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艳喜 许栋程
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之所以能够在世界上众多国家推广,是因为其可以有效地防止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的重复征收问题,并使其具备保持税收中性、普遍征收、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实行比例税率、实行价外税制度。
(一)我国从1979年开始在部分城市试行生产型增值税;2008年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增值税改革,即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所谓生产型增值税是涉及到购入方的固定资产的税额不允许抵扣。增值税对固定资产重复征税,对于固定资产占比重较重的行业,重复征税将会抑制这类行业的投资,不利于设备的更新,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而消费型增值税涉及到购入方的固定资产的税额允许在购置当期一次性的全部扣除,纳税人用于生产产品的所有外购的生产资料都不会负担增值税。2011年年底国家决定在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征工作,近几年已扩展到全国。
(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中央税指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等;中央地方共享税指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包括个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地方税包括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等。
我国现行税收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2012年,税收总额100614亿元,其中,流转税为70882.23亿元(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占70.45%;所得税为28193.87亿元,占28.02%;资源财产税为11961.85亿元,占11.89%。由流转税构成的间接税占60.91%,由所得税和资源财产税构成的直接税占39.09%。我国税制结构与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具有间接税比重过高,直接税比重偏低,间接税中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两大税种。营业税属于传统的商品劳务税,税额不受成本费用的影响,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营业税是地方税务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按中央75%、地方25%的比例分配,一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将有四分之三的税要上缴中央,地方税收受到很大的影响。
近几年营业税占我市地税总收入的65%以上,“营改增”后,地税税收收入急速下滑。地税部门的以票控税的方法将失去功效,尤其是零散户中小企业纳税人,在国税局取得了增值税专票和普票,就会无视地方税务局的管理,有意无意的避开此纳税环节,伴随的地方附加税收入难以得到保障。“营改增”扩围后,地税收入中的营业税将全部消失,企业所得税随着“营改增”变为国税征管,纳税人的重心偏向国税局,地税局地位大幅下降,职权丧失,面临着重新分配问题,在征收管理方面还需要国、地两家协调一下。
按照部署,下一阶段“营改增”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最快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届时,营业税将彻底成为历史。但是在正式实施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协调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深化国、地税的合作,打造国地税合作新局面。“营改增”实施后,增值税为共享税,原由中央和地方的百分之75和百分之25的比例分配需要重新划分,缓解地方财政收入压力的同时,调动当地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二)建筑业、房地产业及金融业三大行业2012年入营业税15363万元,占地方税收收入的25.5%;2013年三大行业入营业税17763元,占地方税收收入的26%;2014年三大行业入营业税36868元,占地方税收收入的40%,呈上涨趋势,在地税总收入中的比重也是逐步增长。如果三大行业实行“营改增”后,营业税只剩下部分服务业住宿餐饮业2个行业,营业税收入占到总收入的3-4%,营业税将失去主体税种地位,作为地方财政主要收入之一的营业税急剧减收,将会造成地方财政收入的快速下降,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财政压力。
(三)发展地方的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地方经济的发展是提高地方财政收入的基本途径。经济发展的好与税收收入的合理关系是源与流。有文化建设、有经济发展的地方,必然就会有税收收入,即有源必有税,源多税必大。因此,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才是解决地方财政困难的根本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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