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熊柳煦 编辑/王莉
信用证项下单据丢失后
文/熊柳煦 编辑/王莉
银行一旦发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丢失,应弄清单据在哪个环节丢失,分清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单据是信用证结算的核心,更是信用证付款的唯一依据。单据从签发到最终完成使命要经历多次转递:先从制单人手中转递到出口商手中,又由出口商转递给出口方的银行,再由出口方的银行寄给开证行,最后由开证行转交给进口商提货。
单据遗失虽然不常发生,但一旦发生却是一件让银行和企业都很头疼的事情,遇到此类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是积极追踪并确认单据的情况,分析单据在转递的哪个环节丢失,并设法找回单据。一般单据丢失,首先要弄清单据是在快递过程中遗失还是由某个当事人遗失,如果是在快递过程中丢失,应立刻联系快递公司查找该单据的快邮号码和签收信息,尽可能找回单据。同时,银行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客户,协助买卖双方尽快解决。
二是判断应该由谁承担单据丢失的风险和责任,分析开证行是否可以拒付。一般而言,单据在整个转递过程中,可能在以下环节丢失:
1.单据要从制单人手中转递到出口商途中;
2.在出口商手中;
3.由出口商转递给出口方银行的途中;
4.在出口方的银行;
5.由出口方的银行寄给开证行的途中;
6.由开证行签收后;
7.由开证行转交给进口商的途中。
根据单据丢失环节的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对于单据在环节1、2、3丢失,即单据在出口方银行收单之前丢失,因出口商尚未构成信用证项下的交单行为,理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单据丢失的风险和责任。开证行可以无正本单据为由拒付。
第二,对于单据在环节4丢失,即在出口方的银行丢失,无论出口方的银行是指定行或是交单行,因其未妥善保管出口商的单据,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随之而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出口商的交单是否构成了信用证项下的相符交单,是否能获得开证行的付款?
UCP对于单据在出口方银行丢失并未做出规定,但如果出口方的银行不是信用证项下的指定行,出口商向出口方银行提交单据并未构成信用证项下的交单,开证行可以免责。
如果出口方的银行是指定银行,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单据交给了指定行,根据UCP的规定,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相符交单应该承付;指定银行有审核单据的责任,如果单据是在指定银行审单前丢失的,则无法判断是否是相符交单,对开证行无约束;如果单据是在指定银行审单后丢失的,更多的是由出口方银行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如果单据在环节5,即由出口方的银行寄给开证行的途中丢失。根据UCP600第35条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中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出口方的银行是指定银行”。
但实务操作中,并不一定能得到开证行的付款,因为开证行/保兑行对于单据遗失情况下的审单会格外谨慎,而且如何从副本单据来确定单据是否相符也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所以更多的还会受制于开证申请人的意见。
第四,如果单据在环节6、7,即由开证行签收后丢失,应该由开证行承担相应责任。原因可能是开证行内部或与客户的单据交接环节上出现问题,单据被无关人员误领或遗漏。此时开证行应根据签收记录顺藤摸瓜,积极寻找单据。此类情况找回单据的可能性较大。
三是了解丢失了哪些单据,确定单据的功能,决定是否需要补出单据。一般情况下,信用证中的单据包含汇票、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保单(如需卖方投保)、检验证等。如果单据是在结算前丢失,需要出口商补制单据,除非进口商同意接受副本单据;如果单据是在结算后丢失,出口商一般不用补制所有单据,根据提货和报关的需要补制部分单据即可。
除了满足信用证结算要求外,运输单据跟提货也紧密相关。运输单据包括:提单、空单、铁路/公路运单、内河水运单据以及邮包收据、提货单、收货凭证等。如果丢失的是提单以外的其他运输单据,由于其不是货权凭证,不影响货权和提货,可以不用重出正本运输单据。如果丢失的是提单,则相对比较麻烦。因提单即是货权凭证,谁拥有提单就意味着对货物所有权的拥有,且任何一份正本提单均可提货。
一般而言,由出口商或制造商制作的单据,比如:发票、箱单、检验证等比较容易补出;而对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单据,比如:提单、保单、原产地证和检验证明则需要第三方机构出具,手续麻烦耗时较长。
一旦正本提单丢失,持有人应及时通知有关船公司及其代理,要求船公司及其代理谨慎处理,有效控制货物,减小风险。即便买卖双方协商接受副本单据在信用证下结算,但收货人没有正本提单将无法提货,一般有以下几个补救方法。
一是公示催告。提单丢失后,提单丢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可以向提货地(目的港)所在海事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公示催告。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应通知承运人暂停交付货物,并在三天内发出公告,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并在逾期无人申报的情况下,判决宣告遗失的提单无效。遗失提单的人可以凭法院判决,行使提单权利,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在公告期间,任何提单的背书转让行为均属无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费用较低,律师费也较低。催告期满(一般为60天)即可申请法院做出除权判决。
二是提供保函重新签发提单。若托运人因提单丢失而要求重新签发提单,有些承运人要求托运人必须登报声明原提单作废,同时要求货方以自己的名义或银行出具担保。承运人重新签发的提单最好使用不同的提单号,至少应使前后两套提单有明显的区别,在卸货港能易于识别。由于不同承运人对担保的要求不同,一般船公司都要求出口商与其开户行联合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为一年、三年或六年不等。虽然重新签发提单可以立刻解决银行结算和提货的问题,但是银行出具担保一般均要求交付保证金,且保证金三至六年不得动用,这对出口商将产生较大的资金压力。
三是无单放货。若提单在托运人结汇后丢失,或买卖双方同意不需要重新签发提单结算,货方可向船公司申请无单放货。一般情况下,需要在省级以上的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声明原提单作废。大多数船公司会要求货方提供保证金质押,期限一般为3年;或者收货人提供提货担保和发货人同意将货物交给收货人的书面保证后无单放货。因提单遗失收货人不能将全套正本提单交回,原则上承运人无限期保留提货担保,如收货人提出返还要求,卸货港代理应根据所在国法律保留一个最低期限,因各港口和承运人的不同可能期限不尽相同。
第一,在信用证的单据规定中,不要将全套提单一次寄出,最好要求两次寄单,也可要求2/3套提单寄给银行,1/3套提单直接寄给申请人以便于提货。
第二,提单的抬头尽量少采用无记名提单,防止提单丢失后被他人拾得领取货物。可采用记名式抬头或指示性抬头,特别是指示性抬头,一方面可满足提单转让的需求,另一方面,即使提单丢失,也必须是指定的人或指定人背书转让后才能提货,有效控制货权。
第三,信用证条款中特别规定单据由指定的、信誉较好的专递/快递机构寄送,便于开证行上网查询寄送情况。
第四,信用证中尽量限制开证行做为承付的银行,尽量避免开立以任何银行为指定银行的信用证,减少开证行承担指定银行寄单遗失的风险。
综上所述,一旦发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丢失后,应积极追踪确认单据的情况,尽可能找回单据;弄清单据在转递的哪个环节丢失,分清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对于涉及货权的单据丢失,应及时通知有关船公司及其代理,采取适当的手段控制货物,保证收货人正常提货和报关,将单据丢失的风险降到最小。
作者单位:兴业银行单证中心