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 磊 金晓鹏
关于天津市建筑企业实行查账征收问题的思考
◎文/赵 磊 金晓鹏
多年来,由于考虑到建筑安装行业发展水平和财务核算能力等问题,天津对建筑企业主要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为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天津市地税局从2014年起要求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企业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建筑行业具有开发周期长、流动性强、涉及环节多以及资金量大等问题,实行查账征收后如何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税收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基于天津实际情况,就征收方式变化对税源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管理对策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征管工作提供参考。
建筑企业;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建筑业主要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近年来,随着天津市城乡一体化的快速推进和示范小城镇建设的蓬勃发展,建筑业市场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各类建筑企业在自身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成为天津市最重要的税源行业之一,为国家财政收入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天津市地税局从2014年起要求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企业一律实行查账征收。这一管理方式的转变,体现了地税部门对建筑企业税收的高度重视和征管力度进一步加强。但是由于建筑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呈现出许多与其他行业不同的特点,在涉税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比较多。因此,实行查账征收后如何强化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避免出现征管漏洞、税款流失以及对经营产业负影响等问题,成为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经营模式
建筑行业经营模式多样,从天津市情况看建筑企业目前的经营模式主要分两种:一是实体公司自主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一般由总公司统一对外承接工程业务,由分公司或项目部具体组织施工,这种模式企业规模较大,经营比较规范,本身拥有工程设备和工程队伍,工程成本和费用核算相对清楚,税款一般由总公司汇总统一缴纳。二是挂靠经营方式。这种模式适用于没有取得建筑资质的小企业,施工队伍一般采取挂靠方式利用有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建筑工程,工程款通常由建设方先汇入建筑企业账户,建筑企业扣除税金和管理费,挂靠队伍用收据将余款提走。
(二)经营特点
建筑行业有自己的行业特殊性,从税收角度来看,主要呈现为:
一是施工队伍流动性较强,经营地点分散且不固定,普遍存在着跨地区经营的现象,大多属于“一锤子”买卖,税务部门长期监管难度很大。
二是经营周期长,跨年或持续几年的工程十分普遍,按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存在一定的困难,再加上建设单位常常拖欠工程款,建筑企业资金紧张,导致建筑企业均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缴纳税款。
三是建筑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层层分包和转包现象严重,材料采购以白条为主,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和知识层次不齐,财务核算较不规范。
四是从外部来说,主管建筑企业各环节的建委、国土、规划等部门对税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程度也是影响税收征管的重要因素,税务部门不参与立项、招标、竣工验收等施工环节,难以从源头上全面控管。
(三)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可能带来的问题
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计征简便,建筑企业不会因缴税复杂带来管理成本,既保障了稳定的财政收入,也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大有裨益。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产生了不少问题:
一是实行核定征收不利于建筑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难以体现企业多收益多交税、少收益少交税的原则,反而可能让部分效益好、利润高的企业少缴了税款,让效益不好、利润率低的企业增加了税负。从某种程度上讲,对建筑业搞核定征收偏离了企业所得税立法的初衷,也弱化了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职能作用。
二是长期实行核定征收,税务部门不需要对成本费用监管,导致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材料应当取得发票而不索取,很多情况用白条入账,致使上游行业不开发票,隐匿收入,造成企业所得税税款流失。同时,企业内部随意用白条套取现金,挂靠队伍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也比较严重。
三是建筑企业虚开发票严重侵蚀了房地产企业税基。例如,A区地税局在近期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发现某房地产企业存在利用建筑企业虚开发票增加建筑成本来逃避税款的现象,经税务人员审核,该企业共虚列建安发票2758万元。据企业财务人员供述,通过找核定征收的建筑企业开建安发票,仅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2758×3.42%=94.3236万元,企业所得税2758×8%×25% =55.16万元,加上印花税和给建筑企业的“开票手续费”,总共仅需152万元费用。但是,房地产企业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 2758× 25%=689.5万元,可以减少增值额2758万元,少缴土地增值税2758×30%=827.4万元(土地增值额未超过50%,税率为30%),总共可以少缴1516.9万元税款。因此,对建筑企业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从局部掌控了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税源,但从整体经济和税收环境来看,恰恰是顾此失彼,导致更严重的税款流失。
(一)挂靠队伍不再使用天津市建筑企业资质,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源可能会流失
由于各省市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不尽一致,天津市实行查账征收后,一方面,挂靠队伍不再使用天津市建筑企业资质,转而挂靠到税负较低或核算要求不高的外省市建筑企业去承揽天津市工程项目;另一方面,挂靠在天津市建筑企业承揽外省市项目的挂靠队伍,因天津市企业核算要求相对较高,将不再挂靠在天津市建筑企业名下,致使应属本市建筑工程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减少。
(二)部分建筑企业可能恶意虚增工程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由于建筑项目材料数量不易计算,用工人数较多且变化频繁,造成成本核算复杂,可能会存在部分建筑企业虚开材料发票,虚增人工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部分建筑企业可能故意延迟纳税时间
由于建筑工程开发周期长、施工环节多,税务部门难以掌握全面、准确的项目信息,许多企业工程项目长期挂账,不按照会计准则核算规定结转收入和成本,故意隐瞒实际完工进度,迟迟不进行工程决算,延缓确认项目利润,最大可能的向后推移纳税时间,占用国家税款,节省自有资金成本。
(四)建筑业上下游行业税收将大涨
建筑业实行查账征收后,建筑材料白条入账的现象将会得到有效的遏制,上游的建筑材料行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基会大幅度提升。2013年下半年,B区地税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了2户建筑企业虚开发票案,经调查涉及虚开发票金额高达3000万元。按照当前政策实行查账征收后,建筑企业如果虚开发票业务,除了面临虚开处罚的风险外,还需虚列各类的成本费用,否则将要按收入的25%征收巨额的企业所得税。因此,随着税费成本的增加,建筑业虚开发票的现象将得到进一步的遏制,从而也巩固了房地产企业等下游行业的税基。总体来说,上下游行业税源将会大幅度增长。
建筑业查账征收意义深远,查账征收后能不能管得住、管得到、管得好,对税务部门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建立税源监控机制
建筑工程项目开发周期长、施工环节多、作业流动大,税务部门获取信息相对滞后且难以掌握全面信息,缺乏有效的管控措施。应该加强与建委、国土、规划、各街(镇)等有关部门沟通,建立信息定期交换联系制度,及时获得城市改造、房地产开发、道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建设合同等相关信息,及时介入工程招标、工程开工、竣工验收等环节,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掌握完工和付款进度,及时督导企业缴纳营业税、所得税等各项税款。
(二)加强纳税评估,实施行业税收预警
加强对建筑行业税收宏观和微观分析,结合外部相关税收征管信息,选择行业中部分具有典型性的企业作为样本进行调查、剖析,结合整个行业情况,确定该行业的税收负担率,实行行业税收预警。对在行业负担率以下的企业及时调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采取按工程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前预征企业所得税,并将其列入预警对象,实施实地核查或重点稽查,促使企业增强税法遵从度。
(三)加强建筑行业发票检查
为防止外省市建筑业发票流入本市项目工程,侵蚀本市营业税税源,地税系统应以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房产税原值审核等为抓手,加大建筑企业发票比对力度,对列入成本或固定资产的非本市开具的建筑业发票一律予以剔除。加强与审计、财政部门沟通,对审计、财政部门在企事业单位审计和资金结算时发现的非本市开具的建筑业发票不予扣除和拨付资金。
(四)加强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管理
重点关注建筑企业人工成本和承包人个人所得,要求建筑企业将工程合同、承包合同、会计核算方式按工程项目报主管税务机构备案,属于工资薪金的督导建筑企业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属于承包人个人所得的则依法要求建筑企业按工程收入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加强税法宣传引导,把好发票真伪关
针对建筑企业普遍反映的发票鉴别真伪困难的问题,可以利用报纸、电视台等媒体广泛宣传鉴别发票真伪知识。同时,在征收大厅免费发放 “发票真伪识别卡”,专门开辟一个鉴别发票的快速通道,方便纳税人上门验票。
(六)加快建筑业“营改增”步伐
随着“营改增”的扩围,与生产密切相关的建筑业备受关注。增值税核算要求高于目前营业税的核算要求,在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可以有效地促进建筑企业规范财务核算,降低税务部门征管的难度。同时,“营改增”的减税效应也会助力建筑业的发展,产生更多的财政收入。因此,应当考虑尽快在全国统一推行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效保障建筑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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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海洪 曲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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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天津市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培养计划《地方公共财政研究》(项目号TD12-5053)。
赵 磊(1982—),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邮编:300042
金晓鹏(1987—),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邮编:30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