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企业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5-01-02 04:48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年23期
关键词:行政监督中标评标

张 慧

(山西省国资委,太原 030006)

多年来,国有企业建设工程招投标从议标、邀请招标到公开招标形式的重大转变,逐步实现了从指定承包到公开竞标这一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形成了招投标市场目前“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机制。但是,从近年来监督检查情况来看,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仍存在不可小觑的问题,同时,也暴露了我国现行的招投标法制及管理体制存在较大的漏洞。

1 目前山西省国有企业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投资是国有企业资金流动的一个重要方向,建设工程项目是投资行为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加强国资监管的过程中,强化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成了日常监管的重中之重。由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环节多,参与主体多,同时监管部门缺位严重,所以,目前省属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仍不少。

1.1 企业自我保护严重,大多项目应招不招

山西省国有企业在国家主导方向指引下,不断整合重组,企业规模逐步增大,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大多数项目招投标应招不招,自我内部消化。例如,某煤炭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了由单一的煤炭业务转型到了以煤炭、化工为主业,冶金、贸易、电力、建筑、服务等为辅业的全方位发展的大集团公司。通过检查发现,这样的大集团公司由于业务涉及面广,有条件自我保护,因此,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应招未招,比如土建、施工、监理、设备制作及安装、招标代理等直接委托集团内部企业承揽,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多年监管发现,这样的招标自我保护行为不在少数,有的企业直接以内部文件规定相关业务必须由集团内企业承揽,有的企业虽然公开招标,但招标过程流于形式,通过设定门槛、制定倾斜的打分标准等不同途径最终实现花落自家。

1.2 项目整体分拆,规避招标

国家发改委2000年3号令规定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是,企业通过肢解工程项目,整体分拆,将必须招标的项目人为拆分成招标标准以下的小项目,直接发包,规避了招标,实现了个体自身利益,损害了国家利益。如:山西省一煤炭企业煤矿技改项目,一个井巷工程拆分成了许多细小的项目,小项目因达不到招标金额标准,直接发包。另外,一些工程主体项目采用了招标方式,但绿化、道路等配套项目则直接发包。

1.3 工程设计变更,追加投资项目未招标直接发包给原中标人

从国有资产监督检查情况看,不少企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投资额大量追加,但是追加的投资大多未经招标,企业借口重新招标会影响原有功能配套,直接由原中标人承揽。这就造成企业一是假借设计优化之名,大大增加国有资金支出;二是假借更换承揽方会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将国有项目直接发包致使国有资产可能流失,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弱化。

1.4 建设单位招标暗箱操作,投标单位围标串标陪标

通过对省属国有企业工程招投标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暗箱操作,内定中标单位,以及投标单位围标串标现象层出不穷。不少项目建设单位表面上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但认真研究其招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会发现,招标文件设置特定门槛,打分标准制定倾斜,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打分主观偏向明显……,种种操作最终确保内定单位中标。另外,投标单位围标串标陪标问题严重。比如山西省一电厂项目,该项目施工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某一集团所属的三户子公司一同来竞标,从法律上来看,没有问题,但是,从整个招标过程看,不难看出其存在围标的企图。陪标的现象更是呈蔓延之势。山西省一化工项目,项目施工采用公开招标,三户企业投标,投标文件中只有中标单位证明有同类工程业绩而中标,其他两户企业均表明无同类工程业绩,但是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但实际上这两户非中标单位均有同类工程业绩。这样的陪标现象不在少数,且层出不穷。

1.5 投标单位假借资质,中标后非法转分包

通过跟招标代理机构及施工企业相关人员谈话,发现一些施工队伍技术差、管理混乱的施工企业通过假借资质、购买资质、挂靠规模企业等手段攫取国有企业利益。投标单位本无施工资质,通过交管理费挂靠规模较大的具有资质的企业,投标时再花钱请人做出漂亮的标书,以挂靠单位名义投标,采用不正当手段中标后聘用民工施工或直接转分包给其他企业,直接造成了工程质量不过关、国有资金浪费、招投标市场秩序混乱等负面影响。

1.6 自行招标缺乏行政监管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在某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自行招标,但必须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但是,多年的国资监管发现,企业自行招标事项较多,但是基本上都未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且未发生过行政监督部门因此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整改的情况。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虽然有法可依,但是执法不严。《招标投标法》中提到了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须对各自领域的招投标行为实施监督,但没有明确哪些部门履行监督职责,这就造成可能交叉监督,也可能无人监督。就监管的情况看,国有企业自行招标行为大多处于监督缺位状态。

2 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存在反映国有企业工程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的现状,究其原因主要为:

(1)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企业从事招投标管理的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够透彻,内部纪检监察部门法律意识观念不够强,监督不够到位。

(2)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做出明确责任划分,“婆婆”多意味着没有“婆婆”。另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制度执行不力,执法不严,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督,查处力度小。

(3)政府的评审专家库资源不够充足,部分专家职业道德水准不高,政府缺乏对评审专家的考核机制。

第四,企业招投标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力,程序履行不到位。内部监督检查不深入,惩处力度小,造成招投标违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3 相关对策及建议

3.1 加强法律学习教育和应用,提高招标人员业务能力

招投标市场各参与主体应加强对国家《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地方招投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制意识,遵纪守法,做好项目建设招投标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招投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保证招标工作合法合规、监督到位、顺利完成。

3.2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建立评委考核机制

为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规范性及合法性,保证建设单位委托招标的公开性及合理最低价中标,招标代理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提高招标代理人员专业素质,提高招标文件编制的科学性。逐步建立评委考核机制,对评标过程中打分不认真,不负责任,职业道德较差的评审专家采取惩罚措施,甚至可以将其从“专家库”里除名,规范和净化评标环境,实现评标的公正性。

3.3 企业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评标监督

一是加强企业自身监督。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评标整个环节的监督,监督职能不能形同虚设,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一旦事后发现招投标过程存在问题,则追究相关纪检监察人员的责任。二是加强行政监督。我国关于招投标过程中行政监督也有明确规定,但是,规定中监督部门多,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等多部门对各自管辖领域的招投标实施监督,监督出现不到位甚至缺位或者推诿扯皮。建议由政府统一组织,各个相关行政部门共同组成一个“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合理设置机构,分门别类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投标工作,科学建立、维护和更新招标“专家库”,做到监督管理专部专责。

3.4 加强招标事后监督,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企业应加强对招标事后合同签订与执行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中标单位违法转分包行为给企业带来损失。另外,对于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暗箱操作、违法串标围标等行为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应加大惩处力度,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将这些企业列入“黑名单”,不准再行投标,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1]缪燕燕.工程评标亟待规范[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3(3).

[2]陈金榜.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运作模式探析[J].工程建设,2006(5).

[3]石晓艳.国内建筑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J].山西建筑,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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