,也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同样的的问题。从近几年来人民银行系统养老统筹运行情况来看,基金支出的增长幅度远远大于基金收入的增长幅度,长此以往,养老金支出将难以为继。因此,尽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是缓解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供求矛盾、分解基本养老保险社会责任、分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三、人民银行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条件分析

(一)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法规政策依据。2015

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指出,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办法》为建立人民银行系统职业年金制度提供了政策法规支持。

(二)养老保险制度的变革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释放了费用空间。基本养老保险较低的替代率,使在职职工老年风险增加,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职工收入水平稳步提高,职工愿意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从而谋求更加充分的养老保障。同时,与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离退休金支付办法比较,养老保险制度的变革可以使退休金成本平均化,事前分期积累使负担均衡化,从而使单位释放出一定的费用空间,为建立退休年金制度提供了经济基础。

(三)人民银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为实施职业年金制度提供了条件。单位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前提条件,人民银行1995年与原铁道部等十一个行业一起实行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统筹,1998年十一个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国务院明确人民银行系统统筹暂不移交,继续运行。因此,人民银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满足实施职业年金的先决条件。同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支柱式养老保障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目标之一,人民银行基本养老保险运行至今已逾20年,建立与基本养老保险相配套的职业年金制度也显得越来越迫切。

(四)人民银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化管理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了依托。职业年金制度是一项复杂工程,特别是方案的制定、账户管理、基金投资营运等,需要一支具有社会保障专业知识的管理队伍来承担。人民银行系统早在1995年就实行了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经过20年的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和深化改革,培养和锻炼了一大批社会保障专业队伍。由于实现了电子化管理,起点高,管理严密规范,为建立人民银行职业年金制度提供了组织保障和技术支持。

四、建立人民银行职业年金制度的基本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既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又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其性质和任务既不同于一般的党政机关,又区别于商业银行和企事业单位,它以制定、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为主要职责,机构遍布全国各地。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垂直领导、分级管理。

基于以上特点,笔者认为人民银行系统职业年金制度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普遍性原则。人民银行作为一个整体,凡是参加人民银行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和员工,都应实行职业年金制度。

2.适度保障原则。职业年金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证职工退休后有一定的生活来源,使其生活与退休前相比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以减少社会问题。因此,替代率过高或者过低都是不恰当的,过高,使得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超过获得劳动收入的就业时期,就会出现保障过度,有悖于社会公平;过低,养老金不能满足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也会造成社会问题。因此,职业年金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相加,替代率应不高于100%。

3.差别待遇原则。职业年金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不同,要体现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特点,要根据员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的不同,制订不同的个人和单位缴费标准,反映不同的补充养老金待遇,从而既要为员工退休后提供待遇保证,又要充分显现激励作用。

4.权利保持的原则。领取职业年金是通过缴费和工作年限获得,在员工调动、死亡等应当允许转移、继承。

5.基金累积制原则。人民银行职业年金制度采用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实行账户基金的完全积累。

6.基金的审慎管理原则。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行基金市场化运营。要遵循 “不把所有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资产多元化法则,既可以由人总行或大区行将部分基金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经营,也可将一部分购买国债,从而分散风险,以实现基金的运营安全和保值增值。

五、人民银行职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职业年金制度的运行模式。人民银行由总行统一向国家申请建立行业职业年金制度的经办资格,按照总行经办人的模式运行。由于职业年金制度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为了从长远考虑职业年金工作,维护稳定,在目前职业年金制度管理水平还不高的情况下,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模式。所谓统一领导就是由人总行制定统一的补充养老保险规定和规则,确定缴费标准、分配及支付水平,解决保险关系难于衔接、补充水平高低悬殊的问题;分级管理就是经总行授权,分行负责对辖区各分支机构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审核、监督和管理。地市中心支行和所辖县支行负责职业年金制度经费的收缴支付、会计核算、个人账户管理。

选择此种职业年金管理模式的理由:一是能与现行的养老保险管理方式配套,采用现成的管理经验。人民银行以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行业养老保险制度,经过20年的运行,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管理、监督的有效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降低成本,少走弯路;二是通过统一的领导,统一的方案,在人民银行内有利于员工在系统合理流动,保护员工的利益,维护制度的连续性。

(二)职业年金的筹资渠道。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三)职业年金的保障水平。补充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有一个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关系。替代率越接近1,说明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越接近于退休前的水平。由于职工在退休前的工资收入中包含一定比例的与工作相关的消费,一般认为,80%的替代率即可以使员工保持与退休前大体上相当的生活水平。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替代率为58%左右,补充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应为22%左右。因此,根据人民银行的特点,职业年金替代率可控制在20%左右,在发展初期可暂定在15%左右。

(四)职业年金的支付与转移。支付是参保的目的,一般支付的方式有:一次性支付,年度支付和按月支付。职工退休后,凭退休批准文件,根据个人账户总积累、投资回报收益等来计算职业年金。借鉴其他国家和行业的作法,笔者认为职工退休后一次性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不失为一种双赢策略。这样,对于管理机构来说,可以大大降低管理成本;对于退休人员来说,一次性领取一笔数额不菲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自主安排使用的余地更大。而且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一次性领取,更能激发职工参保的积极性。

(五)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储存的时间较长,且基金积累较大,由于难以预测通货膨胀的影响,要在数十年后仍能使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保持原有的购买力,就必须确保其保值和增值。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应委托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运营。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在预留出一部分流动资金以弥补日常收支差额的前提下,将基金按不同的比例分别进行中短期及长期投资。

(六)职业年金的管理机构。为减少成本,日常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人事部门作为经办机构,负责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如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台帐和个人账户,按月将补充养老保险征集单送达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缴款手续。

六、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一)正确处理离退休人员待遇。离退休老同志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为社会的发展曾经作出了贡献,在低收入高积累的年代,由于以前他们创造的效益主要交给了国家,自己留下积累不多,特别改革开放前离退休的老同志尤为突出,一旦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必然造成他们心理上的不平衡,势必影响年金制度的效果,因此,对在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之前离退休的人员,按照“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原则,根据离退休年龄的长短,可考虑发给一定的补助金。

(二)充分发挥补充养老保险的激励约束作用。职业年金的分配应该贯彻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可以作为鼓励先进、促进员工积极工作的经济手段,应在职业年金的分配方案中规定,对被评为各级劳模和受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增加相应比例年金;对受处分的员工扣除相应的年金,从而将职业年金的分配作为激励和约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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