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燕
“营改增”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杨海燕
(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
服务贸易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以及在世界贸易中地位的重要指标,因此服务贸易的发展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正面临着“营改增”和国家大力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机遇。本文在总结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情况,以及“营改增”对服务贸易的影响基础上,提出“营改增”背景下税收政策如何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建议。
营改增服务贸易出口退税
(一)我国服务进出口总体情况
我国服务贸易一直处于增长的态势,近十年来增长速度较快,基本上是以两位数增长。2004~2014年期间,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增长了5倍,远高于全球服务贸易的平均水平。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我国服务进出口占全球的比重已经由2013年的第三上升到第二位,在全球服务贸易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分别从进口与出口两个角度看,我国服务进口出口额虽然都处于增长态势,但是增长并不平衡。在2004~2010年期间,服务出口的增速与进口的增速大致相当,贸易逆差额较小,基本平衡。2010年后服务进口仍然保持15%以上的高增速,但服务贸易出口基本在10%以下,服务贸易逆差不断扩大。例如2014年服务出口为2222.1亿美元,增长7.6%;服务进口3821.3亿美元,增长15.8%,服务贸易逆差从2013年的1184亿美元扩大为1599.3亿美元。这样的发展导致我国服务进口和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的比重不对等,服务进口占比远高于出口。以2014年数据为例,服务出口占世界比重为4.6%,而服务进口占世界比重为8.1%。
(二)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结构分析
根据2013~2014年的统计数据看,2013年旅游、运输服务和建筑服务三大传统服务净出口总额占60.56%,2014年,中国占62.6%。三大服务出口合计增长10.7%,占服务出口总额的50.4%。新兴服务业并没有成为服务贸易的主体。
从各行业的竞争力来看,虽然我国服务贸易整体呈现逆差状态,并且呈现不断扩大的态势,这表明我国服务贸易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不足。但是具体到不同行业差别较大。
结合2013~2014年的数据分析,我国在人力密集型行业存在一定优势。例如,我国建筑服务2013年顺差67.7亿美元,2014年建筑服务顺差10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7亿美元。我国信息和计算机服务也一直处于顺差,2013年为94.4亿美元,2014年为26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5亿美元。2015年初《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实施,由于我国离岸服务外包的主体是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因此,这一领域仍将具有较大优势。除此外,属于人力密集型行业的咨询服务也一直处于顺差,2013年顺差额为169.6亿美元。2014年为166亿美元。而诸如技术、资本、环境密集型服务均呈现逆差,处于弱势地位,竞争力不足。例如,与资本相关的保险服务一直处于逆差,2013年逆差为180.9亿美元,2014年为179.4亿美元;与环境相关的旅游服务逆差不断扩大,2013年逆差为769.2亿美元,2014年跃升到1078.9亿美元,大幅增长40.3%;与技术相关的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费也一直处于逆差,2013年为201.4亿美元,2014年为219.7亿美元。以上这些情况也反映出我国在服务贸易分工体系中的地位。
(一)“营改增”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从2012年1月开始在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改革从试点地区扩展到全国,试点行业由“1+6”(交通运输业和6个现代服务业)逐步扩展到“3+7”(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7个现代服务业)。改革后,在原来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
除了以上一般规定以外,为了响应国家提高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号召,还对服务行业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和免税制度两方面。还有一些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这也改变了大部分服务贸易在营业税制度下出口征税的状况。随着改革范围的扩大,试点行业的不断增加,政策也不断修订完善。上海地区试点时,享受免税政策的行业限制较多,具体内容在《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这一文件中通过列举的形式,规定了部分应税服务享受免税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随着改革范围和试点行业的增加,这一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目前零税率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些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等;免税集中在:向境外提供的电信业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等、邮政服务、收派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仓储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部分国际运输服务等。并且国税总局还多次修订具体的征收和管理办法,明确了零税率和免税服务、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式并规范了申请流程。
(二)“营改增”对服务贸易的影响
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增速较快,但“营改增”后,对比2012年前后的数据不难发现,增长速度有所回落,并且服务贸易进口回落的程度小于出口。因此,贸易逆差不断扩大,2014年服务贸易逆差已经是2011年的3倍。这也表明,“营改增”后,由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够完善,执行层面存在一定缺陷,没有完全发挥这一改革的优势。
从进口方面来看,由于改革后规定对服务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因此,从目前我国的政策规定来看,增值税的税率大部分为11%和6%,远高于以前的营业税税率。由于增值税税率较营业税税率普遍偏高,因此国内居民和企业愿意接受我国服务的意愿被大大降低,虽然通过征税将进口服务商品在出口国因退税或不征税给进口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转化为国家所有,有利于保障国家经济权和增强国内服务业的竞争力,但是这也会减少外国高技术含量、高质量服务的引进,不利于激励国内服务行业的结构调整、优化转型。从长远来看,过度的保护反而会导致现代服务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
在出口方面来看,原来的服务贸易征收营业税,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的优惠政策,而在“营改增”后,服务贸易出口能够像货物贸易出口一样申请免税或享受零税率。应该说,这样的政策变化,不仅直接的货物出口能够享受出口退免税的优惠,而且在出口货物中所隐含的因服务引致的税款也能享受退还,这将能够进一步降低服务出口价格,增强服务业出口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增长,最终减少我国服务贸易逆差规模,实现服务贸易的国际平衡。不仅如此,还可以通过对退免税行业的选择,实现国家推进服务业现代化升级的目标,特别是提高现代新型服务业的发展。但就目前状况而言,我国服务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够完善,并不能真正发挥以上的积极效应。原因如下:
1.享受退免税政策的行业有限,没有完全体现国家扶持现代服务业的理念。根据当前政策不难发现,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主要集中在传统领域,例如国际交通运输业,离岸外包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征收零税率增值税;向境外提供属于试点范围的部分服务享受免征优惠。除此以外,大部分行业并未明确,特别是金融、保险业等生活性服务业还未进行改革,无法享受以上政策,因此需要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覆盖范围。同时,目前的服务出口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有非常多的限制,不仅不利于政策的公平性,还削弱了退免税政策的调控能力。
2.退免税政策执行缺乏明确科学的规定,影响实际执行效果。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对一些领域的出口退税操作进行说明。但是,这些规定仅仅简单罗列了享受政策的服务类型、退税率以及计税依据、相应的计算公式以及基本流程,但是规定较模糊,难以操作,特别是在“营改增”尚未全部完成的情况下,没有明确好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机制,难以确保退税资金的提供。
3.当前政策主要以免税政策为重点,并未建立真正的退税机制。在实施服务贸易出口退税的领域中,除了部分行业实行抵免方式的零税率政策,保证出口服务增值税税负为零,做到完全退税。大部分行业采取免税政策的模式,因此部分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退税并不完全,出口服务仍然包含一些环节的增值税,在国际上面临着重复征税的问题,并且降低了国际竞争力。
笔者认为为了实现国家提振服务业发展,特别是提高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水平,国家在政策设计时必须坚持以下思路:在推进“营改增”改革的背景下,通过出口退税政策的完善来促进服务贸易的出口规模,提高服务贸易竞争力,减少服务贸易逆差并实现服务贸易出口结构的优化。具体对策如下:
(一)尽快完成“营改增”改革,扩大服务贸易出口的退免税政策覆盖范围
目前,我国“营改增”并不包含金融、保险以及生活性服务业,因此这些领域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的优惠政策。而这些行业是目前国际服务贸易重要争夺空间,因此只有加快改革步伐,才能早日将这些行业纳入到退税机制中,提高这些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在改革并未完成前,财税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过渡政策,比如在这些行业实行差额税收制度,一旦该项服务出口到国外,可以对此项营业税免征。并且在已改革行业中,对出口退税的范围进行调整,将智力密集、技术密集和高附加值现代服务纳入到退免税范围,实现结构调整优化。
(二)完善对服务贸易出口退税的管理机制
一方面,要完善退税流程,提高执行效率。财税部门应该从人财物三方面加大对完善退税流程的投入,特别是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参考先进国家的机制设计,并结合我国服务贸易的实际,对现有的流程进行调整,简化企业申报流程,提高退税执行效率;另一方面,政府有关机构还要加强对退税的审核和监督,防止骗取退税资金的现象出现,并通过法律法规加大对出口骗税的惩处力度。
(三)建立合理的退税资金分担机制,保证退税资金来源
为了保证退税制度的正常运行,必须有足够的财政资金支持。对未改革的行业,由于仍然征收营业税,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如果要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对于目前已经改革的行业,财政部门规定退税资金的保障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具体分担办法是中央统一管理,超出中央核定的部分由中央与地方共同分担,比例为92.5:7.5。但是,“营改增”后,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并未同步调整,地方财政减少明显,压力较大。因此,在促进服务贸易出口的政策导向下,退税规模也会相应增加,这也会进一步加重地方财力负担。为解决以上困难,可以考虑提高地方退税基数或由中央完全承担两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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