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红娟
(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 南宁 530028)
关于推进银行业“营改增”手段分析
翟红娟
(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 南宁 530028)
营业税作为我国当前重要的流转税,在我国的税收体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与增值税相比,营业税具有自身的不足,不仅不能体现出税收中性的原则,也不能体现出税收的公平性,因此,我国在2012年开始了“营改增”的试点。随着其他行业“营改增”的完成,银行业的“营业改”也越来越近,但与其他行业相比,银行业进行“营改增”将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在推进银行业“营改增”的过程中,也需要采取更多的并且不同于其他行业的推进手段,在此背景下,本文从银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入手,并且对当前的银行业进行“营改增”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推进银行业“营改增”的手段。
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银行业
营业税作为我国税收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来与增值税一同构成了我国商品流转过程中的重要征收税种。但是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种税种并行的税收体制设计,在征税的过程中,由于两种税种的设计存在重合之处,导致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转型,第三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突显,要实现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已经不能仅仅依靠出口推动的方式,而需要不断的推进我国的城镇化发展并不断的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发展。银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过去的税收体制设计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已经不能满足当前银行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的促进我国银行业以及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也为了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根据过去税收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银行业发展的情况,银行业进行“营改增”的紧迫性已经越来越强烈。
(一)税收中性原则要求银行业进行“营改增”
在进行税制改革的过程中,税收中性原则一直是税制改革的重要指导原则,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仅针对商品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对于未增值的部分征收税款,能够有效的避免给纳税人带来额外的负担,更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对于作为现代服务业银行业而言,征收营业税不符合银行的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的要求,因此,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国税收制度的税收中性,对现代服务业实施营收增具有强烈的紧迫性,对于银行业而言,实施“营改增”后,更有利于银行业的发展,为银行业以及其他相关产业的企业营造了更为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
(二)银行业“营改增”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必然要求
税收公平原则是当前税制改革中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在我国不同行业进行征税以及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时都要遵从税收公平的原则进行。由于当前在理论界对税收公平原则还在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对税收公平原则并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就当前的研究而言,对税收公平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受益理论和负担能力理论。受益理论又叫税收公平的受益说,该观点认为税收公平的原则一方面应当包含纵向公平原则,要求根据得到政府的利益的不同征收不同的税收,即对于不同的征税主体而言,应当根据其从政府所获取的利益的大小确定其应当缴纳的税款;另一方面,还包含横向公平性,即在同一时期对于所有从政府处获得利益的主体都需要缴纳税款,并且获取的利益相同缴纳的税款也相同,以充分的体现税收的公平性。负担能力理论又叫税收公平的负担能力说,该理论要求向所有具有相同的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征收相同数量的税款。由此可见,不论是受益理论还是负担能力理论,都追求税收的公平性。而银行业进行“营收增”,正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要求。
(三)银行业“营改增”能进一步促进银行业及相关产业发展
银行业实施“营改增”能够促进服务产业发展。从我国当前其他服务行业“营改增”的试点情况来看,在当前进行“营改增”的地区,以上海市为例,上海2012年的国民生产总值与2011年相比增长了7.5个百分点,达到了2.01万亿元人民币,其中,服务业所在的第三产业与2011年相比增长了10.6个百分点,达到1.206万亿元人民币,而第一产业仅增长0.5个百分点,第二产业也仅增长3.1个百分点。从上海的经济发展来看,实施“营改增”后进一步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上海市的产业结构调整。从服务行业实施“营改增”对促进服务产业的发展来看,其主要原因是,在服务产业实施“营改增”后,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增值税的要求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款进行抵扣,特别是对于固定资产的抵扣,进一步刺激了服务行业企业的发展,从而推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对于银行业而言,由于银行与其他产业的企业都有着密切的业务关系,银行业进行“营改增”对其他产业的发展更具意义。
(一)现代化的税收征管系统支持
由于银行业经营的业务较宽,并且我国的银行业又拥有较大的规模,对银行业征收增值税需要一套现代的税收征收和管理信息系统才能保证税款征收的公平性,并能有效的避免征收的过程中出现税款漏缴问题。而随着我国在税款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方面的技术的不断成熟,我国建立了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即CTAIS),能够对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提供支持。CTAIS系统的建立,能够将各个行业的税款征收信息都进行集中管理,能够及时的发现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的进行纠正,对于银行业的“营改增”也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支持,增加了银行业的“营改增”的可行性。
(二)其他行业“营改增”的试点经验支持
我国其他行业的试点经验为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提供了经验支持。我国从2012年1月就开始就在部份服务业和交通运输行业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并选择上海作为试点的城市。由于试点的结果较好,“营改增”工作得以顺利的实施,并在同年的8月1日,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了实施“营改增”的地区,并在2013年8月时已经将试点的范围扩大到了全国范围,而随后,我国又在邮政服务业和电信业进行了“营改增”,到现在为止,“营改增”工作已经实施了三年多的时间,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试点的过程中,由于试点的交通运输业、电信业以及其他现代服务业一样同处服务行业,这些行业的试点经验对于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提供了丰富的有借鉴价值的经验。
(三)发达国家银行业丰富的增值税征收经验支持
由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银行业征收增值税已经有较长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征收经验,这些丰富的经验对于我国当前在银行业进行“营改增”而言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也有利于我国银行业顺利的推进营改增工作。具体而言,在借鉴发达国家银行业征收增值税的征收经验的过程中可以借鉴欧盟、新加坡、新西兰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征收经验,以欧盟为例,由于欧盟对银行业征收增值税的历史较长,虽然欧盟在银行业征收增值税的过程中依然面临着较多的问题,但是依然有较多可供借鉴的经验。欧盟在银行业的增值税的制度设计中,银行业的大部分业务都是零税率,比如存款业务、信用担保业务以及贷款业务都是零税率,同时也允许银行选择缴纳增值税,从而获得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权。我国银行业在进行“营改增”的过程中,可以对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银行业征收增值税的情况进行充分的考察,并结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特点,将这些经验中国化,进一步完善银行业“营业增”的方案。
(一)灵活设置增值税税率
在银行业“营改增”的过程中,为了保证“营改增”后能够充分的体现出增值税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税收中性的要求,并且不加重银行的税负,应当充分的考虑到银行业在征收营业税时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充分的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银行业征收增值税的经验,根据银行业的不同业务特点,灵活的设置增值税税率。具体而言,银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与其他的服务业一样,设置6%的增值税税率。设置6%的增值税税率是为了保证银行业的税率与其他进行“营改增”的服务业保持相同的税率,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在设置基础税率的同时,针对银行业的不同业务,设置减免税政策或者设置零税率,以保证银行业在“营改增”后与之前的税负水平保持一致。
(二)灵活运用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
由于银行业的发展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和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并且银行业对我国在金融服务领域获取优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银行业的经营业务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充分的促进银行业的发展。一方面,对于在“营改增”之前享有营业税的税收优惠的经营领域,在对银行业改征增值税之后还应当继续保持其优惠政策,以避免出现“营改增”后部分银行税负的不合理增加而对银行的相关活动造成抑制的情况,特别是对于银行的研发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对于因为“营改增”而导致的银行管理成本的增加以及税负的不合理增加,在推进试点的时期应当进行一定的财务补贴,以弥补企业因为完成“营改增”工作而造成的损失。通过灵活运用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在推进银行业“营改增”的过程中,还能有效的控制由于“营改增”给银行业的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银行业的发展。
(三)加强征收管理准备工作
在营改增的改革过程中,由于大量的营业税纳税银行及金融企业被纳入到增值税纳税银行和金融企业的管理范围,并且国税接管地税的管理工作,对国税部门的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应当从以下几点加强征收管理工作。首先,进一步完善CTAIS系统。虽然我国当前建立了现代化的税款征收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对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并且CTAIS系统的建立,能够将各个行业的税款征收信息都进行集中管理,能够及时的发现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的进行纠正,但是从2015年上半年其他服务业执行“营改增”的实行情况来看,大量的企业在转换申报系统的过程中,存在申报不规范的情况,并且这种情况占有较大的比例,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推进CTAIS系统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加强征收管理工作;其次,加大与地税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当前我国的税款征收由国税和地税进行管理,在“营改增”的过程中,企业的征收管理由地税向国税过渡,在过渡过程中会给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两个部门的系统应当加强沟通,从而达到加强征收管理的目的;最后,加强监管工作。银行业的特点决定了银行需要在大量的地区开办营业点,并且要求银行采用先进的管理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这些系统虽然提升了银行处理业务的能力并有效的保障了银行的系统安全,但是对于增值税的征管部分的征管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就要求国税部分在银行业“营改增”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管工作,以保证银行业“营改增”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银行业进行“营改增”,由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不仅能充分的体现出我国税收的中性,并且也能体现出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尊重,更能促进银行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于银行业进行“营改增”可能面临的问题,由于我国当前已经建立了现代化的税收征管系统,并且有其他行业“营改增”的试点经验以及发达国家银行业丰富的增值税征收经验支持,我国银行业进行“营改增”已经具备必须的条件,在当前的环境下,可以采用灵活设置增值税税率、灵活运用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以及加强征收管理准备工作等手段推进银行业的“营改增”工作。
[1]杨小强,吴玉梅.银行服务“营改增”的国际借鉴[J].国际税收,2013,08:17-20.
[2]姚舒仪.商业银行税制问题及针对“营改增”的建议[J].财会研究,2014,05:13-15.
[3]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营改增”课题组.银行业“营改增”:方案设计、评估及实施建议——基于16家上市银行数据测算和13省(市)抽样调查[J].金融会计,2014,10:60-71.
[4]傅小梅.商业银行“营改增”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06:180-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