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谢英博 编辑/章蔓菁
识破开证行的单据缺失借口
文/谢英博 编辑/章蔓菁
当开证行坚持声称未收到部分单据时,寄出单据的银行应迅速定位问题的症结,积极与开证行进行交涉,并及时采取恰当措施。
在信用证结算中,当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时,只要构成相符交单,开证行则须履行其承付的义务。然而在实务中,开证行以未收到信用证项下某些单据为由而拒付或拖延付款的情况频频发生,而寄出单据的银行往往只能依据寄单面函的记录做出判断,在交涉中缺少更有说服力的证据,双方银行各执己见、争论不休。以下便是一则开证行声称未收到信用证项下部分单据而导致付款延迟的案例。
某受益人于201X年10月25日向信用证项下被指定银行提交单据一套,被指定银行于当日完成单据审核并确认相符后,按照信用证指示将单据寄往开证行。
201X年11月1日,被指定银行收到开证行电报,在电报中开证行声称,其未收到信用证要求的三份正本提单,若在11月5日前未收到回复,单据将被退回。被指定银行收到该电报后,调阅所留存的副本寄单面函以及相关单据的复印件,确认受益人已按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三份正本提单,且寄单面函上单据种类及份数栏位也已明确显示了三份正本提单。由此,被指定银行确认三份正本提单已与其他单据一并寄给了开证行。同时, 被指定银行从快递公司获知,该单据在邮寄过程中未发生异常,且已由开证行收发室签收。被指定银行遂向开证行发出电报,声明其确已将全套三份正本提单连同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其他单据一并寄给了开证行。
201X年11月4日,被指定银行再次收到开证行电报。电报中,开证行声称其仅收到汇票、发票及箱单,而信用证要求的产地证、受益人证明、分析证及全套正本提单却均未收到, 如果于11月8日前未收到回复,则单据将被退回。被指定银行收到该电报后,立即向开证行进行回复,再次声明其已将上述全部单据寄出,并告知开证行签收信息,要求其彻查单据签收情况。
在与开证行进行交涉的同时,被指定银行通过查询快递公司获知,邮件邮寄时的称重为0.3kg。 被指定银行及时与受益人进行了沟通,并与其分别对单据进行了模拟还原称重,全套汇票、发票、箱单的称重结果为0.161kg,明显低于快递公司对原始邮件的称重0.3kg。据此,被指定银行推断并确认所寄送的单据中已包含开证行声称未收到的产地证、受益人证明、分析证及全套正本提单。被指定银行遂再次致电开证行确认已将全套单据寄往该行,邮件在邮寄过程中未发生异常情况,且已由开证行正常签收。
201X年11月6日,受益人收到申请人邮件,称其已从开证行处得到该信用证项下全套三份正本提单,并已准备提货。得到以上信息后,被指定银行随即致电开证行,告知开证行申请人已从其处获得全套三份正本提单,由此证实其已收到该信用证项下所有单据,包括全套正本提单。
201X年11月13日,被指定银行收到开证行付款。11月20日,被指定银行收到开证行电报。该电报称,申请人已得到丢失的单据,但基于开证行每日会收到并处理大量单据,难免出现疏漏,因此无法落实申请人究竟是如何得到的提单。最终,开证行向被指定银行表达了歉意。
在实务中,开证行声称未收到信用证项下某些单据的情况时有发生,原因或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指定银行或寄单行未将单据寄出;二是单据在邮寄途中发生异常情况;三是开证行内部管理存在纰漏,或滥用权利以拒付或拖延付款。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会对受益人收汇带来较大的风险,尤其当信用证要求的交单地点为开证行时,受益人往往难以做到在信用证有效期和交单期之内重新交单。作为寄出单据的银行,应未雨绸缪,提前制定好当开证行坚持声称未收到单据时的应对措施。
首先是在受理交单环节就对单据进行确认。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被指定银行或寄单行应认真核对受益人交单联系函上所列单据种类和份数是否与受益人实际提交的单据一致。
其次是在处理单据环节确保寄出的单据与寄单面函所示一致。在审核单据过程中,被指定银行或寄单行应认真核对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种类和份数与信用证要求是否一致,如果有不一致,应由受益人进行书面确认。单据审核完毕后,银行应将其中比较重要的单据(例如发票、提单等)复印留卷备查,并且银行应在寄单面函上尽量完整、详细地显示所寄单据的种类与份数。
当收到开证行通知未收到其中部分单据时,在排除了交单环节和单据处理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后,寄出单据的银行应在第一时间向快递公司确认单据在邮寄过程中是否出现异常,同时通知受益人做好对货物的监控措施和补寄单据的准备。尤其是当信用证交单地点为开证行柜台且交单时限比较紧迫,或者当开证行恶意声称未收到单据并以此拒付或拖延付款时,及时补寄单据可以帮助受益人赢得时间、赢得主动。
如果在与快递公司确认后,证实单据确系在邮寄途中出现状况而导致部分单据丢失,受益人须重新交单,以便使开证行能够依据重新提交的单据判断交单是否相符。这里需注意的是,根据UCP600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作为寄出单据的银行,应未雨绸缪,提前制定好当开证行坚持声称未收到单据时的应对措施。
如果确认单据在邮寄途中未出现异常,且开证行已正常签收单据,则寄出单据的银行应在通知受益人做好补寄单据准备的同时,与开证行进行交涉,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以邮件称重信息作为佐证,增加交涉的筹码。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当遭遇开证行声称未收到部分单据的情况时,寄出单据的银行应迅速定位问题症结,并与开证行理性交涉,及时采取恰当措施,避免出现更大损失。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贸易金融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