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启发 郭一瑰
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的挑战及对策
彭启发 郭一瑰
(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迅速崛起和发展使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同时也对税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其环境下税收的现状分析,系统地提出了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的相关对策。从而为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作用。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税收征管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也获得了蓬勃的发展,如网上购物、虚拟商店都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由企业直接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在线销售活动。它打破了传统贸易的时间、空间限制,降低了物资、资金、信息的传递成本,促进了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电子商务给企业的经营活动和人民的生活方式带来深远的影响。同时,它对于传统行业是一个巨大的冲击,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各种业务公司的设立更加简易化、公司经营流程更加隐性化、支付更加数字化,这给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电商征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成为了最近几年的热门话题。因此,我们应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进行研究,找到现阶段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制定新的税收征管制度,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对策,从而保证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工作高效顺利地进行。
(一)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状况
美国是互联网技术发展最快的国家,从1995年就开始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制度,其间对电子商务税收进行了探讨,并在1998年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明确仅对一般商品按实体经营标准纳税,虚拟商品无需纳税,并且对该法案进行了多次延期。据相关报道,2013年美国参议院对互联网销售进行征税提议。2014年美国国会参议院再次提起将对《市场公平法案》进行审议,内容主要是对网络电商征收销售税。英国于2002年实施《电子商务法》,对所有网络在线销售的商品征收增值税,并规定年销售超过规定额5.8万英镑,必须进行纳税登记。同时,新加坡也对线上经营所得进行了明确规定,所有营业利润包括电子商务所得以及公司在境外但在境内设立网站的所得均为新加坡所得,应缴纳所得税;另外,还规定销售者在境内通过电子商务销售的货物与传统货物一样要征税。
(二)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状况
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状况与西方相比相对滞后,而且区域发展不均衡。同样,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发展与其他国家一样受到了冲击,而且就目前而言我国也没有明确制定与出台电子商务背景下完善的税收制度。2007年商务部发布《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改发[2007]490号),规定网上服务与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审批。2008年北京地税公布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细则,并开始接受虚拟货币交易的申报和纳税。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已经明确对B2B、B2C模式的电商征税,但是C2C模式网店税收征管仍不完善。由于目前对C2C税收征管不完善,大部分B2C模式的交易转化为C2C模式进行交易,并借着国家相关部门对电商税收主体难以确定、税源难以有效控制以及线上交易额难以获取认定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与缺失,以此为获得免税,使大量的交易额不在现行的法律监管之内,造成了大量税收收入的流失。这种B2C模式的交易大量逃税扩大到整个线上交易,这会给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带来不利影响。
众所周知,电子商务与传统实体行业相比具有隐蔽性、虚拟性、电子化、数据化和无界性的特点,这就使原有的税收制度不能适应现在新的电子商务环境,使得税收面临很大挑战。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而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相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显得滞后、不完善。同时,我国对电商征税问题存在着很大争议,我国的税收法律对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征税主体、征税对象和税率等规定不明确。现阶段我国税收制度对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纳税申报制度规定不完善,在传统模式下,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但是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其无纸化的特点,电子商务模式的公司仅将其交易进行电子或网页形式的存储,同时由于其无纸化、数字化特点,该数据很容易被篡改,税务机关无法进行具体交易额核算,使得纳税申报制度在电子商务模式下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对纳税申报造成了一定影响,导致税款的流失。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管理水平滞后
我国的税收管辖主要是以地域管辖为主,但是电子商务模式又有别于传统的实体经济,线上销售与服务打破了地域的限制,实现了一体化,将交易发生地与交易人所在地模糊化,这就使得税务机关不能准确追踪虚拟交易,无法确定其发生地,从而不能征收税款。电子商务模式下,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这就给税收的顺利进行增加了阻碍。
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与数字化,使得税收的征管和稽查难度加大。在传统的税收模式下,税务机关是根据其纸质资料进行审查,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均是以无纸化保存的,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无法追踪凭证、账簿等传统的纸质证据。同时,电子商务交易都是在网上进行,电子记录很容易被修改和删除,而且相关的计算机加密技术为纳税企业偷税逃税提供了条件,这就使得税务机关不能获取真实信息,审查难度加大。
(三)电子商务模式下税收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电子商务模式给税收制度带来了挑战,同时给税收征管人员也带来了挑战。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征收系统是电子信息系统,需要找到合适的端口与各个电子商务企业相连接以获取其相关资料,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不仅要具有税收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具有相关的计算机技能。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税收征管人员并不具备对程序的修改审查技能,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税收不能顺利进行。
电子商务既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给税收工作带来了挑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消除与处理,必将严重影响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税务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电子商务模式下税收工作能够更好地实施。
(一)构建并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相对落后于发达国家,税收法律体系已经无法满足新的经济环境,这就需要相关单位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使得税收征缴有法可依。完善适合电子商务模式的法律法规,要对新环境下的纳税主体、纳税时间、税率等基本内容作出详细规定,保障税负的公平原则。同时税务机关要完善纳税制度,建立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纳税申报和扣缴制度,使得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并将相关资料直接传送给税务机关以完成申报。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网络化,税务机关要对其信息进行保密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泄漏信息或修改信息者进行制裁。
(二)加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机制
电子商务税收的顺利进行需要税收管理机制,不仅需要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还需要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在税收管辖权上,我国针对电子商务地域管辖权要有合理明确的规定,凡是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的商品与服务,国家可以规定消费者的居住地为其纳税地。这样规定既能对纳税地进行明确规定,还可以使得国家的不同区域税收来源相对平衡稳定。在税收管理水平上,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电子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具体而言,当地的电子商务纳税人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实行相应的财务备案,使得税务机关能够全面真实地掌握应税企业的相关资料。另外,针对电子商务特殊的交易方式,应对其使用专门的网络发票,以有效防止电子商务税款的流失。最后,税务部门应该与银行、公安和海关等部门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使得纳税人的信息能够全面真实的反映,抑制纳税人偷税漏税。
(三)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
在电子商务税收的实施中,税务人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就需要相关单位不断加强计算机税务人才的培养,以推动电子商务税务的发展与进步。具体而言,税务人员应加强信息技术知识的学习与培训,不断完善个人知识结构与专业能力,进一步提高自身职业素质与综合素质,以满足税收业务顺利进行的需要。同时,税务人员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充实自己,使自己成为复合型人才,为电子商务税收工作的开展提供人才保障。
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背景下国内外税收发展现状分析,提出我国现阶段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的问题,并根据其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但是这些结论还需要在进一步的研究和实施中完善。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会越来越多,这就对我国的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税收发展也将智能化、实时化和法治化。同时,我们需要在实际中结合更多的案例来分析给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面临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应对措施,使电子商务税收不断发展完善。我们还要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对电子商务税收方式的创新,使税收工作顺利进行并不断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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