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对财险公司的积极影响

2015-01-02 11:46杨业昌
财会学习 2015年24期
关键词:进项财险专用发票

文/杨业昌

一、“营改增”的相关内容

(一)“营改增”的定义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称,通俗来讲,就是对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例如已实施“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尚未实施的金融业、餐饮服务业等,最终将社会产品和服务统一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其目的就是减少重复纳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并且通过降低增值税税率,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二)“营改增”的实施进程

按照国务院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试点。第二步,选择交通运输业等部分服务行业试点。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2015年3月6日的“两会”记者招待会上表示,今年按照计划应该完成“营改增”改革,也就是把生活服务业、金融业以及建筑业、房地产业的营业税全部改成增值税。

(三)“营改增”的作用

从大的方面看,“营改增”由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是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

二是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是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二、财险公司目前纳税状况

(一)财险公司税务核算情况

财产保险公司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每月按实现的应税保费收入与固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营业税,并于次月在注册经营地申报纳税。计提的相关税金及附加直接计入当期的营业成本。

(二)目前计算纳税方式的利与弊

财险公司缴纳营业税核算简便,税率固定,有利于经营者对税务成本进行决策,也有利于减少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但由于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给单位投保人尤其是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投保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投保企业的保费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只能全部计入成本,增加了企业的投保负担。对于保险需求较大,保费较高的企业来说,影响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市场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投保意愿。

三、“营改增”后的积极影响

(一)财险公司增值税的征收方式

目前,国家尚未公布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方案,保险公司是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还不能最终确定,个人认为如果按小规模纳税人来管理保险公司,与现行的营业税模式比较变化不大,分支机构遍布全国、保费规模巨大的保险公司也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不相符,更与国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规划不符合,因此个人认为财险公司会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的缴纳,下面按照财险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展开对“营改增”影响的探讨。

(二)征收增值税对财险公司的积极影响

1.从公司自身看

(1)对内部管控的影响。财险公司与其他金融企业类似,一般都是按照总公司-分公司-中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的架构设立分支架构,各级分支机构根据授权进行日常经营。总公司为法人,其他各层级均为非法人分支机构。通过逐级授权和IT系统支持实现统一核算和日常监控。把财险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从技术条件上是可行的,通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管理也有利于总公司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各级分支机构内部管理的规范。

(2)对费用核算的影响。目前各家财险公司都实行费用集中支付,通过对报销单据的扫描上传,实现费用单据审核的集中化、流程化作业,通过对费用报销系统的流程改造完全可以实现增值税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同时由于需要抵扣进项税,会推动保险公司改变费用审核标准,各项费用报销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并进行查询比对,有利于及时发现不合格的票据,提高费用票据的真实性。

(3)对理赔业务里程的影响。赔付支出作为保险公司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其能否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对财险公司的实际税负比率甚至是盈利水平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从目前来看,涉及人身死亡、伤残的赔付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抵扣进项税。可以取得进项税额的赔付成本主要是被保险财产维修支出,作为财险公司而言主要是被保险车辆因各类交通事故引发的各项维修支出。实行“营改增”后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维修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会成为各家财产公司的共识,这将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发现虚假赔案的概率,减少虚假赔案,减少不必要的赔付支出,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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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人员配置的影响。增值税的核算与管理和营业税相比较更加复杂,对财险公司基层的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促使基层工作人员自发学习增值税的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同时,也会引导财险公司在招聘员工时,重视人员知识机构,逐步淘汰学习能力差,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人员,促进员工优胜劣汰,进而提升整个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2.从关联方看

(1)专兼业代理渠道方面:由于需要抵扣进项税,财险公司对支付给兼业代理渠道的手续费或佣金会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可以促进专兼业代理渠道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

(2)代理人方面:“营改增”全部完成后,目前按劳务报酬缴纳营业税的个人代理人不再缴纳营业税,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个人税负,提高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也对引导代理人组建专业代理公司实现身份转变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3)汽车4S店、修理厂方面:车辆修理需要在4S店或修理厂进行,财险公司为取得赔付成本中合理的进项税额,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4S店或汽车修理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核定维修费的依据,客观上促进4S店、汽车修理厂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为降低自身税负,同时会要求其供应商向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推动整个流通环节的财务核算的规范性。

3.从客户方看

(2)单位投保人方面。对于单位投保人尤其是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由于所支付的保险费可以抵扣部分进项税,与以前相比减轻了保费负担,提高了投保意愿,可以更足额投报,获得更高的保障,有利于保障企业的稳健经营。

4.从对政策影响角度看

财险公司因保险事故发生的赔付成本在目前的税收政策下可能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实现进项税抵扣,如发生的死亡伤残支付等。此部分支出金额较大。如不能抵扣进项税,将对保险公司的税负影响较大。保险行业从行业自身经营考虑,会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向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对确实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赔付成本,按一定的比例抵扣进行税,从而使行业税负达到合理的水平,这样可能会推动国家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变革。

四、结论

虽然,目前财险公司存在着部分支出项目不能获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但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完善,会逐步得到改善。在国家大力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务业的背景下,保险业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把财险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无论是对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还是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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